如何准确确定劳动案件的赔偿金额?/杨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8:18   浏览:9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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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确定劳动案件的赔偿金额?

撰文:杨帆律师(广州) 来自:中国劳动争议网


前言: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打劳动官司也日渐进入人们的生活。不少劳动者以为有理就能打赢官司,其实不然,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常识还停留在较低水平,亟待提高,因此笔者在本文对打劳动官司时应当注意的技巧和常见问题作一些介绍。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劳动者在劳动仲裁申诉和诉讼时,由于不熟悉劳动法和缺乏经验,错误提出了较低的赔偿金额或不合理的请求,最后由于程序上和时效等方面因素,导致无法最大限度保护合法权益。像这种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没有整理出正确思路、自愿放弃权利的情况十分可惜,即使后来聘请了专业律师,由于律师介入时间较迟,往往也无能为力。下面就谈谈如何正确确定劳动仲裁、诉讼的请求金额,希望读者能有所启发。

一、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1、因克扣、拖欠工资引起的纠纷。对于企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时,不仅有权要求企业返还克扣、无故拖欠的全部工资,而且可以要求企业加发25%的赔偿金。依据是劳部发(1995)223号文第3条,此规定带有惩罚性质,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行为。因此如果企业克扣或拖欠工资无理的话,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般都会支持25%的工资赔偿金。

这里应当明确的一点是“工资”的含义,很多劳动者误以为工资就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这是对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不管是按照国家统计局还是原劳动部的有关文件,“工资”不仅仅是基本工资,还包括奖金、加班费、补贴等等。因此,对工资一词含义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性收入,而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劳动仲裁、诉讼前要准备有关工资数额的证据,最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明确约定。掌握了这一点,劳动者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权益。
 

2、因发放加班费引起的纠纷。对于实行标准工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点、加班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如果是综合计算工时的劳动者,在一个计算周期内超过标准工时的工作小时数的,同样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其中法定节假日的工作应当支付三薪。

在计算加班费时主要区分以下3种情况: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没有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准?具体计算公式是:用月工资总额除以月工作天数或小时数可得出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月工资总额同样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由6个部分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还有一点,月工作天数和小时数应当按照根据劳社部发(2000)8文的规定计算,分别是20.92天和167.4小时。注意到以上两点,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就不会少算或漏算了。

劳动者在进行加班费追索时,如果企业还存在克扣、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同样可要求额外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为了避免诉讼请求不当,劳动者也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特殊情况: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计件工资没有完成工作量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种的(主要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3、因用人单位辞退造成工资损失的纠纷。这里的损失包括因误工造成的本人工资损失和
25%的工资赔偿金。如果司法机关认定企业辞退不能成立,一般会支持劳动者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

问题在于此类争议劳动者是否也可以要求25%的赔偿金?法院在处理实践中,主要是把握企业的辞退是否成立、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如前所说,工资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因此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法院可以不判赔25%的工资赔偿;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企业应当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

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的案件


1、经济补偿金纠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索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放1个月工资,按照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地方规定和原劳动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较高标准。应当明确一点,除了企业依据《劳动法》第25条做出的过失性辞退不成立时无需支付而外经济补偿金以外,其他情况下没有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还应当增加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不注意灵活运用这一点,损失了一笔不小的数目。

这类纠纷有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一是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依据的,也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不大一致,如果属于解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属于解除合同期满没有补签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一般视为劳动关系终止,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2、提前通知金纠纷。企业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标准是本人一个月工资,计算基数同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并非各地都执行这条规定,劳动者在进行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时,需要看当地法规政策有否要求。


三、要求赔偿违约金的案件


1、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案件。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自主意识表示,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则企业违法或者违约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支付劳动者违约金。同时,如果赔偿实际损失金额超出约定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

但在实际处理中,一些法院可能会认为,经济补偿金性质属于法定的违约金,既然支持了法定违约金,就没有必要在判用人单位支付合同违约金了。


2、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案件。双方对违约金额没有约定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比如,企业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时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赔偿停工造成的损失及仲裁和诉讼增加的费用(包括仲裁费,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和证人出庭费等);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甚至包括合同期未满的工资损失等等也是可行的,实践中也有判例。

3、用人单位反诉经济损失和培训费的纠纷。在一些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中,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损失,可能会反诉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和培训费等。司法机关主要也是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划分责任,进行认定处理的。如果企业辞退不成立,劳动者没有责任的,那当然不需赔偿经济损失;至于培训费,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违反公平原则的,法院也不会支持企业的主张。但是,如果涉及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或者培训费且劳动者有部分过错的话,当事人有必要了解本身是的过错大小、培训费数额及服务期等情况,以便准确、完善的提出请求和相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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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2年12月28日)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贾春旺的公安部部长职务;
任命周永康为公安部部长。
二、免去戴相龙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职务;
任命周小川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三、免去张学忠的人事部部长职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闽办事处的暂行管理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闽办事处的暂行管理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了适应当前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形势,密切福建与各兄弟省市的经济技术联系,对驻闽办事处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门驻闽办事处是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国家机关派驻在我省的行政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促进省际、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人才、物资、信息的交流与协调;指导本地设在福建的独资、合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负责管理驻闽机构、人员的政治思
想工作;承办派出省、市、自治区政府和国家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宜。
二、凡需要在我省设立省级政府办事处的,应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提交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部、委、办、院的正式文件,经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市一级的,应持相应政府的正式文件,送所在地政府协作办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批准件同时抄送
省政府协作办和当地有关部门。
三、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省外各级驻闽办事处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省一级的办事处,设在福州的,由省政府协作办直接管理;设在厦门特区的,委托厦门市政府代管。地、市一级的办事处,原则上由所在地、市政府协作办管理。各办事处及其下属
机构人员的党团关系、政治学习、听报告、看文件等,按上述分级管理的办法,由所在地政府机关党、团委会或协作办具体负责。
四、驻闽办事处人员的编制,省级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五人,地市级不超过十五人,一般工作人员尽可能就地聘用。
五、驻闽办事处人员及家属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地政府按有关规定核定若干常住户口指标。具体申报常住户口的人员名单由各办事处提出,报当地政府协作办审核后由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各级政府驻闽办所需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可以租房,也可以购买商品房,还可以集资由当地房产部门统筹、统建。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
七、经批准随带的办事处人员家属,在入学、医疗、就业等生活福利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八、本省各地(市)政府驻榕、驻厦办事处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198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