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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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3日,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
现将《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发给你部,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水电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水电前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国家用于水电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周转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二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国家专项安排的水电前期工作经费;
(二)按有关规定已回收和应回收的水电前期工作经费;
(三)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
(四)周转金存款利息;
(五)其他用于水电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一)按照有偿方式投放,到期收回,周转使用;
(二)符合水电发展规划,确保周转金专款专用,促进水电前期工作;
(三)实行项目管理,优先扶持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项目或单位;
(四)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
第四条 周转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一)周转金用于水电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河流河段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
(二)周转金借款单位为水电项目业主或水电项目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周转金借款条件
(一)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项目经过充分论证,技术上可行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借款项目须由有债务承担能力的单位提供的经济担保,或由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代其偿还债务的承诺;
(三)借款单位必须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为水电项目前期工作提供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
(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 周转金借款的申请和审批
(一)符合借款条件的单位可向周转金管理部门申请周转金借款。申请单位应以国家确定的河流规划、建设任务为依据,按项目提出申请,并上报该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分析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已完成的前期工作内容及有关批文)和分年用款、还款计划;
(二)电力工业部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具体负责对申请项目的审查和评估工作。
(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电力工业部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的期限
周转金借款限期一般为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 周转金借款的占用费
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周转金借款要收取占用费。具体占用费率由电力工业部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九条 周转金借款的偿还
(一)借款单位必须按合同按期偿还周转金及占用费。工程立项开工的,周转金及使用费列入工程概算,从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偿还;以前未列入工程概算的,可以补列概算或从工程的不可预见费中偿还。有关建设单位要在本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列入应偿还资金并按计划拨付。工程尚未立项开工的,借款单位要做好还款安排,按期归还周转金借款;
(二)借款到期后,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周转金及占用费的,由担保单位或借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偿还。
第十条 周转金借款的违约处理
(一)逾期不还的,按周转金本金余额每天加收1‰的逾期占用费,并在借款未还清之前不再安排新的周转金借款;
(二)对擅自挪用所借周转金的,除收回本金、占用费外,不得向挪用单位发放新的周转金借款。
第十一条 周转金借款的管理与监督
(一)电力工业部应按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帐户,要加强周转金管理,将周转金纳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核算周转金的发放及回收情况。每年年初将编制的周转金收支计划,并入电力工业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作为缴存、核拨资金的依据;年度终了,按规定编制周转金收支决算,并入电力工业部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二)电力工业部应按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发放周转金借款,并建立周转金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周转金借款项目执行情况,确保周转金合理使用。对周转金呆帐要定期清理,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三)电力工业部可授权有关单位作为周转金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周转金的立项、投放、回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四)借款单位应完善本单位周转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周转金专款专用;
(五)负责管理和使用周转金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违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发放、使用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的单位和项目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加强管理建议报告财政部。
第十三条 电力工业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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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新增和修订的项目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具体内容科学测算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相关项目价格。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新增和修订项目
(2007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 生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制 定"

" 前 言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1年10月正式印发以来,对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调整医疗服务收费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医疗技术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有些项目已陆续在各地试行。
按照《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的要求,200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补和修订工作。经过严格评审,制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共新增和修订345个项目,其中新增204项,修订141项。
新增项目均按项目编码顺序赋予了新的编码。修订项目是对《项目规范》中部分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进行了补充或修改,所有修订项目的编码不变。《项目规范》中临床诊疗类的“临床各系统诊疗”与“手术治疗”的总说明也做了相应修改。
"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说明
一、新增项目
1 120100015 机械辅助排痰 指无力自主排痰的机械振动辅助治疗 日
2 120800002 肠内高营养治疗 指经腹部造瘘置管的胃肠营养治疗,含肠营养配置。特指不能进食的病人。 营养泵 次
3 121600002 膀胱冲洗 特殊一次性耗材 次
4 121600003 持续膀胱冲洗 包括加压持续冲洗 特殊一次性耗材、生理盐水 日
5 210102016 计算机X线摄影(Computed Radiography, CR) 含图象增强、数据采集、存贮、图象显示 胶片 曝光次数
6 210102017 非血管介入临床操作数字减影(DSA)引导 次
7 210103035 四肢血管造影 单肢
8 210500003 计算机断层扫描激光乳腺成像 单侧 双侧加收
9 230400010 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X线计算机体层综合显像(PET/CT) 核素药物,造影剂 每个部位 全身显像、延迟显像可酌情加收。未获得卫生部配置规划许可的,不得收费。
10 230600017 组织间粒子植入术 包括放射性粒子植入术、化疗药物粒子植入术 放射性粒子、药物粒子 次
11 250101021 有核红细胞计数 项
12 250101022 异常血小板形态检查 项
13 250102036 24小时尿胱氨酸测定 项
14 250102037 尿卟啉定量测定 项
15 250103006 粪便脂肪定量 项
16 250104020 精子低渗肿胀试验 项
17 250104021 精子凝集试验 项
18 250104022 精液卵磷脂测定 项
19 250104023 精液渗透压测定 项
20 250104024 精子速度激光测定 项
21 250104025 精子爬高试验 项
22 250104026 精子顶体酶活性定量测定 项
23 250104027 精浆弹性硬蛋白酶定量测定 项
24 250104028 精浆(全精)乳酸脱氢酶X同工酶定量检测 项
25 250104029 精浆中性a-葡萄糖苷酶活性测定 项
26 250104030 精液白细胞过氧化物酶染色检查 项
27 250104031 精浆锌测定 项
28 250104032 精浆柠檬酸测定 项
29 250104033 精子膜表面抗体免疫珠试验 包括IgG、IgA、IgM 项
30 250104034 精子膜凝集素受体定量检测 项
31 250104035 抗精子抗体混合凝集试验 项
32 250201010 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测定 项
33 250202042 磷酸葡萄糖异构酶(GPI)测定 项
34 250202043 磷酸葡萄糖变位酶(PGM)测定 项
35 250203078 简易凝血活酶纠正试验 项
36 250203079 纤维蛋白溶解试验 项
37 250203080 血栓弹力图试验(TEG) 次
38 250303018 小密低密度脂蛋白(sdLDL)测定 项
39 250303019 血酮体测定 包括血酮体快速测定 项
40 250304014 血清游离钙测定 项
41 250305026 人Ⅲ型前胶原肽(PⅢP)测定 项
42 250305027 谷胱苷肽还原酶测定 项
43 250305028 血清谷氨酸脱氢酶测定 项
44 250305029 甘胆酸(CG)检测 项
45 250305030 糖缺失性转铁蛋白(CDT)检测 项
46 250306012 B型钠尿肽(BNP)测定 项
47 250306013 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 项
48 250307029 α1—微球蛋白测定 包括血清及尿标本 项
49 250307030 T-H糖蛋白测定 项
50 250309009 排泄物的毒物测定 含呕吐物 项 不同检测方法分别计价
51 250309010 中枢神经特异蛋白(S100β)测定 项
52 250309011 尿羟脯氨酸测定 项
53 250310053 甲状腺球蛋白(TG)测定 项
54 250310054 降钙素原检测 项
55 250310055 特异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测定 项
56 250310056 甾体激素受体测定 包括皮质激素、雌激素、孕激素、雄激素等 项
57 250310057 血清胃泌素释放肽前体(ProGRP)测定 项
58 250310058 生长抑素测定 项
59 250310059 促胰液素测定 项
60 250310060 组织胺测定 项
61 250310061 5羟色胺测定 项
62 250311005 I型胶原羧基端前肽(PICP)测定 项
63 250311006 骨钙素N端中分子片段测定(N-MID) 项
64 250311007 β-胶原降解产物测定(β-CTX) 项
65 250401032 可溶性细胞间黏附分子-1(sICAM-1)测定 项
66 250401033 免疫球蛋白亚类定量测定 含IgG1、IgG2、IgG3、IgG4、IgA1、IgA2 份
67 250401034 24小时IgG鞘内合成率测定 项
68 250401035 碱性髓鞘蛋白测定 项
69 250402041 抗环瓜氨酸肽抗体(抗CCP抗体)测定 项
70 250402042 抗β2-糖蛋白1抗体测定 项
71 250402043 抗透明带抗体(AZP)测定 项
72 250402044 抗核小体抗体测定(AnuA) 项
73 250402045 抗核周因子抗体(APF)测定 项
74 250402046 抗肝细胞溶质抗原I型抗体测定(LC-1) 项
75 250402047 抗RA33抗体测定 项
76 250402048 抗DNA酶B抗体测定 项
77 250402049 抗组蛋白抗体(AHA)测定 项
78 250402050 抗Sa抗体测定 项
79 250402051 抗聚角蛋白微丝蛋白抗体(AFA)测定 项
80 250402052 抗杀菌通透性增高蛋白(BPI)抗体测定 项
81 250402053 抗α胞衬蛋白抗体测定 项
82 250402054 抗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抗体(AHCGAb)测定 项
83 250402055 抗神经节苷脂IgG,IgM抗体测定 项
84 250403066 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 项
85 250403067 埃可病毒抗体检测 项
86 250403068 尿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I型(HIV-I)抗体测定 包括病毒RNA定量测定 项
87 250403069 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 包括IgG、IgM 项
88 250403070 单纯疱疹病毒抗原测定 项
89 250403071 丙型肝炎病毒(HCV)基因分型 项
90 250403072 乙型肝炎病毒(HBV)基因分型 项
91 250403073 庚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定性(HGV-RNA) 项
92 250403074 TT病毒抗体检测 项
93 250403075 鹦鹉热衣原体检测 项
94 250403076 肺炎衣原体抗体检测 项
95 250403077 白三烯B4水平测定 包括白三烯E4 项
96 250403078 幽门螺杆菌快速检测 项
97 250403079 13碳尿素呼气试验 项
98 250403080 幽门螺杆菌粪便抗原检查 项
99 250403081 粪便空肠弯曲菌抗原测定 项
100 250404021 I型胶原吡啶交联终肽测定(ICTP) 项
101 250404022 组织多肽特异抗原(TPS)测定 项
102 250404023 端粒酶活性检测 项
103 250404024 等克分子前列腺特异抗原测定 项
104 250404025 尿核基质蛋白(NMP22)测定 项
105 250404026 甲胎蛋白异质体测定 项
106 250405008 脱敏免疫球蛋白IgG测定 项
107 250405009 脱敏免疫球蛋白IgG4测定 项
108 250501038 滴虫培养 项
109 250501039 细菌性阴道病唾液酸酶测定 项
110 250501040 真菌D-葡聚糖检测 包括真菌D-肽聚糖检测 项
111 250501041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YMDD变异测定 包括YIDD变异测定 项
112 250700016 血苯丙酮酸定量 项
113 250700017 白血病融合基因分型 包括BCR-ABL、AML1-ETO/MTG8、PML-RARα、TEL-AML1、MLL-ENL、PBX-E2A等 每种
114 310100032 肉毒素注射治疗 含神经、肌肉各部位治疗 次
115 310100033 周围神经毁损术 含神经穿刺及注射 次 不同方法分别计价,三叉神经干酌情加收
116 310100034 交感神经节毁损术 指颈、胸、腰交感神经节穿刺及注射,含神经穿刺及注射 次 不同方法、不同部位分别计价,胸交感神经酌情加收
117 310205009 连续动态血糖监测 指持续监测72小时,每24小时测定不少于288个血糖值。 次
118 310205010 D-木糖耐量测定 项
119 310510012 口腔活检术 含口腔软组织活检 次
120 310601013 一氧化氮呼气测定 含6次测量值 次
121 310606002 恶性肿瘤腔内灌注治疗 包括结核病灌注治疗 次
122 310800027 脾穿刺术 次
123 310903014 胶囊内镜检查 含检查留测、图像分析、图文报告 次
124 310905024 经内镜胆管内超声检查术 次 治疗酌情加收
125 310905025 消化道造瘘管换管术 包括胃、胆道、空肠造瘘 次
126 311100019 精液优化处理 含取精和优劣精子分离 次
127 311201058 经皮盆腔脓肿穿刺引流术 包括盆腔液性包块穿刺;不含影像引导 次
128 311201059 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 次
129 311201060 体外受精早期胚胎辅助孵化 含透明带切割、打孔、削薄,胚胎显微操作 次
130 311201061 囊胚培养 次
131 311201062 胚胎冷冻 含保存;包括精子冷冻 月 不足月按月收费
132 311201063 冷冻胚胎复苏 包括精液冷冻复苏 次
133 311201064 乳管镜检查 含活检;包括疏通、扩张、冲洗 次
134 311201065 早孕期经腹绒毛取材术 不含超声引导 次 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不得使用
135 311300012 骨穿刺术 含活检、加压包扎及弹性绷带 次
136 311400057 皮下组织穿刺术 含活检;包括浅表脓肿、血肿穿刺 次
137 311400058 窄谱紫外线治疗 含UVA、UVB 次 全身照射酌情加收
138 320100010 经皮选择性静脉置管术 包括拔管术 次 拔管术收费酌情减收
139 320100011 经颈静脉长期透析管植入术 次
140 320100012 经皮静脉内血管异物取出术 次
141 330100018 镇痛泵体内置入术 含置入和取出;包括化疗泵的置入和取出 泵 次
142 330402010 泪小管填塞术 包括封闭术 填塞材料 单眼
143 330406020 晶体张力环置入术 张力环 单侧
144 330406021 人工晶体悬吊术 单侧
145 330804068 锁骨下动脉搭桥术 人工血管 次
146 330804069 髂内动脉结扎术 次
147 330804070 大隐静脉闭合术 次
148 330804071 夹层动脉瘤腔内隔绝术 人工血管 次
149 330900021 前哨淋巴结探查术 包括淋巴结标记术 次
150 331002015 胃肠短路术 次
151 331002016 胃减容术 胃减容材料 次
152 331003023 肠吻合术 次
153 331006020 胆囊癌根治术 含淋巴清扫 次
154 331007019 坏死性胰腺炎清创引流术 次
155 331103028 脐尿管肿瘤切除术 次
156 331303028 根治性宫颈切除术 含盆腔淋巴结清扫、卵巢动静脉高位结扎术 次 经阴道、经腹、经腹膜外分别计价
157 331303029 粘膜下子宫肌瘤圈套术 次
158 331303030 宫颈悬吊术 含离断、固定术 悬吊材料 次
159 331304015 全阴道切除术 次
160 331501058 椎间盘微创消融术 包括椎间盘摘除、减压术 每间盘 每增加一间盘酌情加收
161 331501059 经皮椎体成形术 包括髓核成形术 每椎体 每增加一椎体酌情加收
162 331501060 人工椎体置换术 包括颈、胸、腰椎体置换 人工椎体 每椎体 每增加一椎体酌情加收
163 331502013 下肢神经探查吻合术 包括坐骨神经、股神经、胫神经、腓神经 次
164 331502014 神经纤维部分切断术 次
165 331503020 坐骨结节囊肿摘除术 次
166 331505038 足部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包括关节内骨折 次 双侧多处骨折酌情加收
167 331505039 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次
168 331506023 肘关节稳定术 次
169 331506024 关节骨软骨损伤修复术 包括骨软骨移植、骨膜移植、微骨折术 次
170 331507012 髋关节表面置换术 次
171 331507013 人工跖趾关节置换术 包括人工趾间关节置换术 人工关节 次
172 331507014 人工关节翻修术 人工关节 次
173 331512018 胫骨延长术 次
174 331512019 上肢关节松解术 包括肩、肘、腕关节 次
175 331512020 下肢关节松解术 包括髋、膝、踝、足关节 次
176 331518007 腕关节三角软骨复合体重建术 包括全切、部分切除 次
177 331602013 皮肤恶性肿瘤切除术 次 植皮加收
178 410000013 甲床放血治疗术 指穿透甲板,放出甲下积血 每甲
179 420000012 外固定调整术 包括骨折外固定架、外固定夹板调整 次
180 420000013 中医定向透药疗法 含仪器使用 药物 部位
181 420000014 外固定架拆除术 含器械使用 次
182 420000015 腱鞘囊肿挤压术 含加压包扎 次
183 420000016 骨折畸形愈合手法折骨术 含折骨过程、重新整复及固定过程 固定物 次
184 420000017 腰间盘三维牵引复位术 指在三维牵引床下完成的复位术 次
185 430000026 蜂蛰疗法 指以活蜂尾针蛰刺达到蜂毒治疗作用 次
186 430000027 滚针 包括电滚针 次 电滚针加收
187 430000028 杵针 包括圆针 穴位
188 440000007 督灸 包括大灸;不含灸后处理 中医特殊药物 次
189 440000008 雷火灸 包括太乙神针灸 部位
190 450000012 脊柱小关节紊乱推拿治疗 含手法理筋治疗和手法调整关节 部位 颈椎、胸椎、腰椎分别计价
191 450000013 小儿斜颈推拿治疗 含手法理筋治疗和手法调整关节 次
192 450000014 环枢关节半脱位推拿治疗 含手法理筋治疗和手法调整关节 次
193 460000012 结肠水疗 包括结肠灌洗治疗和肠腔内给药 药物、一次性结肠透析管 次
194 460000013 肛周药物注射封闭术 包括肛周皮下封闭、穴位封闭 药物 次
195 460000014 手术扩肛治疗 指通过手术扩肛 次
196 460000015 人工扩肛治疗 "包括器械扩肛
" 次
197 460000016 化脓性肛周大汗腺炎切开清创引流术 含合并肛门直肠周围脓肿清创引流 次 以肛门为中心,炎症波及半径超过3CM以上者为复杂,另加收
198 460000017 肛周坏死性筋膜炎清创术 含合并肛门直肠周围脓肿清创 次 病变范围超过肛周四分之一象限者为复杂,另加收
199 460000018 肛门直肠周围脓腔搔刮术 包括双侧及1个以上脓腔、窦道 次 每增加一个病灶,另加收
200 460000019 中医肛肠术后紧线术 含取下挂线 次
201 460000020 混合痔铜离子电化学治疗术 包括内痔 铜离子针 次
202 460000021 直肠前突出注射术 指直肠前壁粘膜下层柱状注射 药物 次
203 460000022 直肠脱垂注射术 含直肠内注射及直肠外注射 药物 次
204 480000006 中医辨证论治 含诊查费 药物 次 按医生职称划分档次
二、修订项目
1 1102 诊查费 包括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评估、营养咨询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不同级别医院诊查费可拉开档次计价
2 110600001 救护车费 含来回里程;不含院前急救 监护费用 公里或小时
3 1110 会诊费 包括营养会诊
4 1201 护理费 含压疮护理、放疗后皮肤护理;包括波动式气垫床预防褥疮 药物、特殊消耗材料及特殊仪器 使用防褥疮气垫加收
5 120100010 气管切开护理 含吸痰、药物滴入、定时消毒、更换套管及纱布;包括气管插管护理 日
6 120400008 静脉高营养治疗 含静脉营养配置 次
7 1205 清创缝合 包括术后创口二期缝合术 依据伤口损伤程度、长度、深度、修补难易程度分大、中、小
8 1206 换药 包括门诊拆线;包括外擦药物治疗 特殊药物、引流管 次 依据实际换药面积大小和使用敷料的多少分特大、大、中、小
9 120700001 雾化吸入 包括超声、高压泵、氧化雾化、蒸气雾化吸入及机械通气经呼吸机管道雾化给药 药物 次
10 120800001 鼻饲管置管 含胃肠营养滴入 药物和一次性胃肠管 次 注食、注药、十二指肠灌注加收
11 120900001 胃肠减压 含留置胃管抽胃液及间断减压;包括负压引流、引流管引流 日
12 210500001 红外热象检查 包括远红外热断层检查 每个部位
13 220301001 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 包括胸部(含肺、胸腔、纵隔)、腹部(含肝、胆、胰、脾、双肾)、胃肠道、泌尿系(含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妇科(含子宫、附件、膀胱及周围组织)、产科(含胎儿及宫腔)、男性生殖系统(含睾丸、附睾、输精管、精索、前列腺) 部位 膜腹后肿物加收
14 220600004 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 含各心腔及大血管血流显象 次 胎儿检查酌情加收
15 230200055 骨密度测定 次 单能、多能分别计价
16 240100004 特定计算机治疗计划系统 "包括加速器适型、伽玛刀、X刀之TPS、逆向调强TPS及优化
" 疗程
17 2402 模拟定位 含拍片 疗程中修改定位、定位验证酌情加收
18 240300005 直线加速器放疗(特殊照射) 包括旋转、门控、弧形、楔形滤板等方法 每照射野
19 240300008 伽马刀治疗 指颅内良性、恶性肿瘤和血管疾病的治疗 次 未获得卫生部配置规划许可的,不得收费
20 2405 模具设计及制作 包括斗蓬野、倒Y野
21 250103002 隐血试验 包括粪便、呕吐物、痰液、分泌物、脑脊液、胸腹水等体液 项 ①化学法②免疫法
22 250104012 精子畸形率测定 项 染色形态分析加收
23 250302001 葡萄糖测定 包括血清、脑脊液、尿标本 次 ①干化学法②各种酶法③酶电极法;床边血糖仪检测加收
24 250302004 半乳糖测定 包括全血、尿标本 项
25 250302008 血浆乳酸测定 包括体液、分泌物标本 项 全血乳酸测定酌情加收
26 250304013 微量元素测定 包括铜、硒、锌、锶、镉、汞、铝、锰、钼、锂、砷、碘等 项 每种元素计费一次
27 250403004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 项 定量分析加收
28 250403005 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 项 定量分析加收
29 250403006 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 项 定量分析加收
30 250403007 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 项 定量分析加收
31 250403008 乙型肝炎核心抗原测定(HBcAg) 项 定量分析加收
32 250403025 EB病毒抗体测定 包括IgG、IgM、IgA、EBV-CA、EBV-EA、EBNA(EBVIgG、IgM、EBV-EAIgG、EBNA-G) 项 每项测定计费一次,①各种免疫学方法②荧光探针法
33 260000022 人组织相容性抗原I类(HLA-I)分型 包括可溶性HLA-I 组 ①血清学配型②基因配型
34 270400002 快速石蜡切片检查与诊断 包括快速细胞病理诊断 例
35 270800004 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术 包括液基细胞学薄片技术和液基细胞学超薄片技术 次
36 31临床各系统诊疗说明 1.本类包括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咽喉、口腔颌面、呼吸系统、心脏及血管系统、血液及淋巴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男、女性生殖系统、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精神心理卫生15个第三级分类,共901项。 2.在临床各系统诊疗项目中的“XX术”是指以诊疗为主要目的非手术操作方式的服务项目。 3.诊疗中所需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如特殊穿刺针、消融电极、特殊导丝、导管、支架、球囊、特殊缝线、特殊缝针、钛夹、扩张器等)、药品、化学粒子均为除外内容。凡在项目内涵中已含的不再单独收费。 4.在同一项目中使用激光、射频、微波、冷冻、超声聚焦、臭氧、离子、红外、电切、汽化、电灼、电凝、电化学等方法分别计价。 5.诊疗中采用各种内镜治疗的可在原价基础上酌情加收。
37 310100017 侧脑室穿刺术 包括引流、注药 次
38 310100022 多功能神经肌肉功能监测 包括表面肌电测定 小时
39 310300065 视网膜电流图(ERG) 包括图形视网膜电图(P-ERG)或多焦视网膜电图(m-ERG) 次
40 310300084 低功率氦-氖激光治疗 包括温热激光 次
41 310401034 耳纤维内镜检查 含图象记录及输出系统;包括完壁式乳突术后、视频耳内镜检查 次
42 310401041 耵聍冲洗 包括耳道冲洗 次
43 310401049 耳部特殊治疗 次 射频、激光、微波、冷冻、等离子等法可分别计价
44 310402001 鼻内镜检查 次 视频镜加收
45 310402025 鼻部特殊治疗 次 射频、激光、微波、冷冻、等离子、聚焦超声、药物烧灼、电灼等法可分别计价
46 310403016 咽部特殊治疗 次 射频、激光、微波、冷冻、等离子等法可分别计价
47 310507006 特殊矫治器复诊处置 含常规检查及调整;包括推杆式矫治 其他材料及附件 次 使用舌侧矫正器酌情加收
48 310511002 复杂充填术 含龋齿的特殊检查(如检知液、光纤透照仪等)、备洞、垫底、洞形设计和充填;包括II、III、IV类洞及大面积缺损的充填、化学微创祛龋术 特殊材料 每牙
49 310605003 经纤支镜治疗 含经纤支镜痰吸引;包括取异物、滴药、止血、化疗 次
50 310605007 经纤支镜防污染采样刷检查 包括经气管切开防污染采样刷检查;不含微生物学检查 次
51 310701001 常规心电图检查 含单通道、常规导联 次 附加导联酌情加收;三通道、十二通道、十五导联、十八导联酌情加收,床旁心电图加收
52 310701014 心阻抗图 次 心导纳图酌情加收
53 310701021 动态血压监测 含电池费用;包括运动血压监测 小时
54 310800007 自体血回收 包括术中自体血回输 次
55 310800011 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 含输氧、采血、紫外线照射及回输;包括光量子自体血回输(紫外光照射)及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 次
56 310800024 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 含药物加无血清培养基、体外细胞培养;包括树突状细胞治疗(DC) 次 LAK细胞治疗酌情加收
57 310901008 食管狭窄扩张术 包括经内镜扩张、器械扩张、透视下气囊或水囊扩张及逆行扩张、贲门、幽门、十二指肠狭窄扩张术 气囊或水囊扩张导管 次
58 310902001 胃肠电图 项 动态胃电图、导纳式胃动力检测加收
59 310902006 经胃镜特殊治疗 包括取异物、粘膜切除、粘膜血流量测定、止血、息肉肿物切除等病变及内镜下胃食道返流治疗、药疗、化疗、硬化剂治疗 圈套器、钛夹 次、每个肿物或出血点 微波、激光、电凝、电切、消融、等离子等法可分别计价
60 310902007 经胃镜胃内支架置入术 包括食管、贲门、幽门、十二指肠支架置入术 支架 次
61 310903004 小肠镜检查 含活检 次 电子镜、双气囊小肠镜加收
62 310903012 肠套叠手法复位 包括嵌顿疝手法复位 次
63 310904001 直肠镜检查 含活检;包括直肠取活检术 次
64 310904003 肛门镜检查 含活检、穿刺 次
65 310905008 膈下脓肿穿刺引流术 包括腹腔脓肿、胆汁穿刺引流;不含超声定位引导 次
66 310905020 经内镜胰胆管扩张术+支架置入术 支架 次 双管加收
67 311000017 肾周脓肿引流术 包括积液引流术 次
68 311100006 睾丸阴茎海绵体活检术 包括穿刺、切开、取精 次
69 311201008 宫颈活检术 包括阴道壁活检及阴道囊肿穿刺术 次
70 311201053 人工流产术 含宫颈扩张 次 畸形子宫、疤痕子宫、哺乳期子宫、钳刮术酌情加收
71 311202015 新生儿行为测定 包括神经反应测评 次
72 311300002 关节穿刺术 含加压包扎;包括关节腔减压术 次
73 311400031 血管瘤硬化剂注射治疗 包括下肢血管曲张注射 每个
74 320100003 经皮静脉内滤网置入术 包括经皮静脉内滤网取出术 滤网 次
75 320200004 经皮选择性动脉置管术 包括各种药物治疗、栓塞、热灌注、动脉留置鞘管拔出术 栓塞剂、泵 次
76 33手术总说明 "1.本类包括麻醉、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口咽、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造血及淋巴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男、女性生殖系统、产科、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16个第三级分类的手术项目,共计1770项。 2.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等)在定价时应列入手术成本因素中考虑,均不另行计价。 3.手术中所需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如特殊穿刺针、特殊导丝、导管、支架、球囊、特殊缝线、特殊缝针、钛夹、钛钉、钛板、扩张器、吻合器、缝合器、固定器等)、特殊药品、组织器官移植供体、人工植入体等均为除外内容,凡在项目内涵中已含的不再单独收费。
4.使用各种内镜、手术显微镜在原价基础上可酌情加收。
5.在同一项目中使用激光、微波、射频、冷冻、各种特殊刀(如激光刀、高频电刀、氩氦刀、射频刀、氩汽刀、微波刀、超声刀、等离子刀等)等方法可分别计价。
6. 1).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其中另一手术按其一定比例加收;
2).经两个切口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按手术标准分别计价;
3).同一手术项目中两个以上切口的手术,按比例酌情加收;
4).双侧器官同时实行的手术,在相应单侧手术收费基础上加收。 以上四种情况,麻醉费不再另外加收。 7.如病情需要再次手术,应在该项目计价基础上,按一定比例酌情加收。 8.中医传统手术项目如肛肠、中医骨伤, 需在中医相应的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

"
77 330100002 神经阻滞麻醉 包括颈丛、臂丛、星状神经等各种神经阻滞及侧隐窝阻滞术、侧隐窝臭氧注射等 2小时 每增加1小时酌情加收
78 330100006 血液加温治疗 包括术中加温和体外加温 小时
79 3302 神经手术系统说明栏 神经系统手术中应用神经导航系统酌情加收
80 330201040 经口腔入路颅底斜坡肿瘤切除术 包括上颌入路颅底海绵窦侵入肿瘤切除术 次
81 330201041 颅底肿瘤切除术 包括前、中颅窝颅内外沟通性肿瘤、前、中、后颅窝底肿瘤(鞍结节脑膜瘤、侵袭性垂体瘤、脊索瘤、神经鞘瘤)、颈静脉孔区肿瘤、上颌外旋颅底手术;不含胆脂瘤、囊肿 次 颅底再造按颅骨修补处理
82 330204005 脊髓前连合切断术 包括选择性脊神经后根切断术,不含电生理监测 次
83 330300023 恶性嗜铬细胞瘤根治术 包括异位嗜铬细胞瘤根治术 次
84 330402004 泪囊摘除术 包括泪囊瘘管摘除术 次
85 330402005 睑部泪腺摘除术 包括泪腺部分切除、泪腺肿瘤摘除 次
86 330403002 结膜肿物切除术 包括结膜色素痣 羊膜 次 组织移植加收
87 330404008 翼状胬肉切除+角膜移植术 包括角膜肿物切除+角膜移植术 次 干细胞移植加收
88 330405011 前房角切开术 包括前房积血清除、房角粘连分离术 次 使用特殊仪器(前房角镜等)时酌情加收
89 330406019 非正常晶体手术 包括晶体半脱位、晶体切除、瞳孔广泛粘连强直或闭锁、抗青光眼术后 次
90 330407001 玻璃体穿刺抽液术 含玻璃体注气、注液;包括注药 次
91 330407005 复杂视网膜脱离修复术 包括巨大裂孔、黄斑裂孔、膜增殖、视网膜下膜取出术、硅油充填、球内注气、前膜剥膜 玻璃体切割头、硅胶、膨胀气体、重水、硅油 次 激光、冷凝、电凝等法可分别计价
92 330409005 眼球裂伤缝合术 包括角膜、巩膜裂伤缝合及巩膜探查术 次
93 330409014 眶内肿物摘除术 包括前路摘除及侧劈开眶术、眶尖部肿物摘除术 次 侧劈开眶加收
94 330409019 眼眶壁骨折整复术 包括外侧开眶钛钉、钛板固定术 硅胶板、羟基磷灰石板 次
95 330501001 耳廓软骨膜炎清创术 包括耳廓脓肿切排清创术 次
96 330605033 颌面颈部深部肿物探查术 含活检;不含肿物切除术 特殊材料 次 切除术酌情加收
97 330611005 颈侧切开下咽肿瘤切除术 包括下咽癌切除+游离空肠下咽修复术 次
98 330701017 全喉全下咽切除皮瓣修复术 包括带蒂残喉气管瓣修复下咽术 次
99 330703017 胸腔闭式引流术 包括肋间引流或经肋床引流或开放引流及胸腔、腹腔穿刺置管术 次
100 330803016 迷宫手术(房颤矫治术) 包括各种改良方式(冷冻、电凝等)、心内直视射频消融术;不含心表电生理标测 次 冷冻、电凝等法可分别计价
101 330804044 上肢血管探查术 包括肱动脉、桡动脉、尺动脉血管探查术、下肢血管探查术 次
102 331001011 食管癌根治术 包括胸内胃食管吻合(主动脉弓下,弓上胸顶部吻合)及颈部吻合术 次 经胸腔镜加收;三切口联合加收
103 331001020 游离空肠代食管术 含微血管吻合术;包括游离空肠移植代下咽术 次
104 331003001 十二指肠憩室切除术 包括内翻术、填塞术 次
105 331004013 直肠癌扩大根治术 含盆腔联合脏器切除;包括拖出式直肠癌根治术 次 全盆腔脏器切除加收
106 331004020 肛周常见疾病手术治疗 包括痔、肛裂、息肉、疣、肥大肛乳头、痣等切除或套扎及肛周肿物切除术;不含复杂肛瘘、高位肛瘘 次 激光、套扎、电凝等法可分别计价
107 331005021 肝门部肿瘤支架管外引流术 包括胆道内支架引流术 支架、导管 次
108 331006005 肝胆总管切开取石+空肠Roux-y吻合术 包括空肠间置术、肝胆管、总胆管和空肠吻合术、肝胆管狭窄成型术 次 经腔镜加收
109 331103027 经尿道膀胱碎石取石术 包括血块、异物取出 次 气压弹道、钬激光分别计价
110 331204001 嵌顿包茎松解术 包括包皮扩张分离术 次
111 331301004 卵巢楔形切除术 包括卵巢切开探查、多囊卵巢打孔术 单侧
112 331302010 输卵管介入治疗 包括输卵管积水穿刺 次
113 331303023 子宫悬吊术 包括阴道吊带术、阴道残端悬吊术 吊带 次 经腹腔镜加收
114 331305001 外阴损伤缝合术 含小阴唇粘连分离术 次
115 331306004 经宫腔镜取环术 包括宫腔内异物取出术;不含术中B超监视 次 腹腔镜辅助手术酌情加收
116 331501036 椎管扩大减压术 含全椎板切除;包括多节段椎管狭窄减压 每节椎板 增加神经根管减压酌情加收
117 331501042 腰椎滑脱椎弓根螺钉固定植骨融合术 包括脊柱滑脱复位内固定 次 如需行椎板切除减压间盘摘除酌情加收
118 331504001 肘腕关节结核病灶清除术 包括成型术、游离体摘除、关节松解、关节软骨钻孔、关节成形术 次
119 331506001 肩锁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含韧带重建术;包括肩锁关节成形、韧带重建术 次
120 331506009 髌骨半脱位外侧切开松解术 包括髌韧带挛缩松解、前(后)交叉韧带紧缩 次
121 331506020 膝关节清理术 包括直视下滑膜切除、软骨下骨修整、游离体摘除、骨质增生清除及踝、肩、肘、髋、足等关节清理术 次 经关节镜加收;激光加收
122 331510006 股骨头钻孔及植骨术 包括单纯钻孔减压术 次
123 331521001 手外伤腹部埋藏皮瓣术 包括手外伤清创术后患指带蒂术、断蒂术 次
124 331521010 肩外展功能重建术 含二头、三头肌、斜方肌;包括肩峰下减压、肩峰成形术;不含阔筋膜切取 次
125 331521017 腱鞘囊肿切除术 包括拇囊炎手术治疗 次
126 331522006 肱二头肌腱断裂修补术 包括肱三头肌腱断裂修补术 次
127 331522008 肩袖破裂修补术 包括前盂唇损伤修补术(BANKART)、上盂唇撕裂修复术(SLAP)、盂唇修复术 次
128 331522010 肱二头肌长头腱脱位修复术 包括肱三头肌长头腱脱位修补术 次
129 331603045 皮肤扩张器置入术 含注液;包括扩张器及其他支撑物,包括取出术 扩张器 次
130 340100009 低频脉冲治疗 包括感应电治疗、神经肌肉电刺激治疗、间动电疗、经皮神经电刺激治疗、功能性电刺激治疗、温热电脉冲治疗、微机功能性电刺激治疗、银棘状刺激疗法(SSP) 每部位
131 340100023 牵引 包括颈、腰椎土法牵引、电动牵引三维快速牵引、悬吊治疗、脊柱矫正治疗 次
132 340200007 步态分析检查 包括足底压力分析检查 次
133 340200020 运动疗法 包括全身肌力训练、各关节活动度训练、徒手体操、器械训练、步态平衡功能训练、呼吸训练 45分钟/次
134 410000005 中药封包治疗 含药物调配 药物 每个部位 按每部位面积大小分为特大、大、中、小分别计价(特大>15cm×15cm、大>10cm×10cm,≤15cm×15cm、中>5cm×5cm,≤10cm×10cm、小≤5cm×5cm)
135 420000007 骨折夹板外固定术 含整复固定,包括复查调整、8字绷带外固定术、叠瓦氏外固定术 外固定材料 次
136 440000003 灯火灸 包括药线点灸 次
137 450000003 肩周炎推拿治疗 包括肩周疾病 次
138 450000006 腰椎间盘突出推拿治疗 包括腰部疾病 次
139 470000005 小针刀治疗 包括刃针治疗 每个部位
140 470000007 扁桃体烙法治疗 次 鼻中隔烙法治疗酌情加收
141 480000005 煎药机煎药 付(2袋/付) 膏方煎药酌情加收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第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守《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关),应当依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本办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政府机关应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政府机关应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2.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策措施;

  3.政府重点工作及其完成情况;

  (二)政府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人事方面

  1.政府机关的领导姓名、职务及分工;

  2.政府机关的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办事指南、办事纪律、服务承诺;

  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依据;

  5.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教育、扶贫、优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3.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及执行情况;

  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和安置办法。

  5.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及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以及审计情况;

  2.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等政府基金和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乡镇筹资、筹劳情况;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4.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5.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其公开义务人是制发该信息的政府机关;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其公开义务人是制发或者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

  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国家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和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政府机关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机构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现行文件利用中心;

  (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五)政府机关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户政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政府机关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政府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逐步采用数字认证等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机关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机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政府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政府机关应当以该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无偿提供。

  政府机关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分工,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法制部门或者该政府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可以要求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补正。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发、利用依法获得的政府信息,但不得歪曲、篡改原意,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医院及水、电、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的办事公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