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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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山西省青岛市档案局


青岛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青档字[2002]77号
  成文日期:2002-12-30
  发文单位:青岛市档案局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和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市直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各区市可参照执行。
  2.整理原则
  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3.质量要求
  3.1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3.2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4.整理方法
  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
  4.1装订
  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归档文件装订前应进行排序。一般顺序如下: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汉文本在前,少数民族文字文本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无特殊规定的,中文本在前,外文本在后。
  4.1.1永久保存的归档文件可采用缝纫机、三孔一线或不锈钢装订针在文件左侧中部装订,装订长度为10-15CM。
  4.1.2其他归档文件及书籍、刊物等保持原装订形态。
  4.2分类
  归档文件采用年度-保管期限或年度-保管期限-机构分类法。同一全宗应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
  4.2.1按年度分类。将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类。
  4.2.1.1一般应以文件签发日期(即落款日期)判定文件所属年度。
  4.2.1.2跨年度形成的会议、案件等文件,归入办结年度。
  4.2.1.3几份文件作为一件时,"件"的日期应以装订时排在最前面的文件的日期为准。4.2.1.4文件没有标注日期时,需要分析文件内容、制成材料、格式、字体以及各种标识,通过对照等手段来考证和推断文件的准确日期或近似日期,并据以按年度合理归类。
  4.2.2按保管期限分类。即将同一形成年度的归档文件按划定的保管期限分成永久、长期、短期三个类别。
  4.2.3按机构分类。即将同一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按其形成和承办机构分类。
  4.3排列
  归档文件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其形成时间排列。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等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
  4.4编号
  归档文件应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期限、件号等项目(式样见图一)。
  4.4.1全宗号:同级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4.4.2年度:文件形成年度,以4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如2000。
  4.4.3期限:归档文件保管期限的简称或代码。
  4.4.4件号:文件的排列顺序号。其编制方法是:依据归档文件的排列顺序,一个机关每一年度每种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均从"1"开始标注。
  4.5编目
  归档文件应按保管期限分别按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4.5.1归档文件目录设置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密级、备注等项目(式样见图二)。
  4.5.1.1件号: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4.5.1.2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4.5.1.2.1填写责任者项时一般应使用全称或通用简称,不能使用"本局"等含义不明、难以判断的简称。
  4.5.1.2.2联合发文时一般应将所有责任者照实抄录,责任者过多时可适当省略,但作为责任者之一的立档单位必须抄录。
  4.5.1.2.3未署责任者的归档文件,编目时应根据文件内容、形式等特征加以考证并填写。
  4.5.1.3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
  4.5.1.4题名。文件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
  4.5.1.4.1有副题名或并列题名的归档文件。在正题名能够反映文件内容时,副题名一般无须抄录。并列题名即以其它语言文字书写的题名,需要时可与正题名一并抄录。
  4.5.1.4.2题名中反映发文机关名称的,抄录题名时,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4.5.1.4.3没有题名,或题名含义不清,不能揭示或不能全面揭示文件内容的归档文件。应根据文件内容重新拟写或补充标题,外加"[]"号。
  4.5.1.4.4有些归档文件独立性强,如正文仅有实施意见,附件则是具体的条文规定,或者附件是正文的重要补充和说明,可在正件题名后抄录附件题名,外加"()"号。
  4.5.1.5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即文件的签发时间(落款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月、日不足两位,前加"0";将表示月、日的数字回行填写,即填为两行,如 。
  4.5.1.6 密级。文件本身标注的保密等级,应照实抄录。
  4.5.1.7备注。注释归档文件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情况。
  4.5.2归档文件目录及封面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宽分别为297mm、210mm)(式样见图三)。
  4.5.3归档文件目录(加封面)的装订,应使用统一规格的目录夹(式样见图四)。
  4.6装盒。归档文件应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填写备考表、档案盒封面及盒脊项目。
  4.6.1不同形成年度的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4.6.2不同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4.6.3 档案盒外型尺寸为310mmⅹ220mm(长ⅹ宽),盒脊厚度根据需要设置为20mm、30mm、50mm(式样见图五)。
  4.6.4档案盒封面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明全宗名称(即立档单位名称),全宗名称应以印章形式盖在档案盒封面相应位置上(式样见图六)。
  4.6.5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起止件号和盒号。除保管期限外,其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式样见图七)。
  4.6.5.1全宗号。同4.4.1。
  4.6.5.2年度。盒内文件的形成年度,如1999。
  4.6.5.3保管期限。盒内文件所属保管期限,一般以汉字全称表示,如"永久"、"长期"、"短期"。
  4.6.5.4起止件号。盒内排列最前和最后的归档文件的件号,其间用"-"号连接,如"12-89"。
  4.6.5.5盒号。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进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一般一种保管期限编一个流水号。
  4.6.6备考表。置于盒内所有归档文件之后,用以对盒内归档文件进行必要的注释说明。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式样见图八)。
  4.6.6.1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归档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文件收集的齐全完整程度、文件本身的状况(如字迹模糊、缺损)等。整理工作完毕后归档文件如有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应在备考表中加以说明。
  4.6.6.2整理人。负责整理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
  4.6.6.3检查人。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
  4.6.6.4日期。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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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

保监发〔2010〕82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精神,现就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功能作用,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保险业深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保险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我国正处在一个发展快、矛盾多的历史阶段,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地区间、城乡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大量的社会矛盾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表现激烈化、相互关联化等特征,社会管理难度增大,对统筹协调社会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前,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联系日益紧密,涉及保险业的矛盾纠纷也呈现多发势头。全行业必须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要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在做好保险行业自身和谐稳定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诚信规范经营,维护稳定大局

  各单位要立足自身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的损失补偿机制,不断改进和加强保险服务。要通过保险业的服务,降低灾害事故疾病等给人民群众造成的影响,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一是对于因灾害、事故、疾病等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赔付。合同条款的争议,应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来执行。

  二是销售保险产品应主动说明责任范围和免责情形。理赔给付应规范准确、要求清晰、方便快捷。要密切关注客户的意见,妥善处理咨询和投诉。

  三是对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和社会事件等,应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开设绿色通道,及时预先赔付,做好慰问安抚,帮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三、发展责任保险,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各单位要灵活运用差别费率和价格杠杆,培育投保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社会各方遵纪守法,提高全社会防控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要利用保险机制丰富社会管理手段,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减少不安定因素,减轻公共管理压力。

  一是大力发展各类事关人民生产生活的责任保险。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的方式,巩固校园责任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试点成果,加快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努力扩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高危行业等领域责任保险覆盖面。

  二是进一步深入参与平安交通建设。建立和完善车险信息平台,把车险费率与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挂钩,促使驾驶人增强安全行车意识,养成良好驾驶习惯。积极推行城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继续完善交强险制度,落实好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三是加强风险管理。要发挥保险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加强与气象、卫生、防疫、安监等部门合作,做好风险的监测预警,强化和规范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降低灾害事故损失,提高全社会应对风险的能力。

  四、加强重点领域的保险创新和服务

  一是稳步推进涉农保险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积极稳妥拓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区域覆盖范围和品种,鼓励开展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小额保险发展模式,稳步推进农村地区计划生育保险和失地农民保险。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保险保障。稳步推进政策性农房保险。继续推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有关工作。

  二是大力推进健康养老保险发展,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预期。深入贯彻落实新医改政策,积极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产品、数据、理赔等方面加强与社会保险衔接,努力满足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需要。做好社会保险经营管理的经办工作,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三是加强流动人口保险保障。针对流动农民工的特点,研究开发保障适度、通俗易懂、灵活简便的保险产品。逐步探索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产采掘等高危行业,以及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建立运用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保障安全生产的新机制。

  四是大力推进保险服务创新。鼓励在做好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的基础上,创新发展个性化和增值化保险服务。保险行业协会要制定出台保险服务行业性标准。各保监局要做好保险服务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工作。通过保险服务的改进提高,从源头上化解保险矛盾纠纷。

  五、探索直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

  一是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指导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具有行业特色、专业性强的保险纠纷调解机构,完善制度机制,并及时加入当地“大调解”工作体系,努力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化解保险矛盾纠纷。要加强行政调解,及时解决问题。加强与司法机关合作,推选业内专家参与涉及保险案件的司法调解。

  二是参与平安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参与或专门组建专业志愿者队伍,探索通过综治专干等方式,参加城乡社会治安防控。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与帮教帮扶,维护公共安全。

  三是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业务。创新推进各种形式的治安保险,完善产品种类,提高保障水平,参与构建完善“防、打、保”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积极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干警提供保险服务,做好保险保障。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形势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是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经常听取汇报,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切实加大人财物的投入,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要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分工,严格考核,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二是加强研究,及时总结。要深入研究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规律,找准保险业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工作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积极推动理念、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创新。要及时总结推广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经验做法,形成规范性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三是注重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单位要努力提高与新闻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和水平,积极营造创平安、保稳定、促和谐的良好舆论氛围。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处理,及时回复,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六日


教师不宜纳入公务员队伍

杨涛


针对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日前建议,把义务教育的教师队伍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以国家财政保障教师待遇,从而稳定各地尤其是落后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队伍。(《新京报》1月16日)
应当说,莫纪宏研究员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是好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教师相对于政府公务员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因而,一些地方任意克扣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边远和贫穷的乡村地区,教师的工资经常不能按时按量领取。因此,将教师队伍纳入公务员队伍可能有助于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我们要问的是,要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就一定要将教师队伍纳入公务员队伍吗?
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的工作实际上就是完成国家的义务,因为根据《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国家有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那么,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们在完成国家的义务,当然享有要求国家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从这一意义上讲,教师们与公务员有相似的地方,那就是国家财政要足额和及时保证其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将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
但是,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与公务员毕竟有着本质的不同。公务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有权行使一定的权力,但也必须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并且其在权力的滥用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师从事的是教书育人的工作,并不享有公权力,有其自身的规律。因而,有关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职位分类、录用、监督制约、职务升降等等许多方面的规定都不能完全适用于教师,教师队伍的管理与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如果将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不仅存在理论上的悖论,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会出现许多的困难。
因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将义务教育的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而是要考虑到如何周全地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将《教师法》诸如“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之类的有关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笔者建议,在《公务员法》单列一章,规定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统筹管理,同等对等,同时发放,教师享受公务员的待遇但不承担公务员的义务,只承担教师应尽的义务。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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