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的的压力及对策/王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28:27   浏览:9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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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行政诉讼的压力及对策

王强


  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案件,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制教育的普及,公民个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普遍,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也成为行政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人参与过多起行政诉讼中原告及被告的代理行为,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因为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也有不一般的压力,包括自身与外部压力。

一、内部压力

  内部压力我个人认为包括律师自身素质和业务专长的压力,律师所内部管理层面的压力,律师协会管理上的压力。这些压力,给律师形成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指引律师作出诉讼方向的重要组成部分。

1、律师自身压力

  在我做律师的第二年,接手了一起医院告政府的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经过是该医院因为医疗纠纷,院长被患者的夫人打伤,并且面部多处被该女抓伤,给该医院的经营及管理造成极坏的影响。该事报案后,先当地公安部门拟给予该妇女予以拘留处罚,由于该妇女又到该公安局局长办公室吵闹耍横,该公安部门指令办案派出所给予警告处罚。该医院院长为此不服,找到我所,当时我与所主任共同做该案,主任要求我单独处理,我当时第一次代理行政诉讼,根本就没有处理该事的经验,也不知道该案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后来好在主任与我商量起诉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轻,法院依法立案处理。律师的自身压力,很多是对行政诉讼业务不熟悉所致,自信心不足,对于行政诉讼的方向或立案依据把握不准确,导致行政诉讼失误。
  对于律师的自身压力,我认为主要要建立自信,并且与律师事务所共同商量案情,寻求最优的解决方案。

2、律师所管理压力

  律师所的压力更多是管理与品牌的压力,接手行政诉讼后,律师所一般会指派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来具体主办,律师所也会对主办律师提出许多具体的案件要求,在上述的案子中,律师所的管理者就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进行集体讨论制度提出优化方案,并且对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与协商,集团队智慧,代理好行政诉讼案件。

3、律师协会的管理压力

  律师所主办的行政诉讼案件,很大部分是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结果也会给当地相应行政执法带来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很多地方建立了这类案件的汇报讨论制度,要求代理律师所将该案进行报告,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律师协会。
  2004年,我代理某市旅游局行政诉讼一案就是这样,该市旅游局授权某地图出版社出版了一个当地的旅游地图,上面有些图片,该地图出版后,该市某一摄影爱好者认为该图片是自己所摄,便起诉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旅游局违法许可。接手该案时,该市正处于申请国家旅游城市和举办旅游大会之前,其社会敏感度极高,也引起了该市党政领导人的关注,同时市律师协会也对我们代理旅游局提出了要求和希望,希望我们在这个案子上一定要胜利。接手该案后,虽然做了多年的行政案件,但对于该案我们是一点都不能马虎,更多的压力来自于律师协会的要求,也是律师协会对我及律师所的信任,好在该案通过我们努力,赢得了胜利,律师协会也对我所及个人给予了奖励。
  对于这方面的压力,实际生活中我们就要认真审查案子情况,对于的确存在的问题,也要给主管部门提出,并预计最坏的结果,这样就能有效释放主管部门的压力,轻松代理,赢得胜利。

二、外部压力

  律师的外部压力,是律师接手行政案件后,委托人及相对人给予我们的不同角度的压力,这方面作为代理律师就要认真审查材料,提出预计后果,判决后进行相应事务的后期办理。

1、委托人的压力

  律师的外部压力最大最直接的就是委托人的压力,因为委托将案件给我们就是对于我们最真挚的信任,委托人利益也全部靠我们的代理行为来实现。
  2006年,开远市一家拆迁户石某慕名来昆明找到我所,要求我们代理其诉该市房管局的行政裁决案,接手该案后,我作了调查了解,石某通过收破烂二十几年集攒起来的钱买了一处房产,刚居住了两年该房就要拆迁修步行街商业区,开发商请人给其房屋评估的价格只有市场价的一半,石某不服,调解多次,开发商请求该市房管局裁决,该市房管局做出了评估价相当的裁决书,并要强制拆除。石某个人为风湿病严重,女儿又是先天性心脏病,老婆没有工作,家里主要就靠该房屋收取一定的房租过日子,由于补偿偏低,石某拼命都不接受该裁定书,并在家中准备了很多煤气瓶,扬言要与强制拆迁方同归于尽,并为此事多次上访。接手该案后,我个人也有不小的压力,特别是与石某沟通过程中,因为我的解决方案得当石某的认可,石某希望我能代理该案,并将全家的希望寄托于我。当事人的信任,也激发我对此案进行了认真调查,多方取证,最后在该案的程序中发现行政机关错误,并规劝石某不必过激,依法诉讼,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该裁决书,接手该裁决书后,我又组织石某与当地房管局进行对话,最后该案通过回迁方案,最大努力的维护了石某的合法利益,也赢得了该市房管局的认可。

2、相对人的压力

  在律师的行政代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对对方代理律师的攻击和威胁,也是我们要面对的压力。在上述案件中,房管局在我们介入代理活动中,也提出了当地拆迁难问题,希望我们配合。最大的压力来自该案开发商,开发商对我们代理提出了利诱和硬逼两种方式,在诉讼前的谈判中,开发商提出请我作为其法律顾问的意见,被我明确拒绝后,在该案诉讼过程中,该开发商明确表示对我代理行为的反感,并进行人身威胁、恐吓,阻止我的代理行为。对于这样的压力,首先我们要学会自我保护,充分利用诉讼阶段法院的特殊保护功能,在与房管局的协商过程,避免与开发商直接矛盾,使开发商的矛盾进行分解与转化,只有有效保护住我们的人身安全,才能最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件在处理完后,开发商又一纸诉状诉房管局不作为,导致其多给石某补偿,房管局接到诉状后,专门找到我给其出庭代理,这也是一个意外的收获。

3、社会压力

  行政诉讼案件,因为在当地有较多影响和社会性,使其相对群体利益受到辐射,所以其关注度比较大。同时行政诉讼的公益性也很强,直接会导致该地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与执行力。
  2005年我代理了一个因为不符合环保产业政策的强制拆迁案,原因是当地一家煤焦化企业不服该区的行政强制拆迁,将该区诉讼到法院,要求认定该拆迁行为无效,并要求行政赔偿三千万元。该案是该地区打响环保执法的第一案,没有想到刚开始就遇到行政诉讼,如果该案败诉,必然严重挫伤该地区环保执法的信心与决心,并且巨额的赔偿也会让该地政府财政遇到严重的损害。作为该区法律顾问,我代理该案时,有很多下一步可能要拆迁的煤焦化企业主关注该案,也有当地被污染附近的厂矿,居民关注此案,同时该案也引进了附近准备进行环保执法的区县政府及群众的注意,在代理过程中,有新闻媒体和各类群体都对我代理此案进行了访问或咨询,当时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及产业政策的熟悉,获得了该案的准确执法依据及相应证据,谨慎发言,并将精力倾注到诉讼过程,最终赢得了该案,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该案代理完后,我转所到昆明执业,该区的表彰大会没有参与,只是后来专门给我颁发了资金。
  对于社会压力,我们代理过程中要勇于面对,也要智于面对,因为社会效果的好坏,有时比官司本身的胜负更加重要,只有严谨、专业、沉着、睿智才是律师解决诉讼社会压力的内力所在。

  当然,行政诉讼中,律师除了上述压力外,还有本身诉讼胜负的压力 ,可能一个败诉的案件压力,对于律师的个人影响及压力最为严重,这就要求我们在代理过程中,要充分分析案情,科学评估,认真办理案件,并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对行政诉讼案件谨慎接案,准确预测,适当劝诉,释放自身压力,变压力为动力,在压力中激发智慧,才能代理好每个行政案件。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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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3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和改善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现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若干规定作适当调整。指导原则是,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使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贸易和投资活动顺利进行,同时,又能有效管理资本项目,防止投机性跨境资本交易活动通过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非贸易外汇渠道来完成。现就居民个人外汇结汇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结汇。银行应当严格按规定对居民个人提出的结汇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须凭真实身份证明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由银行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居民个人真实身份证明和合法外汇来源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真实性后,凭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三、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或银行办理居民个人结汇业务后,应当将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五年备查。

四、居民个人贸易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银行办理居民个人结汇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3号),及时向上级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的外汇资金交易信息。

六、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办理居民个人结汇业务合规性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外汇管理部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外汇管理部门、外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8〕142号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
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和培训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迁市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宿办发〔200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1.宿迁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部、省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城镇企业等,均属征收范围。
2.各类企业按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管理费用,专门用于本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其中0.5%部分由市政府集中统筹使用,并从统筹经费中划出50%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3.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地方政府不再征收集中统筹部分的经费。
二、征收管理
4.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政府集中统筹部分由市政府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征收计划。
5.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按季征收,各企业按规定季后10日内主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时统一使用基金征收缴款凭证,并及时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缴至财政专户。
6.对不按规定缴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经费使用
7.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户管理、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
8.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主要用于企业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公共实训职业培训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骨干性职业教育学校(专业)的建设、社区职业教育和培训、征收工作的业务费支出、有关奖励经费支出,优先安排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9.成立宿迁市职工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的管理,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10.每年第四季度,领导小组召开成员会议,研究编制下年度的收支预算,由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1.财政、地税、劳动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在职工教育统筹培训经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密切合作,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12.对挤占挪用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一经发现,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
13.宿迁市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14.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5.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市有关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