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学习报告写作的基点探析/黄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58:29   浏览:9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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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学习报告写作的基点探析

黄达


  我们国家的国情比较特殊,司法机关(以法院为典型)的工作人员除了专研业务,还要经常性地政治学习,同时还要写一些文本来证明自己政治上的正确。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司法专业性受到了鞭挞,人们恨不得将司法专业性扔进垃圾堆;相反地,司法民主化、司法大众化受到了推崇,正在全国法院系统掀起一股司法民主化、司法大众化的学习高潮,例如最近的陈燕萍先进事迹学习运动。
  对此,我们不作任何价值判断,仅仅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探讨此类论文、报告、心得应该怎么写。我们认为,写作此类文章有如下三个基点需要把握:

第一,政治上观点正确,与组织保持一致。
  此类学习运动中的论文、报告等必须在政治上“正确”,至于法理上是否正确,在所不问。同时,文章所要表达的观点必须与组织上保持一致,切忌标新立异。与组织上保持一致是最安全的,尽管此类写作不一定能够获得额外收益,但是能够收获安全价值。标新立异、观点商榷、理论澄清等不适合此类写作,而且风险性也太大。

第二,行文上必须对仗工整。

  行文上必须对仗工整,这也是此类写作的基本要求之一。为什么对仗必须工整呢?因为此类歌功颂德的文章必须用行文上的通畅、对仗甚至词藻,来弥补理论上的不足。某基层法官在践行陈燕萍工作法中提出:(一)扎根基层,乐于奉献;(二)善于倾听,热爱群众;(三)爱岗敬业,崇法明礼;(四)秉公司法,廉洁自律。我们认为这很不错,对仗很工整。

第三,学术上无需考虑太多。

  部分法官对司法大众化、司法民主化颇有微词,认为司法就是应该遵循司法规律,搞司法专业化。我们也持此观点,但是这部分有着自己独立思考的法官是不幸的,因为他们生不逢时。在此类文章的写作中,学术上无需考虑太多,如果你在此类的学习运动中还在论证究竟是司法专业化好,还是司法民主化好,恐怕你已经成了明代的士大夫,你就干脆以死直谏吧!所以我们说,学术上无需考虑太多,这是一个政治问题,而非学术问题。至于学术问题,你可以在其他场合,如学术研究的场合详细论证,在政治学习的过程中就不要多谈这些了。食君之禄,替君分忧,不要给组织上找麻烦。
  以上,我们撇开价值判断,仅仅从技术的角度探讨如何写作司法系统学习运动的学习报告、学习心得等,希望对公检法单位的同志们有所帮助。祝大家写出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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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1.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2.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
3.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为加强技工培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
决定》,按照劳动保障部《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实施“国家高
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从适应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要
出发,充分依靠行业和企业,广泛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普遍开展技能
振兴行动,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

二、目标任务

瞄准企业生产急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术工
人的培养,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使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
师的数量和比重有明显增加和提高,缓解高技能人才短缺状况。

三、项目内容

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结合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在制
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信息通信、航空航天等新技术产业
领域,选择一些重点工业城市,实施若干高级技工培训项目。2002年10月,首
先启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其他项目将陆续发布实施。

四、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企业和高级技工学校的作用,动员其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积极行动,沟通培训机构与企业的联系,促进职业培训与岗位开发相结合,强
化高级技能人才和复合型技能人才的培养。

(二)推广新技术、新技能在职业培训领域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创新培
训形式,开展远程职业培训,推动多媒体音像、仿真模拟教学技术的应用。

(三)推动企业落实培训经费,大力开展职工培训,建立培训、考核、使
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提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工资水平、岗位津贴
和福利待遇。

(四)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改革,探索实行与企业生产和职业学校教学实际
相结合的鉴定模式。加大技师考评改革的工作力度,使经过培训的高级技工,
通过公开考评的方式,取得技师职业资格,促进高技能人才尽快成长。

(五)实行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
招收、录用技术职业(工种)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
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实施情况加强劳动监察,对违
反规定的进行纠正并给予处罚。

(六)利用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职业培训教师培训基地,加强教师特别是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培训,培养具备高级职业资格的专业理论和生产实习指导
“一体化”教师。

(七)组织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开展群众性岗位练兵活动,表彰奖励
优秀高技能人才。建立高技能人才库,定期组织同业技能交流活动。

(八)逐步完善职业分类、标准、教研、教材等基础工作,依据《国家职
业标准》、《高级技工学校教学计划》和行业、企业生产岗位规范要求制定培
训教学计划,并根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开发和出版一批体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的教材。

(九)做好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设职业指导必修
课。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做好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和企业用工需求情况的收
集、预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做好培训毕(结)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组织
专场招聘会。

(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
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政府和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
使用的政策、措施,宣传各行业的技术能手和标兵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技
能人才、争当技术标兵的良好氛围,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社会风尚。

五、经费筹措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
争取专项经费,用于工程的组织推动和基础工作开发。

(二)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落实技能
培训经费。

(三)培训机构和承担委托培训任务的企业,可根据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
的类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四)对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培训,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从
地方再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

六、组织管理

劳动保障部负责工程的总体规划、综合管理,并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
( WWW.LM.GOV.CN)设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专栏,及时通报工程进
展。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工
作。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工程的实施工作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企业负责本企业
工程的组织实施。


附件2 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

从2002年10月到2005年底,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高级技
工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机电项目)。

一、任务目标

根据企业急需,在部分工业较为集中的城市和机电类职业比重较高的行业、
企业,大力开展机电类现代制造技术高技能人才培训,力争到2005年,高级工、
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明显增加,在技术工人中所占比重提高3-5个百分点,
其中中青年高级技工的比重达到30%左右。

二、重点实施范围

(一)重点城市:北京、天津、太原、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
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济南、广州、深圳、洛阳、郑州、武
汉、湘潭、株洲、柳州、重庆、成都、贵阳、西安、兰州、银川、乌鲁木齐等
30个城市为部里的重点联系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确
定各自的重点联系城市。

(二)重点行业组织和企业集团: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航天科技集
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第二集团
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
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北方机车
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等10家企业集团。

(三)重点职业领域:数控机床操作人员,模具量具制造人员,特种焊接
人员,机电一体化维修人员(机械设备),以及机械加工和装配生产线岗位、
工种中多技能复合型技工。

三、主要内容

(一)选择100家企业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机电项目)培训基地”。
依托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和效益较好、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建立培
训基地。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各确定2家、机械工业联合会确定10家、每个重
点企业集团各确定3家,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公布。企业结合实际及长远发展需
要制定培训计划,实施以下培训项目:

1.面向本企业职工,实施岗位适应性培训、转岗培训、师傅带徒培训、技
能提高培训等,组织岗位技能竞赛和练兵比武,表彰奖励技术能手。

2.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委托培训和订单培训。

3.面向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校企联合培训,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
和设备,承担实习或见习任务。

4.面向社会,继续办好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二)选择100家学校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机电项目)培训基地”。
依托机电类高级技工学校和相关专业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较强的工科高等
院校、职业学校,建立培训基地。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各确定2家,每个重点
行业、企业集团各确定2家,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18
家,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公布。由学校制定后备机电高级技工培养计划,实施以
下培训项目:

1.面向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中级技术工人,
开展高级技工学制教育。

2.面向社会上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企业高级工,开展技师、高
级技师培训。

3.面向高等教育毕(结)业生中尚未就业的人员或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
培养具备较高文化层次的高技能人才。

4.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培养后备技工。

5.面向企业在职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市场求职人员及社会其他人
员,开展技能训练和职业资格培训。

(三)选择3家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
项目)资源开发中心”。依托北京工贸技师学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上
海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建立资源开发中心,开展基础研发工作。

1.跟踪了解新技术、新技能的推广、应用情况。

2.开发培训课程,开展示范性培训。

3.组织培训方法研究,承担教材开发和骨干师资培训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国现代制造技术应用软件培训课程”远程培训。依托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上海职业培训指导中心,陆续开展数控工艺、数
控加工仿真系统开发、数控机床加工等领域的远程培训项目,推广应用计算机
辅助设计和计算机辅助加工(CAD/CAM)等现代制造技术。

(五)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企业或学校基地完成重点
职业的培训任务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企业或职业学校鉴定试点模式,
组织实施鉴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合格者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加大技师
考评力度,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和企业集团每年组织1次技师资格考评。加强
劳动监察,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每年至少组织1次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劳
动监察,对违反规定的进行纠正并给予处罚。

(六)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宣传表彰一批优秀高技能人才。原则上每个重
点城市和企业集团在3年内举办1-2次重点职业(工种)的技能竞赛,每年集中
组织一次技术能手的专项宣传和表彰活动。劳动保障部会同重点行业、企业集
团,在3年内将组织1-2次国家级重点职业(工种)的技能竞赛;第六届、第七
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增加重点职业高技能人才所占
的比重。

四、组织推动

(一)成立由劳动保障部主管部领导任组长,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主管领
导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下设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
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等工作,由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
导中心承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行
业组织、企业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并做好企业和学校的沟通联系工作。

(三)重点行业组织、企业集团成立或落实相应工作机构,推动项目实施。

行业组织要开展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预测,确定本行业的重点职业,沟通培
训信息,组织同行业交流和技术比武及观摩活动,组织和指导有关教学培训工
作。

企业集团要制定规划,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切实
提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工资水平、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指导企业培
训基地与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全面推动项目的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2年10-12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重点行业组织和企业集团成立或
落实项目领导实施机构。

2.调研了解地区及行业、企业需求,并制定实施方案。

3.确定企业和学校培训基地。

(二)实施阶段(2002年10月至2005年10月)

1.组织实施培训。

2.做好基础工作和技术支持。

3.进行阶段性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三)效果评估(2005年10-12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重点行业组织、企业集团自行评
估。

2.劳动保障部组织检查评估。

3.项目总结。


附件3 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小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成员:薛德林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
吴 卓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薛 利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刘思诚 中国航空第一集团公司党组成员
王守信 中国航空第二集团公司党组成员
李柱石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陈天立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经济师
杨广宏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党组成员
白玉龙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郑昌泓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李文科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于法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司长
陈 宇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5〕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行政许可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衡阳市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衡阳市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本办法所称网上公开是指将本条第一款所述政府信息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衡阳政府的公众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发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有义务将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政府信息在其所建立的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第四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可以免费下载并在相关的政府部门使用。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公开的内容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网站上公开:(一)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二)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五)衡阳产业导向目录;(六)本级政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七)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八)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图则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九)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十)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十一)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十三)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十四)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上述信息。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报送系统,信息提供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报送有关政府信息。第七条 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公开下列与其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二)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四)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六)职责范围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七)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八)重要物资和服务的招投标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目录、定点供应商目录、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九)因依法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十)市县级学校分布情况、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十一)公益彩票的收支情况;(十二)工作岗位的供求情况;(十三)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十四)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十五)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十六)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十七)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十八)人大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建议案的办理情况;(十九)监督、投诉渠道;(二十)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转载由其他主体制作的信息应当注明其来源。 第八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九条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第十条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通过政府公报、媒体等其他形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查询指引。第十一条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向本级文件集中管理部门或档案馆提供本单位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本部门所拥有的每条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以及登录日期。文件集中管理部门或档案馆对政府信息进行统一加工、整合后在本部门网站上提供查阅。第十二条各级档案馆和文件集中管理部门应对保密期满的政府信息予以解密,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第十三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第十四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程序。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公开。第三章网站建设和维护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子网站,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市政府网站是建立在政府公众信息网(www.hengyang.gov.cn)上的市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按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部署建立自身网站,且须统一利用衡阳市党政网络平台,与政府公众信息网建立链接,统一对外发布。同时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需要共同整合后统一向社会发布以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述的政府信息须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第十六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本单位网站的安全运行。第十七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须建立信息报送审批制,指定专人对上传的信息把关,对通过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并由经过培训的信息员负责信息的上传工作,做好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网站内容的更新和维护。 第十八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指定专门的信息员,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实行专职专责。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并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本部门需要公开的信息。(二)代表本部门在其网站上提供实时咨询服务。(三)负责处理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门户网站通过电子政务网要求本部门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咨询信息。(四)代表本部门从网络上发送和接受相关信息。(五)完成本部门和市信息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信息化任务。第十九条各信息员应由各归属单位办公室系列管理,业务上接受市信息主管部门指导。信息员应接受市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二十条多个政府部门集中办公的场所应至少装配一台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为有需要的个人查询相关的政府信息提供方便。第四章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各站点内容的更新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机构并于下一月的前5天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二条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网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对各站点进行一次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更新率、网络安全性和公众的反映等。对评选出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在市政府网站上和本市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第二十四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六)公开的内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前款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统计,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职权决定。第二十五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拒绝在网上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