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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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安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申晓庆
二○○七年八月九日





安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黔党发〔2002〕17号)及《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安市发〔2003〕12号)文件精神,为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搞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互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形成利益互补机制,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及专家认定的企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度加工、带动农户等方面的综合功能。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标准考核。

第四条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不搞“终身制”。实行三年一审,一年多评,成熟一个评一个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五条 凡申报或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总体上应具备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条件。申报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三星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经营实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完善、齐备的在安顺市辖区登记注册手续和其他各种合法经营证照,有明确的法人代表,产权明晰,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实施的项目和经营的产品。企业实施的主导项目要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企业生产经营主要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支撑作用,对农民增收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企业规模。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400万元以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按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经济效益良好,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工资,不亏损,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具有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正常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连接机制,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直接带动农户的数量不低于1000户,并能使农民收入逐年有效增长;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过程中,通过与农村专业协会或与农民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在国内、省内或市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属领先水平,市场潜力大,市场营销网络比较健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

(8)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有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建立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二、二星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是合法的生产经营实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完善、齐备的在安顺市辖区登记注册手续和其他各种合法经营证照,有明确的法人代表。产权明晰,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实施的项目和经营的产品。企业实施的主导项目要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企业生产经营主要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支撑作用,对农民增收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企业规模。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按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经济效益良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工资,不亏损,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50%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正常负债率应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连接机制,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直接带动农户的数量不低于500户,并能使农民收入逐年有效增长;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过程中,通过与农村专业协会或与农民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在国内、省内或市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属领先水平,市场潜力大,市场营销网络比较健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80%以上。

(8)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有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建立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三、一星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一星级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能促进或带动相关产业形成。

(2)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市场销售稳定,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

(3)有特色、有后劲、带动面广的特色产业。

第七条 申报
一、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申报材料。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连接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业局农经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说明。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按市级龙头企业标准审查并认定合格后,由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审核认定
(1)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2)对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察组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3)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察意见后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核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由市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批准、授牌。
四、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运行和监测管理

第八条 监测管理部门为市和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及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第九条 运行和监测办法如下:
一、企业报送基本材料。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次年元月10日将企业上一季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材料报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年的2月底之前,将企业上一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市级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开户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以上农业局农经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连接关系的证明,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工作总结等。

二、每三年由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依照本办法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评定,提出意见。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评定意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

四、对第一次测评不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下达审核意见和整顿通知书,并在次年继续对该企业进行测评,如连续测评不合格,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牌匾、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假行为,一经查实,对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并追回国家对龙头企业已提供的无偿使用资金及优惠政策免除的税金。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申报。

六、对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审核认定及监测评价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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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通知
重庆市国家公务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工作,也是增强我市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实际出发,
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市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同一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第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行轮岗的范围为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机关。
轮岗的重点是担任处、科(股)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担任以下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应实行轮岗:
(一)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二)从事项目、经费审批的;
(三)从事各类证、照、牌核发的;
(四)从事执法、监督监察的;
(五)因工作需要,须调整职位的。
第五条 属于以上轮岗范围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进行轮岗。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轮岗年限:
(一)在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岗位任职的;
(二)在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工作部门特殊岗位任职的;
(三)接近退休年龄的。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一)在本处(科室)内由副职任正职的;
(二)需要加快培养的;
(三)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四)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轮岗时,要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队伍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九条 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市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区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市)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股)室之间轮岗。
以上根据实际需要和本人情况,也可以在各部门之间或本系统内上下进行交流。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拟出轮岗方案并对列入方案的轮岗对象进行考核;
(二)领导班子根据轮岗方案及考核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三)宣布轮岗决定并组织实施;
(四)国家公务员接到轮岗通知后,应在十日内到岗。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在离岗离职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好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办理任免手续;对经教育无效,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岗的,应就地免职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在年初作出轮岗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和下一年度轮岗计划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将本年度轮岗情况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市人事局。
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职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9月5日

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劳社字〔2006〕48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 补贴 办法 通知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100份)
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积极为求职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 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职业介绍的服务对象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以及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服务对象”)。
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需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享受免费职业介绍的人员的基本信息必须纳入柳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具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开展与其资质相对应的免费职业介绍工作。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就业或再就业成功的,每介绍成功一人可获得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的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服务对象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求职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手续,并递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交《求职登记表》。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连续就业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独立的劳务小时工、季节工、临时摊贩、家政服务、陪护员和其他零星独立就业人员。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灵活就业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第八条 灵活就业的认定方法:灵活就业人员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就业登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经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核准。《灵活就业证明》须经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确认。
第九条 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就业成功后,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失业登记证》上进行就业或再就业状况记录,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同时还需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就业或再就业状况记录,并留下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作为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条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程序:
(一)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就业成功的,可在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1);
2. 《职业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同时递交电子文档,附件2);
3. 《居民身份证》、《失业登记证》、求职登记表等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1份;
4. 就业成功的有关凭证(下列材料之一):
(1) 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2) 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人员花名册(附件3);
(3) 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4) 用人单位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附参保人员名册);
5.《职业介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 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实现灵活就业的,可在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1);
2.《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5);
3.《居民身份证》、《失业登记证》、求职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1份;
4.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并经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确认(附件4);
5. 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6.《职业介绍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7. 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成后,将《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补贴要真正用在为城乡劳动者的免费服务上,职业介绍机构可对提供就业信息的单位按其实现就业的实际成效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如实提供材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职业介绍补贴,不得弄虚作假,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即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全额追缴补贴款,并取消其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第十五条 各县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

附件:1.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 《职业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
3. 《录用人员花名册》
4. 《灵活就业证明》
5. 《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册》









附件1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年 季
职业介绍机构名称 电 话
职业介绍所许可证号 法 人代表
申请补贴人数 补贴总金额 (元)
申请补贴说明 本单位 年第 季度共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人,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市就业服务中心核验意见 经核验,该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共 人,同意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经办人:审核人: 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应补贴人数为 人,同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中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经办人:      审核人: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应补贴人数为 人,同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中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经办人:       审核人:审批人:             柳州市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职业介绍机构、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2
职业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失业登记证号或再就业优惠证号 人员类别 就业单位 合同期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1.人员类别:A: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B: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C: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2.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职业介绍机构、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3
录用人员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号 人员类别 就业工种 就业时间 合同期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人员类别:A: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B: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C: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附件4                    编号:
灵活就业证明(存根)

我社区登记失业人员 同志现从事 工作,实现了灵活就业,并于 年 月 日到我站进行就业登记,特此证明。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盖章)
灵活就业人员签名:  社区协理员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4
                  编号:    
灵活就业证明

我社区登记失业人员 同志现从事 工作,实现了灵活就业,并于 年 月 日到我站进行就业登记,特此证明。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盖章)

灵活就业人员签名: 社区协理员签名:
年 月 日
县(城区)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附件5
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号 人员类别 职业(工种) 就业时间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1.人员类别:A: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B: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C: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2.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职业介绍机构、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