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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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08〕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鼓励龙岩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规范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龙岩经济又好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龙岩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相关协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龙岩市知名商标由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区)工商局受理,征求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送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予以公告。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为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创造条件。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二年;
(三)该商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五)企业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设有商标管理机构或商标专管员,近二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本辖区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七条 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二年的质量、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销售区域等有关情况或者使用该商标的服务项目近二年的服务收入、利润、税收、服务区域等有关情况;
(二)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该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和知名程度的有关情况;
(四)该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禁止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八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九条 本辖区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的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自然为龙岩市知名商标,不需要另行申请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商品质量,维护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信誉。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商品为龙岩知名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龙岩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龙岩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二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用“龙岩”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享有将其知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的权利,其他单位和个人以龙岩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和读音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其被认定的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展览、广告宣传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字样和标志。
第十四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或企业主可以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编制龙岩市知名商标名录并抄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推选进入全国、全省重点商标保护网。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向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并予以公告,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查处侵害龙岩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使用许可、变更、转让、质押、印制应严格遵守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知名商标所有人在其知名商标发生变更、使用许可、质押等事项时,应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十九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在核准受让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龙岩市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在有效期内,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有效期满,不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延续和重新认定的;
(三)龙岩市知名商标因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未续展而丧失商标权的;
(四)因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终止或死亡,丧失商标权的;
第二十一条 未经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不得使用龙岩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禁止使用已失效的龙岩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二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或者扩大龙岩市知名商标所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
(二)利用龙岩市知名商标信誉,粗制滥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
(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售《龙岩市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等证明文件;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龙岩市知名商标声誉。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龙岩市知名商标权行为:
(一)擅自将龙岩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擅自将与龙岩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为商品或服务名称、包装、装潢和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引起相关公引误认或者混淆的;
(三)在商品或服务的说明书、商品交易、广告宣传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与他人的龙岩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且可能引起相关公引误认或者混淆的;
(四)其他损害龙岩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取消本次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或延续认定的申请资格,并且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并由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龙岩市知名商标资格、收回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工本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十三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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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4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版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备案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备案;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备案。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总投资3亿元以下项目,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实事求是填写并提交《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第六条 市发改委收到《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应依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送达申请单单位。
第七条 经审查同意备案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八条 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项目单位应向市发改委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延期,市发改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市发改委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条 市发改委定期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由市发改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外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浅谈当前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与对策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陈长回 林丽芳


2004年以来,福建省大田县检察院共审查批准逮捕女性犯罪案件27件30人,分别占批准逮捕总数的9.4%和8.9%。与男性犯罪相比,她的案件虽然不多,所占的比例虽然也不大,但由于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女性的犯罪问题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不少。因此,笔者试以本文对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粗浅的分析,以利于做好女性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当前女性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种类相对集中。当前女性犯罪的种类主要集中在拐卖儿童,赌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诈骗和盗窃等几大类犯罪,此外,故意杀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贪污挪用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也有一定的数量。在女性犯罪案件中,涉嫌拐卖儿童的有10人,占女性犯罪总数的33%;涉嫌赌博的有9人,占女性犯罪总数的30%;涉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有8人,占女性犯罪总数的26.7%;涉嫌诈骗的有7人,占女性犯罪总数的23%;涉嫌盗窃的有5人,占女性犯罪总数的16.7%。
2、共同犯罪比较突出。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心理、体力和智力等方面的特点限制,女性犯罪绝大多数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在大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的27件30人的女性犯罪案件中,属于共同犯罪的案件有9件12人,分别占女性犯罪案件的33.3%和40%。在这些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与男性犯罪嫌疑人结伙作案,有的则是女性之间相互结伙作案,这些犯罪成员最多的有9人,少则2人,彼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
3、社会影响比较恶劣。从大田县的女性犯罪看,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集中表现在拐卖儿童,以假结婚的手段实施诈骗,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几大类。这些犯罪影响农村家庭的稳定,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如犯罪嫌疑人陈秋萍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借口,以高息为诱饵,在1996年至2002年间共向 23人群众多次借款,非法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达1645.4万元,并将所借用的款项用于赌博或者用于支付高额的利息,造成有1528.3万元无法归还,给当地群众造成严重的损失,在当地影响恶劣。
二、当前女性犯罪的原因
1、暴富思想驱使。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体制的转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而成暴发户,在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导向作用。资本主义见利忘义的腐朽思想乘虚而入,给一些女性的心理造成了不良影响,由于一些农村妇女或者城镇下岗女工文化低下,谋生技能不够,从而出现了拐卖儿童,以假结婚名义实施诈骗,赌博,盗窃,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如犯罪嫌疑人陈秋萍原来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但她受暴富思想的影响,以前曾经从事经营活动,而挣了些钱,但她并不满足,并染上赌博的恶习,不幸的是她因赌博赔了本,受暴富思想的影响的她萌生了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以高利为诱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而使她走上不归路。
2、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一些女性在小时候较好与社会接触,文化知识相对较低,因此基本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她们一旦走向社会,便用无知的标准来衡量自己,容易被拉拢成为共同犯罪的辅助成员,或者积极参与犯罪。如:犯罪嫌疑人温某某为了骗取钱财,受他人拉拢,以假结婚的名义实施诈骗。张某某由于无知实施了拐卖儿童的犯罪。吴某某与其男友商议以女色为诱饵,引诱被害人上钩进行敲诈勒索。
3、报复思想作祟。一些女性犯罪自控能力较差,不能用理智控制自己,不能正确评价自身行为的后果,遇到问题不能从自身方面找原因,并将家庭问题归因于社会或者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无端猜疑从而引发犯罪。如:犯罪嫌疑人陈明桂因丧偶后再婚,但与后夫的关系不融洽,婚后不久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于是陈明桂无端猜疑是其后夫的三婆从中作梗,便对后夫的三婆怀恨在心,一次因为夫妻口角,丈夫离家出走,她便用投投毒的方式将其后夫的三婆毒死,使普通的家庭纠纷演变为故意杀人案。
三、预防女性犯罪的对策
1、重视实用技能培训。要充分认真提高女性文化知识水平的重要性,保障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加大对适龄女童就学情况的跟踪监督,防止女童失学,不折不扣地抓好九年义务教育工作,从源头上提高女童的文化知识水平。要加大农村妇女的扫盲工作力度,努力提高现有女性的文化知识水平,增强分辨是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确实抓好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抓好适合妇女特点的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广大妇女的参与市场经济建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扩大就业,引导广大妇女自强、自尊、自信、自立,从源头上防止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2、加强法律知识教育。要确实加强普法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妇联、群团组织的作用,针对当前女性犯罪的特点,制定符合女性的心理、生理特点的法制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正确的方法,积极引导广大妇女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各种社会关系,努力防止、遏制和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要发挥各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城乡基层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女性的教育、保护和管理,及时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努力防止家庭暴力,为广大妇女安全健康的生活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努力遏制和减少女性因受侵害而产生的复仇性质暴力犯罪。
3、及时调解家庭纠纷。要正确分析当前婚姻家庭状况,针对个别家庭存在的婚外恋、包二奶和家庭暴力等不良的社会现象,要充分发挥城乡治保会和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进行调解和干预,给予相关的当事人予以适当的道德和法律制裁,努力防止不良社会现象的蔓延,最大限度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家庭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