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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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河源副处以上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



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作风建设,建设“四型机关”,更好地发挥市直单位的职能作用,营造一流的发展环境,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直单位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为使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和原则
  通过考核,促进市直各单位建立权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行政运作机制,科学民主、权责统一的决策机制,准确及时的行政信息公开机制,使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为民服务、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日常工作效率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对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干部的满意度,从而实现行政提速、服务提质、制度提效、素质提高、形象提升的目的。
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以绩为准,民主集中制和群众公论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范围
  市直党政群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直副处级以上赋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当年6月30日之前新组建的单位,参加该年度的工作考核。当年7月1日之后新组建的单位,不参加该年度的工作考核,有关情况报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考核办”)审核后,由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该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评定档次,再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考核内容
  根据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和指定目标确定考核内容。主要是:
  (一)职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和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完成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五)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
  (六)机关作风建设情况;
  (七)信访处理情况;
  (八)市直有关单位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窗口履行职责情况。

  四、考核标准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各考核档次分别对应如下标准:
  (一)优秀。能依法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圆满完成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受到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强,群众公论好;班子团结实干;党风廉政建设措施落实;内部管理规范有序。
  (二)良好。能依法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较好地完成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比较明显;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意识较强,群众公论较好;班子比较团结实干;党风廉政建设措施比较落实;内部管理比较规范。
  (三)合格。能依法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基本能够完成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本年度工作任务。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意识、群众公论一般;班子基本团结;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基本落实;内部管理基本规范。
  (四)不合格。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不够好,未能完成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本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缺乏为基层为群众服务意识,群众公论不够好;班子不够团结;党风廉政建设措施不够落实;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较多。

  五、考核方法
  采取“一考核三评议”、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和市委常委会议审定的方法进行。
  (一)考核。制定三级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考核时按照自查自评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3月前被考核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提出工作任务目标及相应考核分值,经市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市考核办初审后,提交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在年终考核时,各单位按照审定的考核指标进行检查对照,对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未能完成年初拟定指标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市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提交市考核办核查后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每年12月上旬至次年1月上旬,各单位按照年初审定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经市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后,交市考核办汇总并在河源日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市考核办对被考核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核查,对干部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委托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二)评议。主要采取“三评议”的办法。
  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议。由市考核办于每年1月上旬分别发函至各被考核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或相关部门,征求他们对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工作的意见,并请求书面复函综合评价的档次意见,市考核办根据上级业务主管或相关部门评定的档次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分数。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免去此项评议。
  2.市领导评议。由市考核办提前将被考核单位有关情况发给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评定档次。市考核办根据评议情况,按平均分值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分数。
  3.群众评议。主要采取本届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企业界(窗口服务对象)代表评议及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议两种方式进行。市考核办根据群众评议的情况,按平均分值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分数。
  (1)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企业界代表评议。参加评议的代表共80名,分别为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企业界代表各20名。代表名单由市考核办从相关单位提供的名单中随机抽取。评议时市考核办提前将被考核单位有关情况发给各位代表,各位代表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评定档次。
  (2)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议。由市考核办提前将被考核单位有关情况发给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县区党政正职对所有被考核单位进行评议,常委、副县区长对其所分管工作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评议。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评定档次。
市考核办根据以上“一考核三评议”(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为“一考核二评议”)所取得的档次,按评分办法计算出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得分并确定档次。
  (三)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在考核和评议的基础上,市考核办将考核评议情况汇总后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若被考核单位在年度内有“一票否决”情况的,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单位。
  (四)市委常委会议审定。考核评议情况经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审定,审定结果为各被考核单位该年度工作考核的最后结果。

  六、评分方法
  (一)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职能管理占60分,综合管理占40分。考核评分按70%计入总分。
  (二)“三评议”评分。“三评议”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评定。优秀为100分,良好为80分,合格为60分,不合格为40分。
  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议分。按评议档次计算平均得分,以10%计入总分。
  2.市领导评议分。按评议档次计算平均得分,以10%计入总分,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以15%计入总分。
  3.群众评议分。按各类代表评议、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议分别按各评议档次计算平均得分,各平均得分再按 6∶4计算最后平均得分。以10%计入总分,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以15%计入总分。
评议平均分值计算方法 :平均分值=〔(100×优秀票数)+(80×良好票数)+(60×合格票数)+(40×不合格票数)〕/总有效票数。(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
  (三)获得奖励加分。被考核单位得到国家级表彰嘉奖的,加5分;得到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嘉奖或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重大会议中做经验介绍的,加3分;创新成果被省部级得到推广应用的,加2分;得到省直部门表彰嘉奖并作经验介绍的,加1分;在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重大会议上介绍经验的,加1分。若同时得到国家和省、部级表彰、嘉奖的,只作一次最高加分。
所有得到上级表彰嘉奖需要加分和有关职能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对市直单位进行评价,造成数据不准、评价不公等现象需要扣分的,由市考核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四)确定考核档次。其中,总分90-100分为优秀档次,80-89.9分为良好档次,60-79.9分为合格档次,59.9分以下为不合格档次 (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四舍五入)。当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50%时,按得分从高到低确定50%的单位为优秀档次。

  七、奖惩办法
  对当年年度考核优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加发奖牌一块。
  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合格档次最后两名的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对其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当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或连续两年合格档次最后两名的单位,经组织部门核实,班子成员原则上进行组织调整。

  八、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为了加强对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的组织与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抓好抓实,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考核办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人事局、市统计局抽调人员组成。
  (二)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必须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强化监督,坚决杜绝考核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如查实被考核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该单位考核等次应作重新调整,并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做好考核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在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并公布考核结果之前,不得对外泄露关于考核的得分情况,如有泄密行为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取消其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的资格。
  本办法由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1.市直副处以上被考核单位名单
2.市直单位年度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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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政府职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含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调研,及早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依法立案、限时办结,妥善处置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监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支付;

(二)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备案管理;

(三)建设、房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

(四)发改部门负责项目招投标中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规企业的监督;

(五)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国资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六)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逃匿和犯罪的案件,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协助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维护现场秩序;

(七)工会组织参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在农民工队伍中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八)重点办负责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与所负责协调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业主联系,了解掌握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九)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上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督办工作;

(十)工商部门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对用工单位在申请经营执照、年检等过程中依法查验使用农民工行为;

(十一)司法部门负责为农民工讨薪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十二)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农民工工资和用工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开具工资支付令的,应从快办理;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承担直接责任。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建设单位负责监管、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负责发放。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项目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确定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未审计、决算而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时,必须自用工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后7日内到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承揽工程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他类劳务企业在我市开展业务必须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必须接受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不平等劳动合同条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不得扣押农民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八条 农民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


第三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用工不足一个月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日2个工作日内必须结清全部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工资,不得规定农民工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不得以支付生活费方式拒绝执行按月支付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必须实行实名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填写农民工工资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的,应当书面(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表应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项目工程款或大宗材料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负责垫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支付工资部分的工程款,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严禁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任何形式抵付。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工程合同价款5%向项目所在地政府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建筑施工企业须出具工资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建设部门方可办理开工等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在限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应监督该企业从保证金中直接向被拖欠工资的民工支付工资。对拒绝动用保证金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查实情况,协助农民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其中不足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三)每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并依法由工资保障金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应在10天内按照原来保证金预存额度的150%补足或由建设单位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转入保障金专户;

(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筑施工企业填报《广元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申请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确认无拖欠工资后,专用账户银行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全额返还;

(五)在广元市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担保业务的企业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必须到所在地建设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提供足额保证金。对当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能由担保公司为农民工工资提供担保,必须提供现金担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强化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和其他工程项目的用工管理,会同建设、公安、工会、信访、维稳等部门适时开展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其它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农民工集中和有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控。

第十五条 县区和乡镇政府加强对农民自建房修建的引导和管理,防止修建中发生工程款和劳务费用纠纷。将农民自建房项目发生的劳务费用争议纳入大调解工作范围。

第十六条 加大市外务工农民工协助维权力度。劳动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通力合作,为外出务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提供必要援助。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的;

(二)未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交给农民工本人的(凡签订劳动合同未交与劳动者本人的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三)采用欺诈或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不平等条款劳动合同;

(四)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

(五)未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应当支付的工资外,同时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虚假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要根据劳动部门查实的情况和建议,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拒不整改的,工商部门要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的情况及建议不予年检。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纳入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系统,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岗位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依法清出建筑市场;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无经营资格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劳务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予以处罚,承担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

(三)对拒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和大宗材料款等经济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承揽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不能支付或逃匿的,由项目开发企业先行垫付,对拒不垫付的由建设部门吊销施工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降低或取消开发资质,并监督项目开发企业及时筹措资金兑付农民工工资;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企业未认真履行保后监管职责或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出现欠薪行为的,依法从担保保证金中支取农民工工资,并取消其在广元市开展担保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必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禁止当年在广元市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其它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依法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交通(含铁路、桥梁等)、国土、水利水电、通讯、电力、天然气等行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线工程等建设活动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参照本办法中建筑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农民自住建房中拖欠劳务费纠纷,各级调解组织参照本办法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最高检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黔检监字(1982)第10号“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为了明确职责,便利工作,我院对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的分工问题,又作了一次正式研究,认为凡属监狱、劳改队和劳改局管辖的就业专门场(厂)所中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一律都
按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如监所检察部门的力量不足,可根据需要统筹解决,予以充实。这样可使办理各种刑事案件有明确分工,既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又便利工作的进行。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我院电话答复废止,按此文字批复执行。



198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