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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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经二○○五年十月二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吴显国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药行业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下列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一)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二)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三)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从事直接接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
(五)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各县(市)、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具有健康检查项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
(三)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
(四)具有主治医师、主管技师或相应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建有完善的健康检查制度。
第六条具有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也可以承担医药行业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第七条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机构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布局合理、方便检查的原则,进行严格考核后确定。
第八条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出具真实的检查结果,并在10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健康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使用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和《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三)根据健康检查结果5日内对健康检查合格的工作人员发放《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四)依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健康检查费用;
(五)建立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六)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
(一)肝功能;
(二)大便培养;
(三)胸透;
(四)皮肤体征;
(五)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人员的视力和辨色力。
第十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传染病、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的需要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健康检查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患有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工作。
辨色力检查不合格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下的,不得从事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健康检查人员对健康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健康检查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申请复检。原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5日内做出复检结论。
第十三条患有伤寒、副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等传染病的健康检查人员经治疗痊愈后,其所在单位应当允许返回原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医药行业工作人员享有下列健康检查权利:
(一)有权要求所在单位组织健康检查;
(二)健康检查合格的,可以要求所在单位安排上岗工作;
(三)获得健康检查教育、培训和传染病防治的服务;
(四)参与所在单位健康检查工作的民主管理;
(五)检举和控告违反健康检查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健康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按规定安排健康检查合格人员上岗工作;
(三)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健康检查不合格人员;
(四)按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健康检查人员名单;
(五)建立健康检查人员档案;
(六)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健康检查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并详细记录健康检查人员姓名、性别、工作简历、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健康检查结果和传染病史等。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进行定期综合考评,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承担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资格。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联网监督制度,建立健康检查信息数据库,提供健康检查及相关政策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和健康检查人员所在单位的健康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机构和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健康检查的材料、档案,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出具不真实报告的,健康检查人员所在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合格后不按规定安排上岗工作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三)、(五)项,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承担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五)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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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布提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吉布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布提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李肇星阁下的邀请,吉布提共和国外交和国际合作兼与议会联络部部长阿里•阿卜迪•法拉赫阁下于2003年8月17日至23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此访是继吉布提共和国总统伊斯梅尔•奥马尔•盖莱阁下2001年访华后的又一次重要访问,必将对中吉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这次重要访问期间,李肇星部长阁下与阿里•阿卜迪•法拉赫部长阁下举行了会谈,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曾庆红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委员唐家璇阁下分别会见了法拉赫部长阁下。两国外长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吉布提共和国外交和国际合作兼与议会联络部关于建立政治磋商机制的协议》。法拉赫外长还拜会了商务部部长助理陈健,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访问取得圆满成功。

  二、双方满意地看到,建交24年来,中吉友好合作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持续发展,两国在政治、经贸、文教、卫生及其他领域的合作成果丰硕,在国际事务中相互同情和支持。

  双方一致认为,巩固和加强中吉友谊与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双方表示将努力增进政治互信,拓展经贸合作,促进人员交往,推动两国关系在新世纪继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吉方重申,将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努力,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不与台湾当局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不与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

  中方重申,赞赏吉布提为维护国家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发展国民经济所作的努力,表示愿继续为吉国家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赞赏吉为在非洲之角营造对话与和平气氛所作的努力,支持(东非)政府间发展组织在尊重独立和领土完整基础上,为公正、持久地解决索马里问题而提出的倡议。

  四、双方认为,在当前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南北差距进一步拉大,一些发展中国家处境更为艰难。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加强团结合作,共同应对挑战、促进共同发展。发达国家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方面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五、双方强调,国家无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都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双方愿继续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合作,共同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六、双方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认为反对恐怖主义要有综合战略、标本兼治,强调解决好发展和地区冲突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双方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国家、民族和宗教挂钩,愿与国际社会在反恐斗争中开展合作。

  七、双方指出,谋求和平、稳定与发展是当前非洲形势的主流。中国政府支持非洲国家成立非洲联盟和实施“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帮助非洲国家在新世纪实现振兴与发展而作出切实努力。

  八、双方谈及巴勒斯坦问题,支持实施“路线图”计划,以便在中东建立公正、持久的和平,同时为巴勒斯坦人民建立独立的巴勒斯坦国,最终实现巴以两国和平共处。

  九、双方一致认为,中非合作论坛是中非间集体对话和磋商的重要机制,将对中非关系在新世纪的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双方对论坛成立以来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相信通过中非双方的共同努力,将于2003年12月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中非合作论坛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

  十、法拉赫外长邀请李肇星外长在方便时对吉布提进行正式访问,李肇星外长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关于适当解决技工学校部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工资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关于适当解决技工学校部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工资问题的复函

1988年5月7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

劳动部:
原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关于适当解决技工学校部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工资问题的意见》(劳人培函〔1988〕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所提解决意见,请按此严格掌握执行,并注意在执行中做好思想工作。上述人员的职务工资发放时间,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职改字〔1987〕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关于适当解决技工学校部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
一些学校反映,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9元(六类工资区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下同),比其他职务系列的中级职务工资97元低了一级,矛盾较大,影响到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的稳定,需要加以合理解决。
我们意见,结合技工学校的实际,对聘为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的人员,近年来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在技术革新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学改革中有较大贡献者,这两种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工资可以进入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工资标准的第五档97元: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
3.中专、技校、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4.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的。
妥否,请批复。
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