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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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市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的卫生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管辖区域。

第四条 青岛市和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和各区(市)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称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对城乡建设规划提出卫生要求;
(二)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定点、初步设计、施工设计进行卫生学审核和卫生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卫生监督;
(四)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六条 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须经卫生监督机构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有卫生篇章,说明工程可能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存在的卫生问题及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等。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 大型建设项目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时,须委托由卫生监督机构认可的卫生专业机构编制卫生评价报告。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有卫生监督机构参加。

第十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除向卫生监督机构报送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文字资料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送有关图纸、资料,由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一)工业生产性建设项目应报送工艺流程和工艺布置图、土建设计图,以及尘、毒、噪声等职业性危害人体健康因素的防护措施的设计图纸及资料;
(二)公共场所及食品生产经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设项目应报送与卫生专业相关的设计图纸及资料;
(三)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应报送医疗污水和废弃物处理及射线防护措施的设计图纸及资料;
(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建设项目应报送水质检验报告、净水工艺设计、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设计图纸及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应根据卫生监督机构在审核初步设计时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
施工设计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改变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核意见内容的,须经卫生监督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可持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阻挠、拒绝。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须有卫生监督机构参加。对经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卫生验收认可证书。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监督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监督机构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未经卫生监督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补办有关手续或限期整改,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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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新的外资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新的外资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2]第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以下简称《投资方向》)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业已发布实施。现就贯彻执行新的外资产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投资方向》和《指导目录》是入世环境下我国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集中体现。各级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应高度重视外资产业政策执行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强化执行外资产业政策意识,加强制度措施建设,扩大外资产业政策调整范围,切实履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职责。

二、各被授权局在登记实务中应严格坚持《投资方向》及《指导目录》附件关于外资准入程序及标准的规定,对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项目(包括已列入鼓励类、允许类的服务贸易项目)及国家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准入程序另有规定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及其对外承包、受托管理等相关登记管理工作统一适用上述规定。对违反《投资方向》规定审批的项目,登记机关一律不予登记。

三、各被授权局要组织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同志认真学习《投资方向》和《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外资准入行政许可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做好许可程序与登记工作的衔接。

四、各地执行时以本通知附件或其他正式下发的《指导目录》内容为准。

附件:一、《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准入行政许可法规目录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外资 政策 通知



附件一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2002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

限于合资、合作,是指仅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中方相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第九条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外商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3月1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21号令发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中低产农田改造

   2. 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3. 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

   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6.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

   8. 天然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9. 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 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

   11.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二、采掘业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5.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

   6.煤层气勘探、开发

   7.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8.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9.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0.铝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1.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2.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

   4.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5.乳制品生产

   6.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生产

  (二)烟草加工业

   1.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2.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

  (三)纺织业

   1. 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 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四)皮革、皮毛制品业

   1. 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

   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1.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1.年产30万吨及以上化学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CTMP、BCTMP、APMP)和原料林基地的林木浆一体化工程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纸及纸板生产(新闻纸除外)

  (七)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2.捣固焦、干熄焦生产

   3.重交通道路沥青生产

  (八)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1.重油催化裂化制烯烃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3.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4.大型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

   5.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

   6.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7.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

   8.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己内酰胺、尼龙66盐生产

   9.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10.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生产

   11.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2.纺织及化纤抽丝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他助剂生产

   14.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5.高性能涂料生产

   16.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7.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8.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

   19.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20.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1. 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

   22. 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原药新品种开发与生产

   23.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

   24.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25.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九)医药制造业

   1.我国专利或行政保护的原料药及需进口的化学原料药生产

   2.维生素类:烟酸生产

   3.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生产

   4.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5.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生产

   6.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

   7.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生产

   8.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9.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10.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11.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12.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应用

   13.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14.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生产

   15.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6.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

  (十)化学纤维制造业

   1.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氨纶、碳纤维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粘胶无毒纺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

   3.日产400吨及以上纤维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

  (十一)塑料制品业

   1.聚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2.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

   3.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十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2.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3.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

   4.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

   5.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6.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高性能复合材料、特种玻璃、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

   8.新型建筑材料生产(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

   9.非金属矿深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十三)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宽厚板生产

   2.镀锌及耐高腐蚀性铝锌合金板、涂层板生产

   3.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4.废钢加工

  (十四)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生产

   2. 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冶炼(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3. 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4. 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5. 稀土应用

  (十五)金属制品业

   1.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制造

   2. 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设计、制造

   3. 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

  (十六)普通机械制造业

   1. 三轴以上联动的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制造

   2. 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设备制造

   3.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4. 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5. 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6. 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7. 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

   1. 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牧草、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运输、加工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2.设施农业设备制造

   3.农业、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发动机设计与制造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7.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8.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9.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10.长距离调水工程的调度系统设备制造

   11.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12.食品行业的高速、无菌灌装设备、贴标机等关键设备制造

   13.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14.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15.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16.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17.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18.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19.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20.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21.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22.铁路大型施工及养护设备设计与制造

   23.园林机械、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24.城市环卫特种设备制造

   25.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26.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27.8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制造

   28.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45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

   29.火电站脱硫技术及设备制造

   30.薄板连铸机制造

   31.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2.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33.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34.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35.电子内窥镜制造

   36.具有高频技术、直接数字图象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制造

   37.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的制造

   38. 单采血浆机制造

   39. 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40.药产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41.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42.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

  (十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

   2.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制造

   3.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柴油机涡轮增压器、柴油车机外排放控制装置、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组合仪表、专用高强度紧固件

   4.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他汽车电子设备系统制造

   5.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盘式制动器

   6.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制造

   7.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桥梁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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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7]50号


局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测绘局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国家测绘局副局长宋超智同志任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吴兆琪、副主任李烨(兼服务中心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局所属各单位要成立节能减排工作小组,负责开展资源节约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层层落实节约资源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节约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兑现奖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节约资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人人有责任、人人有任务、切实把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的工作局面。

二、找准问题,明确任务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务院节能减排的要求、措施和目标,结合单位实际,按照“严、细、实”的管理作风,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和排查,找准节能减排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要及时抓住国务院对节能减排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这个机遇,规划节能目标,实现节能改造,力争使单位的节能管理、节能设备和技术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推行电子政务,降低行政成本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办公网络建设,大力推行政务信息化,办公无纸化。要充分使用网络办文办会,减少公文数量和纸质文件的印发,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注重会议实效;要对工作流程进行再造整合,减少各种环节,使行政管理层次清晰精确,提高行政效能;要严格经费预算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水电、办公、会议、车辆等经费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费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四、开展节能改造,降低水电消耗

各单位要抓好建筑物采暖、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使用节能装置或设备。积极推广高效节电型灯具,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安装延时或感应等自动控制开关,防止“长明灯”现象;尽量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电热水器等办公设备的待机电耗,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源,节约电能消耗;推广感应式水龙头,使用节水型产品,降低水资源消耗。

五、严格温度标准,减少空调能耗

除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图库等场所外,各单位在夏季和冬季,要尽量减少使用制冷和取暖设备,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要加强对空调设备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采用空调通风系统智能控制、变频调速、除湿等节能技术与产品,优化节能控制技术,降低空调用电负荷,提高空调能源利用效率。

六、加强公车管理,降低车辆耗费

各单位要及时报废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燃油定额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支;认真落实派车登记制度,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减少车辆空驶里程,降低公务用车油耗;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从严控制购置大排量公务车,除外业车辆外,原则上五座以下公务车排量控制在1.8升以下。

七、减少公务费用开支,注重新建项目节能

各单位要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采购和领用制度,耗材要实行专人管理、以旧换新、杜绝浪费,提倡双面用纸,注重信封、复印纸再利用,尽量减少使用纸杯等一次性用品,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一次性笔的使用量。差旅费、交通费要实行定额管理,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加强办公电话管理,提倡简短通话,养成使用IP电话的习惯,努力降低公务开支。要积极推广和应用节能降耗新技术,建设节能、节水、节电、节地、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低能耗绿色建筑;要加强办公楼、会议室的装修控制和管理,杜绝超标准过度装修。

八、建立长效机制,营造节约氛围

各单位要制定更加细化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和制度,建立节约资源的计量、记录、报告、奖惩等管理制度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节能降耗信息统计公示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的宣传节能减排和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引导职工正确认识国情,增强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节能减排的部署上来,自觉成为节能减排的宣传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形成“人人节约、时时节约、事事节约”的良好氛围。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