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8:49   浏览:8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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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德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保护区,下同)湿地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下同)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湿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护区内湿地保护、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禁止在保护区湿地范围内挖沟、筑坝、开垦、采砂、取土、放牧、烧荒、砍伐树木、采集植物和非法猎获野生动物等行为。



第五条 在保护区湿地内从事勘查、道路、水利、电力和通讯等生产活动需占用或者征用湿地的,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龙王庙和东北泡子核心区湿地中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违法开垦的耕地应当有计划退耕还湿。



第七条 保护区实验区内禁止过度捕捞、无计划收割芦苇。



第八条 保护湿地水资源, 保证湿地生态用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排放湿地内水资源。



第九条 禁止破坏保护区湿地内鱼类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第十条 禁止向保护区湿地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向保护区湿地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及有毒、有害气体。



第十一条 除专职管理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员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退耕还湿。保护区核心区现有居民,由当地政府或者所在单位负责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并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方法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的成果副本交保护区管理局存档。



第十四条 违反保护区湿地保护有关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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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统一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开支标准和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统一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开支标准和制度的通知

1986年4月11日,财政部

目前,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执行的一些涉及个人待遇方面的开支标准和制度很不统一,有的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规定,有的执行北京市财政局的规定,相互攀比,就高不就低,影响很大,造成财务管理上的混乱。为了统一有关开支标准和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凡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的规定制定的涉及个人待遇方面的开支标准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范围明确包括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的,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执行,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文件直接发送给有关主管部门。除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不再执行北京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4]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办:

  2005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确保“两节”期间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做好2005年元旦、春节节日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全国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坚决打击利用节日进行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元旦、春节之前,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旅游城市和景区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进行一次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和违法经营活动。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总结历次节假日期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两节”期间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及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总体方案,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那些容易在“两节”期间出现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作为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并做好事先分析、安排和部署工作。

  四、要加强农村市场的监管工作。“两节”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的作用,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乘机流入农村市场,危害广大农民的利益。

  五、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重点旅游城市、景区景点、服务单位以及食品市场供应单位的食品监督管理,做好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对病人予以救治,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两节”期间,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诚信和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倡导守法诚信经营,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增强企业自律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失信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市场信用环境。

  七、要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前安排好节日值班,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及时上报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处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010)68316825
  传真:(010)6831090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