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33:59   浏览:8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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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通知

建标〔2010〕7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电监会各派出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修订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1997年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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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3]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江西省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切实强化西部地区基层政权执政能力建设,规范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巩固执政基础,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对加快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确保边疆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将中央对西部地区基层干部的关怀落到实处。

附件: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6月19日



附件: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切实加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执政能力,规范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改善西部地区乡镇党委、政府、人大机关办公条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

第五条 省级财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六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分配对象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吉林、湖南、湖北、海南、江西等省经国务院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市(自治州)。

第七条 财政部分配西部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采用因素法,并考虑对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财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西部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按照当年实际下达数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西部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预算。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下达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时,应当以经审定批准的县级财政部门申报的年度项目投资额为基础,同时考虑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下达县级财政部门;11月30日前,提前向县级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预算。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实行中央、省、县分级管理。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有关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汇总编制省级三年项目规划,依据省级三年项目规划批复县级申报的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县级三年项目规划,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依据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项目和下达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预算,组织乡镇实施项目。

第十二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用于改善乡镇党委、政府、人大机关办公条件。具体包括:

(一)改建、扩建、维修办公用房。

(二)购买办公家具、基本办公设备、采暖设施等。

第十三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支出、投资经商办企业,以及购置交通工具、移动电话和其他与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依据程序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高效、结果横向可比的原则,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管理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情况,以及所辖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六条 对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2〕28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布隆迪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1月6日 生效日期1972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第二条 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将按着两国在本协定签字之日现行有效的以及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将要生效的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对有关服务和产自对方的商品的关税和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毗连国家的优惠和便利。

  第四条 有关缔约双方之间贸易业务的支付将以可兑换的外汇办理。

  第五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时,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使用中文和法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布隆迪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姬 鹏 飞           辛巴纳尼耶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