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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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济南市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十日

济南市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其有效正常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为防治水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水的设施。

  第三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是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内市属以上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区属以下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工程项目,均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水污染处理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七条 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操作和管理,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规章制度,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须将其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存档,并于每季度末的前十五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报表。

  第九条 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处理的水量应当与相应的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相符。

  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厂生的污泥,应当妥善处置,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条 建有污水处埋设施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测能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对处理后的水质进行监测。暂时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除做好感官项目情况的记录外,可委托市、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设施需暂停运转、拆除、闲置、报废或改造的,须提前一个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接到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复,经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行,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行,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停止排放污水,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二)保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治理效果显著的;

  (三)对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和设备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有发明创造的;

  (四)举报擅自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停止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拒绝和妨碍检查人员工作或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处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处罚时应制作处罚决定书。罚款应当全部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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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规则》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规则》的通知

1987年4月13日,交通部

我部于一九八三年二月颁发的《港口建筑设备管理暂行规则》,对加强港口建筑设备维修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使港口建筑设备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反映较好。一九八六年六月、十月部两次组织上海、黄埔、青岛、大连港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在暂行规则的基础上拟订出《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规则》讨论稿,提交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在烟台召开的“交通部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根据国家经委经厅设〔1986〕24号文的规定,再次进行了修改。现将重新修订的《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规则》随文颁发,并从文到之日起施行。部于一九八三年发布的《港口建筑设备管理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附: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港口建筑设备是港口装卸运输生产、辅助生产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保证港口建筑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港口生产安全优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港口建筑设备包括:码头仓库、贮仓、堆场、栈桥、港池、航道、船闸、系船浮筒、护岸、防波堤、修造船建筑物、客运设施、油罐及管道、铁路、公路、桥涵、机械轨道及设备基础、给排水设施、辅助建筑及构筑物等。
第三条 港口建筑设备的管理应贯彻执行以预防为主、修理和更新改造相结合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养护,计划修理”的要求,抓好“管、用、养、修”的每个环节,提高设备的技术状况,使其充分发挥使用效能。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沿海港口,是处理港口建筑设备管理工作的准则,必须认真遵循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港必须设置在主管局长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和领导全港建筑设备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1.掌握全港主要港口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
2.根据本规则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各港港口建筑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和健全以经济技术责任制为中心的各种管理制度。
3.组织对港口主要建筑设备定期检查及测定工作,编制年度大修、维修计划,并督促实施。
4.组织大修工程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参加更新改造和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
5.组织制订及审查港口建筑设备的安全使用规程,并督促检查其实施。
6.负责大修、维修定额的管理。
7.负责仲裁港口建筑设备大修、维修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中的技术纠纷和审定港口建筑设备技术状况。
第六条 生产业务部门是港口建筑设备的直接使用者,在生产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类建筑设备的安全使用规程及有关规定。在制定港口生产计划及有关生产业务规程时,必须有保证港口建筑设备大修、维修计划完成的措施和相应的办法。
第七条 各港应有计划地配备并采用各种形式,培养港口建筑设备管理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以提高专业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三章 保养管理和维修
第八条 各级专职部门必须保证完成建筑设备的养护维修任务。
第九条 为了做好建筑设备的养护工作,维修养护部门要做到勤观察、勤检查、勤保养。应对各项建筑设备按不同技术状况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损坏的建筑设备应分别轻重缓急,尽快加以修复,避免损坏程度扩展。
第十条 经常性保养管理工作,是使建筑设备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况的基本手段,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港口主要建筑设备保养管理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修理工程按照建筑设备的损坏情况,分为下列三种:(1)维修;(2)大修;(3)临时修理。
第十二条 大修系指建筑设备损坏程度比较严重,通过维修已不能恢复其正常状况或已不符合使用要求,需要进行全面修理或加固(港口主要建筑设备大修工程标准见附录二)。
技术状况不良,生产工艺落后,已不符合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建筑设备,应结合更新改造进行大修。由于规划或生产上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移地大修。使用条件较差的辅助建筑,在大修时可考虑予以改善。
第十三条 临时修理系指年度计划外临时增加的项目或事故修理。临时修理项目的费用,均单列专款解决。
第十四条 维修系指为了保持建筑设备的原有技术状况所进行的局部的维护性修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设备正常大修理的需要,大修理基金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控制安排,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结合大修进行改造的设备,其大修费用可同折旧基金合并使用。设备大修理基金是专项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属于港务费列支的港口建筑设备的维修、大修费用,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计划,经计划财务部门综合平衡后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通过对建筑设备的定期检查,各港设备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下年度的大修、维修年度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于十一月底以前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工程项目按上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实施。年度大修、维修总结于次年一月底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大中型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的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和设备管理的要求,要参与更新改造和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和使用部门要建立设备验收交接制度。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好验收关,验收文件未经设备管理部门签字,使用部门不予接收使用,财务部门不予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四章 检查、鉴定和资料管理
第二十条 对主要建筑设备每年必须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和鉴定,以了解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评定技术等级,确定下年度维修项目。每年的汛期、雨季和洪水、台风季节前后,应组织对重点建筑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对主要建筑设备必须进行沉陷、位移、倾斜等长期的定点定期观测,分析了解其详细的技术动态,积累掌握第一手资料。
对技术状况不良及发现有危险的建筑设备,要进行必要的测试工作,随时掌握其技术状况,及时作出判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备的鉴定分下列三种:
(1)荷载鉴定;(2)危险建筑鉴定;(3)报废鉴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备应按规定的荷载使用。对技术状况不良和超过使用年限的建筑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荷载定额。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建筑设备结构变异,出现破损或地基沉陷、位移等严重现象时,应及时做出鉴定,如属危险建筑,应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设备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办理报废;
(1)主要结构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的。
(2)超过使用年限,建筑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不良,无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
(4)因改造或扩建工程需要拆除的。
第二十六条 观测和鉴定时所作的标志及设施,应妥善保护。因鉴定而使建筑设备受损部分,必须及时恢复完好。
第二十七条 在荷载鉴定、危险建筑鉴定完毕后,应填写鉴定书,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报废鉴定的申请程序,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观测及鉴定等所发生的费用均在修理费项开支。
第三十条 加强建筑设备现有资料和历史资料的收集,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和主要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卡片,认真做好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技术分类标准
第三十一条 为便于掌握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对建筑设备应进行技术分类。建筑设备共分四类。分类标准:
1.第一类建筑设备:
(1)技术状况良好;
(2)全部结构养护完好,附属设备齐全;
(3)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符合生产要求。
2.第二类建筑设备:
(1)技术状况正常;
(2)部分结构薄弱,附属设备较差;
(3)基本上能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并能正常进行生产。
3.第三类建筑设备:
(1)技术状况不良;
(2)主要结构损坏,附属设备残缺不全;
(3)已不能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必须减载或限制使用。
4.第四类建筑设备:
(1)技术状况恶劣;
(2)主要结构严重损坏;
(3)已处于危险状态,不能使用。
(码头、仓库、堆场等主要建筑设备的技术分类标准细则见附录三)。
第三十二条 对技术分类标准的几点说明:
1.技术分类标准中的各项,只要有任何一项不能达到该类标准时,应作降级处理。
2.正在进行修理或计划修理的建筑设备,应按修理前的状况分类。
3.维修后的建筑设备技术类别按照分类标准的规定办理。
4.其它建筑设备可根据上述的分类原则,进行技术分类,由各港自行掌握。
第三十三条 码头、仓库、堆场等项主要生产建筑设备的技术状态分类情况和港池、泊位水深资料,应与年度维修工作总结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奖励、惩罚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交通部将不定期举行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对建筑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章使用,玩忽职守造成设备责任事故者,对失职造成设备严重失修、技术状况严重劣化的单位领导和责任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港及基层单位的领导必须重视港口建筑设备的管理工作。在对企业进行考核评议时,按如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考核:
1.港口建筑设备管理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及技术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健全情况。
2.港口建筑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3.港口主要建筑设备的四项考核指标:
(1)完好率;
(2)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3)维修费用率;
(4)一、二类设备比重。
(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录四)。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港口铁路、公路、桥涵、航道、浮码头的囤船、修造船建筑物、给排水设施及工业和民用建筑等设备的管理,参照各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授权交通部海洋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交通部颁发的《港口建筑设备管理暂行规则》即行废止。

附录一:港口主要建筑设备保养管理要求
1.固定码头
(1)要根据设计或核定的安全荷载、船型、车型、机型和有关操作规程使用,严禁超负荷。在特殊情况下,确需超负荷使用时,应对码头的负荷能力进行校核,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报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2)对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及重件等特种货物的装卸和堆存,除专用码头外应采用临时保护措施,保证码头结构或面层不受损伤。
(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码头上未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意打洞、凿眼及安装任何固定设备,保证码头结构的安全及完整性。
(4)码头上的系网环、护舷锚链、梁、柱、桩等处一律禁止系带船舶。
(5)对码头上的系船柱、系船环均需按规定负荷使用。船舶靠离码头时,其速度和角度必须符合码头安全使用规程。
(6)码头护舷及锚固铁件撞坏或松动后,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未修复前应采用临时措施,保证船舶靠泊安全。
(7)码头面层应保持清洁。所有泄水孔、轨道槽、伸缩缝内,均应及时疏通、清扫、避免垃圾堵塞。
(8)码头如有变位、裂缝、掉块及露筋等现象,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修复。
(9)木码头、木引桥上的面板、梁、桩等构件,应经常注意检查结构有否松动、腐朽,并针对损坏程序及时修换和作防腐处理。
(10)对钢结构的码头要制订定期防腐蚀措施。
(11)码头上设置的系船柱、系船环、爬梯等设备,应定期做好除锈、油漆等保养工作。
(12)码头上设置的起重机轨道和铁路轨道,应定期测量轨距及标高,并将测量结果归档备查,发现问题,要加强观测并及时处理。
(13)码头泊位水深应经常达到维护要求,定期测定和维护。
(14)杂货码头前沿必须设置护轮坎,如有损坏及时修理,并保证颜色醒目。
2.浮码头
(1)要按照设计或核定荷载、船型使用,严禁超载。码头前沿应保持规定水深,防止囤船搁浅,钢筋混凝土囤船应参照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养护。
(2)装卸有腐蚀性的货物(如化肥、烧碱及食盐等)时,除专用码头外,均应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保证码头结构或面层不受损伤。
(3)码头上所设系船柱,不得超负荷使用。非系船设备一律禁止系船。
(4)码头舱内要保持清洁干燥。对码头舱应经常进行清扫,勿使积有污水及垃圾。每逢雨、雪后,应检查清理一次。天气晴朗时,应将舱盖打开,以便通风干燥。
(5)浮桥的梁、板、桥座、撑杆、支座及联结构件等处,应随时清除垃圾、污垢,以防止腐蚀。
(6)码头、引桥等的钢结构部分,要定期进行检查、除锈、油漆等养护工作。
(7)码头、引桥上木质面板等构件,应经常注意检查,如有松动、腐朽现象,要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3.系船浮筒。
(1)系船浮筒应经常进行位置测定,防止移位,以保证船舶停靠安全。
(2)系船浮筒应按规定船型使用,浮筒区域水深应保持其维护水深。
(3)系船浮筒应定期进行水下检查。发现锚链卸扣等联结设备损坏,要及时更换,并做好除锈、油漆等养护工作,或采用电化学防腐措施。
4.护岸
(1)护岸应按照核定荷载及安全使用规程使用,严禁在护岸地区范围内超载。
(2)随时注意检查护岸的沉陷、结构变形及砂土的流失情况,并及时进行修补。
(3)对于浆砌块石护岸,应及时修补其开裂砌缝,防止石块松动。挖泥时应保证在护岸稳定的情况下进行。
(4)在汛期,应对护岸进行观测。常年被冲刷的护岸尤应注意避免发生滑坡,要作好必要的应急措施。
5.防波堤
(1)防波堤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特别是在台风季节前,应认真检查,及时修补,以免扩大。在台风过后,对基床、护堤石和上部建筑的稳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如有变化,应及时处理。
(2)疏浚时要保证防波堤的稳定。
6.港池、航道及锚地
(1)港池、航道及锚地应定期进行检测,对达不到维护水深的区域应及时疏浚。
(2)施工船舶应在指定区域内挖泥、排淤,未经许可一律禁止在港池、航道锚地乱抛乱排。
7.油罐及管线
(1)油罐、罐区、管线、管沟和支架区域应保持干净和排水畅通。
(2)油罐的呼吸阀、安全阀、活动罐顶、排水阀和管线的伸缩部件、支架等要经常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3)油罐、管线的保温层及防腐处理要保持完整。对渗油、漏油部位要认真观察,及时处理。
(4)每年对油罐和管线要进行一、两次技术状况普查。在春季和雨季尤应注意对重要和危险区域的设备进行检查。应定期观测油罐和管线主要支架的沉陷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找出原因,研究处理。
8.仓库及辅助建筑
(1)仓库应按核定的技术荷载定额堆存货物,严禁超载使用。
(2)仓库结构未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开门,打洞和拆墙等。
(3)仓库及辅助建筑在使用中应经常注意观察,如发现屋面漏雨、地坪开裂及渗水等损坏情况,应及时进行检查修理。
(4)屋面除设计有特殊考虑外,不得堆存货物和凉晒物品,禁止无故上人和用作其他工作场所。
(5)天沟、落水管及水斗内应经常保持畅通完好,每年雨季前后应彻底检查,并做好养护工作。
(6)钢结构的屋架、梁、柱等构件应经常检查,定期养护。
(7)木结构的屋架、梁、板、柱等构件应经常检查,如有断裂、腐朽及虫蛀等情况发生,应及时修补并采取根治措施。
(8)钢筋混凝土结构如有掉块、露筋、断裂、预埋铁件松动、外墙粉刷剥落及砖砌灰缝损坏等情况,应及时修补。
(9)瓦楞白铁屋面和墙应经常检查搭接,钉眼处有无腐蚀及油漆剥落等现象,根据损坏程度。及时进行修补,并要定期进行全面油漆。
(10)门窗敞开时,应用风钩挂牢,发现小五金零件及玻璃等损坏失落,应修理装备齐全。仓库门滑道、轮轴和铰链等附件应保持清洁润滑,按时注入润滑油,防止锈涩。
(11)对受潮汐影响地区的港口,仓库及辅助建筑,在汛期前后均应按照防台,防汛有关规定执行,在雨季前后应注意检查,做好抢修措施。
(12)仓库和辅助建筑物附近一米范围内严禁堆存货物。
(13)不准进入库内的机械一律禁止入库。进行库内作业的机械不得碰撞门、墙、柱,如发现损坏要及时进行修补。
9.堆场、道路、给排水及管沟
(1)港区内堆场、道路,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养护,保持面层结构完整、平坦、整洁、不积水。
(2)混凝土和沥青面层的堆场、道路上,不得拖曳重件、硬底货物及行驶铁轮车辆。如需行驶覆带式机械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加大转弯半径,减速行驶。
(3)混凝土堆场、道路上的伸缩缝,发现剥落应及时修补灌缝。路缘石发现松动、脱落,应以细石混凝土重新补砌。
(4)煤渣及泥结碎石堆场、道路,应经常检查养护,面层如有松散损坏,应及时利用同类材料进行整修补平。
(5)给、排水及消防管道应保持畅通,在防冻、防台及暴雨前后,应切实进行检查,做好防护措施,防止冻裂、堵塞。给水及消防水管系统应定期做好水压试验。检查井及管沟内要定期清除沉积物,暴雨前后必须进行彻底检查。
(6)堆场内的进水口、检查井盖、明沟等处禁止堆放货物,便于疏通修理,保证排水畅通。
10.其它:
(1)未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一律禁止在港区水域内抛填土石方或垃圾及擅自扩充土地。
(2)防汛工程中设置的堤岸、挡水墙、防潮闸门、抽水泵、泵站等设备,要按照有关防汛规定执行,确保防汛设施的完整、齐备。
(3)港区内设置的固定观测点,应妥加保护,不得任意拆毁和堆放货物,如发现移动或损坏应及时处理。

附录二:港口主要建筑设备大修工程标准
----------------------------------------------------------------------
建筑设备名称 | 大 修 标 准
------------------------|--------------------------------------------
| | 1.基床20%被淘空;
| 重 力 式 | 2.墙身30%修理或更换;
码 | | 3.胸墙50%修理或更换
|----------------|--------------------------------------------
| 高桩承台 | 1.基桩10%(占前排桩数)加固或补桩;
| 梁 板 式 | 2.纵横梁30%修理或更换;
| 框 架 式 | 3.面板50%修理或更换。
|----------------|--------------------------------------------
| | 1.板桩10%修理或更换;
头 | 板 桩 式 | 2.导梁、锚锭、拉杆10%修理或更换;
| | 3.帽梁、胸墙30%修理或更换。
------------------------|--------------------------------------------
| 1.屋面全部翻修;
| 2.屋架结构50%以上换新;
仓库及其它房屋建筑 | 3.砖墙50%以上拆除重砌;
| 4.柱30%以上拆除换新;
| 5.全部地面加高、降低或重建。
------------------------|--------------------------------------------
堆场及道路 | 1.翻修面积在50%以上;
| 2.全部地面加高或降低。
------------------------|--------------------------------------------
| 1.罐顶或罐底全部更换;
油 罐 | 2.罐壁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 3.罐内排架更换二分之一以上;
| 4.罐内加温管全部更换。
----------------------------------------------------------------------
说明:建筑设备每次修理工程如有一项达到上述标准即属大修工程项目。

附录三:港口主要建筑设备技术分类标准细则
--------------------------------------------------------------------------
类别| | |
| 第 一 类 | 第 二 类 |
名称 | | |
----------|----------------------------|------------------------------|
|1.主要结构及构件完好无 |1.主要结构及构件基本完 |
|损,钢质结构及构件的腐蚀量 |好,钢筋砼构件表面略有破损 |
固 |不超过设计允许值。 |和裂缝,但不露筋,砼构件有 |
| |裂缝及缺角掉块,但不超过总 |
定 | |构件的10%,主要钢质构件中 |
| |腐蚀量略超过设计允许值的构 |
码 | |件数不超过10%。 |
|2.变形与位移不超过设计允 |2.变形与位移局部略行超过 |
头 |许值。 |设计允许值,但已基本稳定。 |
|3.护舷、系船柱、系船环、护|3.附属设备局部略有损坏, |
|轮坎、电缆廊道及前沿给排水 |但基本上符合使用要求。 |
|等附属设备齐全完好。 | |
|4.按设计荷载正常使用。 |4.基本上能按设计荷载使 |
| |用。 |
--------------------------------------------------------------------------
--------------------------------------------------------
|
第 三 类 | 第 四 类
|
----------------------------|--------------------------
1.主要结构及构件有损坏, |1.主要结构及构件有严重
钢筋砼构件有较多掉块及露 |损坏。
筋,砼构件有破坏及断裂,主 |
要钢质构件中腐蚀量超过允许 |
值的构件数不超过30%。 |
|
|
2.变形与位移已超过设计允 |2.继续有显著的变形与位
许值,且在缓慢进行。 |移,影响安全生产。
3.附属设备普遍损坏影响船 |3.不能继续使用。
只正常靠泊和机械行驶。 |
|
4.必须降低原规定荷载使 |
用。 |
--------------------------------------------------------
续上表
--------------------------------------------------------------------------
类别| | |
| 第 一 类 | 第 二 类 |
名称 | | |
----------|----------------------------|------------------------------|
|1.主要结构完好无损,引 |1.主要结构基本完好,尚无 |
浮 |桥、浮桥和囤船等主要结构无 |显著变形及裂缝。 |
|变形扭裂等现象。 | |
| |2.舱面局部有损裂和轻度渗 |
码 |2.舱面平整完好,船壳、船 |水情况,船壳、船底钢板厚度 |
|底钢板厚度正常,油漆良好, |比较正常,局部有锈蚀,油漆 |
|无渗漏现象。 |剥落等现象。 |
头 |3.护舷、系船柱、通风洞、 |3.护舷、系船柱等附属设备 |
|舱盖、安全栏杆等设备齐全良 |局部略有损坏。 |
|好。 | |
|4.按设计荷载使用。 |4.基本上能按设计要求使 |
| |用。 |
----------|----------------------------|------------------------------|
|1.主要结构及构件完好无 |1.主要结构及构件基本完 |
|损。 |好。 |
仓 |2.屋面不漏雨、地面平整完 |2.屋面有局部轻微渗漏,地 |
|好。 |面基本完好。 |
库 |3.室内外排水畅通,照明及 |3.室内外排水基本畅通,照 |
|防汛设备良好齐全。 |明及防汛设备基本良好。 |
|4.按规定荷载使用。 |4.基本上能按规定荷载使 |
| |用。 |
--------------------------------------------------------------------------
--------------------------------------------------------
|
第 三 类 | 第 四 类
|
----------------------------|--------------------------
1.主要结构损坏,局部出现 |1.主要结构严重损坏
变形、裂缝。 |
|
2.舱面出现大面积损坏,有 |2.舱面普遍损坏,使用时
严重漏水。船壳、船底钢板厚 |有断裂及下附的危险,船
度20%严重锈蚀,全部油漆剥|壳、船底钢板普遍锈烂,囤
落。 |船有随时下沉的危险。
3.护舷、系船柱等附属设备 |3.不能继续使用。
普遍损坏。 |
|
4.限制使用。 |
|
----------------------------|--------------------------
1.主要结构及构件有损坏。 |1.主要结构及构件损坏严
|重。
2.屋面渗漏较严重,地面局 |2.屋面开裂、严重漏水,
部破碎、下沉。 |地面破碎。
3.室内外排水部分损坏、堵 |3.不能继续使用。
塞,照明及防汛设备残缺不全。|
4.必须降低原规定荷载使 |
用。 |
--------------------------------------------------------
续上表
--------------------------------------------------------------------------
类别| | |
| 第 一 类 | 第 二 类 |
名称 | | |
----------|----------------------------|------------------------------|
|1.基础良好,高级面层(混 |1.基础较好,高级面层有局 |
堆 |凝土、沥青、混凝土及钢筋混 |部破裂现象,有小坑洼。有基 |
|凝土块)构结平坦完整。 |础的普通面层,表层比较平整。 |
| | |
| | |
|2.表面泄水畅通,排水系统 |2.表面泄水基本正常,排水 |
场 |齐全。 |系统尚好。 |
|3.按设计荷载使用。 |3.基本上能按设计荷载使 |
| |用。 |
----------|----------------------------|------------------------------|
油 |1.罐体及罐基完好无损,基 |1.罐体及罐基基本完好,变 |
|本没有变形。 |形均在允许值范围内。 |
|2.无渗漏。附件及保温或防 |2.略有渗漏。附件及保温或 |
|腐结构齐全完好。 |防腐结构基本完好。 |
罐 |3.确保安全使用。 |3.基本上能保证安全使用。 |
| | |
--------------------------------------------------------------------------
--------------------------------------------------------
|
第 三 类 | 第 四 类
|
----------------------------|--------------------------
1.高级面层多处破裂,基础 |1.基础严重沉降,面层大
垫层外露,有基础的普遍面层,|面积破坏。
基础有沉降,面层损坏比较严 |
重。无基础的简易面层,尚坚 |
实,但不平整。 |
2.局部排水系统损坏阻塞, |2.排水系统遭到破坏,积
有积水现象。 |水严重。
3.限制使用。 |3.不能使用。
|
----------------------------|--------------------------
1.罐体及罐基存有隐患,局 |1.罐体及罐基有严重损
部变形超过允许范围。 |坏,存在事故危险。
2.局部渗漏。附件及保温或 |2.渗漏严重,不能使用。
防腐结构残缺不全。 |
3.通过采取措施,尚能安全 |
使用。 |
----------------------------------------------------------

附录四:港口主要建筑设备的四项考核指标
一、完好率
完好泊位天数
1.码头泊位完好率=----------------×100%
总泊位日历天数
完好平米天数
2.仓库及堆场完好率=----------------×100%
总平米日历天数

注:1.是指码头泊位完好天数占日历天数的比重。
2.完好泊位是指触靠泊装卸的泊位数,如码头局部在修理时不影响靠泊使用的仍可作为完好泊位。
举例:如某港共有10个泊位,全年有1个泊位因损坏修理5天,1个泊位修理10天而不能靠泊装卸,另有2个泊位虽有局部修理但未影响靠泊使用,其
8×365+1×360+1×355
码头泊位完好率=----------------------------------×100%
10×365
=99.6%
二、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全年实际完成大修理项目数
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年度计划大修理项目数
×100%
注:是指全年实际完成大修理项目占全年计划大修理项目的比重。
三、维修费用率
设备维修费用
维修费用率=------------×100%
总成本
注:设备维修费包括大、维修和日常养护的全部费用。
四、一、二类设备比重
一、二类设备数量
一、二类设备比重=----------------×100%
设备总数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二〔201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中明确指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强化综合监管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途径。强化综合监管,就是要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突出标本兼治、源头治理、远近结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

2.强化综合监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目前一些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还未彻底解决,综合监管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二、切实把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以事故多发、易发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努力推进、加快实现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4.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增强综合监管工作的效能;坚持综合协调、重点推进,统筹把握区域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和重点工作。

三、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体系

5.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本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

6.切实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文件印发),抓紧制定完善本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安全监管职责全覆盖,消除监管空白。省、市、县三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要于2011年底前全部出台。

7.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划、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督促检查和考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统计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重要建议和协调解决跨地区、跨行业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等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8.强化对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统筹把握。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评估,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的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研判、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发展趋势,向本级政府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9.构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重要事项协调制度、控制指标通报考核制度、联合督导制度、联合约谈制度等,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形成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推进行业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以道路客运安全为重点,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督促相关部门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和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强化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建立道路安全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严格查处超员、超速和非法载客行为。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活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

11.以“四区一线”水域、“四客一危”船舶为重点,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交通海事、农业等部门严格落实水上运输企业适任船员配备和渡船签派等制度,以“四区一线”水域(渤海湾水域、舟山群岛海域、琼州海峡水域和西南山区的内河水域以及长江干线水域)、“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和危险品船舶)为重点,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船舶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超载、非法渡运等非法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创建“平安渔业”活动,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12.以防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建设、交通、水利、铁道、电力等部门严格施工资质行政审批,加强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以防坍塌、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加强安全隐患监督检查,特别要对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要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和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3.以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为重点,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理,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新开工建设工程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为重点,持续组织开展排查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等隐患的专项治理,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分级挂牌督办。

14.以整治“四超”“三违法”为重点,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严厉整治“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以危险作业工房的建筑结构、危险工序的防护、监控设施、民爆专用生产设备为重点,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并督促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5.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指导推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继续推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化,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水上运输企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化,铁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标准化,民航运输企业安全审计标准化,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标准化以及水利、军工、民爆、电信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安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16.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动态监控试点工作,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在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的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凡未安装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要求,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和通过定期审验。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

17.推进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会同农业、交通运输部门推动在海洋运输船舶和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其中海洋运输船舶在2012年底前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装率达到100%;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在2012年底前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装率达到80%。

18.推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会同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快推进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在专用运输车上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推动在炸药现场混装车上加装安全监控装置,2012年底前完成。

19.推进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会同质检部门共同推动在大型起重机械上安装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2011年开始试点,在铁路、公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领域)的有关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进行试点,重点推动在320吨米以上的架桥机、315吨米以上的塔机和4000吨米以上的电站塔机上安装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2012年在全国推广应用。

六、强化行业安全准入,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20.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积极协调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配套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21.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督促指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管理部门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七、强化政策引导,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22.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各项经济政策。督促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公路、水运、铁路、建筑、军工、民爆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及时、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研究推动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23.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产业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4.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鼓励企业加大安全设备投资,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八、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25.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通报考核制度。推动地方各级政府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绩考核中,严格执行控制指标“日报告、周调度、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强化指标实施和工作绩效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抓紧制定“十二五”安全生产综合控制指标体系和年度执行规定。

26.完善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要指导、推动和支持各行业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督促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依法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要完善与相关部门、企业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安全生产救援工作机制,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和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协调救援能力。

27.严格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查处。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8.严格执行事故联合督导和通报制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要求,事故发生后,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赶赴现场,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做好事故查处工作,并联合有关部门及时发出通报。

29.严格执行事故联合约谈制度。针对发生重大事故或多起较大以上事故的地区,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中央或省属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企业负责人,共同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30.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要求,切实落实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对牵头组织调查处理的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严格按照督办程序,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事故调查结案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