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通知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通知
市政府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业经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在执行任
务时,应佩戴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
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绿化巡查员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绿化巡查员和市容环境
卫生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带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附件:陈向远同志在市人大常委会上作的关于提请修改上述法规条文的报告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1983年12月27日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市函[2001]2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现将《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通知
为了加快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建立,使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现就有关总是规定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文件(人发[2001] 5号)的精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有关协会可以按照专业划分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主报主管机构批准后,成立相应的筹备机构。并向建设部报批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筹备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⒈在本专业领域拟开展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的报告(包括必要性、基本条件、总体设想(机构、法规、考试及计划安排));
⒉本专业注册工程师专业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
⒊提出考试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机构设置名称统一称谓为:“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一般下设办公室或秘书室(为常设机构)及考试专家组。
三、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筹备委员会经批准后可以开展各项准备工作。
⒈对本行业执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供研究报告;
⒉组织考试与评分专家组制定考试大纲(送审稿),编写“考试题库与管理标准”;
⒊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暂行规定(送审稿);
⒋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特许资格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⒌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⒍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⒎组织专家组进行考试样题设计(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考试安排、试题的数量及试卷格式)
四、在以上工作文件达到送审稿要求后,经筹备委员会同意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上报建设部,并由建设部商人事部批准,最后由两部联合发文正式实施专业注册工程师工作。
二○○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