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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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大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改善人居工作卫生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进一步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大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并接受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促并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组织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五)组织协调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县城(镇)及各级各类卫生先进活动;
  (六)组织开展以灭鼠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八)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进行卫生效果评价,命名、表彰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市、县(区)爱卫会设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各级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实施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卫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使单位(居民区、村)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每年春秋两季全市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活动期间,应当结合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每周星期五下午为全市卫生大扫除时间。
  第十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其目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体系,明确年度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年终评定效果。
  各级爱卫会督促辖区内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单位应当定期将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向辖区爱卫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未评为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或未完成工作目标的,不得评为同级文明单位。
  第十五条 爱卫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卫生工作。
  第十六条 村(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做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的改善和村(居)民户厕、公厕的改造工作。村(居)民的户厕、公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
  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卫生规范,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三)在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场所焚烧树叶、垃圾、冥纸钱或者其它废弃物;
  (四)在楼道乱堆乱放杂物以及在楼道、室外墙体、电线杆、停车站等公共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上粘贴、书写、绘制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种广告;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六)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七)破坏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九条 医院、屠宰场等单位生产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医院、车站、港口、机场、学校(托幼园、所)、公共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吸烟区外,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二十一条 农村畜禽圈舍应当定期消毒,畜禽粪便等排泄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畜禽患病可能危及公众健康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切断人畜共患疾病传播途径,杀灭病原体。
  第二十二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携带、遛放的宠物随地便溺的,宠物主人应当及时清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符合饲养规定的宠物、畜禽和实验动物的饲养者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定期对宠物、畜禽和实验动物进行检疫和预防接种。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其经费依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单位和个人出资、政府补助的办法筹集。
  单位和村(居)民应当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的活动,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之内。
  单位和村(居)民自行杀灭病媒生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有偿消杀专业机构进行杀灭。
  第二十四条 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
  第二十五条 爱卫会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学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
  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以及卫生法规的宣传,发布宣传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六条 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
  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对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政策。
  (二)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劝导或举报。
  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标志或出示证件。
  第二十七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二十八条 爱卫会委员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九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由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爱国卫生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由爱卫会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威胁、殴打爱国卫生检查人员或者举报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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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9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9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1999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进一步整顿我国抽纱制品出口秩序,鼓励规模经营,根据我部《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7〕外经贸管发第6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1999年直接经营抽纱制品出口的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具体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一)、(三)款的有关规定,确定1999年直接经营抽纱制品出口的企业为:(一)依据96、97、98三年抽纱制品的海关统计,出口金额达到全国总金额70%的前若干家企业(名单见附件);(二)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抽纱制品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取消1999年抽纱制品直接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于1999年4月30日前继续执行完在手合同,自1999年5月1日起不得直接出口抽纱制品。
三、不能直接经营抽纱制品出口的企业如需出口,须委托附件名单所列外贸企业代理,双方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并送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备案。
四、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负责抽纱制品出口市场、价格的协调,并跟踪企业出口情况。
五、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和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抽纱制品出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对发证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对违规发证的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贸管司)。

附件一:1999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名单
1 中纺纱布进出口公司
2 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
3 北京工艺进出口集团公司
4 中国抽纱北京进出口公司
5 北京市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6 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7 天津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8 河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9 山西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0 大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11 辽宁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2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13 辽宁省辽广对外经贸集团公司
14 吉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5 中国抽纱哈尔滨进出口公司
16 黑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7 中国抽纱黑龙江进出口公司
18 上海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9 上海市丝绸进出口公司
20 上海东方国际集团家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21 上海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
22 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
23 上海东方国际集团针织品进出口公司
24 上海徐汇对外贸易公司
25 上海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浦东公司
26 上海东方亚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7 上海腾龙国际贸易公司
28 江苏省汇鸿国际集团针棉织进出口公司
29 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30 中国丝绸公司江苏进出口分公司
31 无锡中润集团有限公司
32 常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33 苏州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34 苏州丝绸进出口公司
35 吴县对外贸易公司
36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
37 南通市对外贸易公司
38 通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39 海门手帕厂
40 常熟市对外贸易公司
41 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42 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43 浙江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44 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45 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46 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47 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48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9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50 浙江省桐乡市进出口公司
51 萧山市进出口公司
52 安徽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53 安徽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54 安徽省进出口公司
55 合肥市进出口公司
56 福州市进出口公司
57 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
58 江西省进出口公司
59 江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60 济南市进出口公司
61 山东省物产进出口公司
62 山东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3 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64 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
65 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66 山东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67 山东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68 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69 山东省特艺品进出口公司
70 山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71 青岛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72 青岛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73 青岛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74 山东省针织品家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75 中艺华铭进出口公司
76 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
77 山东泰安东岳进出口集团公司
78 烟台市进出口公司
79 威海进出口公司
80 威海纺织服装进出口公司
81 威海市抽纱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82 威海同泰实业有限公司
83 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84 中国抽纱河南进出口公司
85 中国抽纱湖北进出口公司
86 湖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87 湖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88 中国抽纱湖南进出口公司
89 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湖南公司
90 中国冶金进出口广东公司
91 广东省丝绸进出口(集团)公司
92 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
93 广州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94 深圳市沙头角商业外贸公司
95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96 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
97 中国抽纱深圳进出口公司
98 深圳市龙岗区外经服务公司
99 深圳市宝安区外经发展总公司
100 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101 中国抽纱汕头进出口公司
102 广东省汕头土产进出口公司
103 广东省汕头茶叶进出口公司
104 广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汕头公司
105 汕头市南生贸易公司
106 葆祥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107 潮阳县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108 中艺汕棉进出口有限公司
109 汕尾市城区对虾养殖出口基地公司
110 东莞丝绸进出口支公司
111 广东省东莞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12 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113 潮安江东服装机绣集团公司
114 广州纺织品番禺进出口公司
115 广东揭阳试验区商业进出口总公司
116 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揭东公司
117 南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18 防城港五金矿产进出口支公司
119 广西钦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120 中国抽纱海南进出口公司
121 四川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122 重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123 中国抽纱重庆进出口公司
124 云南省茶叶进出口公司
125 西安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26 陕西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27 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8 武汉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29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30 汕尾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131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132 中纺针棉毛织品进出口公司
133 广东省茂名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34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135 汕特南海经济发展总公司

附件二:1999年被取消抽纱制品直接出口经营权企业名单
1 中纺东方贸易进出口公司
2 1101919126
3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
4 中艺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5 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6 天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7 河北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8 河北省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
9 沧州市进出口贸易公司
10 沧州市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11 献县进出口公司
12 吴桥市进出口公司
13 沈阳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4 沈阳东毛实业进有限公司
15 辽宁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16 吉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17 3100910187
18 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19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20 上海市针织品进出口公司
21 上海双腾国际贸易公司
22 上海赛科进出口公司
23 上海申隆进出口公司
24 上海华国进出口公司
25 上海杨波进出口公司
26 上海针织(集团)公司
27 上海东方泛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8 南京市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9 中国工艺品南京进出口公司
30 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31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毛针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32 苏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33 3205910024
34 南通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公司
35 镇江市对外贸易公司
36 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37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38 宁波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39 宁波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40 宁波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41 宁波市包装进出口公司
42 宁波华诚外贸发展有限公司
43 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44 中艺华甬进出口公司
45 宁波市鄞县进出口公司
46 嘉兴毛纺总厂
47 安徽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48 泉州市区对外加工装配公司
49 漳浦县对外加工装配公司
50 江西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
51 江西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52 江西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53 南昌手帕总厂
54 赣州创业工业集团公司
55 山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
56 济南外贸联合实业总公司
57 山东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58 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59 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
60 齐鲁石化公司国际事业公司
61 烟台土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62 潍坊市抽纱进出口公司
63 潍坊市轻化工进出口公司
64 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
65 烟台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66 武汉市服装进出口公司
67 湖北省国际贸易公司
68 湖南省工艺美术公司
69 湖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70 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71 湖南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72 湖南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73 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湖南公司
74 湖南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
75 湖南省进出口公司
76 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公司
77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针棉织公司
78 广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79 深圳市宝安对外贸易公司
80 深圳市宝安区外经发展总公司
81 汕特华艺进出口公司
82 汕特粤贸发展有限公司
83 汕特森源保税贸易总公司
84 广东台山市丝绸进出口公司
85 博罗县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86 梅州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87 潮州市工艺抽纱实业集团公司
88 广州工艺品番禺进出口公司
89 海口市物资总公司
90 四川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91 四川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92 四川省遂宁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93 贵州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的复函

196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区鹿寨县人民法院于6月26日向我院请示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并对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照转的作法提出了意见。
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我们的意见是: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有关方面提出不服判决的申诉,应当作为案件来办。对于当事人否认案件事实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的,适用政策、法律不当的,有刑讯逼供情形的等申诉,应由原审的上一级法院调查处理;一些看来问题不大,需要对申诉人进行说服解释的,也可转原审法院处理,上级法院对转办的申诉应当尽可能提出应当注意的问题,不能一转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