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6:29:54   浏览:9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预[2011]41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它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有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增强单位支出责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节约公共支出成本。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促进高效、责任、透明政府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多次强调要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党的十七届二中、五中全会提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2011年3月,国务院成立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指导和推动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积极研究探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思想认识还不够统一,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试点范围较小,地区发展不平衡,与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已成为当前和今后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绩效管理的成功经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重点突破,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对重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和再评价。财政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顶层制度的设计,组织并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和本级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单位本级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积极试点,稳步推进。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勇于探索,先易后难,优先选择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等进行预算绩效管理试点,积累经验,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基本支出绩效管理试点、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试点和财政综合绩效管理试点。

  (三)程序规范,重点突出。建立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建立和完善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

  (四)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评价指标要科学,基础数据要准确,评价方法要合理,评价结果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三、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预算绩效管理是一个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共同组成的综合系统。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要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使之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一起成为预算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一)绩效目标管理。

  1.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国务院编制预算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门的具体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编制预算绩效计划,报送绩效目标。报送的绩效目标应与部门目标高度相关,并且是具体的、可衡量的、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预算绩效计划要详细说明为达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资金需求、信息资源等,并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

  2.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绩效目标的实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调整、修改;审核合格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3.绩效目标批复。财政预算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单位预算批复中同时批复绩效目标。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可量化,以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时对照比较。

  (二)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纠偏扬长,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跟踪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绩效评价实施管理。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实施绩效评价要编制绩效评价方案,拟定评价计划,选择评价工具,确定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指标。预算具体执行单位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提交预算绩效报告,要将实际取得的绩效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如未实现绩效目标,须说明理由。组织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单位要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的意见和建议。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预算具体执行单位,要求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优化资源配置;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作为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逐步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透明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尤其是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要求和工作部署上来,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统一领导,健全组织,充实人员,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理顺工作机制,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试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健全制度。抓紧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完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办法,健全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制度和技术支撑。

  (三)推进相关改革。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研究完善政府会计制度,探索实施中、长期预算管理,编制滚动预算。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制度改革,将所有政府性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积极推进预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培育绩效管理文化,增强预算绩效意识,为预算绩效管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水平。

  (五)建立考核机制。采取重点督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推进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推进工作考核制度,对工作做得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做得不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保护

王瑜


事件:
  为了给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贵州“安顺地戏”争个署名权,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将导演张艺谋、制片人以及出品人告上了法庭,称三被告制作的电影《千里走单骑》里提到的“云南面具戏”,应该是“安顺地戏”。要求法院判令《千里走单骑》导演张艺谋、制片人张伟平、发行方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分别在《法制日报》、《中国日报》(英文版)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千里走单骑》侵犯“安顺地戏”署名权的影响。
点评:
  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特色,适合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广东凉茶采用传统工艺和配方进行生产,产值由原来的3亿元提高到300多亿元;武夷岩茶制作技艺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岩茶销量增加了几十倍;甘肃省环县道情皮影几十支队伍在全国各地演出,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渐渐显露出商机,保护问题更显得迫切。
  具体如何保护,到目前我国现仍无可直接参照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依据。一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但要不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引入知识产权的理念,学界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反对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功利性太强,知识产权的引入只会破坏产生和管理这种遗产的基础,最终会导致作为遗产载体的社区被消亡或异化。赞同者认为如果不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优秀的遗产就会成为各国争相掠夺的目标,在这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被纳入法律保护之前,这些遗产的知识产权就得不到保障。例证就是美国好莱坞以中国传统故事木兰从军拍出的娱乐大片,制片方全球的票房收入超过20亿美元而故事所有方中国却未受益分毫。
  据了解,有关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很明显的成果。这个案件就遇到保护的尴尬,被告律师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享有知识产权,由谁享有,都无依据。原告的律师也坦承:“我们也知道目前的诉请无法可依,我们通过这个诉讼,再次提出对民间艺术作品的署名权的问题,希望法律界予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历经千百年的传承,但是对其的保护却是个新问题。其实早前赫哲族人状告著名歌唱家郭颂侵犯赫哲族民歌《乌苏里船歌》著作权案该问题就已经显现。
  对于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一般地,具有市场潜力的手工艺绝活、美术音乐作品、文艺表演等遗产,可以通过保护传承者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涉及一些具有重大价值、能够充分反映国家传统文化价值的传统工艺流程、配方等要规避知识产权,通过国家保密法加以保护。对一些无法从社区中分离开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少数民族歌舞、传统节日等,离开了社区的环境就失去了它赖以生存的土壤。这就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完整的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自发探索用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针对成都市蜀锦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成都青羊区知识产权局邀请教授专家,与蜀江锦院共同探讨蜀锦制造的版权、创作权等问题。专家建议对于蜀锦产品要做好自有版权的申报保护工作、商业秘密的保护。专家提请企业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要重点从版权、专利、商标等方面保护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要尽快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立体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关于印发《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政发[1999]63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起码各单位,各国有企事业,非公有制企事业,省营以上
企业及外地驻阳泉各单位:
现将《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代理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能从计划经
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型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服务保障型转化的重要形式,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对于减速轻用人
单位的负担,提高人事管理效率,对于克服人事管理中长期存在的人员能进一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
高不能低,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对于建立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解除人才流动的后顾之忧;对于将
目前实际存在的人才单位所有转变为社会所有,实现单位自主选人、人才自主择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人才
市场主体到位,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于推动政府事例能转变,建立社会化服务体
系,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捉进人才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加
快人事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和促进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机构。市、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开发交流服务机构是人事代理的机构,其它
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对象。主要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它人员。对本市境内的"三资"企业、私营企
业、民办科技实体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无人事主管部门的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股
份制企事业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全员人事代理,也可以衽部分人事代理,即只对单位中聘用的工作人
员衽代理;对因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除名、开除、自动离职而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手续的人
员和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及其它流动人员和待业人员,实行个人人事代理。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业务。
1、人事政策、法规咨询,直辖市处理人事争议;
2、负责人员招聘,办理招聘人员的有关手续;
3、负责聘用人员合同鉴证,对符合聘(录)干条件的,负责办理聘(录)干有关手续;
4、为被代理人员推荐就业单位,并输有关手续;
5、管理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户粮关系。负责被代理人员的工龄计算、档案工资
调整;
6、负责输职称严晋升申报,推荐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有关手续;
7、为委托单位办理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复员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的有关手续及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8、办理符合国家政策的人员"农转非"手续;
9、代办社会保险和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10、协助委托单位制定内部人事管理办法、人才开发规划、用人计划,开展人事诊断、人才测评和岗位技能培
训等;
11、办理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 人事代理方法。人事代理的方法有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两种,指定代理是指本市境内的"三资"企业、
私营企业、民办科技实体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无人事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实行全员代理;或因辞职、辞退、
解除聘用合同、除名、开除、自动离职而输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手续的人员和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大中专
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及其它流动人员和待业人员实行个人人事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本市境内的集体、股份
制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可由单位全员委托,也可由单位部分委托,还可由单位个人委托,既可全项委托
代理,变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管理。人事代理实行契约化管理。经审查。符合办理人事代理条件的,人事代理机构与委
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等事项,合同期满可以
续签。
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输。
第七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1、单位输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文件):①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函;②企业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资格证明;③事业单位成立的批件复印件;④代理项目的文件和单位发展概况与人员名册
等。
2、个人输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不同情况须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①委托人事代理申请;②身份
证和最高学历毕业证、职位职称证件复印件;③已参加工作的,还应提供与原单位正式脱离用人关系的有效凭
证和材料(因调动、辞职、辞退、解除合同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原单位同意调出函、辞职、辞退证明等证
件);④自费出国须提交原单位同意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人事档案、行政关系的函件
及同意出国、出境的有关材料。
3、人事代理机构接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要及时审查有关证件和材料,并核实委托单位或个人的情况。
4、经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或个人协商后,由双方负责人在人事代理合同书上签字、加盖印章,办理人事
代理。
5、委托单位和个人按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人事代理机构缴付人事代理费用。
6、经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后十五日内,按照合同委托事项逐一办理各种
交接手续和其它手续。
7、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
人事代理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协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
,人事代理机构不予输。
8、单位委托的人事代理合同执行期间,不因委托单位负责人的变更而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9、人事代理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委托单位或个人委托者应携带委托合同书及有关证件材料到人事代理
机构,重新输委托合同手续。逾期不办者,其人事代理机构有权终止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事代理单位
或个人。
10、人事代理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十日告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后,方可解除人事代理关系,若
有争议,当事人可申请人事仲裁。
第八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或个人与人事代理机构必须按人事代理合同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
义务。
第九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聘(录)用、引进的人员,均须通过人才开发交流服务机构输调动、聘
(录)用手续,单位与个人应签订聘用合同,并由人才开发交流服务机构鉴证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委托单位或聘用人员由一方终止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3日内书面向人事代理机构报告,人事代理
机构应及时更变委托对象。如需办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人事代理机构也要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单位委托的要定期向人事代理机构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每年年底
将年度考核材料送人事代理机构归档。
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由人事代理机构输转正定级手续。
个人委托的同样按以上要求输。
第十二条 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事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并对委托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机构和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人事法规、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和人事法规、政策的要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