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刑事诉讼问题研究/陈卫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8:26:07   浏览:8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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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刑事诉讼问题研究

作者:陈卫东/李洪江
[内容摘要]
研究涉台刑事诉讼问题需要把握其与一般刑事诉讼、涉外刑事诉讼、台湾涉大陆刑事诉讼、涉台案件的刑事诉讼等之间的区别。涉台刑事诉讼中具有的涉台性因素越来越广泛与复杂,明确涉台刑事诉讼的具体情形,方能便于实践操作。涉台刑事诉讼,不仅要遵循一般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还必须贯彻涉台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涉台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应适用我国法律。
[关键词] 刑事诉讼 涉台因素
[作者简介] 陈卫东,1960年生,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职博士研究生。
李洪江,1972年生,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 *
一、涉台刑事诉讼的概念

涉台刑事诉讼,是指大陆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具有涉台因素的刑事诉讼活动。简单说,涉台刑事诉讼就是具有涉台因素的刑事诉讼。

所谓涉台因素,是指我们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某一环节上涉及台湾居民,或台湾的权益等方面的因素。比如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台湾居民,或者被害人是台湾居民,或者犯罪行为涉及台湾,或者在大陆的犯罪嫌疑人逃至台湾,需要台湾方面进行司法协助,协助缉获犯罪嫌疑人并将其遣返,或者台湾的犯罪人犯罪后逃到大陆,大陆司法机关将其捕获并遣返台湾等这样一些因素,具有这些因素的刑事诉讼都是涉台刑事诉讼。

要进一步理解涉台刑事诉讼的概念,需要把握它与一般刑事诉讼、涉外刑事诉讼、台湾涉大陆刑事诉讼,以及涉台案件的刑事诉讼这样一些概念的区别。唯此,才能更准确、全面地理解涉台刑事诉讼的概念。
1.涉台刑事诉讼和一般刑事诉讼

一般刑事诉讼就是最普通、最通常的刑事诉讼,即处理通常刑事案件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涉台刑事诉讼则是具有涉台因素的刑事诉讼,具有涉台因素是区别于涉台刑事诉讼和一般刑事诉讼的根本所在。一般刑事诉讼不具有涉台因素,只是在通常情况下进行的刑事诉讼。二者都是刑事诉讼活动,如果说一般刑事诉讼采取的是刑事普通程序,那么涉台刑事诉讼则是刑事特别程序,二者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正因为如此,导致二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一系列的区别,所以在进行诉讼时需要采取相应特殊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比如在调查取证、羁押被告人、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生效判决的执行等方面,都要采取一般刑事诉讼所没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2.涉台刑事诉讼和涉外刑事诉讼
涉外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进行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诉讼活动。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外国的一些因素。
涉台刑事诉讼和涉外刑事诉讼有很大的相似性,二者都属于刑事特别程序,和一般的刑事诉讼活动不同,都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但是,涉台刑事诉讼和涉外刑事诉讼又有明显的不同。前者是具有“涉台”因素的刑事诉讼,后者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诉讼。这导致了二者在诸多根本问题上又要采取不同的原则、不同的处理方法。根本在于“涉台”涉的是台湾,“涉外”涉的是外国,台湾不是外国,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因而,涉外刑事诉讼主要是不同国家在刑事诉讼方面相互协作,可能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而台湾则是中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台湾和大陆之间的关系不涉及国家与国家的主权问题,而是一国内部的问题。涉台刑事诉讼实质是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司法冲突问题。

在涉台刑事诉讼法中,要尊守“一个中国,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等等;而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则要遵守“信守国际条约”和“国家主权”原则等等。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引渡”罪犯的概念,在涉台刑事诉讼中则不能使用“引渡”这个概念,因为引渡是用于不同主权国家间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在涉台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遣返”,但不能使用“引渡”的概念。
不难看出,涉台刑事诉讼与涉外刑事诉讼根本在于“涉台”和“涉外”的区别,即一国内部的刑事司法冲突与不同国家的刑事司法冲突的区别。
3.涉台刑事诉讼与台湾涉大陆刑事诉讼
台湾涉大陆刑事诉讼是指台湾地区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其法定程序,进行的具有涉大陆因素的刑事诉讼活动。
涉台刑事诉讼与台湾涉大陆刑事诉讼合起来可称为两岸互涉刑事诉讼,二者有相似的地方,密切联系,但又有所不同。

涉台刑事诉讼是从大陆的角度出发,主要是大陆的司法机关进行的具有涉台因素的各种诉讼活动,在进行具有涉台因素的具体诉讼环节上,可能需要台湾方面的协助,比如请求台湾司法机关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协助调查取证等等,但刑事诉讼的进行主要是大陆司法机关进行的;台湾涉大陆刑事诉讼则刚好反过来,是从台湾的角度出发,主要是台湾的司法机关进行的具有涉大陆因素的各种诉讼活动。

涉台刑事诉讼与台湾涉大陆刑事诉讼二者也是密切联系的。就有涉台因素具体的诉讼环节来讲,实际上可能既属于涉台刑事诉讼,也属于台湾涉大陆刑事诉讼。对大陆来说,这个诉讼活动就属于涉台刑事诉讼;对台湾来说,则属于台湾涉大陆刑事诉讼。
4.涉台刑事诉讼和涉台案件的刑事诉讼

涉台案件的刑事诉讼是指大陆的司法机关处理涉台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一般情况下,涉台刑事诉讼和涉台案件的刑事诉讼是一致的,但又不完全一致。涉台刑事诉讼所包含的内容要广于涉台案件的刑事诉讼。涉台案件的刑事诉讼,前提是涉台的案件,即某一案件具有涉台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或者犯罪行为等有涉及台湾的因素,处理涉台案件的刑事诉讼也就是涉台刑事诉讼。但涉台刑事诉讼又不限于涉台案件的刑事诉讼,还包括非涉台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可能某些诉讼行为有涉及台湾的因素。比如犯罪人犯罪后逃到台湾,就其案件讲本非涉台案件,但若进行刑事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讼行为需要涉及台湾,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刑事诉讼也是涉台刑事诉讼,但却不是涉台案件的刑事诉讼。
应当指出,这个区分主要是理论上的一个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则是复杂的,有些是相互交织而融于一体的。
二、涉台刑事诉讼的具体情形

涉台刑事诉讼是大陆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具有涉台性因素的刑事诉讼。那么,涉台刑事诉讼究竟包括哪些情形,只有进一步明确涉台刑事诉讼的具体情形,才能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随着两岸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刑事诉讼中具有涉台性因素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复杂。我们认为,涉台刑事诉讼应包括以下情形:
1.当事人是台湾居民
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台湾居民;二是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台湾居民,即受害人是台湾居民。
第一种情形是指,台湾居民在大陆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在刑事诉讼中,其处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位。

第二种情形是指,台湾同胞在大陆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是受害的一方,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的原告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作为公诉案件中的受害人参加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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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

财政部


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
1992年1月9日,财政部

规则
为了加强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分配预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和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一、制定预算支出定额的原则
预算支出定额是单位预算支出的指标额度,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分配预算指标,检查、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制定预算支出定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行政工作完成、促进事业发展的原则。制定预算支出定额应使单位开展行政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合理资金需要得到基本保证,促进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预算支出定额应以各地区、各部门实际开支水平为基础,以现实财力可能为依据,具有现实可行性。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办事业的原则。预算支出定额不仅包括财政拨款的支出,也包括单位抵支收入安排的支出。
(四)勤俭节约和先进合理的原则。制定预算支出定额应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尽可能节约资金。预算支出定额的水平要具有平均先进性,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五)简便易行的原则。预算支出定额应简单明了,方便计算,利于操作。
二、预算支出定额的种类和包括的范围
预算支出定额可分为综合定额与单项定额。各个单项定额的总和形成综合定额。综合定额的范围包括除专项资金支出以外的全部支出。具体包括:人员经费(含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正常公用经费(含公务费、一般设备购置费、一般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大型设备购置、大项修缮费及其他专项资金可在单位预算支出定额之外另行核定。
三、预算支出定额的计算对象
(一)工作量易于计算,成果易于量化考核的单位,如学校等,可采用以工作量(或成果)为预算支出定额的计算对象,按单位工作量(或成果)计算各项预算支出定额。


(二)工作量不易计算,成果不易量化考核的单位,可采用以人员编制为预算支出定额的主要计算对象,以定编机动车船数、房屋建筑面积及所属预算单位数、辖区面积数等为辅助计算对象,计算各项预算支出定额。
四、预算支出定额的制定程序和方法
(一)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主要包括:
1.上年(或前三年平均)实际开支数(包括预算拨款和抵支收入两部分资金的开支数;剔除特殊性开支和不列入预算支出定额的专项资金数);
2.各“目”级科目(重点项目为“节”级科目)费用支出数额及占全部经费的比例;
3.编制人数和实有人数;
4.所属预算单位数;
5.房屋建筑物平方米数;
6.定编和实有机动车(船)数;
7.主要设备数;
8.业务工作指标;
9.其他数据资料。
(二)实际开支数的分解:
1.人员经费:按实有人数计算出人均开支数。
2.公用经费:公务费中的机动车(船)燃料和修理费按实有机动车(船)数计算出每车(船)平均开支数,其他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按实有人数计算出人均开支数;修缮费中的房屋修缮费,按房屋建筑物面积计算出每平方米平均开支数,其他修缮费按实有人数或主要设备数计算出人均或单台设备平均开支数。
(三)基准定额的形成。基准定额是相对稳定、统一的定额标准,是调整、确定当年预算支出定额的起算基础和依据。基准定额采取以下方法确定:
1.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的差异,参照按实际开支数分解的各项平均开支数,确定一个或若干等级单项基准定额标准。单项基准定额各等级标准的确定,同一地区的单位,主要考虑业务工作的差异;不同地区的单位,除考虑业务工作的差异外,还要考虑地理、交通、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工资类区等差异。
2.有些支出项目可采用两种计算对象计算定额,即将单项基准定额调减下一部分,改按所属预算单位数、辖区面积数等指标为计算对象,另外确定定额,与调减后的单项基准定额复合使用。
3.有些按规定必须保证开支的项目,可按规定的标准,或按规定的实物量结合实物的价格计算确定单项基准定额。
4.实行以工作量(或成果)为定额对象的单位,将计算出的各单项基准定额标准除以按规定应达到的工作量(或成果),得出每一单位工作量(或成果)的各项定额标准。
(四)预算支出定额的确定。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资金的供应情况,以基准定额为基础进行调整,确定预算支出定额。调整可采用额度调整或比例调整两种方法。额度调整指对某一项或某几项基准定额标准直接进行调增调减;比例调整指对某一项或某几项基准定额标准按一定比例计算调增调减。
五、预算支出定额在核定预算中的应用
(一)预算总指标的核定:
1.实行以人员编制为预算支出定额主要对象的单位,人员经费预算,原则上按编制人数与各单项定额核定。公用经费预算,按以下原则核定:公务费中的机动车(船)燃料和修理费,可按定编机动车(船)数与单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核定;其他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原则上按编制人数与各单项定额标准核定;修缮费中的房屋修缮费按房屋建筑物面积与单项定额标准核定;其他修缮费按编制人数或主要设备数与单项定额标准核定。
实行复合方法计算定额的支出项目费用,可分别按各自的计算对象与单项定额标准核定。
2.实行以工作量(或成果)为预算支出定额对象的单位,按预算年度预计达到的工作量(或成果)与各单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核定。
3.为简化方法,也可依照上列核定预算的原则,按定额计算对象总量与综合定额标准核定。
(二)预算拨款指标的核定:
根据按定额核定的单位支出预算数,加上批准的专项支出预算数,扣除“抵支收入”预算数,为预算拨款指标,据以办理拨款。
六、预算支出定额的制定权限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中央级单位的预算支出定额,由财政部负责制定;地方单位的预算支出定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规则确定的原则和方法,结合地方财力的可能负责制定。
七、本规则主要适用于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支出定额可参照本规则有关原则制定。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规则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
国税函[2002]56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付利息的范围和程序的请示》(沪国税计〔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已明确为: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所造成的结算退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产生的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二、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先将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从应退税款及应付利息中抵扣,抵扣后尚有应退税款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
三、小额税款退税的应付利息需退付现金的,税务机关应视同小额税款退税办理。
四、为加强预算收入的管理,对多缴税款退税及应付利息,应由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送国库办理退库。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库局(5)。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