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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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


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高检会〔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经贸委(厅),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严重,由此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造成一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亏损,甚至破产,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和有关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国有企业加强联系配合,积极预防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精神,有效遏制和减少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管理部门,以及中央企业加强联系和配合,共同积极做好预防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和配合,积极查办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和有关企业领导班子管理的权限,大力查办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违法犯罪案件。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的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线索,或者正在查处的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对其上级管理部门回复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提出检察意见。在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办案纪律,注意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各有关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对于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工作,要予以积极配合;对国有企业管理部门正在查办的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案件,在不违反法律和有关工作纪律的前提下,为熟悉情况、积极做好受理案件的准备工作,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加强预防网络建设

  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增强预防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积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加强双方工作联系配合的工作机制,推进预防网络建设,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预防指导委员会、预防协调小组(办公室)等工作协调组织;制定和规范案件、公文移送程序,保证双方共同开展预防工作,使互相协调配合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增强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能力。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有关加强国有企业队伍尤其是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健全制度机制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措施,以及有关业务方面出台的政策、改革措施,查处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情况,在允许的范围要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就查办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情况,也要向国有企业管理部门通报,并结合查办的案件情况,积极分析、研究和总结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与趋势,及时交流沟通,为其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企业管理服务。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

  针对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可以共同开展前瞻性的调查分析,深入探索制度、机制中的问题,努力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积极总结和推广各地预防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方面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双方要加强预防对策的分析论证,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制定、出台有关加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业务管理规定、产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预防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要求,必要时,可以与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完善;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涉及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也可以请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意见,注意反映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流程和特点。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落实有关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规定、执行产业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检察机关可以从预防需要出发参与和配合。

  五、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检察机关结合办理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提出有关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时,要注意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协助发案单位及时落实。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有关上级领导机关或者管理机关,并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发案的国有企业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发案的国有企业的上级管理部门和单位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因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咨询

  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预防工作情况及其取得的经验、成效;共同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使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端正生产经营态度,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加强对各自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中,可以互相聘请授课人员,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在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人员的培训中,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就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罪与非罪等有关法律政策界限问题,开办法律讲座和提供咨询服务。

  七、做好中央企业预防犯罪工作

  检察机关要同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加强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中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基本精神以及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企业工委和国家经贸委要对在中央企业中开展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经贸委等有关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告,中央企业要及时向中央企业工委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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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16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厅、建设厅、工商局、旅游局、安监局联合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充分发挥行政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整体效能,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督办和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职责。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是本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牵头单位。负责起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涉及联合执法的重要问题,并商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成员单位由各级公安、消防、文化、建设、工商、旅游、安监、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并按其法定职责和《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
  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重点内容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重点内容是: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存在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可参照《实施方案》实施联合执法,予以纠正。
  三、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相关依据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相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启动实施
  (一)公安消防机构在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后,应当依法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按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拟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执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拟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三)公安消防机构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单位逾期未执行的,除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外,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附简要案情送达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1.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已由安监、工商、文化、公安、旅游等负有审批职能的部门颁发许可(经营)证照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收回各自发放的许可(经营)证照。
  2.涉及重大火灾隐患经营单位没有相关许可证照的,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3.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涉及违章、违法建筑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宾馆饭店星级评定审批的条件。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星级宾馆饭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资格,并收回其星级匾牌。
  5.公安机关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
  6.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未及时整改的国有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机关采取行政纪律措施。
  (四)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违法行为,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能范围,需要依法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确定一家执法部门处理。
  五、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督查落实
  相关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行动不配合或配合不力影响隐患整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查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由公安消防机构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为规范我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塑造司法警察良好形象,依据《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应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并履行告知程序。司法警察履行告知程序时,应举止端庄、严肃、谨慎,用语应规范、文明,根据执行公务的不同内容,首先应出示《警官证》并告知:
  “我是XXX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XXX。”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时
“检察机关依法在本区域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请无关人员和车辆退至警戒线以外,不得喧哗,不得妨碍现场侦查,未经许可不得录像和拍照,违者将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二、执行传唤时
(一)“你是否是被传唤人X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对你进行传唤,送达《传唤通知书》后请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二)“你是被传唤人XXX的家属(单位负责人),XXX现不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代为签收《传唤通知书》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及时转告。”
(三)“X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口头传唤你XX时间到XX地点接受讯问。”
三、参与搜查时
(一)“犯罪嫌疑人XXX(家属),现向你出示《搜查证》,依法对XXX处所(人身)进行搜查,请配合。”
(二)“检察机关在此执行公务,请无关人员退至警戒区域外,不得妨碍调查取证工作,违者将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你依法进行拘传(拘留、逮捕),请你配合。”
(二)“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提出申请,但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时
(一)“XXX,现依法对你执行提押(押解),请你配合,并保持肃静。”
(二)“XXX,现依法对你执行看管,请遵守看管场所管理规定,否则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六、送达法律文书时
(一)“XXX,现在依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请你签收。”
(二)“如果你拒绝签收,此法律文书将依法留置送达,并视为已送达。”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时
“XXX,将依法对你执行死刑,你是否有遗言?”
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时
(一)“来访群众请自觉遵守接待场所规定,不得高声喧哗,不得损坏公共财物,不得打骂接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录像和拍照,违者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他人员请到休息室等待。”
(二)“检察机关依法在此区域设置警戒线,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有何诉求请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或提出申请,违者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