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开办劳务中介、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予以取缔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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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开办劳务中介、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予以取缔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开办劳务中介、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予以取缔问题的复函
1992年12月21日,劳动部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劳务中介、职业介绍活动予以取缔〉问题的请示》(宁劳政字〔1992〕9号)收悉。经研究,对《职业介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制止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关于对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务中介,职业介绍活动予以取缔问题,函复如下:
一、劳务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部发出的《规定》和《通知》,是劳务市场运作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办劳务中介,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执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务中介和职业介绍行为,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取缔。
二、对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务中介和职业介绍活动“予以取缔”,是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而进行劳务中介活动,且违法情节严重时,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明令禁止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劳务中介活动,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三、劳动行政部门的没收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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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广告标牌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广告标牌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4]2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广告标牌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
区广告标牌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市交通局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除国道、省道外的所有地方公路(含县道、乡道)的非公路标志设施的招投标、投放使用、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公路两侧防撞栏、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可用于承载、支撑商业性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可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各种非商业性标志、标识的各种载体。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广告标牌设施统一规划及监督检查工作。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非公路标志设施的日常管理,以及组织实施广告标牌设施招投标工作,并按规划要求确定招标路段和位置。各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标牌设施招投标工作,负责标牌设施设计和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地方公路非公路标志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广告标牌设施的市场需求原则,分路段或区域进行分批投放,依照《佛山市地方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制定广告标牌设施招投标的实施方案。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的内容是以投标人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管理、服务水平,以及竞投的价格和服务质量方案为评标依据的竞价招标。
中标单位要在一个月内缴交广告标牌设施使用费,所收费用归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第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当公开招标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时,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在佛山日报和广东招商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招标项目经营资质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广告标牌设施中标者应向当地的区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广东省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申请呈批表》;
(二)中标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平面图;
(三)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必须由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公路工程或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设计,且设计内容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四)版面设计效果图表(包括标明板面材料、尺寸);
(五)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与公路产权单位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书。
第十条 广告标牌设施经招投标中标及申请许可后,必须在3个月内设置,逾期视为放弃使用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广告标牌设施设计和制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广告标牌应当做到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建设的要求;
(二)广告标牌设施的内容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制定的技术、质量标准;
(三)广告标牌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四)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制作广告标牌;
(五)设置的广告标牌应当标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编号码。
  第十二条 中标人(企业)应对其广告标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对脱色、破损、陈旧的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确保安全和整洁。对存在安全隐患或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造成广告标牌设施损坏,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行车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处理,再通知中标单位在限期内予以清理或修复,逾期不清理或修复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其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广告标牌设施因维护不力或其它原因而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的,中标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广告标牌设施设置期满,中标单位应当自行拆除;交通主管部门收回中标路段广告设施经营权,并在广告标牌设置期满前一个月,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地方公路管理站责令中标者限期拆除,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逾期不拆除的,由区地方公路管理站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中标者承担。
  (一)擅自增加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许可的位置设置的;
  (三)广告标牌设施设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广告标牌设施延期设置未办理手续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部组织制定了《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



为规范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包括骨水泥和非骨水泥型人工股骨头置换、全髋关节置换、髋关节表面及部分置换等髋关节重建技术,不包括髋部肿瘤切除后的假体重建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原则上在三级医院开展。

(三)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诊疗科目及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

1.骨科。

(1)开展骨科临床诊疗工作8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设有关节外科专科病房或专业组,关节外科床位不少于10张。

(2)可独立完成髋部创伤及髋关节骨病手术,每年完成各类髋关节外科手术量不少于200例,其中人工髋关节置换50例以上。

2.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的手术室。

(1)有至少1间手术室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手术区100级层流、周边区1000级)。

(2)手术室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

(3)配有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满足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需要的手术器材。

(4)配备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C臂X线机。

3.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

(1)设有麻醉科、重症监护室、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内分泌科及康复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具备全身合并症、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2)具备CT、床边X线摄影机、术后功能康复系统。

(四)具有专业骨科医师队伍,其中包括至少2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人员梯队结构合理。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二级甲等医院仅限于开展初次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1.符合本规范规定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

2.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定。

3.有人工髋关节置换诊疗需求。设区的市以区为单位,区域范围内无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县域内需要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急诊手术时无法及时到达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

4.由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三级医院帮扶至少1年。

5.帮扶1年后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

(六)拟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新建或者新设骨科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

2.有8年以上骨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每年作为术者完成髋关节相关手术不少于30例。

4.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或具备免培训考核条件。

(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骨科相关疾病的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科学、严格掌握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由2名以上具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制订合理的治疗方案和术前、术后管理方案。

(三)实施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前,应当向患者、被授权人或法定监护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可替代治疗方案、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在完成每例次人工髋关节置换病例诊疗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髋关节置换质量标准应达到卫生部《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卫办医政函[2009]425号)中“髋关节置换术质量控制指标”和《关于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757号)的相关规定,如实记录各项指标。

(六)建立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七)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进行公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省级骨科质量控制中心或技术指导中心对已经获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八)建立人工髋关节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假体来源可追溯。在患者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人工髋关节假体条形码或者其它证明合格文件。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人工髋关节植入材料。

四、培训

拟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卫生部认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2.具备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独立完成各类髋关节置换病例至少200例。

3.骨科病房床位数至少120张,其中关节病区至少40张。

4.有至少4名具有人工髋关节置换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其中至少3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诊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相关专业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且在当地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使用经卫生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拟定科学的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

3.按照培训要求,对接受培训的学员进行理论知识、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测试、评估。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核、评定,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将学员名单及时报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考试及考核档案。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学员的数量。

(三)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下参加对人工髋关节置换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手术计划制定、围手术期管理、康复指导和术后随访等。

2.在指导下参与完成至少50例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

五、其他管理要求

在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直接认定具有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资质: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在三级甲等医院连续从事骨科诊疗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近3年累计独立完成人工髋关节置换诊疗病例100例以上。

(四)髋关节置换技术手术质量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人工髋关节手术直接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