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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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1949年至1984年期间,经国务院(含前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四十八件,经国务院法制
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两个附件的第一部分)。
同时清理出来的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方面已明令废止的法规十八件,以及由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法规二百一十件,也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作了复查,现一并附后(法规名称见两个附件的第二和第三部分),以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政法
、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失效情况,利于工作。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政法法规目录
(一)应予废止的公安、民政、司法和民族事务法规目录(二十件)
(二)已明令废止的公安和民政法规目录(八件)
(三)自行失效的公安、民政、司法和民族事务法规目录(一百二十九件)
附件二: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目录
(一)应予废止的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目录(二十八件)
(二)已明令废止的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目录(十件)
(三)自行失效的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目录(八十一件)



198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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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7〕111号


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对拟申请国家补助或奖励资金的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工业节水、矿井水利用、海水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试点、重点污染源治理以及重点流域工业废水治理等节能减排投资项目,应加快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保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以改善环境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且符合地方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可直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对环境和生态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与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应相互联系沟通,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开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督促有关企业,抓紧做好节能减排投资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应加快以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进度,抓紧开展和完成有关环保审批手续。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期限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期限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在上述两个条例施行以前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分别依照上述两个条例完善公司的条件和公司章程,并在一九九四年年度检验期内
按上述两个条例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考虑到全市规范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决定将完善和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期限延长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完成规范工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上述两个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在新的规定期限内完成这一工作。否则,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在其名称中继续标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得继续将其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将其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



199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