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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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考核办法

机电部


机械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考核办法
1991年10月9日,机电部

第—条 机械工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对各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推动和有关生产技术的协调统一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科研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新形势下, 为贯彻《标准化法》及《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加强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关于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职责要求的规定, 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考核检查按本办法附件《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考核内容要求及评定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检查, 由部各行业司(院)按分工管理范围负责组织。
第四条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 在自检的基础上向部主管司(院)提出考核检查的申请。
第五条 按附件考核检查总分在75分以上为合格, 对经考核检查不合格的单位,给予三个月改进期。三个月后进行复查仍不合格时,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调整或停止其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 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附 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考核内容要求及评定方法

一、组织领导机构(计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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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评定方法│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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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设标准化专职机构,│看资料、查询│ │
│ │由主管全面工作或主管行业工作的所领导,统一│ 满分5分 │ │
│ │协调安排标准化行业工作及科研管理、 科研等│ │ │
│ │工作(与单位内有关部门间的相互关系)应提供│ │ │
│ │组织机构框图 │ │ │
│1.2 │标准化机构、规模与其归口专业范围相适应(注│看资料、查询│ │
│ │明各专、兼职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分工),对承担│ 满分5分 │ │
│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还应满足│ │ │
│ │标委会工作要求 │ │ │
│1.3 │行业标准化技术人员数占全所技术人员比例不低│查询,满分5│ │
│ │于2%~4%;标准化专职人员内部,助工以上人│分 │ │
│ │员不低于80%,工程师以上人员不低于60%,并│ │ │
│ │配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 │ │
│1.4 │标准化行业技术归口工作职责落实,与本所内部│查询,满分5│ │
│ │标准化工作职责分工明确, 与相应检测机构分│分 │ │
│ │工合作配合密切。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 │ │
│ │书处的单位,行业标准化归口工作与标委会工作│ │ │
│ │协调统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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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素质(计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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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评定方法│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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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所级主管领导熟悉标准化工作(如标准化法的主│ 查询,满分 │ │
│ │要内容、本专业标准化特点等)能经常听取标准│ 10分 │ │
│ │化工作汇报,主持有关行业标准化活动,对重大│ │ │
│ │问题能及时决策指导 │ │ │
│2.2 │标准化机构负责人熟悉归口的专业,并长期从事│ 查询,满分 │ │
│ │标准化工作(或经过标准化业务培训),熟悉有│ 5分 │ │
│ │关标准化方针、政策、法规、熟悉标准化归口单│ │ │
│ │的职责任务。具有综合协调及组织能力 │ │ │
│2.3 │标准化专职人员熟悉所分工的专业,熟悉有关标│ │ │
│ │准化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熟悉专业范围内的│ 查询,满分 │ │
│ │标准现状(如本专业标准的数量、构成、水平、│ 10分 │ │
│ │主要内容、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等),具有解释│ │ │
│ │标准的能力,掌握标准的贯彻情况。(如:哪些│ │ │
│ │标准贯彻得好,哪些标准贯彻差及其原因)。承│ │ │
│ │担国际标准化对口工作人员还应熟悉对口国际标│ │ │
│ │准化组织TC、SC情况,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 │
│ │,有承担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联系工作的能力。对│ │ │
│ │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审查、复核的人│ │ │
│ │员,还应熟悉标准修订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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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技术服务及其条件(计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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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评定方法│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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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近三年来本归口单位专业国标、行标制、修订计│ 查询,满分 │ │
│ │划完成情况(总计完成90%以上为8分,达到│ 10分 │ │
│ │100%为10分,如标准编写质量差应适当扣│ │ │
│ │分) │ │ │
│3.2 │归口专业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标准资料齐全并│ 查询,满分 │ │
│ │拥有本专业及其主要产品近期的国际标准及主要│ 5分 │ │
│ │国外标准资料。本专业国内标准档案资料(包括│ │ │
│ │标准的历次修改情况)齐全。 拥有存放、 复制│ │ │
│ │国内外标准资料的必要条件,并能满足行业查询│ │ │
│ │及复印要求 │ │ │
│3.3 │具有对行业标准化工作咨询服务的能力,了解本│ 查询,满分 │ │
│ │行业各主要企业对应贯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并│ 5分 │ │
│ │对行业的贯标工作有所推动 │ │ │
│3.4 │能推动本专业各专业企业的企业标准化工作(包│ 查询,满分 │ │
│ │括协助企业进行新产品的标准化审查,推动企业│ 5分 │ │
│ │主要产品的系列化、通用化、标准化工作) │ │ │
│3.5 │能为行业标准化工作提供适当的经费支持,保证│ 查询,满分 │ │
│ │行业标准化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直属所对上│ 10分 │ │
│ │级从削减事业费中拨给的行业活动费,主要部分│ │ │
│ │应用于行业标准化工作)对上级下达的标准化专│ │ │
│ │项经费及集资的标准化专款按规定使用,严禁挪│ │ │
│ │作他用 │ │ │
│3.6 │对从事行业标准化归口人员的职称待遇、奖励等│ 查询,满分 │ │
│ │与其他类似职务的科技人员相当,并有适当优惠│ 5分 │ │
│ │措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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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制度(计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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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评定方法│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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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国标、行标制、修订计划的编制(立项)与实施│ 查询,满分 │ │
│ │管理,标准制、修订、审查、复核、修改、报批│ 5 分 │ │
│ │等能按部工作细则办理,有针对本专业特点的补│ │ │
│ │充规定并坚持实施 │ │ │
│4.2 │对标准资料的查阅、复制、供应等有相应的管理│ 查询,满分 │ │
│ │办法。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信函、征询意见、投│ 5分 │ │
│ │票等应有具体办法与要求 │ │ │
│4.3 │与行业有关单位的联系有一定的制度(含专标委│ │ │
│ │秘书处工作制度、 标准化工作服务与咨询制度│ 查询,满分 │ │
│ │、标准情报联系协作制度等),并有保证归口单│ 5 分 │ │
│ │位公正性的有关规定(如对行业有关单位提供的│ │ │
│ │技术数据资料不宜扩散的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 │
│ │并能坚持实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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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 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
一、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十五、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七、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九、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本决定规定的进行金融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串通,为其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收缴伪造、变造的货币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二十三、本决定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二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

杨涛


从来没有一个孩子像丢丢一样让我们揪心,这位孩子从小没有爸爸,吸毒的妈妈在他三岁时曾他当作毒资抵押给了三个吸毒者,使他受尽非人的折磨,之后在漫长的7年又将他丢给弱智的外婆和贫穷的舅舅,甩手不管。尽管多年有无数好心人想收养丢丢,都因为他妈妈不同意而无法实现。《法制日报》7月2日报道, 6月28日下午,在该报的多方联系努力之下,丢丢母亲郭立琴同意由当地政府出面将丢丢交由社会上好心人抚养,并在代养委托书上签字、按手印。但在6月30日下午,记者拨通郭立琴的手机,她完全不承认两天前同意的由政府委托代养丢丢一事,使关心丢丢命运的善良的人们心再一次揪起来。
法律再一次在严峻的现实面前表现出无奈,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而丢丢的母亲尽管对他极其不负责,但只要她不愿意送养,想收养丢丢的好心人也只能是无可奈何。《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有父母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的规定。但如何剥夺、谁是请求权人、剥夺后由谁承担监护权等等配套规定还没有明确。所以,在剥夺丢丢母亲的监护权的具体操作上,专家认为还存在着很多困难。”
在远隔重洋的美国,另一个孩子的命运也让我们揪心,这就是小贺梅。1999年1月28日,在美国田纳西州孟菲斯大学攻读的中国留学生贺绍强和他的妻子罗秦拥有了他们的第一个女儿---贺梅。但是此时贺绍强夫妇却因为官司缠身而处境十分艰难。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贺绍强夫妇在教会的帮助下找到了生活富裕的贝克夫妇一家,请他们暂时照顾他们的女儿。然而,贝克夫妇却因此而不肯再归还贺梅,并以各种理由阻止贺氏夫妇探望贺梅,此举激怒了无意放弃孩子的贺绍强夫妇。此案诉至法院后几经周折,终于于2004年5月12日由孟菲斯巡回法官作出判决,贺绍强夫妇失去了他们的女儿,贺梅将留在田纳西州同贝克夫妇生活在一起。对此判决贺氏夫妇感到无法接受,他们表示将继续上诉。
在这场官司中,我们固然同情失去孩子的贺绍强夫妇。然而,我们也看到,美国法律中对孩子的周全保护却值得我们关注。美国的家庭法明确规定,超过四个月不去探视孩子就被视为遗弃。同时,美国的法官把贺梅“利益最大化”当成了他判决的一个主要根据,在法官的反复权衡下,他认为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对贺梅的成长最重要,“文化的交叉替换”和环境的改变对贺梅是不利的,在这里谁是贺梅的亲生父母对美国法官来讲似乎并不重要。
 从这二个案件中,我们深刻地感受到中西法律对待子女问题上的差异。在西方,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早已从“家本位”、“亲本位”转向了“子女本位”。各国立法上都把重点从强调父母的权利义务转变为强调父母的责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成为各国立法的原则。而在我国,对待父母子女关系上,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的“家本位”、“亲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子女被视为家族或父母的私有财产,无独立的人格,子女的利益被漠视。在今天的中国,“子女本位”当然也体现在我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上,但是子女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的这种思想禁锢却并未得以完全解放。因而,反映在立法上,剥夺不负责任的父母的监护权的规定不彻底,程序上极不完善。如有专家认为:“1998年颁布的收养法在制定的时候,在立法思想上虽然考虑了怎样保护孩子的利益,但它还有一个指导思想就是父母权利本位,因为中国人有血浓于水的传统观念,注重亲情,认为孩子由生父母抚养合情合理。”反映在司法上,在法无规定但并不禁止的问题上,不敢为保护子女利益上勇于创新,用实践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行动的迟缓还需要打破思想的禁锢,我们不需只看到丢丢的母亲对丢丢的血浓于水,不需只看到丢丢的母亲无数次廉价的忏悔。在其多次的抛弃孩子的行为中,我们早就可以作出继续让丢丢的母亲监护丢丢已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的判断,只要我们承认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的观念,我们的社会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剥夺丢丢的母亲监护权。毕竟,法律赋予了我们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的权利,如何剥夺、谁是请求权人、剥夺后由谁承担监护权这些规定不详细并不重要,媒体和社会公众完全可以督促我们的检察机关、民政部门从维护公共利益、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提出撤消丢丢的母亲监护权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完全可以指定民政部门或其他能承担和愿意承担监护的人承担监护权。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从此案中尝试法律的突破与完善,为今后建立专门的监护权监督人和代行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政部门而努力,让千千万万的丢丢们不再是我们心中永远的痛!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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