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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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中共平顶山市委


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平文[2003]98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事业单位,驻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平顶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平顶山市委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2003年9月22日

平顶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现提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如下:
一、鼓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引荐者)引荐境内外客商,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投资我市各类项目,对引荐者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引进特别鼓励的高科技产业及形成本市新的支柱产业项目的,按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奖励。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引进资金的0.5%奖励,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作价金额的0.5%奖励。引进资源开发、电力、公路建设项目的奖励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三)对引进的其它项目按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0.8%奖励。
(四)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盘活的存量资产折半与引进资金实际到位金额合并计算按1%奖励。
(五)对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按引资额的10%奖励。
(六)未经引荐,外来投资者直接投资本市的,直接对投资者给予奖励。
(七)对引荐者的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

二、完成市定目标任务,对每超完成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或市外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1万元人民币。

三、对超额完成实际使用外资和市外资目标的县(市)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完成市定目标,实际使用外资每超额完成1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市外资金每超额完成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二)完成市定目标,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超目标任务在500万美元或市外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各奖励3万元人民币。对于主管领导和引资有功人中的奖励,由县(市)区自行安排。

四、奖励的审核程序:
(一)个人引资奖励,先由个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代表签字认可,经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核实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对县(市)区和引资企业的奖励,经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核实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对引荐者和企业负责人的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承担。对引荐外资或市外资金兴办的独资企业的奖励由受益地方财政承担。对先进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和先进县(市)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级领导引荐境内外资金,除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不享受奖励外,其它市级领导按一条规定标准减半奖励。上述奖励每年审核奖励1次。

六、本办法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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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淡水渔业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淡水渔业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淡水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淡水养殖业的发展,适应城乡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所辖淡水水域从事养殖、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淡水渔业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户,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库、坑塘、旧河道和涝洼地,发展淡水渔业生产。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淡水渔业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淡水渔业渔政监督管理。未设渔政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设立机构和渔政检查员。大中型水库可设渔政管理机构或由县级渔政管理机构派
驻渔政检查员。
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利部门和单位设立的渔政管理机构和渔政检查员,在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和部门管理的水面进行渔政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可按规定权限,将辖区内规划用于养殖的全民所有的水面,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大中型水库的养殖使用权,首先应确定给水库管理单位。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和集体所有的水面,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也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联合经营或引进外资经营养殖生产。
水面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凡使用面积在五十亩以上的水面,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交纳养殖资源费。
养殖资源费按养殖品种、面积和区域确定,收取标准每亩每年为零点二元至一点五元。  养殖资源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同级财政部门,用于淡水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
新开发的养殖水面,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年内可以免交养殖资源费。

第七条 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均应按养殖使用证规定的经营期限和经营项目进行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闲置荒芜(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视为荒芜)满一年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可吊销
养殖使用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分配。
荒芜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亩每年五元至五十元。收取的款项交县级财政,用于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
使用和承包集体所有的水面闲置荒芜的,水面所有单位可按本条前款规定或承包合同处理。

第八条 国家建设使用全民所有已用于养殖的水面,建设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其补偿标准比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其养殖苗种、构筑物及配套设施,比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
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已用于养殖的水面,比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养殖苗种、构筑物有配套设施,比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征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合法使用水面养殖的水生动植物,贯彻谁养殖谁采捕的原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进行增养殖生产的,必须按照国家资源保护的规定进行采捕。
采捕大宗自然生长水生动植物,必须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捕规格进行采捕。

第十条 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关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规定,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和倾倒含有害物质超标准的污水污物,清洗有毒器皿和浸泡有毒物质。因污染渔业水域环境造成渔业生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其他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水库应保持鱼类正常生长的最低水位。最低水位线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最低不得小于7%兴利库容时的水位线。在最低水位线以下必须用水时,须经最低水位线的确定机关批准;给渔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需要在其他渔业水域用水时,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淡水渔业资源保护,确保淡水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渔业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受渔具、处以罚款、吊销经营证件等处罚;

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养殖水域炸鱼、毒鱼和电鱼的,处一百至一千元的罚款;
(二)进入养殖水域钓鱼和偷抢水产品的,处五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偷捕养殖亲鱼和鱼种的,处一百至五千元的罚款;
(四)偷盗渔具、船只情节较轻的,处一百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或不合格网具作业的,处五十至一千元的罚款;
(六)外地来青岛淡水水域进行营业性捕捞、未经本市的渔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每船每日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

第十三条 渔政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纪律严明、秉公执法;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检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和殴打渔政检查人员,寻衅报复,妨碍执行检查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规定的各项罚没收入,交同级地方财政。

第十五条 公安、司法行政、环保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8日
本案杨某的行为是强奸既遂吗

案情:
张卓忠、杨涛和姜海富都是二十多岁的无业青年。2003年8月5日凌晨2时许,三人在江西省吉水县城吃完夜宵后,寂寞无聊。张卓忠提议:“搞个女人玩玩”,姜、杨二人表示赞同。而后三人在一黑暗小巷中途遇下夜班的女工赖某某,三人强行拦住赖某某,说要与她“玩玩”,赖不同意,张便用刀威胁赖说:“不走就捅死你”。三人挟持赖某某到张卓忠租住的房间。在张的房间内,张、姜二人先后强奸了赖某某。接着杨涛不顾赖的哭泣,趴到她身上欲行强奸,但因饮酒过多而未能得逞。而后,三人将赖某某放走,并警告赖不要去报警,否则就杀死她全家。案发后,杨涛的认罪态度较好。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杨涛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对其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涛与他人一起轮奸妇女,属于共同实行犯。共同实行犯是共同实施犯罪的人,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既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整体。其中任何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都是他们共同希望发生的,只要共同实行犯中,有一个犯罪既遂,全体实行犯的犯罪目的都已实现,因此他们都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其中有的实行犯的行为未能得逞,有的实行犯的行为已经得逞,就分别认定未遂与既遂。本案中,虽然杨涛的强奸行为未能得逞,但其他同案犯的强奸行为已经既遂,故杨涛也应承担强奸既遂的罪责。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涛欲对被害妇女赖某某行强奸,其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只因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杨涛的行为既非被诱骗犯罪,又非犯罪中止,显系犯罪未遂,既杨涛的行为应定为强奸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其理由是:
共同实行犯的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对绝大多数共同犯罪来说,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即共同实行犯中有的行为虽未得逞,如果其他实行犯的行为得逞,则全体共同实行犯均应以犯罪既遂论处,不能对行为未得逞的实行犯论以未遂。例如,甲乙二人预谋共同杀丙,甲开枪未能击中,乙用刀将丙杀死,甲乙二人均应负故意杀人既遂的罪责,不能认为甲是杀人未遂,乙是杀人既遂。但是,对有些犯罪来说情况并非如此。例如在强奸、逃脱,偷越国(边)境的共同犯罪中,由于其犯罪构成的特点不同,每个人的行为有其不可替代的性质,各个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就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一个共同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并不标志着其他共同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每个共同实行犯只有在完成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后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共同实行犯中有的既遂而有的未遂这种既遂与未遂并存的现象。就强奸罪而言,其犯罪目的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只有本人的强奸行为达到既遂才能算既遂,如果已经着手实施强奸,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既使其他共同实行犯的强奸行为已得逞,对强奸未成的实行犯来说,仍是犯罪未遂。本案被告人杨涛与他人一起轮奸妇女,在着手实施强奸后因饮酒过多而未得逞,虽然张、姜两人已经强奸既遂,对杨涛也只能以强奸未遂论处。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 崇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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