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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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管理试行办法

卫生部


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管理试行办法

1980年2月20日,卫生部

一、总 则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广大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管好、推广好科技成果,对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高我国医药卫生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国家科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医药卫生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研成果)是指在实践或理论上有创造性的、具有一定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新发现、新认识等。科研成果应是经过实践的考核和检验,证明其结论或结果是可以重复的,并需经过鉴定。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大致分以下几种:
1.医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以认识生命现象和探索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规律为主要目的,通过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对推动医学发展有指导意义的新发现、新发展、新认识等。
2.应用研究成果:以解决当前医药卫生提出的实际问题为目的,通过系统研究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能更好地解决医疗卫生实际问题的新方法、新技术、新药械等。
3.技术研究成果:以提高预防、诊断、医疗效果和科学研究水平为目的,研制出具有使用和推广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
4.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探索性的理论课题和重大的应用课题,在研究工作未全部结束前取得的并经过鉴定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可以独立应用的结果,属于阶段性科技成果。研究工作的一般性阶段进展不属于阶段性科技成果。

二、科研成果的鉴定
(三)一切科研成果都必须经过鉴定。鉴定的要求是对其工作质量、实际应用意义和学术水平作出评价。在鉴定中必须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贯彻群众路线、同行评议和“双百”方针。
(四)医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采取学术评议的方式或结合论文审查进行鉴定。
应用和技术研究成果,应根据成果性质和有关规定与要求〔如新药鉴定应根据《新药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鉴定应根据《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进行鉴定。
(五)科研成果,按项目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分以下四级鉴定:
1.国家鉴定:为我国首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涉及面广的重大科研成果,由卫生部报请国家科委组织鉴定。
2.部鉴定:具有国内最先进水平或赶上世界先进水平、涉及面较广的科研成果,由卫生部或由卫生部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鉴定。
3.地方鉴定:具有省、市内最先进水平,对本地区防病治病或科学研究有实际推广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等组织鉴定。
4.基层审查或鉴定:凡科研机构、医药院校、工厂企业等单位自行设计、研制出的科研成果,必须首先在本单位进行审查或鉴定,然后再根据成果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上报上一级组织鉴定。
(六)一切科研成果,都应当由组织鉴定部门或指定负责机构,结合有关方面,吸收同行科技人员参加,进行鉴定。对于意义重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应按照项目成立专题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进行审查或预备鉴定。鉴定合格后,由组织鉴定单位发给鉴定书。
(七)研制单位在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前,应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提出有关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作为鉴定定型的依据。应用和技术科研成果鉴定的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事前发给参加鉴定者。鉴定的主要内容要求是:(1)研究试验设计、技术方法的合理性;(2)测试数据处理、结论推断的严密性;(3)科学技术资料的完整性;(4)对实际应用价值和科学水平的评价;(5)存在问题和改进的建议;(6)对成果处理意见(包括生产与推广,保密以及成果级别和奖励的意见等)。

三、科研成果的登记与上报
(八)科研成果经鉴定后,完成科研成果的单位必须及时地按级别逐级上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是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可组织联合审查鉴定,由负责单位或主要研究单位上报。
上报科研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1.科研成果报告简表(式样附后)。其内容摘要中应包括成果简介、成果的意义、与国内外水平的对比等。各级审批手续必须完备。审批时应在相应栏内提出成果级别意见。
2.鉴定书。
3.有关论文、总结、报告、照片、图纸等资料。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和部直属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科研成果。对所属单位报来的科研成果要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将认为够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上报卫生部(一式五份)。
卫生部每年第一季度对全国医药卫生重大科研成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评议和审查,并将其中优秀者上报国家科委。
(九)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情报研究所、中医研究院医学情报室及各省、市、自治区的医学情报研究所(站、室),均应指定人员负责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作为各级科研成果管理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负责管理科研成果。他们的主要任务是:
1.保管科研成果档案资料;
2.向需要单位提供科学技术资料;
3.宣传报道科研成果;
4.对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分析、统计。
(十)中华医学会各分科学会对符合部级以上的重大科研成果可向卫生部推荐。

四、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十一)应用和技术性科研成果的推广,一般由组织鉴定单位负责安排或推荐。推广方法可采取专题学习班、现场会、报刊发表等多种方式。药品、医用器械的中试和推广由医药管理总局负责。
(十二)凡提出投产的科研成果,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并通过产品鉴定。对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产品,方可批准投产。投产前研制单位应负责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并在技术上负责到底,使产品生产达到稳定;工厂应按照技术要求生产合格的产品。必要时可采取合同方式明确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十三)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是否对国外保密及应列密级,由提供成果单位提出意见,由卫生部或由卫生部报国家科委确定。向国外提供列入保密范围的科研成果,需经国家科委批准。

五、科研成果的奖励
(十四)对具有较高水平,在学术上有重要意义或在防病治病以及在科学研究上有明显贡献的科研成果,经过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办法可按以下规定:
1.执行国家《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规定。符合上述条例之成果,按该条例要求上报及奖励。
2.根据《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规定的精神,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成果奖,奖励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集体或个人。
(十五)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成果奖,每年奖励十至二十项。奖励分为两等:一等奖,奖金五千元;二等奖,奖金二千五百元。每年评选一次。其经费由卫生部事业费中开支。
省、市、自治区及单位批准奖励权限可参照《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十六)每项科研成果只能获得一次奖金。如果按两个以上奖励条例均可获奖时,按金额最高的奖励标准发给奖金或给予补差。
附件:一、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成果评选参考标准
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格式)
三、技术鉴定书(参考格式)
附件一: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成果评选参考标准
医药卫生科研成果按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对医、药、卫生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级。其原则标准为:
一级:为我国首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医药卫生的发展有重大意义或在实际应用中有突出效果者。
二级:具有国内最先进水平或赶上世界先进水平,对医药卫生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在实际应用中有明显效果者。
一级和二级合称部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凡符合发明条件者按发明上报)。
三级:具有省、市、自治区内最先进水平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医药卫生的发展有一定意义或在实际应用中有较好效果者。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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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案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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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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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地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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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层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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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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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成单位 | |
|成果名称| |及主要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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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包括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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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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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层: | 厅局: | 部门: |
|审 | | | |
|查 | | | |
|或 | | | |
|鉴 | | | |
|定 | | | |
|意 | | | |
|见 | | | |
| | 盖 章 | 盖 章 | 盖 章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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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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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题目负责人 | |
| | | | | |
|盖 章| |盖 章 | 盖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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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起止时间∶ 填报日期∶19 年 月 日
注∶“档案号”“分类号”两栏请勿填写。
附件三:技术鉴定书(参考格式) 封面
鉴 定 书
项目名称:
主要研究单位或负责单位:
协作单位:
组织鉴定单位:
鉴定日期:
一、内容简介(包括研制目的、成果数据、技术规格、生产工艺、达到的水平等):
二、鉴定意见(包括评价、改进意见、建议、成果级别等):
三、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结论:
四、卫生部审查意见(指部级以上鉴定):
五、主要技术文件及提供单位:
六、参加鉴定会成员(如另设鉴定委员会、鉴定组、测试组等另外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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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令[第135号]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及教育教学能力的培训。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注重质量和实效,坚持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
第六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纲要;
(三)审定教师进修院校建设标准;
(四)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评估。
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教师培训基地建设;
(三)按规定保障继续教育经费;
(四)检查、评估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培训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
未取得培训证书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评聘、晋级。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业余、自学、短训为主。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以下类型:
(一)新任教师培训;
(二)教师职务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其他类别的培训;
(五)学历进修。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按照不同类型完成相应的学时。新教师的培训应在试用期内安排。
骨干教师培训和其他类别的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可计入职务培训成绩。参加学历进修的教师经批准可免予参加同期其他形式相同内容的培训。
已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经批准可参加与教育教学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
第十一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其他教师培训机构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普通师范院校和其他高等院校应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承认其继续教育成绩。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制定本校教师继续教育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按规定派送教师参加培训,并保证教师的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组织实施各类继续教育的在校在岗培训,检查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安排参加继续教育的,有权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在继续教育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任职学校予以表彰、奖励,优先评聘教师职称和晋级。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少于当地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安排;
(二)在各级地方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继续教育;
(三)中小学在业务经费和办学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
(四)中小学在学杂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
(五)社会力量办学或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予以保障。
中小学教师学历进修费用由单位、教师个人承担。教师个人承担的费用标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不同类别确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七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不含学历进修),其学费、差旅费在继续教育经费及任职学校业务经费中支付。学习期间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和其他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应采取措施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相对稳定、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院校(各级教育学院、教师进修校、中等师范学校)要安排好教师进修院校教师的继
续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中小学教师编制时,应为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单列5%的编制。
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院校和中小学校及单位负责人年度工作检查、评估、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任职学校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承担培训费用、缓聘或解聘其教师职务的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
(二)擅自中断培训的;
(三)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4日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情况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情况的通知

国粮办政〔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司发通〔2008〕70号)要求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国粮办政〔2008〕108号)的统一部署,各地粮食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全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情况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继续做好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促进《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全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 中期督导检查情况

  为进一步推动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抓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司发通〔2008〕70号)要求,我局及时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国粮办政〔2008〕108号),在全国粮食行业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活动。各地粮食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对“五五”普法以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全面客观总结,广泛宣传和及时推广先进经验,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将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引向深入,进一步推动了《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一、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贯彻落实情况

  《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粮食部门紧紧围绕粮食流通中心工作,大力加强粮食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高依法管粮的能力和水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顺利完成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五五”普法顺利开展

  各地粮食部门按照《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要求,加强粮食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构。各地粮食部门高度重视“五五”普法工作,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具体负责普法工作的处室和单位,形成了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其他部门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粮食普法工作体系,为“五五”普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天津市粮食局定期召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时传达市政府、国家粮食局关于普法工作的要求,研究提出指导行业普法工作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是制定普法计划,全面落实工作。各地粮食部门按照地方普法办的要求和我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意见以及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及时提出年度普法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确保普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山东省粮食局在制定普法工作规划时坚持“四个结合”,即上级普法规划与本单位普法计划相结合,学习粮食部门专业法律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相结合,五年普法规划和当年工作安排相结合,学法、守法与立法、执法相结合,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是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检查。各地粮食部门采取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组织评查等多种形式开展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安徽省粮食局在全省粮食行业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检查统一考试,重点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与粮食行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考试,通过以考促学,检验了“五五”普法前期的学习效果。

  (二)重点开展对两个条例的学习宣传,推动“五五”普法工作的贯彻落实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的重要法律,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粮食流通活动的主要依据。各地粮食部门结合粮食流通中心工作,围绕宣传主题,在全社会组织开展两个条例的系列宣传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是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宣传方案。各省级粮食部门按照每年条例的宣传主题,及时制定宣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宣传活动的重点、内容、措施和要求。

  二是结合本地情况,创新宣传形式,扎实开展宣传活动。各地粮食部门因地制宜,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在繁华地段现场宣传、借助各类媒体开展宣传、与条例贯彻落实相结合、举办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了一系列内容丰富的条例宣传活动。河北省粮食局结合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对已经审批的23家企业由经办人员当场发放宣传册、宣传画,讲解粮食经营规则、经营者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知识,增强了宣传的针对性,提高了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去年条例宣传活动集中启动前,突发汶川特大地震灾害,许多地方自发地把条例学习宣传活动与维护灾区粮食市场秩序、献爱心送温暖、普及抗震救灾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四川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人员除了向粮食经营者宣讲条例有关知识外,还深入到救灾粮食加工车间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严格遵守条例相关规定,保证救灾粮食质量。

  (三)认真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五五”普法期间,各地粮食部门在继续面向全社会进行粮食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粮食经营者,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以提高依法执政意识和能力为重点,推进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广东、新疆等省(区)粮食局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将学法及考试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将学习、掌握、运用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调动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以增强依法行政理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北京市粮食局制定公务员法制培训实施办法,明确了公务员法制培训的方式、范围、内容以及学法时间,从制度上保证了机关公务员的学法效果。黑龙江省粮食局组织全局公务员集中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活动,并将公务员学法情况作为年度优秀处室和优秀公务员评选的重要标准。

  三是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为重点,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湖南、陕西、宁夏等省(区)粮食局完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岗位培训,对法律知识进行系统学习,定期举办全省(区)粮食行政执法培训班,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法律专家进行授课,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

  四是以推进依法诚信经营为重点,加强粮食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福建、江西等省粮食局主动扩大宣传范围,组织粮食企业干部职工系统学习《公司法》、《劳动合同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邀请法律专家就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预防经济犯罪等涉及企业长远发展的问题举办专题法律知识讲座,提高了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增强了企业的风险意识,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五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重点,加强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江苏省粮食局面向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重点宣传国家粮食政策和法律中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关规定,通过开通法律服务热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培养和增强了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四)坚持粮食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着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各地粮食部门坚持法制学习宣传与法治具体实践相结合,以“法律六进”和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为载体,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强化了法律学习,提高了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一是结合行业特点,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按照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粮食工作实际,各地积极制定粮食“法律六进”活动方案,重点推进粮食法制进乡村、进企业活动。河北、湖北等省粮食局将粮食“法律六进”活动与“三下乡”、“放心粮油进农村”等活动结合起来,深入乡村,现场发放粮食科普资料和法律书籍,免费赠送科学储粮示范仓以及储粮药品,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咨询和科学储粮技术服务,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二是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编印经验材料等多种方式,及时总结推广本辖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并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粮食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进一步规范,基层粮食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

  (五)坚持丰富传统宣传手段与创新宣传形式相结合,着力提高粮食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各地粮食部门在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丰富传统宣传手段的同时,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趋势,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和载体,充分发挥现代传媒尤其是互联网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粮食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了宣传的覆盖面,增强了粮食法制宣传教育的感染力。

  一是继续发挥传统宣传手段的优势,提高了粮食法制宣传教育的渗透力。各地粮食部门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画、派发宣传资料、设立宣传展板、举办现场咨询,在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介绍法律知识、制作法制宣传节目等多种方式开展粮食法制宣传,扩大了粮食法制宣传的社会认知度。甘肃省粮食部门主动将每年条例的集中宣传时间由一周延长为一个月,采取集中时间、统一安排、上下联动的方式,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对条例进行深入宣传,全省设立宣传点近500个,举办宣传活动逾600次,参加宣传人员超过1万人,发放宣传材料60余万份,出台宣传车辆近700车次,现场接受宣传的群众超过40万人次,取得了明显的宣传效果,进一步增强了条例的社会影响力。

  二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媒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了粮食法制宣传教育的互动性。不少粮食部门在依托传统宣传手段的同时,积极发掘和利用网络的宣传优势,通过在互联网上举办在线访谈、在线知识竞赛等宣传活动,吸引了广大网民踊跃参与,拓宽了粮食法制宣传的覆盖面,提高了粮食法制宣传的社会认知度。

  “五五”普法开展两年多来,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粮食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逐步提高,粮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得到增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公信力得到提高。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服务粮食宏观调控、推进粮食部门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普法工作创新意识不足,与现阶段粮食普法的社会需求不相适应;三是普法经费在有的地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粮食普法活动的开展。

  二、下一步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思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党的十七大对普法工作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的要求,各地粮食部门要深入开展粮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扎实推进粮食依法治理工作,切实抓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粮食法制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粮食法制工作是粮食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粮食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关系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各地粮食部门法制机构要紧紧围绕粮食流通中心工作,把粮食法制工作放在粮食流通中心工作中统筹研究和安排,增强做好粮食法制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直面矛盾、破解难题,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粮食流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粮食流通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制度保障。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紧紧围绕粮食流通中心工作,服务三农,服务民生,在粮食流通工作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各地粮食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和全局出发安排部署粮食普法工作,在粮食流通工作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靠法制宣传教育推动粮食流通工作。在普法内容上,要将粮食收购政策、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粮食质量卫生制度、粮食库存检查制度、粮食应急制度作为今年粮食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在普法对象上,要将粮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今后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为粮食流通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建立健全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机制。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有领导、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把工作抓好抓实,努力实现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逐步完善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评估机制、激励机制,使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更明确、要求更具体,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工作的有序性和权威性,保证工作的持续性和实效性,为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要争取把普法经费列入专门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证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加大普法经费的投入。

  (四)不断探索和创新粮食法制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各地粮食部门要努力创新普法工作的方法和途径,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充分发挥普法队伍的作用,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粮食法制宣传活动,增强普法的服务性;采用以考促学、学工结合等形式,调动广大粮食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现宣传人员和宣传对象的互动,增强普法的群众参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