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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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

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工[2003] 11号

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5号)《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7号)的精神,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已经正式启动。为保证考核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各有关单位及各地、各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严格按照从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3]24号、人发[2003]25号、人发[2003]2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人发[2003]27号文件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留地方,一份留专业委员会,一份上报全国委员会),严禁一个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复申报。

  2.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考核认定。

  二、申报材料

  1.推荐单位和有关主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3]24号、人发[2003]25号、人发[2003]2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人发[2003]27号文件中对申报材料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核、复核。

  2.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地和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审报材料意见函、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附表2)、审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3)(以上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的要求认真汇总,连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4.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获奖人员必须提供发奖单位认可的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排名表。

  三、工作进度安排

  1.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于7月30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的申报考核认定人员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2.各专业委员会将于9月底前完成申报考核认定人员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同时在建设部机关网站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网址:www.cin.gov.cn和 www.cein.gov.cn),公示时间为15天。

  考核认定的测试手册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即可向各专业委员会订购。

  3.各专业委员会将于10月中旬进行公示后对举报材料的复查,11月中旬完成对申报考核认定人员的测试工作,12月中旬前将各专业委员会审报材料意见函、各地及有关部门审报材料意见函、初审情况汇总表(附表1)、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附表2)、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3)(以上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4.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将于2004年3月底前完成四个专业申报考核认定人员的终审,并报建设部、人事部及交通部批准后,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人员名单。

  四、申报费用

  考核认定申报费用为800.00元/人,由各地勘察设计主管机构,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主管勘察设计部门在接受申报时向申报人收取。其中300.00元/人由地方或主管部门留用(含税),税后500.00元/人上交各专业委员会。汇款至

  1、电气专业委员会:(以此为准)

  开户行:北京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六铺炕分理处

  户 名:北京伟业恒通电气工程师注册咨询有限公司

  帐 号:0200022309006801890

  2、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

  开户行:北京工商银行长安支行长安分理处

  户 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帐 号:4852-49098-28

  3、化工专业委员会:

  开户行:光大银行北京安定门支行

  户 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帐 号:0100302128842

  4、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

  开户行:天津市建设银行河西支行灰堆分理处

  户 名: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帐 号:716-221600261001227

  五、申报材料报送地点及联系电话

  各地和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将审核、复核并汇总后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1、电气专业委员会:(以此为准)

  地址:北京市安德路65号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邮编:100011

  联系人:陈 燕、柴 玮

  联系电话:010-62368339、010-62367160

  010-64013311转8763、8783 传真:010-62367153

  2、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5号楼0108、0109、0110室。邮编:100045

  联系人:朱秋萍、周昕、毛文中

  联系电话:010-63369167、010-63369166(含传真)

  3、化工专业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安外外馆斜街安华里五区十八号楼七层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邮编:100011

  联系人:米佩瑶、信 群

  联系电话:010-64262461、010-64262516(含传真)

  4、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水运司工程技术处。邮编:100736

  联系人:王建斌、刘 鹏

  联系电话:010-65292616、010-65292705(含传真)

  各专业委员会上报全国委员会的材料送至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工程师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编:100037

  联系人:王莲君、王吟一

  联系电话:010-68318798、010-68318948(含传真)

  附表1:注册    工程师(  )初审情况汇总表

  附表2:注册    工程师(  )考核认定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

  附表3:注册    工程师(  )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



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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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告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告
1992年8月20日,国家海洋局

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部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地矿部海洋地质局,局属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现予以颁布施行。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合理控制化学消油剂(以下简称消油剂)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它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经济实体(以下称作业者),由于海况较差(波级四波、五级风以上)或其它原因,无法使用物理、机械方法回收溢油的,或使用消油剂处理溢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小于溢油自然扩散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的,可以使用消油剂。
第三条 作业者所配备的消油剂,必须经主管部门核准。未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消油剂,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使用。
核准按国家海洋局规定的核准方法进行。
第四条 消油剂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燃点(℃)以: >70
粘度(30℃): <0.50cm2/s
乳化率(%): 30sec>60
600sec>20
(标准油为经100℃蒸馏的胜利原油)
生物毒性(鱼种:鱼假虎鱼):24hlc50(mg/l>3000)
生物降解度:BOD/COD(%)>30
第五条 作业者在送交主管部门核准消油剂时,须将样品、产品说明书、毒性研究报告及国家认可证书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部门。
第六条 消油剂包装和储存容器上应标明其型号、认可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类别(常规型或浓缩型)、剂量、喷洒比率和保存条件等。
第七条 在海上作业的所有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储油轮等作业设施,应配备足以消除10吨以上溢油的消油剂。作业者应在作业前向主管部门报告所配备的消油剂的名称及数量。
第八条 发生溢油事故时,作业者应首先考虑回收措施,对少量确实无法回收的溢油,准许使用消油剂。
第九条 使用消油剂应配备专门的喷洒设备或工具,根据所配备的消油剂使用说明书,合理控制喷洒比例,以确保消油剂的分散效率。
第十条 各海区每个溢油点(两溢油点间距小于1000米者为一个溢油点)的消油剂一次性使用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
┃ 海 区 │ 一次性使用量 │ 备 注 ┃
┠───────┼────────────────┼─────────┨
┃ 渤 海 │ 消除1吨溢油 │ 大于10米水深 ┃
┃ │(普通型消油剂0.3-0.5吨)│ ┃
┠───────┼────────────────┼─────────┨
┃ 黄海和北部湾 │ 消除1.5吨溢油 │ 大于10米水深 ┃
┃ │(普通型消油剂0.5-0.7吨)│ ┃
┠───────┼────────────────┼─────────┨
┃ 东海和南海 │ 消除2吨溢油 │ 大于10米水深 ┃
┃ │(普通型消油剂0.7-0.9吨)│ ┃
┗━━━━━━━┷━━━━━━━━━━━━━━━━┷━━━━━━━━━┛
各海区每个溢油点24小时内累计用量不得超过一次性用量的一倍,喷洒间隔必须大于6小时。
第十一条 各海区消油剂一次性使用量如超过第十条规定的数量,或使用海域水深小于10米的,作业者必须将溢油现场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时不答复的,即视为认可。
第十二条 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消油剂的,应将使用情况如实记载于防污记录簿。
第十三条 在海面溢油可能产生爆炸、起火或严重危及人命和财产安全,又无法使用回收方法处理,而只有使用消油剂可以避免扩大事故后果的紧急情况下,作业者可不受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但须在使用同时报告主管部门。事后必须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报告。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消油剂:
1、油膜厚度大于5mm;
2、溢油为易挥发的轻质油品,而且预计油膜迁移至敏感区域之前即可自然消散;
3、溢油在海面呈焦油状、块状、蜡状和油包水乳状物(含水50%以上)以及溢出油的粘度超过5000mp·s;
4、海域水温低于15℃(可在低温环境下使用的消油剂除外);
5、溢油发生在养殖区、经济鱼虾繁殖季节的区域。
第十五条 作业者应对有关的消油剂喷洒人员进行培训;喷洒作业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六条 消油剂使用者应定期检查所配备的消油剂,如发现变质,应及时予以更换。
喷洒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以保证良好的使用效果。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粮食系统车、船管理规定

商业部


粮食系统车、船管理规定

(1991年3月12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系统自有车、船的管理,做到安全、优质、高产、低耗,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完成粮油运输任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粮食系统车、船管理,是指对全国粮食部门自备的从事货物运输的汽车、船舶等实施行业性和经营性管理。
第三条 粮食部门自有车、船的主要任务是:
(一)保证完成国家粮油运输计划和粮食部门各种物资的运输任务;
(二)在抢险救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对交通支线、难运点的粮油运输坚持优先服务;
(四)参与社会物资运输,为搞活商品流通服务。
第四条 车、船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一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懂业务、善管理,廉政高效的领导班子;建设一支政治、技术、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纪律严明、服务周到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 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粮油运输任务,合理组建粮油运输企业。计划内粮油货源要纳入统一的计划管理,首先满足粮油运输企业任务。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厅),设车、船管理机构,一般以三至五人为宜,车船数量较少的边远省区可设二人;地(市)级设置专职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各级车、船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综合申请车、船、配件、维修钢、木材的供应计划;
(三)协助企业解决资金、燃料等困难;
(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五)交流推广企业改革、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
(六)督促检查企业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七)指导企业上等升级;
(八)保障车、船折旧费和大修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九)组织车、船普查;
(十)及时汇总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经营管理由企业负责。县(市)粮食局或厂、库、站凡有五辆载重汽车或二十个载重吨位以上的,均应组建粮油运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四辆载重汽车或二十个吨位(含二十个吨位)以下的,也要加强管理,实行单车核算,不得放任自流。
在同一县(市)区域内以组建一个粮油运输企业为宜,其它车辆可适当归并。
第九条 粮油运输企业要根据生产规模和劳动定额,确定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定员标准。汽车运输企业的人员编制,应为车均二点五人,最多不超过三人。船舶运输企业的编员定额参照交通部门有关规定配备。
第十条 要严格控制系统内分散车、船的发展。分散车、船不能参加粮油物资的营业性运输。
第十一条 粮油运输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组建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粮油运输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名称,应根据当地情况和特点进行设置和确定。企业应服从主管局的领导,业务上归口粮食储(调)运部门。
第十三条 粮油运输企业的车、船要加强维修,计划更新。凡需调拨或转让,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厅)批准。
第十四条 凡遇战备支前、救灾抢险等紧急调运任务时,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有权随时调动所属各单位的车、船。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坚持“双增双节”,以运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第十六条 配件、油料、轮胎等的管理,必须专人负责,摸清消耗规律,本着保证需要,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的原则,做好筹措供应工作。
第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额管理。对各项定额和升级指标等都要有考核评比的依据。
第十八条 推行和完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搞好劳动、设备、信息、计量、检测、环保、档案、班组建设等项管理基础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第十九条 对不能很好地完成运输任务,连年亏损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上级车管部门要组织整顿,查明原因,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改组或撤换。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条 对车辆的技术管理参照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对船舶的技术管理参照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车、船选购应根据当地粮油货源情况,选定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良好,维修方便的型号,大、中、小配置比例适当,以充分发挥吨位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车、船的使用、维护、修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正确使用、强制维护、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三条 要增强维修能力,配备与维修任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机具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在完成自有车、船维修任务的前提下,应该对外服务,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车、船以及机具设备报废的有关规定,适时地进行更新。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对所属粮油运输企业的车、船更新,应从政策上、经济上给予扶持,以保持生产能力和生存能力。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公安、劳动、交通及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安全法令和有关规定,牢固树立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级都要实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和安全目标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
健全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职责。安全组织要定期研究工作,贯彻政策,开展教育,组织检查,处理事故,决定奖惩,制定措施,负责落实。
第二十七条 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对厂院内、车间、油库和装卸、修理、加油等场地要建立工作制度,配齐消防器材,培训消防人员,消除火灾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各企业内部要定期组织自查,及时总结评比,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省、地(市)业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安全检查评比,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认真执行驾驶守则。做好出车(船)前、运行中、返回后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认真执行商业部发布的《粮油调运管理规则》,严防粮油丢失、撒漏、污染、提高运输质量。
运输粮油的车箱、罐体、船仓必须按规定清理干净。对装过化肥、农药的要进行严格的洗刷消毒,装具破漏的不装车、船,易与粮油混杂、污染的物品、不与粮油混装。要严格清点手续。苫盖严密,防止货损货差。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的事故,要按事故分类逐级上报。对事故的处理,要严肃认真,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查不清不放过;教训总结的不深刻不放过;防范措施不力不放过。对情节严重的事故,要区别情况给肇事者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对重大的责任事故,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财务、统计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认真执行《会计法》、《十项财经纪律》、《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做好财务监督和分析工作,强化内部审计。
第三十三条 认真执行《国营粮食企业会计制度》,管好用活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正确核算盈亏、做到帐帐、帐表、帐物相符,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准确反映经营成果。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统计法》,要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统计资料要及时、准确、完整、系统地反映企业全貌。
第三十五条 完善登记工作,系统积累资料,认真对待统计基础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全面实行单车、船、班组核算。对企业的费用、收入和各项成本开支,按单车、单船、班组认真考核定期公布。
第三十七条 要重视技术经济指标,将产量(货运量、货物周转量),效率(完好率、出勤率、实载率)、燃料消耗、安全、流动资金占用、营业收入、成本、利税等做为企业上等升级和安全先进等的考核项目和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自备运粮火车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厅),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规定,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七月二日发布的《全国粮食系统专业车、船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