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带包装的铁合金、矿产品检验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50:39   浏览:9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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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带包装的铁合金、矿产品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带包装的铁合金、矿产品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检检〔1997〕146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近年来,出口桶、袋等带包装的铁合金、矿产品质量争议屡有发生。经核查,除某些贸易关系人蓄意掺假作伪、调换小样、调包换货外,商检局个别检验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批次管理、封识管理不落实,也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

  为杜绝上述问题发生,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维护商检形象和国家利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保证取样的代表性。除按规定的取样标准扦取足够的份数和份样量外,还要保证有足够量的开包和倒包数。在取样制样过程中检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制得小样要现场加贴封识。对样品要妥善保管、传递。样品的保管期限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商检取样的货物,在有条件情况下,同时对大货进行有效的封识和严格批次管理,封识上的标记要清晰易辨,并保证一旦开封不能再复原。以确保取样检验的样品和出口货物的一致性。

  三、异地出口的上述商品,产地商检局出具换证凭单,不得直接放行出口。货物到达口岸,由口岸对照信用证和合同查验合格后办理换证放行手续。一旦发现异常,应与出具换证凭单的产地局联系,查清原因。对没有封识、或封识不清、不能确认货证相符的,必须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证、放行。

  四、换证凭证单必须按照规定填写。批号、封识号或标记、取样、检验及检验标准、实测结果等货物状况和评定意见要填写清楚、准确。

  五、在检验工作的各个环节均应有详细的记录,必要时附有照片。现场取样原始记录除了赴现场从事取样等工作的检验人员签字外,还应有货主代表签字,确保实施检验的货物即为申报出口的货物。

  六、各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管理提高商检工作质量的决定》(国检检〔1995〕82号),未经国家商检局批准不得派驻人员到异地开展商检业务,已经派出的一律立即撤回。

  七、各局要严格履行职责,提高检验工作质量,遇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事故应及时向国家商检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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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的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的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3月20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精神,参照其它省、市的收费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按本办法向当事人(法人)征收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
当事人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证人的误工补贴和旅差费,鉴定费、勘验费、法律文书和诉讼资料的付本制作费。本项费用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按实际支出由败诉方负担。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
一、案件受理费,按原告诉讼标的总额计征:诉讼标的总额不足人民币三千元的收三十元;三千元以上的,按百分之一计征。
二、起诉时争议总额不明者,法院得暂定受理费征收额,待结案时核定,多退少补。
三、原告起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
调解成立,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四、未经鉴证、仲裁的合同纠纷,加征百分之五十的案件受理费。
五、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比照第一审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六、由于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七、撤诉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第四条 涉外的经济案件,按上级规定征收诉讼费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征收诉讼费用。
一、人民检察院及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单位起诉的经济纠纷案件,起诉方不交诉讼费。
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征收诉讼费。
三、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支出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决定免征。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81年5月1日起实行。在此以前受理的案件,一律不再补收。
第七条 国家制定的收费办法下达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1年3月20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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