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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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办发〔2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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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四月一日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规范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村级补助资金”)管理,确保村 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高效运行,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 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二、村级补助资金是指取消农业税附加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村组干部固定报酬 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户供养(包括省原对各地五保户生活的专项补助)、村办公经费的补 助资金。

三、村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村组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补贴人数和标准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皖办发〔2000〕11号)要求执行。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供养对象和标准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徽 省农村特殊保障对象保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意见》(皖办发〔2001〕19号)要求执 行。  
(三)村办公经费(包括村级组织订阅报刊和日常办公所需经费)。报刊费按《中共安徽省 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若干规定》(皖发〔2000〕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办公经费限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村级规模、人口和经济收入水平确定。严禁超标 准、超范围使用村级补助资金。

四、省本次对县(市、区,下同)的村级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各县原政策性农业税附加应 征数。省、市、县、乡镇在取消农业税附加前已对村级的补助资金继续保留,有条件的市、 县、乡镇要继续加大对村级的补助力度。

五、各县在具体分配村级补助资金时,要坚持有利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有 利于确保村级组织有效运转;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强化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推进村组区划调整,扩大村组规模,减少村组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 补贴人数等原则。要根据村级规模、人口、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和农村五保户变化等情况,考 虑村级原农业税附加收入及财政对村的补助水平,作适当调整,合理分配,不搞平均分配, 一般情况下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未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乡镇区划调 整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0号)要求进行区划调整的地方,省财政将视情扣减村级 补助资金。为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省扣减的经费由县财政先行垫付,调整完成后由省财 政返还给县财政。 

六、村级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坚持按计 划使用。年初,由村委会提出村级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 过,经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七、省财政安排的村级补助资金列入对县级财政体制的补助基数,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村级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按季度划拨到村级账户,或通过乡镇财政结算中 心支付。有条件的地方,村组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及农村五保户供养金要委托金融机构 发放,实行“银卡制”,一人或一户一卡。村级补助资金支出列入“其他支出——补助村民 委员会支出”科目。县级的村级补助资金专户年终不得有余额。

八、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村级补助资金或抵扣税费、债务等。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冻结或转移村级补助资金。村委会当年结余的村级补助资金 ,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九、村级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公示制。村委会要将村级补助资金安排及使用的详细情 况全部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张榜公布,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十、每年1月20日前,村委会要将上年度村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书面向乡镇政府报告。乡 镇政府于1月底前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于2月底前将村级补助资金分配及支出使用情 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

十一、各级财政、税改、审计、农业、金融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补助资金分配、拨 付、管理、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资金安全、及时、 足额到位。

十二、凡违反村级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 政府办公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皖办发〔2002〕25号)追究有 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各县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市财政和税改部门备案。

十四、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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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5〕5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关于设立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的函》(粤机编办〔2004〕304号),经市委常委会议及市编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正处级,挂靠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管理、服务、处理地方金融工作的办事机构。
一、职责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执行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协助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
  (三)研究拟定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规划和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任务,市金融办不设内设机构。
三、人员编制
市金融办机关行政编制5名,事业编制4名(用于招聘合同制人员)。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务1名。
四、经费形式
市财政核拨。



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政发[20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


  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财会集中核算制和零户统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79号)和《湖北省财会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鄂财会发[2001]17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集中核算是指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帐户,通过财务核算中心对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市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财务集中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

  (二)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

  (三)依法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确保会计核算质量;

  (四)按预算办理支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财务集中核算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是实施财务集中核算的具体经办机构。

  第六条财务核算中心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集中办理单位资金的收支,进行财务核算,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提供真实全面的会计信息资料;

  (四)协助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核算中心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各单位业务需要,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核算中心人员必须具有中等财会专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核算中心财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纳入核算中心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财会人员负责报帐工作。负责审核、整理原始凭证,办理报帐手续,管好备用金,及时进行会计对帐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之间的财务会计事项联络工作。

  第三章收入支出管理范围

  第十条核算中心应在银行开设基本帐户,用于办理单位资金收支结算。

  第十一条核算中心在基本帐户下,分单位设立内部核算帐户。核算中心及时将单位的各项收支记入单位内部帐户,并做到帐证相符,日清月结。

  第十二条纳入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的收入包括:

  1、财政预算拨款;

  2、预算外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

  4、其他应纳入集中核算的收入。

  第十三条支出管理实行审核制。单位支出原始凭证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财务专用章,经核算中心审核盖章、办理支付手续后,将原始凭证退回单位。

  1、工资性支出实行“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银行代发”的办法,直达个人工资帐户。

  2、购置商品属政府采购名录的,按《襄樊市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3、基建项目投资属财政性和自筹基建的应分别按《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建财务制度办理。

  4、专项支出按专项业务管理规定办理,专款专用。

  5、日常所需的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由核算中心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十四条纳入核算的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单位负责人应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三)单位应将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及时按要求送交核算中心,办理报帐事宜;

  (四)对核算中心审核退回的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和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单位应与核算中心签定委托书。

  第十五条核算中心集中办理单位会计核算。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和会计核算要求,按照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建帐,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核算中心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帐务处理,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核算中心应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主管人员、核算中心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核算中心应对单位资金情况及会计资料负责保密。

  第十九条单位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照核算中心审核报帐后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核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结合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核算中心应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