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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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四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8年专项国债(1998年第2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8年专项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450亿元,于1998年5月18日发行。
二、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6.8%。从1998年5月18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18日(节、假日顺延),2005年5月18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向除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发行,不向社会销售。
特此公告。



19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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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如何分产及民事原告专凭书面诉讼可否酌情不受理两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如何分产及民事原告专凭书面诉讼可否酌情不受理两问题的复函

195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察哈尔省人民法院:
3月28日察民字第7号关于离婚时如何分产及民事原告专凭书面诉讼可否酌情不受理两问题的请示已收阅。兹按来文顺序分别答复如下。供你们参考:
一、关于离婚时如何处理财产问题。应根据婚姻法第七章的精神处理。对来文所举的两个例子,我们的意见是:
(一)如果房院与工厂均属某甲所有,其儿媳在离婚处理财产时即不应分劈之。但可以根据男女双方家庭经济具体情况及照顾女方的原则,酌给女方一部份财产或生活费。
(二)乙与其妻已结婚数年,在处理其财产问题时,可以根据男女双方经济具体情况及女方在结婚后的劳动情况(包括照料家务的劳动),适当照顾女方的生活费。但为了照顾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夫妻均分商号的财产是不妥当的。
二、关于民事原告专凭书面诉讼可否酌情不受理问题,目前尚无民事诉讼法规定供参考。为了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当事人双方利益。我们基本上同意按照你院的意见试行。但所审理的案件必须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并在非原告到庭无法进行审判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始得以原告无故不到庭为理由,不受理原诉。

附: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关于城市离婚如何分产和民事原告专凭书面涉讼可否不受理的请示 察民字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城市没有进行土地改革,离婚时对于财产问题认识不一致。举例如下:
(一)某甲有祖遗房院一处,自己创设的工厂一所。他的儿子自幼读书,已结婚3年,现在正上大学。目前他的儿媳离婚时,有的主张甲的财产,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儿媳应分劈一份;有的认为财产是甲的,他的儿子还不应分劈,所以只能根据儿媳3年中的劳作酌分一部财物,或酌给离婚后的生活费。
(二)某乙原有商号一所,1945年结婚。现在他妻离婚时,要求分劈商号的一半财产。乙说:这商号是我婚前的财产,女方根本不应分;结婚后连年赔本,也无盈利可分。因此有的主张:如果结婚后商号无盈利,只能酌给女方以生活费。
二、民事原告往往邮寄诉状或信件起诉,不肯亲身到案,问过被告以后再委托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代讯,又不能当庭辩论和详细地讯问,因此拖延诉讼的进行。本院认为这种专凭书面涉讼的原告,除现役革命军人、或距离远的地方干部以外受诉法院认为原告有到案的必要,仍事拒绝时,就可以通知原告:本案无法审判,原诉不受理。
以上两个问题,请迅予解释,以便遵照执行。
1952年3月28日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上学问题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公安局等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上学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可与北京籍考生同等对待;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及子女可参加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来京投资企业申请其在京职工子女入本市中小学借读,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安排”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根据《关于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可以依照《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可在北京参加高考,录取时与北京市户籍考生同等对待;
(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凭CJL京市工作居住证》,在入中小学就学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三)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按流动人口子女在京上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办理在京参加高考手续,依照以下程序:
(一)来京投资企业将《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市经委委托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初审单位)受理和初审;
(二)初审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市经委审定;
(三)市经委审定后,将审定的考生名单和审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由初审单位送市教委复核并签发批文;
(四)市教委复核通过后,将考生名单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交北京教育考试院并抄送初审单位;北京教育考试院根据市教委复核意见按高考有关规定落实,初审单位将市教委复核意见告知申报单位。

第三条 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办理在京参加高考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
(二)市经委出具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证明》;
(三)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四条 初审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受理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考申请。初审单位的初审程序、“市经委的审定程序和市教委的复核程序应在当年报考程序开始(约在3月中旬)前10天完成,并及时将考生名单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交北京教育考试院按高考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