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第三个基础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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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第三个基础教育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


(第三个基础教育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4月17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鉴于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以及下列修改,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将5.01节中的第二句修改为:
  “除非协会和借款人另行同意,否则不得:(a)就发生在非世行成员国领土内的费用或用于支付在这些非成员国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的费用进行提款;或(b)为向个人或单位支付任何费用或进口货物进行提款,--如果据协会所知,这种向个人或单位的支付或者货物的进口违反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出的决定的话。”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分配金额”系指,就每个项目省而言,借款人分配给该项目省的一部分信贷金额,并由项目省为执行各自的教育计划之目的而使用的部分资金。
  (b)“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段附表中所列的科目类别。
  (c)“CEP”系指国家教委按照本项目D(3)部分的要求建立的中国专家组,并应根据本协定附件四A.2部分的规定予以保持。
  (d)“教育计划”系指,就每个项目省而言,本项目A、B和C项下的活动,这些应由上述项目省利用各自“分配金额”中的资金予以执行。
  (e)“教育计划执行安排”系指,就每个教育计划而言,借款人将与项目省就本协定附件四中D.1部分所指的执行安排达成协议,以执行上述教育计划,这一执行安排可随时进行修改。
  (f)“推广计划”系指,就各省而言,本项目C部分中的计划,该计划应满足本协定附件四E.1段所列或所指的要求,该计划将由各项目省根据各自的教育计划,负责执行。
  (g)“非项目县”系指借款人《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所包括的河北、甘肃和安徽省的各个县(项目县除外)。
  (h)“非项目县计划”系指,就每个项目省而言,本协定附件四B.10部分提及的计划,该计划将由项目省根据该部分提出的要求予以执行。
  (i)“项目县”就每个项目省而言,那些属于该项目省并执行一项教育计划的县,“项目县”系指任何一个项目县
  (j)“项目省”是对借款人下列各省的总称:安徽、福建、甘肃、河南、河北、吉林和青海;而且“项目省”可以指任何一个项目省。
  (k)“青海”系指借款人的青海省。
  (l)“SEdC”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
  (m)“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陆千柒佰叁拾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7,3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可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协会所满意的金融机构,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帐户。专用帐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2001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6月30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2月15日和8月15日。
  2.07节 (a)在遵从下列(b)段和(c)段规定的前提下,借款人应自2006年8月15日始至2031年2月15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2月15日和8月15日。在2016年2月15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偿还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须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节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应通过国家教委实施本项目D部分,并使项目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用的行政管理、财务、技术和教育惯例,实施本项目的A、B和C部分,并及时,或如需要,提供本项目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以及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本协议附件四中规定的执行方案,实施项目或促使项目实施,并且进一步采取上述执行计划中所提及的这类行动,或按照规定,使之进一步采取这类行动。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为履行,但不仅限于《通则》中9.07段所规定的义务,借款人应:
  (a)按照协会接受的指南,准备并在项目关闭后六个月内,或借款人和协会一致同意的更晚的日期,向协会提供本项目未来的运行计划;以及
  (b)为协会提供与借款人就该计划交换意见的适当机会。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存或促使保存会计记录和帐目,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反映负责实施项目的部分或借款人负责本项目或项目的任何部分的机构与项目有关的业务、资金和费用。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帐目包括与专用帐户有关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八个月,向协会(A)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的公证副本,(B)根据本协定附件四B.9部分的规定,每个项目省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审计报告;以及
  (iii)当协会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该类费用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所有证明该费用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对从信贷帐户最后一次提款或从专用帐户付款的那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该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它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如果任何一项目省作为一方,没有按照教育计划实施安排履行其义务。
  (b)在本信贷协定签字之日后,发生的情况而造成了一种非常形势,使所有项目省不能按照教育计划实施安排履行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事项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一项附加条件,即借款人应与所有项目省就教育计划实施安排达成协议。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提交给协会本协定6.01节所提及的,经借款人和项目省按时授权或批准的每一个教育计划实施安排,其条款对借款人和上述项目省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5.02节的规定,将在《开发信贷协定》终止之日,或在本协定签字时算起至二十年后之日解除,上述两日期以更早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电 传 号:22486 MFPRC CN Beijing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邮政编码:20433
  电报挂号:       电 传 号:
  INDEVAS          197688(TRT),
  Washington,D.C.  248423(MCI),
                   64145(MCI)或
                   82987(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签字)      Russell J.奇塔姆(签字)

 附件一:        信贷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资金资助的分项类别,每一类别分配的信贷金额以及所资助的每一类别中分项费用的百分比:

  类 别       分配的信贷金额       费用中将被资助的
            (以等值的特别提      百分比(%)
            提款权表示)
(1)土建:
(a)青海省       3,100,000       70%
(b)其他各项目省   39,630,000       60%
(2)货物:      14,110,000    100%的外汇费用
                          100%的国内费用
                          (出厂价)当地采购
                          品目的当地费用的
                             75%
(3)咨询服务:     1,610,000      100%
(4)培训及出国考察:  4,100,000      100%
(5)待分配       4,750,000
   总 计      67,300,000

  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外汇费用”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及
  (b)“国内费用”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费用或为借款人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而支出的费用。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发生在本协定签字之前的费用支出不得提款,但(a)对1995年12月1日以后,类别(4);以及(b)对1996年2月15日以后,类别(1),这两个类别所发生的、总额共不超过6,730,000个特别提款权的费用可以提款报帐。
  4.对下列支出协会可要求按照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提款:(a)每个价值不超过3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b)每个价值不超过300,000等值美元的土建合同(本协定附件3第一节D.2(b)部分除外),(c)与咨询公司每个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d)与聘用咨询专家个人的、每个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以及(e)培训合同;所有合同都必须符合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附件二: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目标是资助借款人:(1)在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小学教育;(2)在这些地区扩大初中教育覆盖面;(3)加强这些地区提供小学和初中教育机构的管理能力。
  本项目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如借款人和协会同意,可随时修改这些部分,以实现上述目标。

 A部分:学校建设
  在每一个项目省,实施改进小学和初中教育的计划,具体包括:
  (1)更新、建造、修缮和维护小学和初中校舍,为牧民子女学校提供帐篷结构的教室及相关设备;
  (2)为这些学校提供并维修教学设备、课桌椅及图书资料;
  (3)制定并执行在职培训计划,提高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以及培训人员的专业技能,侧重加强那些培养少数民族学生教师的双语教学能力,及这些学校校长和管理人员管理和开发适合当地文化的教科书的专业技能的计划。
  (4)开展建立学生成绩评价适当机制的研究活动;以及
  (5)建立学生助学金以支持贫困学生支付与学校收取的有关费用,包括学费和课本费。

 B部分:管理开发
  (1)每一个项目省为学校管理人员制定和执行管理培训计划,特别是为少数民族学校管理人员制定此类计划,以及为负责项目实施和项目监督人员的培训计划。
  (2)在每一个项目省制定并引入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提供所需的设备和培训。
 C部分:科研成果推广计划
  每一个项目省制定并执行为引入教学改革而设计的实验计划,特别是与少数民族有关的语言教学大纲和课程,以及设计政策导向的研究计划以制定并检测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素质教育的质量,以及减少由于文化背景不适当的教材和教学方法所造成的女童和少数民族学生的辍学率。
 D部分:全国性计划
  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借款人提供这方面教育的有关机构的能力:
  (1)制定并执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培训计划,以及负责项目执行并项目监督人员的培训计划;
  (2)制定并执行培训教师的教师培训班计划,以实施本项目A.部分项下的教师培训计划;
  (3)建立专家组,配备人员,并进行运作,以协监督本项目,制定并评价本项目C部分的研究计划,监督科研成果推广计划,并建立经济上可行的和有效率的学生助学金计划;以及
  (4)制定并执行本项目C部分中的评价计划,并推广科研成果推广计划中取得的经验。
  项目可望于2001年6月30日前完成。

 附件三:        采购和咨询服务

           第一节 货物与工程的采购

 A部分:总论
  只要可行,货物和土建工程采购必须按照世界银行1995年1月出版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指南)以及本节后面的条款进行。
 B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1.除非在本节C部分另有规定,货物采购应按照根据《指南》的第二节及其附录1第5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
  2.根据B部分第1段条款所授予的合同进行的货物采购应遵循下列条款:
  (a)打捆合同
  在可行的范围内,计算机和职业培训设备应分组,按每包价值不小于200,000等值美元进行招标。
  (b)国内制造品的优惠
  《通则》第2.45和2.55段以及附录2的条款适用于借款人国内的制造品。
 C部分:其他采购程序
  1.国内竞争性招标
  (a)价值小于20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货物(图书除外)合同,所有合同累计总额不超过20,000,000等值美元,以及图书,合同金额不限,可根据《指南》的3.3和3.4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b)除本部分第3段的规定外,土建工程须根据《指南》的3.3和3.4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2.国内询价采购
  价值小于30,000等值美元单个货物(图书除外)合同,所有合同累计总额不超过,或少于5,700,000等值美元,可按照在国内询价采购程序基础上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该程序应符合《指南》3.5和3.6段的条款。
  3.自营工程符合《指南》3.8段要求、少于4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工程合同、所有合同累计总额不超过28,000,000等值美元,经协会事先批准,可按《指南》该段的规定实施自营工程。
 D部分:协会对采购决定审核
  1.采购计划
  根据《指南》第1段和附录1的条款,在发出任何招标资格预审或招标邀请之前,所提出的采购计划应提交协会进行审核并批准。所有货物和工程的采购都应按照此项经协会批准并符合上述第1段条款的采购计划进行。
  2.预审
  下列合同均应按照《指南》附录1第2和第3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预审:
  (a)根据本附件第一节C.1部分的规定,每个项目省最初的两份货物合同,以及每个等于或大于3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
  (b)根据本附件第一节C.1部分的规定,每个项目省在每一财政年度最初的两份工程合同,而且是在该财年已发出招标邀请的两份合同;以及
  (c)每份等于或大于300,000等值美元的工程合同。
  3.事后审查
  每一不受该部分第2段约束的合同应遵循《指南》附录1第4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节 咨询专家的聘用

  1.咨询专家服务合同的授予应遵循世界银行1981年8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以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聘请咨询专家指南》(咨询专家指南)中的条款进行。对于复杂、计时的工作,这样的合同应以世界银行出版的咨询专家服务合同范本为基础;其修订应得到协会的同意。如果没有适用的世行合同范本,则应遵循可为协会认可的其他范本。
  2.尽管有本节第1段条款的要求,《咨询专家指南》中要求协会对预算、短名单、选择程序、邀请信、建议书、评审报告及合同进行预审或批准的条款不应施用于:(a)标价小于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公司的合同。(b)标价小于5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专家合同。然而,该项豁免不适用于:(a)这些合同的工作大纲;(b)只有一个可选择的咨询公司;(c)协会合理确定的具有关键性质的工作;(d)会使咨询公司合同等于或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修改;以及(e)会使咨询专家合同等于或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修改。

 附件四:          实施计划

  本附件的规定适应于本协定第3.01(b)所述的目的。

 A.项目管理
  为确保项目的妥善实施,借款人应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保持使协会能够接受的职责、成员和其他人力物力的投入:
  1.在国家教委内设立由国家教委一副主任主管下的项目执行机构,该机构应,应对项目执行中整个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以及
  2.中国专家组应负责(a)向项目省就执行各自的教育计划,以及向国家教委就制定和执行本项目D部分规定的培训计划提供技术咨询,(b)协助对本附件E部分提及的活动进行监督,(c)审查本项目C部分中所提出的计划,(d)按本附件C部分的规定,监督科研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e)协助制定经济上可行和有效的助学金计划,以及(f)为项目省就确保学生家长如何参与本项目的执行以及报告这些参与活动的进展提供咨询。

 B.监督与报告
  不局限于《协定通则》第9.06节的条款,借款人应通过国家教委:
  1.保持适当的操作程序使其能够按照协会满意的指标(包括识字率和识数率),监测和评价(a)本项目实施的进展,(b)项目省的非项目县计划的实施进展,以及(c)本项目对项目省小学和初中在校生成绩的影响;
  2.按照协会接受的原则,准备并提交给协会:
  (a)一份年度报告,时间不迟于每个财年的4月1日(从1997财年开始),根据上述B.1部分的规定,总结其在上一个财年实施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根据本附件的附录B.7(a)部分的要求,汇总每个项目省提交的报告,并且列明所述监督和评价活动中指出的任何建议采取的措施,以推进尽快达到项目目标;以及
  (b)中期报告,时间不迟于1998年10月31日,总结项目开始后,其根据上述第一节规定的监督和评价活动的实施,根据本附件的附录B.7(b)和B.10(c)部分的要求,汇总每个项目省提交的报告,并且列明所述监督和评价活动中指出的任何建议采取的措施,以推进尽快达到项目目标和每个项目省的非项目县计划的目标;以及
  3.就借款人按上述B.2部分的要求提交的每份报告,与协会交换意见,尔后,采取借款人与协会达成的一致的所有有关措施。
 C.中央组织的管理和教师培训计划
  借款人应:(A)按协会满意的指南,准备并在每个财年的10月15日之前,向协会提交下一年度实施本项目D(1)和D(2)的行动计划,供协会审查并批准;以及(B)随后实施协会批准的该行动计划。
 D.教育计划实施安排
  1.为保证每个项目省能够实施各自的教育计划之目的,借款人应按照与上述项目省达成的协议,将信贷本金转贷给项目省,该协议与本附件的附录所列明的规定一致。
  2.借款人应:
  (a)(i)使每个项目省,按照项目省作缔约一方的教育计划实施安排中所列明的条款,履行所有职责;(ii)采取或使之采取一切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资金、设备、服务和其他资源,使项目省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iii)不得采取或允许采取阻碍或干涉履行上述义务的任何行动,以及
  (b)根据教育计划实施安排行使自己的权力,以保护借款人和协会的利益,并达到本信贷项目的目标,除非协会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取消或放弃该教育计划实施安排以及其中任何条款。
 E.科研成果推广计划
  1.只有满足下列条件后,某一项目省将要实施的本项目C部分中所指的计划才有资格作为由信贷资金支持的科研成果推广计划的一部分:
  (a)在评价的基础上,该项目省通过专家组展示,它按协会满意的准则,已经开始执行令借款人满意的:
  (i)该项计划(A)在经济和财务上是可靠的,技术上是可行的,并可向其他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推广,(B)具有更新教育领域现有知识的潜力,并(C)按适当的教育标准和惯例设计;
  (ii)该计划项下将要采购设备的预计总成本不超过该计划预计总成本的40%;
  (iii)该机构拥有实施该计划的组织、管理和必要资金;以及
  (iv)该项目省就该计划的实施,已准备出适当的、有时间限制的行动计划;以及
  (b)协会已通知借款人和该项目省,协会批准该计划和行动计划。
  2.借款人应通过专家组按协会接受的政策和程序,监督每个科研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

 附件四附录:

  为本协定附件四D.1部分之目的,教育计划实施安排须包括下列规定:

 A.条款
  1.借款人提供给每个项目省并由各省偿还的信贷本金“分配金额”:
  (a)应当是与特别提款权等值(按从信贷帐户上提取信贷本金之日为准)的一种或多种货币,提取用于或支付受信贷资金资助的该项目省的教育计划项下的货物采购和服务费用;以及
  (b)应当以等值美元(以偿还当日或各自偿还的当日汇率为准)偿还给借款人本附录A.1(a)段所指的信贷本金。
  2.本附录A.1(b)部分所指的信贷本金的偿还期限为20年,其中包括5年宽限期。
  3.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本附录A.1(b)部分所指的信贷本金的年息应等于一又十分之二(1.2%)。
  4.各项目省从“分配金额”中分配给每个项目县的资金或按赠款的条件,或按其他条件:
  (a)与人民币等值(以从信贷帐户提取之日或各自的提取之日的汇率为准)的一种或多种货币,提取用于或支付受信贷资金资助的该项目县的教育计划项下的货物采购和服务费用;
  (b)该项目省回收本金的年限不得少于本附录A.2部分规定的项目省偿还借款人信贷本金的年限,宽限期也不得少于上述A.2部分规定给项目省的年限;以及
  (c)如果对已提取、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收取利息,其年利率不得超过本附录A.3部分规定收取项目省的年率。

 B.条件

                执行

  1.每个项目省须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与适当的经济、财务、管理、技术和教育惯例一致的原则,实施教育计划,并且,一旦需要,迅速提供或使之提供资金、设备、服务或其他必要的投入。
  2.每个项目省应按协会根据本协定附件四E.1(b)部分的规定批准的行动计划,实施各自的科研成果推广计划。
  3.每个项目省应承担:
  (a)按协会满意的准则,准备并于每个财年的10月15日之前,向借款人和协会提交下一个财年将实施的教育计划而制定的行动计划,供协会审查并批准;以及
  (b)按照借款人和协会批准的行动计划实施教育计划。
  4.每个项目省应承担:
  (a)根据本协定附件三的条款,按将要由信贷资金资助的教育计划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采购;
  (b)对上述货物在获得、运输和交货至使用或安装地点全程进行保险,项目省所支付的每笔保险赔偿费应是可自由使用的货币,用来更换或修复被损坏的货物;
  (c)这些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完全用于教育计划的实施;
  (d)确保协会和借款人能够检查教育计划包括的货物和所有设备、场地和工程,以及此后的运行和所有有关记录和文件;
  (e)任何时间都要对所有设施、设备和其他与教育计划有关的财产管理和维修,如需要,应按照健全的工程、财务、管理和教育惯例,迅速采取一切必要修理和更新。

                管理

  5.为协助实施各自的教育计划,所有项目省必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保持下列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参加单位、人员配置和其他资金投入应使协会满意:
  (a)由一位主任主管下的省级项目办公室负责计划和实施该省的教育计划,该办公室应向该项目省主管副省长和国家教委汇报工作;以及
  (b)在每一个项目县建立项目办公室,由项目管理官员领导,该办公室负责监督教育计划中规定在该县活动的实施,并向该县县长汇报工作。

                监督

  6.每个项目省应负责保持适当的运作程序,使项目省能够按照协会接受的下列指标(包括具体的算术和语文成绩指标),开展监督和评价活动,(a)该省实施教育计划的进展情况,(b)该教育计划对小学和初中在校生的学习成绩的影响;以及(c)执行其非项目县计划的进展情况。

                报告

  7.每个项目省按协会接受的准则负责准备并向借款人提供:
  (a)一份年度报告,时间不迟于每一个财政年度的3月1日,按本协定附件四B.2(a)部分的规定,确定每一份由借款人向协会提交的报告,总结按照本附录B.6部分规定的上一财年所实施上述监督和评价活动,并确定上述监督和评价活动中所建议的措施,以促进教育计划目标的实现;以及
  (b)一份中期报告,时间不迟于1998年10月1日,确定按本协定附件四B.2(b)部分的规定,向协会提交的报告,总结按照本附录B.6部分规定的,从本项目开始以来的监督和评价活动的实施情况,并确定监督和评价活动中所建议的措施,以求促进教育计划及其非项目县计划目标的实现。

                协商

  8.每个项目省应负责与借款人和协会就每个项目省按本附录B.7部分规定,提交的每份报告交换意见,以及随后采取借款人、协会和该项目省之间达成一致的所有有关措施。

               财务报告

  9.每个项目省应负责:
  (a)按健全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其保存适当的记录和帐目,以反映负责实施教育计划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项目省的部门或机构,有关教育计划的运作、资金和支出情况;
  (b)每一财政年度,按照一贯使用的适当审计原则,由协会认可的独立的审计人员,对所保存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c)尽快向借款人提交,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上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并按本协定第4.01节(b)段的规定,确定和向协会转交一份由上述审计人员所做的、经过证明的审计报告,报告的范围和详细程度须符合协会所提出的合理要求;
  (d)按借款人(或协会)随时可提出的合理要求,向借款人和/或协会提交有关记录、帐目和审计的情况。非项目县计划
  10.河北、甘肃和安徽省应承担实施一项协会接受的计划,该计划设计用来确保非项目县在整个项目执行期间,能够继续实现协会接受的教育目标,并一起提供保证该计划执行的财务计划。

 附件五: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段表中所规定的类别(1),(2),(3)和(4);
  (b)“合格费用”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由不时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资助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
  (c)“核定分配额”系指相当于7,200,000美元的专用帐户金额。该笔金额将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并根据本附件3段(a)的规定,存入专用帐户。不过,除非协会同意,“核定分配额”应限制在总额为4,500,000等值美元,直至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总额,加上按协定通则第5.02节的规定,协会所作出的特别承诺中未兑现的总额等于或大于25,000,000特别提款权。
  2.按照本附件的规定,专用帐户的支付,应完全用于合格费用。
  3.在协会收到令其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按要求开设的证据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以及随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进行的提款,应按下述安排进行:
  (a)关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向协会提出一次或数次存款申请,在专用帐户存入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资金。协会应根据这些申请,代表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借款人所要求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存入专用帐户中。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依照协会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提出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
  (ii)在提出申请前或当时,借款人应按本附件4段的要求,向协会提供与补充存款申请有关一笔或数笔支付的文件和其他证据。协会应根据每一次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借款人请求的并经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据证明为专用帐户为合格费用支出的金额从信贷帐户中提出,并存入专用帐户。
  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各自的类别及其各自的等值金额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及金额均应由上述单据和其他证据证明是正当的。
  4.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间就专用帐户的每一笔支付向协会提供表明该项支付完全为合格费用的这类文件和其他证据。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下述情况中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应要求协会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a)当协会确定,根据《通则》第五条和本协定2.02节(a)段的规定,借款人应直接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所有款项时;
  (b)当借款人没能在本协定4.01节(b)(ii)段所确定的时间内,向协会提交该节规定的、对专用帐户的凭证和帐目的审计报告;
  (c)当协会通知借款人,协会将根据《通则》第6.02节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中止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项时;以及
  (d)当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信贷总额,减去协会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就本项目有关部分所做的任何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二倍时。
  此后,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分配到本项目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的未提取部分的余额,均应按照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指定的程序办理。这种继续提取,只能在协会已经满意地认为,专用帐户中在通知之日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合格费用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i)根据本附件第2段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ii)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的通知后,(A)向协会提供其要求的补充证据;或(B)往专用帐户中存款,(或如协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时,应向协会退款)其金额相当于该笔不合格费用的或不能核证的这类费用的全部或部分金额;除协会另行同意者外,在借款人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前,协会不应继续往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在专用帐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用来支付以后的合格费用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即应向协会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后,向协会退回全部或部分存在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d)按照本附件第6(a)、(b)和(c)段,退回协会的资金应记入信贷帐户贷方,以供以后提款或根据本协定有关条款和《通则》的规定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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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0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了切实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我市粮食市场稳定,发挥市级储备粮在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期间的作用,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根据《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了《曲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曲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维护我市粮食市场稳定,发挥市级储备粮在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期间的作用,根据《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委托代理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委托代理和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当地的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曲靖市粮食局会同曲靖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曲靖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曲靖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曲靖市粮食局会同曲靖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

第七条 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曲靖市粮食局会同曲靖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曲靖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及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曲靖市粮食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市级储备粮购存、轮换数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粮保管工作,切实为承储企业做好服务。


第三章 资格管理与承储方式


第十条 承储市级储备粮的条件

(一)承储库点为法人单位,经营业绩优良,财务管理好,严格执行粮食信贷和财务政策,商务信誉良好。

(二)管理水平高、人员精干,具有专业保管人员、储藏业务规范,承储过中央、省级和地方储备粮业绩良好,保管得当,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

(三)粮库有效仓容在500万公斤以上,具有相应配套的储运设施、检化验仪器、粮情检测、通风和熏蒸设施。

(四)承储库点符合市级储备粮总体布局要求,距铁路、国道和省道较近。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凡具备第十条条件的,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曲靖市粮食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与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曲靖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商议确定后即取得承储资格。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实行委托代理制。由曲靖市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定市级储备粮委托承储协议。委托业务不搞终身制,实行委托业务的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曲靖市粮食局备案。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及等级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每年要由有资质的粮油质检站对储备粮油进行一次全面的品质检测,保留质检报告。轮换粮油也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达标、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设立储备粮轮换台帐,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情况。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法人必须及时报告曲靖市粮食局。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在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后的情况下,由曲靖市粮食局牵头会同曲靖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负责研究安排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月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库存数量、年度轮换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曲靖市粮食局和曲靖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五章 财政、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曲靖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和督促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财务由曲靖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级储备粮食所需的合理费用和利息补贴等由曲靖市财政局核定,并从市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补贴实行垂直拨付管理办法,曲靖市财政局根据收储(轮换)计划和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文件计算各项补贴,补贴资金由曲靖市财政局通过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九条 储存期间利息补贴标准,轮换费用(含差价)补贴标准,轮换期间的利息补贴、费用补贴,由曲靖市财政局会同曲靖市粮食局另文制定办法下达执行。

第三十条 动销损益的处理。经市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市财政负担,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损失、损耗的处理。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成本管理。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曲靖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收储价格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企业无权更改。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在报表中全额反映并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企业不得虚列、多列补贴收入、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后,发生的亏损,一律由承储企业负责,财政不予弥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食台帐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按月上报有关台帐数据、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曲靖市财政局每年年终办理市级储备粮补贴结算批复,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第六章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循环轮换的原则,每年原则上必须轮换承储总量的三分之一。储存企业每年9月底上报次年的轮换计划,曲靖市粮食局每年12月底前下达次年的轮换任务,储存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轮换、自负盈亏。

第三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价值不变,同数量、同品种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食,按轮出粮食的入库成本记帐。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三十九条 轮换出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和销售对象以及入库粮源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轮换入库的粮食数量、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市级储备粮收储有关规定,储存企业必须在年度内完成轮换任务,绝不允许出现陈化粮。


第七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四十条 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曲靖市粮食局根据市场行情波动,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曲靖市粮食局会同曲靖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曲靖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动用市级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如有储备粮轮空的情况,必须以承储企业周转粮补足储备库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曲靖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第四十七条 曲靖市粮食局、曲靖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八条 曲靖市粮食局、曲靖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曲靖市粮食局将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曲靖市粮食局、曲靖市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曲靖市粮食局、曲靖市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曲靖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曲靖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九章 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下不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曲靖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混合经营的;

(九)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曲靖市粮食局、曲靖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曲靖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信贷制裁,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3 号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孙家正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一、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规 章 名 称
文号及发布日期
废 止 理 由

1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7号
1994年11月25日 已经被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废止
2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8号
1994年11月25日 已经被2004年7月1日《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废止
3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10号
1996年1月30日 已经被2002年3月28日《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废止
4
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文化部令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已经被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废止
5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14号
1998年3月5日 已经被2002年7月26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废止
6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17号
1999年4月30日 已经被2002年4月17日《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3号)废止
7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18号
2000年5月15日 已经被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废止
8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0号
2001年12月10日 已经被2003年12月8日《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8号)废止
9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2号
2002年3月28日 已经被2006年11月3日《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0号)废止
10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4号
2002年5月17日 已经被2004年7月1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废止
1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25号
2002年7月26日 已经被2004年7月1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0号)废止
1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30号
2004年7月1日 已经被2005年8月30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废止
13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文化部令第5号
1993年8月25日
1996年8月9日修订 已经不符合《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2号)有关规定
14
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15号
1999年3月24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有新规定


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及发布日期
废 止 理 由

1
关于为中央各机关组织晚会的暂行规定和收取演出费用的办法 1955年4月3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2
文化部关于加强戏曲、曲艺传统剧目、曲目的挖掘工作的通知 (61)文艺平字第1371号
1961年9月2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3
文化部关于博物馆、图书馆可以根据本身业务需要直接收购文物、图书的通知 1962年9月11日 《文物保护法》有新规定
4
文化部关于加强戏曲、曲艺上演节目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1979年9月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5
文化部关于制止上演“禁戏”的通知 (80)文艺一字第753号
1980年6月6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6
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收购、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知 (80)文艺一字第1101号
1980年8月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7
文化事业费预算包干试行实施办法 1980年8月11日 本办法的依据即1979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已经被《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88〕财文265号)废止
8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81)文群字第525号
1981年7月10日 已经被《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文群发〔1992〕28号)代替
9
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取缔流散艺人和杂技团体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节目的通知 (81)文艺一字第882号
1981年10月2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0
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 (81)文艺一字第920号
1981年11月7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11
文化部重新转发国务院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通知 1981年11月28日 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废止
12
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若干试行规定 1982年1月5日 已经被1998年3月5日发布的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13
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文艺字(83)第81号
1983年1月8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4
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 文厅字(1983)第2175号
文化部、国家档案局1983年11月9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21号《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废止
15
剧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计字(84)第631号
文化部、财政部1984年4月30日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文字〔1997〕271号)有新规定
16
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文电字(84)第1604号
1984年9月20日 已经被《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273号)废止
17
艺术创作基金暂行条例 文艺字(84)第1956号
1984年11月24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8
关于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电字(84)496号 1990年9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了《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广发影字〔1990〕670号)
19
文化部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的具体处理暂行办法 文外字(85)第232号
1985年2月15日 统一按《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33号)执行
20
关于实施参加国际比赛获得奖金奖品和酬金的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外字(85)第233号
1985年2月13日 2006年6月3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对出国参加国际比赛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的通知》有新规定
21
付给戏剧作者上演稿酬的试行办法 文艺字(85)第35号
1985年2月2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22
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 文艺字(85)第547号
1985年5月2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23
文化部关于群众艺术馆当前工作的几点意见 文群字(85)第699号
1985年5月6日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文群发〔1992〕28号)有新规定
24
剧场会计制度 文计字(85)第728号
文化部、财政部1985年5月25日 统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
25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章程 文图字(85)第784号
1985年5月14日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已经隶属于国家图书馆
26
文化部印发《关于中外合资项目需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文计字(86)第370号
1986年3月2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27
文化部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文计字(86)第615号
1986年5月19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3号《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废止
28
关于扩大艺术院校对外文化交流权限的通知 文教字(86)第710号
1986年6月11日 已经被《关于文化部直属艺术院校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有关权限的暂行规定》(文教字〔87〕第1005号)代替
29
关于艺术院校学生、教师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 文教字(86)第866号
1986年6月11日 已经被《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关于艺术院校学生教师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的通知》(文教字〔88〕第214号)代替
30
关于文化部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实施办法 文干字(86)第937号
1986年7月2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升级奖励暂行规定》(文人发〔1989〕32号)代替
31
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工资的暂行办法 文干字(86)第1108号
1986年8月16日 《公务员法》有新规定
32
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计字(86)第1227号
文化部、财政部1986年8月29日 其制定依据,即1985年1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分别于1993年12月29日和2000年7月1日两次修正;统一执行《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71号)
33
艺术表演团体会计制度 文计字(86)第1358号
文化部、财政部1986年10月15日 其制定依据,即1985年1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分别于1993年12月29日和2000年7月1日两次修正;统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
34
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 文计字(87)第94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局1987年2月2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35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社字(87)第118号
1987年2月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36
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文博专业人员评聘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 文干字(87)1351号
1987年11月21日 已经执行《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人函〔2003〕131号)
37
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评聘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 文干字(87)1352号
1987年11月21日 已经执行《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人函〔2003〕131号)
38
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评聘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 文干字(87)1353号
1987年11月21日 已经执行《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人函〔2003〕131号)
39
关于文化事业统计工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文计字(87)1399号
1987年11月12日 1983年12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1996年5月15日修订。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已分别于2000年6月15日和2005年12月16日两次被修正
40
文化部印发《关于部机关使用文化事业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计字(87)第1423号
1987年11月30日 已经不符合《预算法》及有关规定
41
文化部印发《关于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和司局业务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计字(87)第1424号
1987年11月30日 已经不符合《预算法》及有关规定
42
文化部印发《关于预算外收入中提取调剂基金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计字(87)第1425号
1987年12月4日 已经不符合《预算法》及有关规定
43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文厅字(87)第1538号
1987年12月29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5号《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废止
44
文化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厅字(88)第14号
1988年1月18日 已经被《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文教发〔1992〕15号)废止
45
文化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 文计字(88)第80号
1988年1月25日 已经被《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文审发〔1992〕44号)废止
46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关于艺术院校学生教师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的通知
文教字(88)第214号
1988年3月7日 管理职能转移
47
关于严禁吃请受礼的规定 文党字(88)第40号
1988年6月6日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48
任命文化专员职务暂行规定 文干字(88)第513号
1988年6月2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49
关于部分直属艺术表演团体领导人员试行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文干字(88)705号
1988年9月12日 已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50
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试行办法 文图字(88)第752号
1988年9月23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文化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文教发〔1993〕45号)代替

51
文化部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试行) 文干字(88)第830号
1988年11月21日 已经被《文化部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文人发〔1992〕26号)废止
52
关于部机关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 文党发(1989)1号
1989年1月21日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53
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文教发(1989)6号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1989年1月30日 管理职能转移
54
文化部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文政发(1989)8号
1989年1月26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37号《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废止
55
文化部机关处级行政领导职务任免的暂行规定 1989年6月23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文人发〔1995〕54号)废止
56
文化部机关非领导职务升降的暂行规定 1989年11月12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文人发〔1995〕54号)废止
57
文化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升级奖励暂行规定 文人发(1989)32号
1989年11月28日 公务员管理已经有新规定
58
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人发(1990)20号
1990年7月28日 已经被近年来职称工作有关文件代替
59
关于加强对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补充通知 文图发(1990)47号
1990年5月3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文化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文教发〔1993〕45号)代替
60
文化部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0)48号
1990年4月30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有规定
61
文化部关于卡拉OK进口节目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市发(1990)69号
1990年8月11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有规定
62
文化部修改《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第八条的决定 文艺发(1990)92号
1990年7月9日 《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废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有新规定
63
关于颁发《全国文化事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文计发(1990)93号
1990年8月20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颁发〈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计发〔1996〕64号)代替
64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品出国(境)和来华展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外发(1990)99号
1990年8月30日 已经被《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文外发〔1993〕49号)废止
65
关于印发《文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计发(1990)151号
1990年12月8日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新规定
66
文化部关于做好对有关全国性社会团体的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0年7月10日 《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文办发〔2004〕22号)有新规定
67
文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实施办法 文计发(1991)27号
1991年6月3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68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 文办发(1991)30号
1991年7月27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69
关于对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实行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文办发(1991)31号
1991年7月27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70
文化部机关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1991年8月18日 统一执行《公务员法》
71
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2)2号
1992年1月3日 已经被1994年12月8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废止
72
文化部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2)5号
1992年1月3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文人发〔1994〕72号)废止
73
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2)6号
1992年1月3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人发〔1996〕68号)废止
74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文教发(1992)15号
1992年3月27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9号《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75
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 文审发(1992)44号
1992年11月19日 《审计法》已经有新规定
76
营业性时装表演暂行规定 文市发(1993)4号
1993年2月6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77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文市发(1993)38号
1993年9月1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已经有新规定
78
文化部关于加强美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1993)41号
1993年9月15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29号《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代替
79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 文艺发(1993)44号
1993年9月2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80
关于印发《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外发(1993)56号
1993年12月29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外发〔1998〕60号)废止
81
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办教发(1994)2号
1994年2月8日 管理职能转移
82
文化部关于继续做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文艺发(1994)7号
1994年2月28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83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 文艺发(1994)15号
1994年3月24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84
文化部关于加强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4)66号
1994年11月24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有新规定
85
文化部关于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通知 文市发(1994)68号
1994年11月28日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及其配套文件已有新规定
86
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试行) 文办发(1995)16号
1995年4月25日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87
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 文办发(1995)17号
1995年4月25日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88
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5)30号
1995年7月5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1998〕15号)废止
89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 1995年8月1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人发〔1999〕35号)代替
90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 文人发(1995)53号
1995年11月21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公务员休假暂行办法》(文人发〔2006〕34号)废止
91
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 文教发(1995)58号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2月28日 管理职能转移
92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对美术类专业成人教学班使用模特的管理的通知 文教发(1996)9号
1996年1月16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93
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文办发(1996)13号
1996年1月30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重新印发〈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2〕11号)废止
94
文化部关于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营业演出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市发(1996)35号
1996年3月26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有新的规定
95
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文市发(1996)36号
1996年3月27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96
文化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6)38号
1996年3月26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97
文化部关于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6)43号
1996年4月24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98
文化部关于加强组台演出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6)82号
1996年10月4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99
文化部关于实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市发(1996)84号
1996年10月4日 文化部令第36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有新规定
100
文化部关于加强新闻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文办发(1996)90号
1996年10月16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新闻宣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3〕45号)废止
101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计发(1996)98号
1996年11月26日 统一执行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制定,2002年修订)
102
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文市发(1997)4号
1997年1月6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03
文化部关于授予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全国文化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7)12号
1997年2月18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6号《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废止
104
文化部关于严格执行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文市发(1997)17号
1997年3月17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有新规定,审批事项已经被取消
105
文化部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演出新剧(节)目实行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艺发(1997)20号
1997年4月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06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7)73号
1997年10月14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4〕22号)废止
107
文化部关于清理整顿音像制品批发市场的通知 文市发(1997)85号
1997年12月3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08
蒲公英奖评奖办法 文社发(1997)86号
1997年12月3日 根据《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该奖项已经取消
109
中共文化部党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 文党发(1998)7号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110
文化部关于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1998)15号
1998年3月3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11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娱乐业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通知 文市发(1998)17号
1998年3月3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有新规定
112
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 文艺发(1998)19号
1998年3月20日 已经被2002年2月4日发布的《文华奖评奖办法》废止
113
文化部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立项的通知 文人发(1998)21号
1998年3月23日 执行中宣部发布的《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
114
文化部印发《关于打击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市发(1998)27号
1998年4月23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15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市发(1998)78号
1998年11月11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已经有新规定
116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艺发(1999)16号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重点剧(节)目创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计发〔2006〕39号)代替
117
文化部关于实施《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1999)21号
1999年6月8日 文化部令第17号《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已经被废止
118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市发(1999)22号
1999年6月9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19
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市发(1999)28号
1999年8月5日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23号)已有新的规定
120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市发(1999)36号
1999年9月23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21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干部职工住房分配办法》的通知 文计发(1999)44号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住房分配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1〕21号)代替
122
文化部关于贯彻中办发〔1999〕80号文件精神,对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 文艺发(2000)6号
2000年1月12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23
中共文化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商业活动的若干规定 文党发(2000)9号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124
中共文化部党组关于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决定 文党发(2001)3号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125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办发(2001)7号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7〕1号)废止
12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1)12号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发布〈古籍定级标准〉等5项行业标准的通知》(文教科发〔2006〕20号)代替
127
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 文市发(2001)13号
2001年3月30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28
文化部关于颁布《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优秀剧节目创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计发(2001)40号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重点剧(节)目创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计发〔2006〕39号)代替
129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文艺发(2002)3号
2002年2月4日 已经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文华奖奖励办法》废止
130
文化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文监(2003)16号
2003年4月24日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131
文化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文服发〔2003〕41号
2003年9月29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4〕22号)废止
132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4〕8号
2004年3月29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文教科发〔2006〕10号)废止
133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行政许可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办发〔2004〕21号
2004年6月15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7〕1号)废止


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及发布日期
宣布失效理由

1
文化部关于在废纸回收中注意抢救有价值的图书资料的通知 (59)文群字第757号
1959年8月6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2
文化部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群众文化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80)文群字第1069号
1980年7月14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3
文化部关于调整艺术演出票价的通知 (80)文艺一字第1491号
1980年12月4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4
文化部群众文化局关于加强群众文化工作的几点意见 1983年10月22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5
关于文化部直属艺术院校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有关权限的暂行规定 文教字(87)第1005号
1987年9月4日 管理职能转移
6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化系统录音录像工作的通知 文社字(88)第79号
1988年1月2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7
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社字(88)第222号
1988年2月8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8
关于公共图书馆加强查禁书刊管理的通知 文图发(1989)25号
1989年10月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9
文化部机关行政非管理岗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2)7号
1992年1月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0
文化部关于直属艺术院校调整各类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教函(1992)15号
1992年9月17日 管理职能转移
11
转发教科司“关于扩大部直属艺术院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教发(1993)29号
1993年6月 管理职能转移
12
文化部关于在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进行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文图发(1994)10号
1994年3月7日 适用期已过
13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市发(199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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