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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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9月18日 生效日期1996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并努力减少或逐步取消在货物交换和劳务提供方面的一切障碍。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规费、捐税;
  (二)办理货物进出口所涉及的海关规章、手续、程序;
  (三)有关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二、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即将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一方由于已成为或即将成为任何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而给予或即将给予的优惠和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两国从事对外贸易的公司和企业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四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鼓励两国的公司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合作(包括成套设备与劳务输出),并为此创造便利的条件。

  第五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支付应根据各自有效的外汇法律和法规,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但这并不排除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支付安排,以便利贸易的进行。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为贸易和/或工业界代表团或团组的访问,以及举办商业、贸易展览提供便利。

  第七条 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缔约双方本着相互合作和谅解的精神,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中所发生的问题。
  谈判的时间及地点将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四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可经双方同意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七日在马朱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肇星              菲利浦·穆勒

        关于中国与马绍尔贸易协定呈请备案的报告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由我外交部副部长李肇星与马绍尔外交部长菲利浦·穆勒分别代表各自政府于1996年9月7日在马绍尔首都马朱罗签署。协定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档。现将协定中文副本送上,呈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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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取保候审”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李俊杰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但在适用中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使这一强制措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扰和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而也暴露了立法和司法中的种种问题。
  1、法律适用弹性大,我国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根据此规定精神,取保候审仅适用于罪行轻微,不够逮捕条件或者罪该逮捕,但由于某种原因不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由于此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标准不确定,完全由办案人员依据主观判断自行决定,主观色彩较浓,这些判断往往因脱离客观实际而出现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对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但也有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于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适用随意性和盲目性,直接为结案、证人作证、案件质量带来了比较严重的消极影响,致使被取保候审者在解除羁押后潜逃、翻供、串供,诱使证人翻证等情况屡屡发生,一些案件不得不被搁浅。与此同时,对于一些本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些办案机关却把握较严,没有采取这一措施。从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羁押期与刑期“倒挂”的现象,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正形象。实际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存在严重缺陷,不是以
  充分有效地发挥该强制措施的制约作用。由此,一方面造成了对少数犯罪分子的放纵,另一方面却导致司法机关过份倚重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逮捕制度的谦抑原则的贯彻,难以从最大限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
  2、一保了之无人管。我国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根据此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只是弄事诉讼的一个环节,绝不能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对被取保候审者“一保了之”。一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即中断了对案件的继续侦查,甚至对于检察机关退加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如此,对案件不闻不问,在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上未有任何进展。由于不及时补充侦查或拖着不补致使取保期内无法结案,导致案件不了了之。有的机关任凭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且期限届满后,不作任何规定,使犯罪分子逃避了应有的法律打击。
  3、人保财保同时用。刑诉法第五十三条、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若干个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校正 人和保证金保证。但在保证方式的适用上,多数办案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优先选择保证金保证,且往往在收取保证金之后,又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下人。在他们看来,收取保证金可以缓解、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但又担心保证金约束力软化被取保候审者不遵守有关义务性规定而使案件向不利方向演变,于是为保险起见,只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人保、财保同时使用,搞所谓“双保险”,给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约束力量。在司法实践中,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并用的情况比较常见。
  4、违规收取保证金。在取保候审中,保证金与办案机关挽回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退赃没有直接关连。因此,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取保候审者未违反有关义务规定,在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如刑事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时,受案机关决定继续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有的办案机关在保证金的收取上,并未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因素,来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而任凭办案人主观确定,有的甚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讨价还价”,很不严肃。在保证金的没收、退还上,程度不规范,没收乱,往往借故不退还。事实上保证金大都没收多,退还的少。有的办案机关不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不问其是否违反义务性规定,而以传呼唤不到位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等理由,任意下达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拒绝退还保证金。有的办案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即不申请解除,也不对保证金作出处理,成为变相没收。
5、保证责任难履行。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保证人应履行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保证人在出具保证书后,应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由保证人与被取保候审者履行对保手续,并将期领回。在取保候审时,虽然履行了取保手续,落实了保证人。但有的保证人却不能正常履行保证义务,某些保证人明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却不及时报告或事后才报告,故意放纵或变相支持被保证人逃避法律追究,使取保候审形同虚设,出现了“取而不保”的现象。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唤时不到案,甚至脱逃、躲避侦查和审判,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对于保证人未尽保证责任的认定和处罚,又存在明显的缺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要承担罚款和刑事责任。但罚款的处罚过轻,罚款的幅度依照“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为1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较低的罚款,以及实践中罚款无法到位,难以制约保证人,
  使得一些保证人无视保证义务。保证人因取保候审的适用而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其违反保证义务就是妨害刑事诉讼,在处以罚款嫌轻,而又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时,就应实施司法拘留,但刑事诉讼在立法上的疏漏没有规定司法拘留。并且在以保罪名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也缺乏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包庇,窝藏被保证人的,尚可以包庇、容藏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又不能充分体现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这一特性。另外,司法实践中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较多的是疏于监督,造成被保证人逃匿,却又无法以玩忽职守罪这一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等等,针对违反保证法定义务而构成犯罪的多样情况,立法上缺少一个完全体现本质特征的统管的罪名,司法机关不便操作。因此,办案机关在处理时往往打击不力。
  6、决定机关自执行。刑诉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检法三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依法作出,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也是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确认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各办案机关大都没有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做到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分离,而是“各家唱各家的戏”,自己决定,自己执行。公安机关警力有限、操作程度相对繁琐及公检法三机关在保证金归属问题上的不同想法,使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丧失了立法价值。公安机关对保证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大多不闻不问,特别是对于检察、审判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规定,更是不负责任。并且,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适用取保候审,就会出现决定权与执行权不分的情况,而且法律未规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发生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在所难免,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权威。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0年度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0年度工作的通知

文社文函〔2010〕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国家图书馆:

  2010年是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最后一年,文化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乡村基层服务点建设将实现全覆盖的目标。按照《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一五”发展规划》、《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意见》(文社图发[2007]14号)等文件精神,针对目前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文化共享工程2010年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文化共享工程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文化共享工程作为新时期政府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重大文化工程,是构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工程,是改善城乡基层文化服务的创新工程,也是用先进文化占领新媒体阵地的重要举措。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推进文化共享工程这一重点文化惠民工程,赋予文化共享工程重要使命。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工作作出明确指示。今年是“十一五”规划最后一年,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完成文化共享工程“十一五”建设任务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二、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2010年建设任务

  各地要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文化共享工程2009年度项目建设任务。文化部将与财政部协调,尽快落实下拨文化共享工程2010年度建设资金,并下发文化共享工程2010年设备配置标准。文化共享工程设备购置由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统一组织,各地要提早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在2010年10月1日前完成本年度建设任务,实现县级支中心全覆盖和“村村通”目标。东部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一步加强服务网点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各地要按照《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447号)要求,做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文化共享工程设备配置工作。各地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建立运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文化共享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为督促、检查各地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工作的力度,2010年年中文化部将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抽查,第四季度将开展文化共享工程督导工作,对2010年度及“十一五”期间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010年底,文化部将召开文化共享工程“十一五”建设总结会,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将予以表彰,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区将予以通报,并在安排“十二五”建设资金时酌情减少。

  三、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做好资源建设工作

  2010年,文化共享工程的资源总量要达到100TB。得到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中西部省份要按照国家中心下达的资源建设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资源建设情况将作为2010年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传输服务模式的不断丰富,对资源建设的格式、版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提高资源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解决好版权问题。各地要建立资源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将地方特色资源建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进一步调动各支中心的积极性,提高各支中心在地方特色资源建设中的参与程度。

  四、创新技术模式,做好资源传输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资源传输工作,不断完善资源传输机制,确保文化共享工程资源的及时更新。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外网传输体系,更新资源要有目录和通知,逐步建立完备的资源更新下载制度。要积极探索在具备条件的市、县支中心利用政务外网开展资源传输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建立从省到市、县、乡镇、村的资源传输通道,全面实现互连互通。要对资源传输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五、进一步完善共享机制,扩大共享成果。

  国家中心与国家图书馆要继续深化合作,重点做好“县级数字图书馆推广计划”的实施,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优化资源内容,丰富传输形式,创新服务手段,2010年底前,使全国县级图书馆的读者都能享用到国家数字图书馆资源。进一步加强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合作,完善合作共建机制。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合作共建站点的管理。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远程办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信息资源,通过当地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的传输渠道服务基层群众。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广电、电信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借鉴辽宁经验,因地制宜,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入户工作。

  六、完善培训制度,加强队伍建设

  要坚持培训先行原则,不断完善文化共享工程人员培训体系,加大培训力度,建立起一支有责任心、懂技术、善管理的人才队伍。各地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通过集中培训、现场培训、远程培训等方式,有区别、分层次地进行培训,增强针对性、操作性。要充分调动基层人员参与的积极性,采取与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挂钩的方式,推广持证上岗。要将基层人员培训常规化、制度化、专业化,为文化共享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要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发挥大学生志愿者在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中的作用。鼓励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结对子,为西部地区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七、加强组织策划,推动基层服务活动的开展

  要大力推动文化共享工程服务工作的开展,为群众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人群对文化信息的需求。要配合党和国家的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服务工作,如配合世博会的举办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文化共享工程各级服务网点要为基层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开展公益性互联网服务,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强力净化社会文化环境。要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要结合当地的农业生产实际,适时提供农业种植、养殖技术知识和信息,并积极开展面向基层群众的信息化培训,帮助他们掌握计算机及网络知识,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八、认真总结工程“十一五”建设经验,研究工程“十二五”规划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十一五”工作,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开展专题调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谋划本地区文化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使文化共享工程在“十二五”期间更好更快地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