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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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城[2004]9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优美、舒适、健康、方便的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开展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现将《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高度重视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要充分认识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指导;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目标,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使创建工作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附件:1.关于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2.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提出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生态园林城市”的基本内涵

  “生态城市”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一个概念。本意见所指的生态城市化,就是要实现城市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整体协调,从而达到一种稳定有序状态的演进过程。生态城市是城市生态化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生态良好循环的人类居住形式,是人类住区发展的高级阶段。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把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作为建设生态城市的阶段性目标,就是要利用环境生态学原理,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有效防治和减少城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和各种废弃物,实施清洁生产、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促进城市中人与自然的和谐,使环境更加清洁、安全、优美、舒适。

  二、充分认识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重大意义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优美、舒适、健康、方便的生活居住环境,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城市建设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把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不仅是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也是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历史责任感,积极引导城市建设向“生态城市”目标发展。

  三、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指导原则

  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是人群高度集中的地方,城市建设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注重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人们对生活、工作、休闲的要求,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第二,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要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深化城市总体规划的内涵,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使城市市区与郊区甚至更大区域形成统一的市域生态体系。确定以环境建设为重点的城市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市域发展布局,形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在城市工程建设、环境综合整治中,从规划、设计、建设到管理,从技术方案选择到材料使用等都要贯彻“生态”的理念,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要开发新技术,大力倡导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三,坚持系统性原则。城市是一个区域中的一部分,城市生态系统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与城市外部其他生态系统必然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必须用系统的观点从区域环境和区域生态系统的角度考虑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制定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行动计划。在以城市绿地系统建设为基础的情况下,坚持保护和治理城市水环境、城市市容卫生、城市污染物控制等方面的协调统一。第四,坚持工程带动的原则。要认真研究和制定工程行动计划,通过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保护、恢复和再造城市的自然环境,要将城市市域范围内的自然植被、河湖海湿地等生态敏感地带的保护和恢复,旧城改造、新区和住宅小区建设,城市河道等水系治理、城市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水、风、地热等可再生性能源的利用等措施,列入工程实施。充分扩大城市绿地总量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状况等有所不同,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建设 “生态园林城市”不能急功近利,要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阶段,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四、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办法

  由于各地地理气候条件等差异,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详见附件2),研究制定本地的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方案。

  “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将采取城市自愿申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建设部组织专家评议,部常务会审定的办法进行。申报城市必须是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

  附件2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

  一、一般性要求

  1.应用生态学与系统学原理来规划建设城市,城市性质、功能、发展目标定位准确,编制了科学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了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了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咯、措施和行动计划。城市功能协调,符合生态平衡要求;城市发展与布局结构合理,形成了与区域生态系统相协调的城市发展形态和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发展体系。

  2.城市与区域协调发展,有良好的市域生态环境,形成了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得到了有效保护,绿地分布合理,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大气环境、水系环境良好,并具有良好的气流循环,热岛效应较低。

  3.城市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和谐融通,继承城市传统文化,保持城市原有的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持地形地貌、河流水系的自然形态,具有独特的城市人文、自然景观。

  4.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完善。城市供水、燃气、供热、供电、通讯、交通等设施完备、高效、稳定,市民生活工作环境清洁安全,生产、生活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城市交通系统运行高效,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落实优先发展公交政策。城市建筑(包括住宅建设)广泛采用了建筑节能、节水技术,普遍应用了低能耗环保建筑材料。

  5.具有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完善,达到了较高污染控制水平,建立了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市民能够普遍享受健康服务。城市具有完备的公园、文化、体育等各种娱乐和休闲场所。住宅小区、社区的建设功能俱全、环境优良。居民对本市的生态环境有较高的满意度。

  6.社会各界和普通市民能够积极参与涉及公共利益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对城市生态建设、环保措施具有较高的参与度。

  7.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无重大破坏绿化成果行为、无重大基础设施事故。

  二、基本指标要求

       (一) 城市生态环境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1 综合物种指数 ≥0.5
2 本地植物指数 ≥0.7
3 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 ≥50%
4 城市热岛效应程度(℃) ≤2.5
5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5
6 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m2) ≥12
7 建成区绿地率(%) ≥38

        (二) 城市生活环境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8 空气污染指数小于等于100的天数/年 ≥300
9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00
10 城市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 100
11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95
12 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85

       (三) 城市基础设施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13 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 ≥85
14 自来水普及率(%) 100,实现24小时供水
15 城市污水处理率(%) ≥70
16 再生水利用率(%) ≥30
17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18 万人拥有病床数(张/万人) ≥90
19 主次干道平均车速 ≥40km/h

       (四) 基本指标要求说明

  1.综合物种指数

   物种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恢复水平的较好指标。本指标选择代表性的动植物(鸟类、鱼类和植物)作为衡量城市物种多样性的标准。

   物种指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单项物种指数:(i =1,2,3,分别代表鸟类、鱼类和植物)

   其中,Pi为单项物种指数,Nbi为城市建成区内该类物种数,Ni为市域范围内该类物种总数。

   综合物种指数为单项物种指数的平均值。

   综合物种指数,n=3

   注:鸟类、鱼类均以自然环境中生存的种类计算,人工饲养者不计。

  2.木地植物指数

   城市建成区内全部植物物种中本地物种所占比例。

  3.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

   城市建成区内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性地面(径流系数小于0.60的地面)所占比重。

  4.城市热岛效应程度(℃)

   城市热岛效应是城市出现市区气温比周围郊区高的现象。采用城市市区6-8月日最高气温的平均值和对应时期区域腹地(郊区、农村)日最高气温平均值的差值表示。

  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

  6.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m2)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公共绿地面积与相应范围城市人口之比。

  7.建成区绿地率(%)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园林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8.城市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年

   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市区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9.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效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

  10.城市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

   指管网水达到一类自来水公司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合格程度。

  11.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指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噪声达标区面积之和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____________________ ×100%

            建成区总面积

  12.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指被抽查的公众(不少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对城市生态环境满意(含基本满意)的人数占被抽查的公众总人数的百分比。

  13.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

   是衡量一个城市社会发展、城市基础建设水平及预警应急反应能力的重要指标。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包括:供排水系统、供电线路、供热系统、供气系统、通讯信息、交通道路系统、消防系统、医疗应急救援系统、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系统。完好率最高为1,前5项以事故发生率计算,每条生命线每年发生10次以上扣0.1,100次以上扣0.3,1000次以上为0;交通线路每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5人以上扣0.1,死亡lO人扣0.3,死亡30人以上扣0.5,死亡50人以上则为0。后3项以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系统为准,若已建立则为1,未建立则为0。

  计算公式:

基础设施完好率=Σpi/9*100%

  式中Pi为各基础设施完好率。

  14.用水普及率

    指城市用水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比率。

  15.城市污水处理率(%)

    指城市污水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

  16.再生水利用率(%)

    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处理量的比率。

  1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18.万人拥有病床数(张/万人)

    指城市人口中每万人拥有的病床数。

  19.主次干道平均车速

    考核主次干道上机动车的平均车速,平均行程车速是指车辆通过道路的长度与时间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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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湖州”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湖州”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国湖州”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及《“中国湖州”门户网站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中国湖州”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湖州”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高效安全运行和信息及时更新,根据《“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门户网站由市信息办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部门负责门户网站部分栏目和子网站建设。
  第三条 各部门应确定子网站分管领导和日常管理人员,并报市信息中心备案。网站管理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信息中心备案。
  第四条 子网站中的信息资源不得交由不隶属于政府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管理,子网站维护人员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部门子网站在日常管理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制定子网站日常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部门新建的虚拟子网站必须统一挂在门户网站内。需要建立独立子网站的,经市电子政务协调小组审核后方可建立,并与主网站做好链接。
  第七条 各部门不得随意更改本部门子网站域名和IP地址,需要变更的,须报市信息中心核准。
  第八条 各部门应向门户网站报送按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制定相应的信息采编、上报制度,保证门户网站及子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九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信息审核制度,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核程序。对于上报门户网站的信息,提供部门为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维护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各部门要做好网站信息更新和维护的日志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的网站日志记录。
  第十一条 各部门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本部门子网站运行情况,确保子网站与门户网站的正常链接和信息更新。
  第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信息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门户网站和子网站的建设,并将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或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市信息中心负责对县区网站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湖州”门户网站考核办法

  为加强“中国湖州”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部门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的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发展,推进政务公开和便民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浙政办函〔2004〕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党政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
  (二)三县二区参照本办法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考核内容: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子网站建设与管理、投诉咨询、公务邮箱管理等五个方面(总分为100分)。
  (一)政务公开(30分)
  各部门应遵循“便民、利民、无偿、规范”的原则,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上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部门的基本信息。各部门机构设置、领导班子、主要职能、部门地址、公开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子网站地址等。以上各类信息及部门名称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在门户网站及子网站上更新内容并通知市信息中心。
  2.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各类政务信息、服务信息、政策文件等。
  考核指标:基本信息的完整和正确性;公告的及时性、差错率;上载信息的数量以及信息规范性和变更后的更新时效。(详见附表)
  (二)网上办事(20分)
  网上办事是指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公共服务的行为。
  1.部门承担的所有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的办事指南,包括内容事项、受理部门、岗位责任人、联系方式、办事依据、办事资格、办事流程、办理期限、收费情况、办理表格以及办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等。有关信息或办事流程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予以公布。
  2.部门应逐步实行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项目网上办理。每一网上办理事项必须具备网上受理、实时状态查询、网上咨询和结果反馈四个主要环节。已实行网上办事的项目应及时实现与门户网站中的办事大厅栏目的直接链接。
  考核指标:按市公开办要求正确区分许可和审批服务二种办事类型,提供办事项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每一个项目办事指南是否符合“一次性告知”的要求,办事流程发生变更后的更新时效。子网站实行的网上办事项目与门户网站中的办事大厅栏目实现链接的情况,链接页面是否明确操作指导等事宜。(详见附表)
  (三)子网站建设与管理(30分)
  各部门应按《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办〔2005〕17号)要求,做好子网站建设和维护工作,加快推进我市电子政务建设。
  1.各部门必须落实责任人负责子网站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应负责对受托方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并将部门责任人和受托方有关资料报市信息中心备案。
  2.各部门子网站应按照门户网站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职责,精心设计网站栏目。子网站栏目设计中必须包含机构设置、领导班子、政策法规、办事指南(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政务信息(工作动态)、网上办事、公告公示、投诉咨询、联系方式等九项内容。其中办事指南、公告公示、政策法规栏目可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和门户网站相关栏目进行链接或自行开发。
  3.各部门在子网站建设中应加强对各种服务性、互动性强的栏目开发。对通过子网站咨询或投诉窗口接收的问题,必须按规范及时答复、处理,对具有普遍性的政策咨询,其答复应报市信息中心,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发布。
  4.各部门子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制度,确保子网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舆论导向的正确性。必须及时加载更新本部门公布的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5.各部门子网站必须加强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子网站信息发布、服务链接、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等网站基本功能运行正常。对已经失效的文件应及时注销,避免出现链接失败的情况。
  6.各部门必须加强子网站安全系统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子网站程序、数据、日志以及支持数据库应有异机备份,确保各类数据的可恢复性和可检查性。增强网络安全防范,定时进行病毒和漏洞检测,杜绝重大网络安全事故。
考核指标:领导的重视度;子网站的设计能力(清晰程度、频道栏目专题的规划、页面布局、文章的发布能力、统计能力);信息的数量、质量、准确性及更新及时性;网站管理的制度;网站、网络安全的应急能力。(详见附表)
  (四)监督投诉(10分)
  各部门必须在子网站上设立公开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咨询的服务渠道,明确投诉电话、受理网上投诉的电子邮箱、办事项目的咨询、办事项目的监管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1.部门应建立投诉服务的业务流程,明确专人受理,反馈处理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要及时告知投诉人。
  2.通过门户网站“12345”、“政策咨询”、“建言献策”栏目反映并转办的有关建议、意见,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间、格式反馈。
  3.对进入子网站的社会公众投诉、咨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复,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的,应说明理由并负责告知。
  考核指标:公众对建议、意见、投诉、咨询处理的情况反映;答复的比例及质量;受投诉的程度。
  (五)公务邮箱管理(10分)
  公务邮箱是各部门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在门户网站上开设的办公专用电子邮箱。通过公务邮箱可实现与网上工作交流和对接、受理公众网上咨询和监督投诉。
  1.各部门必须确定专人管理本部门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公务邮箱开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邮箱与部门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
  2.各部门必须确定专人维护部门公务邮箱,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电子邮件。
  3.各部门必须把本部门公务邮箱的有关资料报市信息中心备案。
  考核指标:公务邮箱开设和使用率、公务邮件的处理效率;公众涉及公务邮箱的情况反映。(详见附表)
  三、考核方式
  考核分日常监督评议(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信息中心负责实施)、公众评议(由聘请的网站监督员进行)、专家评议(由市信息办组织各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
  1.考核内容中的(一)(二)(四)(五)项考核,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监督评议。
  2.考核内容中的第(三)项考核,由市信息中心组织专项评议,考核指标由参评专家确定,最终形成子网站建设综合得分。
  3.考核部门分两类:审批办事类部门按100分考核,无审批办事类部门以80分为满分,换算100分进行考核。
  4.考核分为日常检查、季度通报、年终考核。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7号 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立案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7号 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立案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57号
【发布日期】2011-09-08


  2011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环精密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1月至6月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9月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英文名称:Certain High-performance Stainless Steel Seamless Tubes。

  具体描述: 碳(C)含量大于等于0.04%、铬(Cr)含量大于16%、镍(Ni)含量大于7%、铌(Nb)含量大于等于0.2%、抗拉强度大于等于550Mpa、屈服强度大于200Mpa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具有持久强度高、组织稳定性好、抗蒸汽氧化、高温耐蚀性优良等特点。

  主要用途:主要用在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上。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4110、73044910、73045110、7304591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上述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451506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11年9月8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2年9月8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3年3月8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76 65197354
  传真:86-10-6519735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182 65198083 65198062
  传真:86-10-65197578


  附件: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109/2011090773196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