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对“关于处理尸解脏器标本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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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对“关于处理尸解脏器标本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


卫生部对“关于处理尸解脏器标本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


(1993年9月28日)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吉卫医发〔1993〕36号文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处理尸体解剖脏器标本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考虑到病理标本的取材、组织脱水、透明、浸蜡、包埋、切片、染色等制作过程和必要时重新取材制作所需时间较长,以及取材一定部位和一定数量的要求致使脏器的完整性
难以保持,因此,将脏器标本返还尸体内较为困难,故应当允许实施尸体解剖的单位对尸体脏器按惯例自行处理。
今后,对被尸解者的脏器标本处理仍应遵循卫生部1979年5月21日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第七条执行。



199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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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银监发〔2006〕69号 2006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 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四)应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单独核算。
(五)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小企业信贷人员的收入与业务量、贷款风险、贷款收益等指标挂钩。
(六)应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的授信产品和金融服务。
(七)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鼓励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更新理念,掌握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方法,提高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熟悉小企业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业信贷文化。
第八条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及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人为的外部因素干扰。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应在授信业务活动中声明是否为授信申请人的关系人。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小企业授信档案管理,对银企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进行客观、全面的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明确规定各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和尽职要求,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授信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发展战略和小企业业务特点,细分市场,研究各类目标客户群的经营规律和风险特征,明确客户的基本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信息等,具体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关注并收集客户的非财务信息,包括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息及家庭资信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等,具体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信息提示”。
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所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记载。核实应以实地调查为主。信息收集与核实可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有关小企业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核实、分析结果,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建议。
调查报告内容还须包含对银监会等相关征信系统中有关小企业及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的查询情况。
撰写调查报告应遵循适用、精炼和标准化,在90天内向同一客户多次授信时,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有关情况后继续有效。
客户经理应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授予客户经理一定的授信权,经授信调查、核实后,两名客户经理可在权限内决定是否予以授信,并实行双签制。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客户经理可把客户生产经营货款回笼情况、缴纳各种税费情况、诚信记录等反映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的基本信息作为授信与否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实地调查核实,并在档案中予以记载。同时,授信工作人员应加强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超能力对外担保,或抵(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涉及诉讼;
(五)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有重大违约行为;
(六)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发生变动;
(七)客户发生购并、重组或产权变更;
(八)其他。

第三章 授信审查尽职要求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授信品种的风险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授信审查要求。
对信誉良好的小企业客户实行相应的授信激励政策,可逐步提高授信金额、延长授信期限或提供其他授信优惠条件。

关于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

化工部


关于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

1986年1月22日,化工部


为适应化学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推进化工干部工作的行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化工行业的干部管理要面向全国化工行业,加强对整个行业干部工作的宏观指导,努力做好统筹、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二条 化工行业的干部管理,要同化学工业行业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化学工业部干部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化工行业的特点,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任务和内容
第三条 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加强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各地区、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干部工作的联系,组织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掘和合理使用化工人才资源,推进全行业干部队伍、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四化”建设的进程,加快各级各类专业干部的培养,造就一支适应化工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专业干部队伍。
第四条 根据行业管理职能要求,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进行人才需求预测,掌握化工干部队伍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及工作概况;
(二)研究和制定化工人才发展规划和培养规划,协调和组织落实具体措施;
(三)研究化工干部管理的具体方针、政策、制度、措施和方法;
(四)管理和协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其他各类干部;
(五)协调行业内外、部门内外、单位内外的各种干部业务关系;
(六)组织培训各级各类化工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七)组织协调化工人才合理流动;
(八)开展化工干部管理咨询服务;
(九)研究和探讨化工干部管理体制、制度和方法的改革;
(十)检查、指导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干部业务工作。

第三章 分工与协条
第五条 化工干部的考核了解、选拔录用、任免调动、培养训练、升职晋级、奖励惩罚、工资
管理、档案管理以及生活福利待遇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化工干部管理部门和各化工企业、
事业单位,按规定干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六条 部干部主管部门除按规定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干部外,应逐步由主要管直属单位转到管行业上来,由微观管理工作转到对全行业干部工作实行宏观指导上来。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化工行业人才规划;
(二)组织开展化工人才信息交流;
(三)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化工干部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协调行业之间和行业内部的干部工作关系;
(六)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省辖市管理和考核同级化工厅(局)及大型化工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
化工部干部司是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省辖市化工管理部门,是所在地区的化工干部管理职能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地区化工人才规划;
(二)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干部工作中重要情况和问题;
(三)对部协助地方管理的领导干部和高级工程师(含其他具有相应职称的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等情况,及时向部备案;
(四)做好本地区化工系统干部管理工作,加强系统间的联系,协调好地区间和地区内干部工作关系;
(五)指导和帮助乡镇化工企业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大型化工企业和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在做好本单位干部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发展同中小型化工企业的干部业务联系,交流经验,互相协作,在骨干配备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
第九条 化工干部的调配和使用应从化工建设的全局需要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满足国家重点化工建设项目、科研攻关项目、边远地区和艰苦地区对化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保证和促进化学工业的全面、均衡发展。

第四章 措施与手段
第十条 实行化工行业干部管理,必须不断完善行业管理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各种行政、行业、学术组织的职能作用。
第十一条 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工作制度包括:
(一)化工行业干部工作年会,每年安排一次;
(二)化工行业干部情况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
(三)地区性、专业性的化工干部协调会、座谈会;
(四)跨行业干部工作协调会;
(五)干部统计年终报表制度;
(六)领导干部名册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手段,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对化工行业干部工作实行有效指导。
(一)加强各级化工干部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化工干部行业管理系统;
(二)加强现有化工干部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化工行业干部教育网;
(三)推广计算机在人事管理方面的应用技术,建立化工行业计算机管理网络;
(四)利用通报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全行业的干部工作。
第十三条 部各主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省辖市化工管理部门和大型化工企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怔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化工行业各级管理部门、重点化工企业以及部各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