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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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199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应于1994年2月21日-3月31日到民政部社团管理司领取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接受对上一年度的工作检查。办公场所设在外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跨省、市、自治区的社会团体,参加民政部委托的省、市、自
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不参加民政部的本次年检,年检后,由委托的地方社团管理机关将年检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民政部备案。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团体根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主要情况;
(二)社会团体财务收支管理状况;
(三)社会团体会员数量、组织机构、理事会成员、主要负责人(副秘书长以上)的变化情况;
(四)社团负责人中党政部门领导兼职的情况;
(五)社会团体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的情况;
(六)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社会团体的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
三、社会团体要根据年检内容的要求填写年检报告书,如有关的内容在报告书中未写明的,应在年度总结中完成。填写后的年检报告书应于1994年4月30日前迳送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经过年检并取得合格资格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社团登记证副本签署意见并加盖年
检印章。
四、对不能按时参加年检、在年检中弄虚作假或者上一年度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依法作出处理。
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反腐倡廉,不得损害社团的合法权益。



199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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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灾后重建工业、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统筹工业企业恢复重建和加快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汶川地震灾区工业恢复重建规划、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中央财政灾后重建基金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陇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基金是指利用灾后重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年度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年度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设立的滚动用于支持工业、水电站项目灾后恢复重建和促进工业发展的产业发展基金。

第三条 工业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实效、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列入灾后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业、水电站项目,工业发展基金审批、计划下达按照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期实施的,承诺的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无法按期兑现的、县(区)或企业提出放弃实施的项目,中央重建基金直接收回安排用于其它工业项目。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工业发展基金分别在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专门帐户,列入灾后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业和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总量中40%作为县(区)工业发展基金,60%作为市级工业发展基金。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县(区)财政上解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支持全市工业项目建设。

第六条 市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陇南市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年度申报要求,组织市级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查;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主管部门下达市级工业发展基金安排计划。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工业发展基金的拨付和收缴。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的评审,并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工业发展基金支持的对象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管理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八条 工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

1、优势产业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2、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的项目。

3、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降耗项目。

4、特色优势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5、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品种、提高质量、增进效益、增强竞争力的项目。

6、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7、能形成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循环经济及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

8、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

第九条 工业发展基金的支持方式为无息借款,安排额度为申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基金的使用期限为3年。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报文件,项目不能同时申请使用市和县(区)两级工业发展基金。其中:申请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由县(区)工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选后汇总上报市级工业、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工业发展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够促进全市工业布局优化,带动作用明显。

2、 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银行信用等级良好。

3、 项目备案(或核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选址等审批文件齐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第十二条 工业发展基金实行项目评审制度,由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或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向市工业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市工业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联合下达工业发展基金安排计划。

县(区)级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由县(区)政府按照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年度基金安排计划须向市级工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办理工业发展基金拨款手续时,应根据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渠道分别与使用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处罚条款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项目单位拨付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开工时,拨付计划安排基金的20%;建设进度达到50%时,拨付计划安排基金的80%;余款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全部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自筹及其它承诺资金未能同比例到位,将停止工业发展基金拨付。

第十六条 工业发展基金借款到期后,必须足额归还上缴市、县(区)财政专户。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县(区)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收回。不能及时归还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单位将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违约责任予以处罚,并取消以后年度各项资金申报资格,其中使用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的县(区)属项目,将在项目所在县(区)当年财政结算中扣还所欠款额。

第十七条 对市、县(区)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在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审批、资金拨付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基金流失、无法收回的,将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拨付的工业发展基金后,必须按照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基金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于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项目进度报告和财务报表。内容包括:项目概述、实施进度、投资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等。市级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工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并向市工业领导小组作出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实施单位要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审计,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使用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由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验后,上报市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使用县(区)级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由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分别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弄虚作假、套取和挪用工业发展基金,一经发现将追回已安排的工业发展基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制定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自然法断章

作者:朱龙岗(四川大学)


余生也晚,涵泳法学王国小半年载,尚未悟明法学要义之精深,法律帝国之浩瀚。偶尔忆及半年所学,恍如隔世,似步足于傍晚时分的黄河古渡口,看晚霞给天地罩上了一层肃穆而神秘的暮色。紫日西沉,疏月东升,此刻万籁阒然,世间一切仿佛都沐浴于自然之永恒法规中。此刻,一种神秘近乎宗教般狂热的心潮陡然而生,或许那是隐于暝暝之中的上帝使然,亦或许那是追求到人类价值终极目标的释然:如果说正义是人类诞生以来苦苦索求的终极目标,而法律作为正义的代名词,那么法律只能像上帝一样被信仰和崇拜,你与上帝之间才会有真正的心灵感应,,上帝才会赐福给你。我也信仰上帝,但我信仰的唯一上帝就是法律与正义。
法律的历史是悠久的,按照西方的说法,远在人类之前就存在统摄世界的自然法。与其说它是法,不如说成是一种规律,其实法律本就是一种规律,只不过自然法存在于世间万物的繁衍生息中而没有通过文字表示出来。如在很多生物群落中都存在着严格的等级秩序,独特的生存方式,当然不可能有谁为它们制订繁琐的法规教条,亦或有强制性的“执法机关”,它们之所以会和谐的共存,主要是因为处在万能的自然规律,或者说自然法的保护之下。我不敢说人类产生之后发展起来的实体法是自然法缺陷的补充,还是自然法的癌变。其实比较一下实体法控制之下的现代人类社会与自然法下的古代原始人类社会,我们很难判断各自的生存环境与心理安宁状态孰优孰劣,即使拿我们身边的自然界比较,我想大多数人也会由衷的羡慕天空中无忧无虑的飞鸟,野地里随风摇曳的迎春花。它们的心思我们永远不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它们绝不会像人类一样因迷信法律而迷失了自己,西方有句名谚: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但人类是否可以做自己的法官呢?其实,人类一直都在做自己的法官。
无论是封建社会的法庭的严刑酷法,帝王的专制跋扈,还是现当代社会生态环境的破坏,人权主权的蔑视,莫不是我们人类“大法官”的得意之作,问作者何出此言?如果真有人类的大法官,那他又是谁?他是不是能代表真正的正义?审判诉讼的程序又是怎样的?有没类似的检察机关?谁又是罪犯?很不幸我也是你们中的一员,我不理解人类之外的心思,所以我的回答是断无权威的,但如果真的要我回答的话,从狭义上我想所谓的法官就是我们自己,我们时刻都在审判自己的思想,动机和灵感,但参照的法律不是自己的价值观,就是我们参与通过公众表决的现实中的法规条文。我们只代表自己的正义,广义上来说就是人类的正义,而不是一只蝴蝶,一尾金鱼,一粒矿石或一茎青草的正义。我们可以为了这个所谓的终极正义而断然放弃杀人,贩毒,虐待,暴力,侵略等违背人权的行为,但我们还会把放风筝时践踏草坪作为一种理所当然的自由,把往天空中排放废气,向海洋倾泻垃圾看作一种权利。为此,我们创造了法律,道德,伦理,哲学,政治以及正义。并且我们还把所谓的权利和自由记载下来,而没有人会想到它们或许会成为将来的罪恶的证据。我们审判自己的良心不需要检查机关的起诉,只要上面烙着“自私”两个字,我们心中的法官就会笑脸相迎,欢送而去。如果上帝说的没错的话,人类都是有罪的,我们的思想就是罪犯。事实上,我们无须等待上帝的审判,我们甚至还会审判上帝(尼采曾说过上帝该死,马克思也有类似言语)。总之,经过千年的发展完善,人类在在法律帝国大厦快要竣工而准备长吁一口气欢呼雀跃时,我想不合时宜的警告人们一句,莫忘了我们的大厦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顺应自然发展的规律,或许我们还能躲过一劫,逆事物本身规律而盲目自信,做一个无监督,无程序,无真正正义法庭的法官,即使没有得到上帝的审判,人类也必将受到自然法的惩罚与责问。
神思至此,不觉天已大亮,黄河古渡口已有游人二三,说笑间纸榍果皮潇洒飘落于轰鸣怒号的滔滔黄水中。黄河母亲是仁慈的,但又有几个孝子在喂饱了奶挣脱母亲怀抱,又狠狠的向怀中揣了一脚,咬牙切齿的骂道这都是你前世作孽的报应以后,又会浪子回头,向母亲真诚的致一声歉意呢?如果人类的劣根性在现实中不会受到实体法和伦理道德的控制以至于泛滥成灾时,我们为什么不应该想到他们本应受到自然法的约束,而不仅仅因为法规的迷失使之成为漏网之鱼呢?当我们的学者在为学术上一丁点的存疑或法律上的瑕疵而争的面红耳赤时,为什么不会想到适用自然法的解释或许会从基本上解决所有的争议,并省却了很大部分的脑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呢?对自然法的研究在我国还只是刚刚起步,并且由于我国不信教的传统,民众对自然法的认识也相应落后于其他国家。但我相信,当一个国家遇到法治瓶颈而急于挣脱时,一个新思路的出现往往会给纠绕多年甚至一个历史阶段的司法困境带来希望的曙光。当世界很大范围的普通大众能像谈论婚姻法一样熟谙自然法时,到那时我想人类将不再是自己的法官,而是世间万物的法官,因为人类代表的将不只是人的正义,还有物的正义,甚至上帝的正义。我相信那是一种真正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