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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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9月30日 财行[2003]10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中央级行政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级行政经费”,是指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外交外事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等。
第二条 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指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专项计划、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
第四条 项目考评的原则:
(一)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二)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业务考评与财务考评相结合。
第五条 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能范围;
(二)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等;
(三)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四)项目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五)项目验收报告;
(六)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项目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项目考评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业务考评内容主要是项目执行情况。
财务考评内容主要是资金和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八条 运用定量考评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定。

第三章 项目考评的指标

第九条 按照简明、实用的原则设置项目考评指标,既要客观、准确地对项目进展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考评,又要便于操作。
第十条 行政经费项目支出考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完成进度、项目完成质量、项目采购方式、资金到位数量、资金到位及时性、资金支出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项指标。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工作量”主要考核项目是否完成计划确定的工作量;“项目完成进度”主要考核项目是否按计划时间进展;“项目完成质量”主要考核项目的质量是否合格;“项目采购方式”主要考核项目的采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各单位分散采购。
上述指标重点考核项目的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 “资金到位数量”主要考核项目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是否按计划确定的数量到位;“资金到位及时性”主要考核各项资金是否按计划时间及时到位;“资金支出情况”主要考核项目支出预算完成情况以及各项资金支出构成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主要考核项目执行中是否遵循了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上述指标重点考核项目的财务情况。
第十三条 以上指标为财政部根据考评内容统一制定的共性考评指标,对个性特点突出的项目,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特性考评指标。
第十四条 项目考评采用百分制。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其分值分别是:“资金支出情况”20分,“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到位数量”各15分,“项目完成进度”、“资金到位及时性”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各10分,“项目采购方式”5分。

第四章 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十六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关于项目考评的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部门的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项目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编制本单位项目考评计划,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考评时,可以直接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绩效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报告》报送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在项目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撰写《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并报委托方;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的绩效考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各项绩效考评指标的考评结果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得分多少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得分在85分~94分(含85分)为良,70分~84分(含70分)为及格,7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五章 项目考评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并参考考评结果对新增项目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 项目考评结果是财政部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由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地方的行政政法专项资金的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考评指标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20_caihang03108f1_20050614.doc
2.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考评计分办法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20_caihang03108f2_20050614.doc
3.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报告(范本)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20_caihang03108f3_20050614.doc


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提纲)

一、项目立项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立项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的进展和调整情况
(二)项目的完成情况
(三)项目总投入、资金到位情况
(四)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
(五)项目主要效益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项目后续工作安排(多年期项目)
四、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
(一)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等
(二)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三)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及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项目验收报告
(五)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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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行业的管理, 维护食品生产秩序,保障食品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指各种直接供人们食用的食物和饮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 制作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食品工业局是全市食品生产的行业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食品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对全市食品生产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新建、 改建扩建的食品生产规模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和开工验收;
(四)负责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产品质量标准;
(五)负责指导市、县(市)食品协会和各食品专业协会, 各县(市)食品生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管理。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 按各自职责做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一定的技术、管理人员;
(二)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
(三)固定的场地和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房舍;
(四)生产过程所必须具备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五)相应的检验设备、仪器和计量器具;
(六)保障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需开办食品生产企业的,须向县(市)、 市食品生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其它审批手续。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和新产品开发的, 须报食品生产行业管理部门间批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 其产品须经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由市食品生产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放《食品生产准产证》。
企业须按《食品生产准产证》规定的产品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第九条 市食品生产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对《食品生产准产证》进行年检。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须分别设置原料库、生产车间、 产品检验室、成品库和工具库。
生产车间内应设更衣室、流水洗手处,配料间、制做间、 成品间须分设。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制作生产工艺流程图, 制订技术操作规程或操作要点。工艺流程应符合食品生产要求, 工艺不得倒流或交叉。
第十二条 生产食品所用原辅料经检验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制定环境、人员、车间、工艺、原料、产品、 保管等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门的质量和卫生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出厂,须接受当地卫生检验部门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验。
第十六条 产品包装须严格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须印有《食品生产准产证》编号。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进行生产情况统计。按月、季、 年向食品生产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和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食品或者类似食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他人商标的;
(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准产证号、名优标志、厂名、 厂址和食品产地的;
(三)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四)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旧充新的;
(五)食品包装未注明《食品生产准产证》编号的;
(六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的;
(七)标签中无中文标识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 由食品生产行业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未经食品生产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即进行生产活动或未经批准进行改建、扩建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准产证》, 即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未按要求设置生产必需的库房、配料间、制作间、检验室, 违反工艺流程和技术操作规程等的,责令其立即或按规定设置, 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未进行《食品生产准产证》年检、食品标签未印制《食品生产准产证》编号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 生产食品所用的原辅料没有产品检验 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产品经末检验出厂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由工商、 技术监督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食品工业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6年8月19日

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199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撤销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强化人民银行监管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持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实施省级机构改革方案。在改革过程中,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要做到队伍不乱、监管不断,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力争在1998年底以前完成人民银行分行的组建和相应机构的调整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