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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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2005-01-22

1998年7月8日乌鲁木齐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1日由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05年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犬类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兽医检疫、卫生、工商、行政综合执法、市政市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地区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发展和人口居住的实际情况划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本市实行养犬注册登记和年审制度。
警犬和军犬的饲养按有关规定办理。
单位因警卫或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按本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登记养犬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高度不超过35公分的小型观赏犬。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在养犬的30日内,携犬到市兽医检疫部门免疫并领取家犬免疫证后,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牌。
第十条 养犬证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一条 养犬者办理养犬证后,将犬转让他人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者住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养犬者将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养犬者丢失养犬证和犬牌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符合本规定申请养犬的,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养犬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为犬注射疫苗;
(二)不准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公园、体育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场所;
(三)不准携犬乘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
(四)经登记饲养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牌并由成年人牵领;
(五)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清除。
第十五条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者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支付医疗费用。
因养犬者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者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六条 从事犬类养殖或举办犬类展览的,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后,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
第十七条 在本市进行犬类交易的,须持家犬免疫证在合法场所交易。进出本市的犬,应有兽医检疫部门的畜禽运输检疫证明,运输部门方可承运。
第十八条 犬类交易市场和从事犬类养殖、犬类展览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者进行重点管理。
养犬者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对养犬者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罚款。
养犬者不按期审验养犬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审验,逾期不审验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二)、(三)、(四)、(五)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证。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六)项的,由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没收的犬应当委托犬类交易市场变卖,变卖后所的价款上缴国库。
对于流浪犬、狂犬,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进行捕捉、捕杀。对捕捉的流浪犬为名贵犬只的,应当委托犬只养殖者代养,并公告寻找失主;失主领回其犬只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费用;公告期满没有找到失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养犬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登记、审验犬证的;
(四)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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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SWIFT PC-CONNECT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SWIFT PC-CONNECT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SWIFT PC-CONNECT软件系统是我行外汇清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其安全、高效、稳定地运行,根据SWIFT组织的统一要求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SWIFT PC-CONNECT软件系统主要用于接收和发送业务电文。与电传相比,它具有传递速度快、准确度高、安全性好、收费低等优点,并且可对电文进行自动加核押,做到不落地传输。根据各分行的实际情况,分行分别使用PC-CONNECT软件的网络版
和单机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行系统内所有加入SWIFT网络的分支行。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分行在使用PC-CONNECT系统之前必须设立以下岗位:
安全员岗、密押岗、技术岗、报文岗、系统维护岗。
第五条 岗位职责
(1)安全员岗:保管初始安装密码(INITIALIZATION PASSWORD)和安全员密码(MASTER PASS-WORD),负责在安装PC-CONNECT系统时输入初始安装密码,根据业务需要在PC-CONNECT系统中增加、删除用户,以及对用户的权限? 猩柚谩⑿薷牡劝踩刂啤8酶谖挥煞中泄什康牧矫涸鹑说H巍? (2)密押岗:负责定期收取总行下发的SWIFT系统的联行密押数据。密押数据须及时输入和妥善保管。该岗位应由各分行现任密押员担任。
(3)技术岗:负责PC-CONNECT系统的安装、调试以及设置系统运行所需的环境参数。该岗位应由各分行的计算机人员担任。
(4)报文岗:该岗位又分为收发岗、录入岗、复核岗、授权岗等。负责日常的业务操作,包括电文的接收、发送、分检、打印、备份、录入、复核、授权、查询、转发等工作。其中电文接收、发送、分捡工作应由电文收发人员完成,其他工作分别由相关的业务人员完成。
(5)系统维护岗:负责系统内部各项参数的设置、数据备份、保障通讯线路通畅,将SWIFT组织和总行下发的各类软件、手册和通知等资料进行保存留档,根据SWIFT组织的要求定期更新BIC和BANKFILE数据。并负责在每日日终时打印系统日志,检查是否有异常
操作,检查系统中是否有未处理的电文,每个操作员在使用完系统后是否退出,电文文档保存是否齐全等。该岗位应由各分行国际部指派专人担任。系统维护工作须定期进行。
第六条 安全员只能在系统的安全管理模块(Security)中操作,报文岗只能在用户操作模块(User Opera-tion)中操作,系统维护岗只能在系统维护模块(System Management)中操作,密押岗只使用系统维护模块中的密钥设置功能,技
术岗主要负责系统安装及环境参数的设置等工作。在设置用户时应依照上述原则进行,避免岗位职责设置重叠。

第三章 系统管理
第七条 硬件设备管理
对使用PC-CONNECT系统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打印机等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转。
使用单机版的用户,既可采用纯粹的单机模式(电文的制作、发送、接收等工作均在一台计算机上完成),也可采用设立若干台电文制作工作站,一台通讯工作站的模式(在多台计算机上安装PC-CONNECT系统,以加快电文处理速度)。
使用网络版的用户,应指派计算机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网络,做到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为确保系统稳定正常的运行,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第八条 软件管理
为确保软件正常运行,应由计算机人员事先完成系统运行所需的环境参数的设置,并进行检查。分行应根据SWIFT组织的要求按时完成软件的升级工作,确保系统内部参数设置正确,确保电文流向的设置合理。定期进行系统备份、电文归档等软件维护工作,保证系统有足够的硬盘
空间。
第九条 文档管理
指定专人专柜登记、整理和保管所有SWIFT组织提供的PC-CONNECT系统安装磁盘、系统升级磁盘、BIC、BANKFILE磁盘、系统备份磁盘、电文备份磁盘和相关说明。对于总行下发的各种技术支持手册、工作通知和相应规定等资料应在有关人员中间传阅,在传
阅之后加以整理并制成文档保存,以备查阅。对于在使用系统时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应记录下来,经整理后制成文档备查。
第十条 环境保护
保持机房、计算机设备及办公用品的卫生清洁;保持电源供电线路的整齐、电路负载均匀,确保人身安全;通讯线路应布置文档在不易被接触到的地方,以保证线路畅通;保持资料、磁记录介质、日常消耗品、文件档案等的安放整齐,应使用专柜保存。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PC-CONNECT系统的安全管理包括四部分:系统安装的安全管理,业务操作中的安全管理,系统维护的安全管理,密押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安装系统时须遵循如下规定:
(1)在安装之前,须制作一套系统安装盘的拷贝盘。源盘与拷贝盘须由专人保管,存放于安全之处,不得任意外借。
(2)在安装系统之前,须指定两人担任安全员。安装系统过程中用到的两组密码(初始安装密码与安全员密码)必须由安全员保管,密码不得擅自转交他人。遇安全员出差或调离原工作岗位,总经理应指定专人接管其掌管的密码。
(3)安全员在初次安装系统后应更改安全员密码。在原安全员调换工作后,接替其工作的人员应及时更改安全员密码。
(4)安全员在设置用户时应严格区分业务操作员、电文收发员、密押员、系统维护员的权限。
(5)安全员在设置用户的权限时应严格控制。权限的设置应按由小及大的原则。对一时无法确定的权限应暂不授予,然后根据使用情况再做相应的调整。
(6)安全员须将每个用户具有的权限打印出来进行核对,并留底备查。
(7)若操作员调离国际部或调换工作,安全员须将该用户从系统中删除或暂时挂起(将操作员的状态设为Disable)。
(8)用于通讯的调制解制器在参数设置完成后应妥善放置,做到专机专用。
(9)系统的通讯工作站须安置在电讯室中,由专人负责操作。
(10)在新的用户使用系统之前,安全员有权要求其他用户对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 在日常操作中,业务操作员须遵循如下规定:
(1)业务操作员须妥善保管各自的密码,并根据系统的要求定期更改密码,或在必要时自行更改。
(2)业务操作员对发出的电文应进行跟踪,及时处理未发送成功的电文,避免延误。
(3)业务操作员在操作完毕或操作中途暂时离开时,应退出应用系统。
(4)对在总行下发的《SWIFT错误代码表》中未列出的错误以及在使用系统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行。
(5)禁止在系统的各个工作站上玩游戏,以免计算机病毒对系统造成破坏。
(6)应定期对电文历史队列(收报电文队列、发报电文队列和等待网络回应电文队列)进行归档,以备查阅。电文在归档时形成的文件应首先保留在计算机的硬盘中,然后将其拷贝到磁盘中,留做备份。该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7)对于打印出来的无用电文及其他内容,业务人员应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 在系统维护过程中,系统维护员须遵循如下规定:
(1)应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维护员(1~2人)。
(2)系统维护员须正确认真地完成所有系统参数的设置。
(3)由于系统的密押设置也在系统维护模块中,所以系统维护员不应具有此功能。
(4)系统维护员在每日工作终了前应检查在待发队列中是否有电文尚未发出,在电文修改队列中是否有尚未修改的电文。若发现尚有未做处理的电文,应立即通知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处理。
(5)系统维护员在每日工作终结时须打印出系统日志文件,留底备查。
(6)系统维护员应定期对系统数据做一致性检查及压缩工作,以确保系统的完整、可靠。
(7)系统维护员在完成系统参数设置后,还应将系统设置参数备份到磁盘上,以备在恢复系统参数时使用。备份磁盘由系统维护员保管。
(8)系统维护员应在适当的时候对系统的数据库进行清理,以保留足够的硬盘空间。在进行清理之前务必确保系统的各个电文队列中的电文已做过妥善处理,各历史电文队列中的电文已做过备份。清理工作应在一天的工作结束后或开始前进行,以免影响正常的工作。在进行清理的过
程中,除了系统维护员之外其他操作员不应登录系统,除了进行清理的工作站之外,其他工作站都应退出系统。
第十五条 由于PC-CONNECT系统改以往的人工电文加押为电脑自动加押,因此密钥的管理至关重要。应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密钥,并由安全员为其设立相应的权限。在PC-CONNECT系统中,除此人之外,不允许其他用户具有修改密钥的权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实行,各分行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凡有辖内二级分行加入SWIFT网络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对所辖二级分行的管理规定,并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



1997年8月6日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成本收费,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医院赔本问题,并不增加群众的负担。请各单位做好宣传,协助试点工作的进行。

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发〔1981〕25号《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解决医院赔本问题的报告》精神,为解决我市医院赔本问题,已于去年十一月份开始,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进行两种医疗收费试点工作,俟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行。
试行两种收费办法,是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成本收费(不包括医务人员的工资),但不增加个人的负担。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行按成本收费的对象
1.对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职工,除个人负担部分仍按原标准收费外,属于公家负担部分按成本收费。
2.对享受部分公费和劳保医疗的职工家属,暂不按成本收费,其医疗费仍按原规定报销。
3.对街道、农村社队企业的职工,待业青年、工商联营网点的人员,暂按原标准收费。城镇居民、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等自费病人仍按原标准收费。
4.区分自费和公费病人办法:①采取初诊登记建卡;②在自费病人的收据上加盖“公费和劳保职工本人不能报销”戳记,作为一项财经纪律执行。
5.对外省、市、区来津治疗的患者,在其出示证明材料后,按上述有关规定对待。
二、按成本收费的标准和办法
1.门诊挂号费:初诊,街道卫生院三角,一般医院四角,市专科医院及重点医院(天津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天津医院)五角。复诊,按上述标准各减收一角。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职工仍按原标准交费,超过部分由公费医疗经费、劳保医疗费中报销。
2.住院费:街道卫生院每人每天一元五角,一般医院三元,市专科医院及重点医院(天津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天津医院)三元五角,高干病房四至六元。市区医院三人及三人以下房间,每床每天加收五角;一人占用一个房间的,按房间开放床位计算收费。
3.手术材料费:大手术四十八元至六十元,中手术二十四元至三十六元,小手术十至十六元。特殊手术按实际成本收费,但最高不超过八十元。
4.X线放射诊断及特殊治疗检查项目,按现行标准加倍收费。
三、结合调整收费,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对公费、劳保医疗病人实行新的收费办法后,在经济上医院能够增加一部分收入,补偿一部分亏损,使医院的困难得到一定缓和。多收的部分资金可用来更新和补充仪器设备,逐步改善医疗条件,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各医疗单位要加强管理,不断降低成本,减轻病人负担。根据需
要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创造条件逐步建立门诊大病历。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医德教育和“五讲四美”活动,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制,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在对待公费和自费病人医疗和态度上要一视同仁。要教育医务人员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并与劳保、公费医疗管理
部门共同搞好宣传工作,努力加强管理,减少和克服劳保、公费医疗中的浪费现象。



198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