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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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规定

化工部


化工行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规定
1995年10月4日,化工部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结合化工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工审计机构对承包经营合同双方进行审计监督,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和承包经营合同,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凡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内部承包单位,均属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范围。
第四条:化工审计机构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制度;企业依法签定的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等。
第五条:化工行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由承包单位的上一级化工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化工行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前后,监督核实承包单位资产、负债状况,提出书面报告,作为承包基数和划清经济责任的依据。
(二)、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审查年度决算,作为年度合同兑现的依据。
主要审计内容:
1.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和正确性;
2.财务收支,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合法;
3.效益工资,奖励是否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比例正确计算;
4.应上交的各种税、费、利是否及时足额上交。
5.其它审计事项。
(三)、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满的经营者,应对其承包责任进行审计。
主要审计内容:
1.承包期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和正确性;
2.承包期财务收支,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合法;
3.承包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承包期有无重大事故,有无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
5.其它审计事项。
第七条:化工行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程序,按照审计工作程序执行。
第八条:不经承包单位上一级化工审计机构审计,不得兑现合同;不经承包单位上一级化工审计机构审计的承包经营者,不得连任或离任。
第九条:坚持化工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它机构、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条: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各省(市、区)化工厅(局)、总公司、部属单位、地方各化工企业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审计署驻化学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制定的《化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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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呼和浩特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呼和浩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呼和浩特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呼和浩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8]7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市地税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呼和浩特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呼和浩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房产税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是城市(包括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计税依据是从价计征的以房产原值或评估值一次减除1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从租计征的以租金收入计算缴纳。
(三)适用税率是从价计征的年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第三条 在呼和浩特市开征房产税范围内的房产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产权示确定的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租用免税单位和个人的房产,由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房产税。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租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凭纳税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和完税凭证免缴房产税,对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和完税凭证的,由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第六条 本市房产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上半年为1月,下半年为7月。
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缴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四)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七)国营农、林、牧、渔场的非营业房产;
(八)危险房屋、损毁不堪使用房屋和停止使用的房产;
(九)各种售货、售票的棚、亭;
(十)关停企业自用的房产;
(十一)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减税、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 对下列情况提出申请减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
(一)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二)微利、亏损企业;
(三)企业停产、撤销后闲置不用的房产。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户进行一次普查,有变更的填写房产税变更登记表。
第十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提供房产原值或房产租赁合同(协议)的,主管税务机关除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外,并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 洞,增加财政收人,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 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入)。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纳税人在 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主管 税务机关按规定填写车船使用税税源登记表,如有车辆增减 变动,要填写车船使用税变更登记表。
第四条 临时封存的车船,凭有关部门证明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登记后,封存期间免征车船使用税,恢复行驶时,应 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车船使用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后,持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车辆明细表、 车牌号、车型、载客人数、载货吨位)办理税款交纳手续,并按规定购买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免税车辆,提供免税证明后,方可购买车船使用税免税标志。
第六条 完税后的车船,应在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按规定粘贴“完税标志”,免税的车船,亦按规定粘贴“免税标志”。
第七条 对一些漏管的车辆,税务部门可委托呼市公安机动车检测站代扣代缴。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年度审验时,必须携带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和免税凭证(即税讫标志和免税标志)及其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未取得以上证明材料的,检车验证部门不得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5%的比例提取代征经费,用于代征人员的报酬、奖金等代征费用开支。
第十条 新购置的车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使用时间不满15日的,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5日的,依年税额按月平均计算征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的,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出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殡仪车、残疾人乘坐的残疾人专用车,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自行车除外);
(八)用于农牧业生产的拖拉机;
(九)经财政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其它车辆。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据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车船使用税,税务机关除限期催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对催缴无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履行代征义务和贪污挪用代征税款 的代征单位和个人,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取消其代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车辆税额表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适用税额:
(一)征税范围是城市(包括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第三条 在呼和浩特市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取得上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凭纳税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和完税凭证免缴土地使用税;对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和完税凭证的,由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第六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上半年为1月。下半年为7月。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经济实用住房(安居工程)用地;
(四)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五)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七)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税10年;
(八)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 其它政策性减免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后方可 减免。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进行一次普查,有变更的填写税源变更登记表。
第十条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诰特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整顿结算秩序扩大转帐结算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整顿结算秩序扩大转帐结算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近来,由于资金紧张,专业银行备付金存款下降,不少行大量占用汇差资金,保证不了正常的支付和资金清算;在商品交易和经济活动中,现金结算比重增大,转帐结算比重减少,加大了货币的投放;对新的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在有些地方还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不少行处结
算纪律松弛,压票、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相当严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六号文件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增强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对整顿结算秩序,扩大转帐结算通知如下:
一、实行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加强汇差资金管理
(一)人民银行已开通电子联行的城市之间,专业银行、交通银行系统内十万元(含)以上汇划款项(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的划款)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办理转汇,北京、上海市专业银行、交通银行系统内的汇划款项改为五十万元(含)以上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办理转
汇,但北京和上海对其它城市划来的五十万元以下的款项应予受理。未开通电子联行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系统内和跨系统五十万元(含)以上的汇划款项目自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起通过人民银行手工联行办理转汇。如未按规定办理转汇或化整为零的,人民银行应按每笔对其处以一千
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人民银行各级行对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办理的大额汇款应坚持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并严格按收款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及时办理款项汇划。
(二)专业银行签发五十万元(含)以上银行汇票自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起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专业银行在汇出汇款科目下设立大额银行汇票款专户,人民银行在汇出汇款科目下设立专业银行移存银行汇票款专户,该专户不计算利息。专业银行签发大额银行汇票时,应在汇票和
解讫通知上加盖“请划付××人民银行(联行行号)”戳记,并于每日营业终了前至迟次日上午将大额银行汇票款向人民银行办理移存;专业银行县以下签发行移存的大额银行汇票款应于当天至迟次日上午向人民银行办理移存。如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移存的,人民银行应按未移存金额每天处
以万分之五的罚款。
专业银行兑付行对收款人提交的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两联进帐单,应按照《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汇票留存,并填制一式二联特种转帐传票,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解讫通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资金。
专业银行跨系统代理行对收款人提交的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两联进帐单,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兑付行审核无误后抵用。兑付行对跨系统代理行提交的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应按照《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汇票
留存,并填制一式二联特种转帐传票,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解讫通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资金。
在专业银行备付金存款不足、难以清算资金的地区,跨系统代理行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兑付行。兑付行审核无误后,在银行汇票上加盖汇票专用章或联行专用章,按照票据交换场次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退交有关代理行。代理行接到兑付行确认的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留存
,并填制一式两联特种转帐传票,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解讫通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资金。
兑付行对有疑问的汇票,应及时查询签发行并通知代理行。
人民银行收到兑付行或代理行提交的解讫通知和一联特种转帐传票后,向汇票上注明的签发地人民银行办理划付汇票款项,特种转帐传票作联行往帐借方凭证。
签发地人民银行收到兑付地人民银行寄来的邮划借方报单和解讫通知时,填制一式两联“汇票解讫清单”,一联作借方凭证附件,借记有关专业银行移存银行汇票款专户,如有多余款的,转入有关专业银行存款帐户;一联汇票解讫清单随解讫通知交给签发行。签发行接到汇票解讫清单
和解讫通知后,办理汇票款核销和多余款转帐手续。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比照上述办法办理。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办理的汇票,仍按原办法办理。
(三)专业银行、交通银行要加强汇差资金管理,及时调度资金;要按照规定备足备付金,保证资金清算。对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在系统内调度汇差资金,各地人民银行不得干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头寸不足,保证不了清算的,要通过系统内调拨、跨行拆借资金的办法解决,如专业
银行、交通银行头寸不足又一时难以筹措的,也可以采取“票据全额交换,差额立据、互计利息”的办法解决。不能因资金紧张延压票据或停止票据交换。
(四)人民银行办理专业银行、交通银行的大额转汇业务和银行汇票的资金清算,向其收取全部邮电费和50%的手续费。但对办理未参加票据交换的县以下专业银行大额转汇业务和银行汇票的资金清算暂免收邮电费。
二、扩大转帐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一)大中城市要开办银行本票,在同城范围内使用。银行本票由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其它银行签发。对单位的支付,推行银行本票结算;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需要支取大额现金用于购买商品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的,银行(含储蓄所)可以开给本票,并保证支付。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可以背书转让。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其它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收取的款项,应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各地使用的银行本票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其它银行应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银行开立帐户提供方便,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要推行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和其它转帐结算方式;对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银行也要积极宣传和方便其使用转帐结算。
(三)单位之间的支付款项,凡超过一千元的,要实行转帐结算。单位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往来,要组织推行转帐结算。
(四)收购部门向农户收购农副产品,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应积极组织推行使用定额支票结算。
三、认真贯彻落实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
(一)为保证邮政汇款的及时兑付,各级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把贯彻《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必须认真正确地执行,积极及时地办好邮政汇兑资金的存取和结算工作。
(二)对县、市邮电局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取现金的县、市的确定,要以保证邮政汇兑资金的及时兑付为条件,对汇超或兑超金额不大的县、市不应采取由县、市邮电局向人民银行提取现金的办法,但对兑超量较大不能保证邮政汇款及时兑付的县、市,应采取由县、市邮电局向人民银行
提取现金的办法。
(三)凡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规定由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代理邮政汇兑业务的县、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必须接受代理任务,不得推委。
(四)由县、市邮电局向人民银行提取现金,凡确定委托农业银行运送的,农业银行应积极承担,并与邮电部门加强联系,根据邮电部门确定的用现计划、运送时间安排好运送工作,确保县以下邮政汇款兑付现金的供应。
四、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
(一)增强制度观念,严格按制度办理结算。各行在结算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制度观念、纪律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制度。不得因资金紧张压票、随意退票和拒绝受理客户、他行的正常结算业务,不得偏袒一方受理无理拒付和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得利用
银行汇票转嫁资金矛盾和为企业单位套取现金,不得对双设机构的不按“先横后直”的规定办理跨系统转汇,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套取资金和进行其它违法活动,不得因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乱拉客户多头开户、放松管理和放弃结算监督,不得自行制定结算“土政策”和乱收结算手续费。各行
领导和其它部门要支持结算部门按照结算制度办理结算,不得违反制度干预正常结算业务。
(二)加强结算管理,进一步落实结算管理责任制。各行要把结算工作切实摆上位置,纳入日程,要有一名行长主管结算工作,加强领导,常抓不懈。各级行处的会计结算部门要实行会计结算主管人员负责制,使结算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
作用,加强对银行结算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人民银行结算举报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举报的结算违纪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限期纠正和处理;对结算违纪屡查屡犯或情况严重的,除严格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对其进行通报,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
责任。
(三)开展结算纪律检查,查处结算违纪行为。为有效地纠正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今年九、十月份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结算纪律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银行压票、退票,受理无理拒付和不扣、少扣滞纳金,不按规定办理转汇,未按规定处理罚款、计付赔偿金和赔偿资金损失,利用
结算进行违法活动,以及检查各行会计结算部门贯彻落实“两防一保”工作情况。检查采取各行自查,上级行复查和人民银行组织各行重点抽查。各行要在十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各自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将在十月下旬与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各行
对查出的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措施,限期纠正。
以上整顿结算秩序,扩大转帐结算的各项措施,对建立良好的结算秩序和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这些措施的实施,会给人民银行增加大量的业务,各级人民银行要充实营业部门的人员,可先在内部调剂,人员不
足也可暂从专业银行借调,专业银行应予支持,做到人员有保证。要加强培训,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弄懂各项规定,做到正确办理,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可组织专业银行、交通银行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199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