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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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00年13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保障乘客、用户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市区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 出租汽车主要客运方式包括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运营的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客运方式。
小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定时间、定路线、定站点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客运方式。
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以里程、时间计费运送乘客的经营性客运方式。
第五条 凡在本市市区经营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焦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城市客运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出租汽车行政管理工作,委托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出租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它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列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合法经营、统一管理、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
第九条 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协助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条 从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C级以上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 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第十三条 城市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的开业审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市政府批准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认真审查和实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报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备案,发给《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企业经营者凭《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收费许可证等手续;
(三) 已按本条前款(一)(二) 项规定办妥手续的经营者,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发给《城市客运企业资质证》,并为企业从事出租营运的车辆颁发《城市客运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四)公安车辆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第(三) 项规定办理车辆牌照后,经营者方可营运。
第十四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年审。经审验合格,可准予继续经营;审验不合格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其《城市 客运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工商部门、物价部门分别吊销其营业执照和注销收费许可证。
第十五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年审。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的或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依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注销其《城市客运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十六条 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等项目的,应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备案后, 由工商、公安、 物价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证明, 自停业、歇业之日起10日内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用车辆及个人的自备车辆、机动三轮车、二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一律不得从事城市出租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三章 经营权有偿使用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包括有偿出让和有偿转让。有偿出让是指政府以所有者身份将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经营者的行为;有偿转让是指获得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经营者将经营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十九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期限和价值,由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定,并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有关事项和规则。其对象是经资质审查合格的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车辆必须是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确定的车型和新车。
第二十一条 城市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参与经营权有偿出让竞争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持有关资信证明向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审查合格的经营者按照规定的形式参与竞争,获取经营权后,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发给《准许入户通知书》;
(三)经营者持《准许入户通知书》到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入户及有关手续;
(四)经营者持上述完整手续到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领取《焦作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标志牌》,并办理《城市客运营运证》, 尔后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焦作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权且从事营运满一年的,方可转让经营权。经营权的转让必须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组织下进行。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订转让协议,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按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认可后,由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严禁私自转让。
第二十三条 经营权转让获得的转让费用的增值部分,上缴市财政的比例不得小于40%, 此费用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代收由市财政专户储存。
第二十四条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应无偿收回。未到期而车辆报废者,可向城市客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权有偿转让,需更新车辆者,经审核批准后,按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指定车型购买新车,并办理营运车辆更新手续后,方可延续至经营权使用期满。
第二十五条 实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后凡未取得有偿经营权的城市出租汽车的企业经营者,如需继续经营,应按规定交纳定额有偿使用费。否则,按无证经营处理。

第四章 客运服务规范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企业管理,尽职尽责地为所属客运车辆排忧解难,搞好服务;
(二)积极配合城市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实行车辆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三)努力提高本企业驾驶人员技术素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事故发生,减少各种纠纷;
(四)积极组织本企业人员参加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及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举办的有关活动,做到依法经营,文明驾驶,认真履行对社会做出的服务承诺;
(五)组织本企业人员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对于本企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疏导和处理,并立即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反映。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接受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遇有抢险救灾、国防需要等特殊情况时,应当服从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三)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应优先提供车辆;
(四)遇有全市性重大活动市区交通拥堵时,应组织车辆按划定区域路线行驶。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物价部门会同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定额发票;
(二)按时交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
(三)不得聘用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
(四)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客运统计表;
(五)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城市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和带有GPS 系统的通迅设施;
(三)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明显标志,并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安全设施;
(四)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车体颜色符合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统一规范。未经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出租汽车车体上张贴或喷涂广告;
(五)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城市客运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城市客运营运证》副本;
(六)用于租赁的汽车不得装置模拟出租汽车的顶灯、计价器,不得用于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城市客运资格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城市出租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城市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乘客要求出市或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附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属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出租汽车不得停车载客:
(一)车辆在逆向行驶中;
(二)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三)车辆在遇到红灯停车时;
(四)所在地点或路段禁止停车时;
(五)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等费用。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一)所乘车辆无计价器或有计价器而不使用时;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时。

第五章 检查与投诉

第三十四条 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和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秩序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城市道路上执行检查任务时,应持证上岗、统一识别标志,秉公执法。
第三十五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教育。
第三十六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和城市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和线索。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提请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裁决。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 乘客与驾驶员对城市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申请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时,由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多次受到乘客表扬的;
(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其它应予以表彰或奖励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项,第三十条第(一)、 (二)、(三)、(四)项规定的,依据建设部 、 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标识的,依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经营活动的,依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聚众闹事,或围攻国家机关,影响社会 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妨碍城市客运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市客运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城市客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作出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行政管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焦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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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服务大纲(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服务大纲(试行)

01-9-17

  1、服务宗旨

  1.1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树立市场营销观念,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满意度。

  1.2树立服务品牌,扩大市场份额,提高我所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1.3维护高效、公正、透明、开放的证券市场,把我所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交易所。

  2、服务原则

  2.1服务程序标准化。具体包括:(1)服务环节标准化,科学分解每项服务的工作环节,建立最优的流程;(2)服务时间标准化,明确处理每项服务的所需时间;(3)服务态度标准化,体现主动、热情、真诚。


  2.2服务内容规范化。科学界定服务范畴,每项服务都能提供书面手册和电子文件供服务对象阅读,列明服务流程、内容、常见问题解答和免责条款。


  2.3服务手段多样化。通过电子手段和非电子手段,向服务对象提供常规服务或特别服务。

  2.4服务透明化。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评估和对服务投诉的处理均能保持较高的透明度。

  2.5服务动态化。根据市场需要和服务对象的反馈,及时更新服务内容和提高服务标准。

  3、服务对象与内容

  3.1投资者服务。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投资者服务,吸引潜在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使投资者知权维权,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素质。


  3.2证券发行人服务。通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和财务业务指导等服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经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拟上市公司及其他证券发行人提供进入市场的全程服务。


  3.3会员服务。通过强化对会员公司在交易、技术等方面的业务咨询和指导,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促进会员公司规范运作。

  3.4证券中介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等其他参与者的服务。为其进行业务调研、信息汇编、办案调查等提供多样化服务。

  4、服务方式

  4.1通过对市场需求的调查、发掘、引导和创新,提供常规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服务。对大多数市场参与者,以电子化、热线服务等方式提供常规服务。而对特定服务对象的特殊需求,则提供个性化、上门式的服务。


  4.2受理式服务与上门式服务相结合。受理式服务适用于市场参与者主动寻求咨询协助的一般性需求;上门式服务则突出主动为特定服务对象解决需求,提高其价值和满意度。


  5、服务收费

  5.1服务以无偿方式为主,包括投资者服务、公司上市前后咨询、交易规则宣传、会员业务咨询等。

  5.2依照国际惯例,对部分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主要包括信息产品、出版物、提供的技术支持等。

  6、服务组织

  6.1由会员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全所服务的协调工作。

  6.2完善服务的组织网络。构建以所本部为核心,以各地联络处为依托,以特别服务小组为机动队的服务网络。树立服务团队意识,强化各职能部门配合协作机制。


  6.3明确界定服务职责,做到“定岗定人”,将服务责任细化到个人及每个细节。

  7、服务管理与监督

  7.1服务论证与纠错:新增服务项目要进行论证和听取所外意见。增补服务标准化手册,对原有服务依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及时予以修正。

  7.2服务投诉与请求:对服务投诉与请求设专门岗位进行处理。建立对服务投诉与请求的督办机制,定期公布处理结果。

  7.3服务效率:建立畅通的部门协调机制,利用内部网加快服务函件处理流转的效率,完善对服务对象的沟通渠道,提高服务效率。

  7.4服务培训:由所内有关部门根据标准化工作流程和更新的服务内容定期对有关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保证服务的质量。

  7.5市场监督:定期向市场参与者发放“服务满意度”调查表(或通过网上进行),听取对我所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服务质量评判的重要依据。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1999年第99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99号

ANNOUNC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99

  根据《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准美国富道公司等5家公司的8种产品在我国注册和再注册,并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兽药注册目录49),以上产品的监督检验按农业部发布的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49)
REGISTERING LIST OF IMPORTING VETERINARY DRUG, NO.49



兽药名称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1
猪伪狂犬病活疫苗
Pseudorabies Vaccine Modified Live Virus
美国富道动物保健公司
Fort Dodge Annimal Health Ltd.
(99)外兽药准字14号
1999.5--2004.4

2
鸡新城疫支气管炎法氏囊病关节炎四联灭活疫苗
Nobi ND+IB+G+Reo
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荷兰疫苗厂 Intervet International B.V Boxmeer Holland
(99)外兽药准字15号
1999.5--2004.4

3
狂犬病灭活疫苗

Rabigen Mono
法商法国维克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Virbac S.A
(99)外兽药准字16号
1999.5--2004.4


4
鸡新城疫支气管炎
二联活疫苗(B1+M
株)Newcastle-
Bronchitis Vaccine
美国富道动物保健公司

Fort Dodge Annimal Health Ltd.
(99)外兽药准字17号
1999.5--2004.4

5
甲基盐霉素—尼
卡巴嗪预混剂(
猛安)
Narasin and Nicarbazin
Premix
(Maxiban-80)
美国礼来大药厂
ELI LILLY AND COMPANY U.S.A.
(99)外兽药准字18号
1999.5--2004.4

6
甲基盐霉素(禽安)
Narasin Premix
(Monteban-100)
美国礼来大药厂
ELI LILLY AND COMPANY U.S.A.
(99)外兽药准字19号
1999.5--2004.4

7
莫能霉素
Monensin Granulated
美国礼来大药厂
ELI LILLY AND COMPANY U.S.A.
(99)外兽药准字20号
1999.5--2004.4

8
饲料级硫酸粘杆菌素
Colistin Sulphate Feed Grade 40%)
日本 明治制果株式会社 Meiji Seika Kaisha
(99)外兽药准字21号
1999.5--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