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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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2005-05-12

教高〔2005〕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教育部第二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的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我部决定在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基础上,评审建立一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采取学校自行建设、自主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选优推荐,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产生。从2005年至2007年,分批建立100个左右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形成国家级、省级两级实验教学示范体系。

  二、建设内容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应具有:

  1.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

  学校教育理念和教学指导思想先进,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实验教学,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

  2.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

  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实验教学内容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集成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3.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

  学校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建立实验教学队伍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4.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

  仪器设备配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品质精良,组合优化,数量充足,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5.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

  依据学校和学科的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理顺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体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6.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

  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建立有利于激励学生学习和提高学生能力的有效管理机制,创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建立实验教学的科学评价机制,引导教师积极改革创新。建立实验教学开放运行的政策、经费、人事等保障机制,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7.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

  实验教学效果显著,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实验创新成果丰富。

  8.鲜明的特色

  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实际,积极创新,特色鲜明。

  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审

  (一)评审范围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面向全国各类本科院校,一般应是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的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和学科综合实验中心,重点是受益面大、影响面宽的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以物理、化学、生物、力学、机械、电子、计算机、医学、经济管理、传媒、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等学科和类型为主。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为高等学校校、院级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教学覆盖面广,形成规模化的实验教学环境,具备网上开放教学、开放管理的条件,具有高水平教授负责、组合优化的实验教学团队,教学效果突出。

  2.申报程序。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由学校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选汇总后,统一向教育部申报。

  3.申报材料。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和相关支持材料(如实验教学中心录像,典型教学案例录像,典型教材样本、多媒体课件等)。

  (三)评审方式

  1.评审方式。教育部根据不同学科、不同类型实验教学中心申报的情况,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议、集中评审、学校答辩、现场考察等不同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2.受理机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和年度评审工作的具体部署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

  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设立

  通过教育部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中心,经网上公示后,授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予以公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上网展示主要内容,承担相应的培训,宣传推广经验,扩大受益面,充分发挥其在全国范围的示范辐射作用。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五年进行复审。其间,实行年度报告上网公布,并视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抽查。对不合格者将取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启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评审工作。(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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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省(区)长途电信网规划暂行办法

邮电部


编制省(区)长途电信网规划暂行办法
1993年1月14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途电话网规划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开拓性的宏观研究工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要求,研究探索长话通信的发展规律,制定长话通信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为使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在总结全国各省(区)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必须贯彻执行国家、邮电部发布的有关发展电信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有关技术体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第三条 省(区)长途电话网是全国长途电话网的组成部分,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应与全国长途电话网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中的新建交换与传输设备应以采用数字通信设备为主,同时,应充分考虑挖潜改造,合理利用原有设备,以提高通信网综合通信能力和全网经济效益。
第五条 规划应结合本省实际需要,在规划中设立多种方案,从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网路安全可靠,是否符合长途发展需要等方面进行综合制,优选最佳规划方案,以满足社会对通信的需求。
第六条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应做到内容齐全,文字简练,数据可靠,计算准确。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对于直辖市或区域性长途电话网规划,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内容作适当修改与补充。
第八条 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范围包括本省(区)内全部一、二、三、四级长途交换中心。
第九条 规划中近、中、远期的划分应和国家计划期的划分相一致,一般近期指本五年计划期;中期指下一个五年计划期;远期可根据需要确定。并应遵照“近细远粗”“先远后近”原则来编制规划。

第二章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概述
二、长话业务发展预测(一)全省及各局长话去话量预测(二)全省长话流量流向预测
三、长话交换网规划(一)交换网路组织(二)交换电话路计算(三)长话交换设备容量的确定
四、长途传输网规划(一)传输网路组织(二)传输电路容量计算及优化(三)传输手段选择及系统配置
五、建设项目安排及投资估算(一)交换建设项目的安排及投资估算(二)传输建设项目的安排及投资估算(三)长途通信枢纽楼建设的安排及投资估算(四)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分析。
六、财务评价
七、实现规划的措施与建议

第三章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概述
第十一条 本省(区)地理位置、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人口以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分析。
第十二条 分析本省(区)长途电话网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
1.近年来,长话业务量发展情况、趋势;
2.已达到的自动化水平,开通自动直拨的地市县数,自动业务所占的百分比;
3.自动交换设备的制式、容量、长话业务电路数;
4.省内长途传输网的组织与构成分析;
5.本省(区)市话、农话、非话业务发展情况;
6.分析长话业务供需矛盾,长话市协调发展,交换与传输协调发展,模拟向数字过渡以及通信网建设中需要与可能,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三条 编制规划的主要依据,应列出依据的主要文件,如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编制规划文件,邮电部全国通信网的规划文件,省(区)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规划文件以及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等。
第十四条 本规划的主要任务,地理区域范围,规划期分为和起止年限等。
第十五条 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要体现充分结合本省(区)的特点,提出依靠技术进步加快长话网发展,提高通信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对通信的需求,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概述各规划期长途电话网达到的主要发展目标和水平。即将本规划的主要结果加以简要的概括。包括各规划期长话业务的增长速度和达到的业务量,长话业务电路数,交换设备需要量,传输干线建设总长度、通达的地市县数以及自动化水平,数字化水平,服务水平等指标。
二、长话业务发展预测
第十七条 长话业务预测是长话通信网规划的基础,它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长话业务量未来变化的趋势作出定量估计,其目的是为长话通信网规划提供科学计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长话业务预测所需基础数据的调查和收集,大体上可分为两部分:
——在电信部门内调查统计的数据
1.本省(区)及各级交换中心历年长话去话量,国际及港澳去话量;
2.本省(区)及各级长途交换中心历年长途有权用户数,平均单机长话去话话务量;
3.各城市历年市话交换设备容量,市话话机数,农话话机数,电话机总数,话机普及率等。
——在社会上调查统计的数据
1.本省(区)以及省会、各地市县历年的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工农业总产值;
2.本省(区)以及省会、各地市县历年的人口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等。通过对上述众多的历史数据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数学模型,以便从相互关联的因素中找出长话业务发展变化的规律。
第十九条 长话业务预测包括长话去话总量预测和长话流量流向预测两部分。长话去话总量预测是从宏观上研究长话业务量发展变化规律,确定总体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同时也为流量流向预测提供依据。长话流量流向预测是研究各级长话交换中心之间业务量分布与变化的规律,它是电路计算、网路优化,交换和传输装备容量计算的基础。
第二十条 长话去话总量预测的范围为全省(区)以及各级长话交换中心。预测的方法分为两种:
根据电话机数量的发展预测长话去话量。电话机是市内和长途电话业务的信息源,电话机的发展直接影响长话业务发展,两者之间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因此可通过预测电话机总数和单机平均长话去话量来预测长话去话总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充分考虑到长市话的协调发展。缺点是预测的准确度较差,特别是单机平均长话去话量的预测其规律性不易掌握,难度较大。
根据长话业务自身发展规律或与之相关因素的关联建立数学模型预测长话去话量,是当前国内较普遍采用的方法。常用的预测方法有:时间序列回归、相关回归、灰色系统以及综合加权系数等。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有关预测方法进行预测。
长话业务总量预测中,其基础年长话业务量是根据完成话务量来统计的,考虑到目前我国各省(区)普遍地因通信能力不足,而造成一部分话务量被拒之“门外”,可采用加入话务量系数进行修正。
第二十一条 长话业务流量流向预测的方法和步骤如下:
1.选定基础年的长话业务流量流向矩阵,该矩阵系通过每年在全国范围进行一次调查取得的,可由部规划研究院统一提供。
2.各省(区)的流量流向矩阵的行列项应包括本省(区)的各级长途交换中心(C1,C2,C3,C4)以及全国其它29个省区市。(把外省全省视为一个交换点,去话量均归并到该交换点上)。
3.根据各地取定的自动化系数,可分别计算出基础年的人工和自动长话流量流向矩阵。
4.利用前述长话去话总量预测的成果,即本省(区)内各全国其它29个省区在各规划期的长话去话总量及其增长率的预测值可由部规划研究院与各省协调后统一提供。由于全国长途电话网规划的范围包括所有C3,因此,各省(区)对C3以上城市的去话总量及其增长率预测时,应尽可能与全国长话网规划互相协调,并应通过今后每年一次的滚动规划,使两者逐步调整一致。
5.长话流量流向预测常用的方法有:平均增长率法、分配系数加权法、双因子法等,依据基础年的流量流向矩阵数据及各交换点和29个省市区各规划期的增长率及去话总量的预测值,确定采用的预测方法,通过计算机辅助规划程序来完成运算,即可得到各规划期的长话流量流向预测矩阵。
三、长话交换网规划
(一)交换网路组织
第二十二条 在规划省(区)长途自动交换网路组织时,应覆盖本省(区)全部地、市、县局,其网路结构的组成应符合《电话自动交换网技术体制》的规定。在规划中要明确列出本省(区)全部C1、C2、C3、C4所有隶属关系(列表或图示均可)。
第二十三条 目前各省(区)的长途交换网中,自动网与人工网仍需较长时间并存。但全自动是发展的方向,因此,在规划中应加快自动网中全自动业务的发展,限制半自动和人工网的发展,使人工网的规模尽可能维持现状或逐步减小规模。
第二十四条 长途电话网规划中,C3以上的交换网路应逐步由模拟网向数字网过渡。各级交换中心选择交换设备原则:C1、C2长途交换中心应全部采用数字程控交换设备;C3长途交换中心应以发展数字程控交换设备为主,C4长途交换中心可因地制宜选用数字或模拟的交换设备或长市合一、长市农合一的交换设备。
第二十五条 关于长途电话网的信令方式、网同步方式、网管中心设置以及长途多局制的设置等应符合部发布的相关技术体制和规定的要求。
(二)交换电路的计算
第二十六条 长话交换电路的计算是根据预测年的人工及自动长话业务量矩阵,计算各交换点之间人工电路、自动(含半自动)电路数量,从而得到全网各方向业务电路数,各交换点交换电路总数。
第二十七条 长话人工电路的计算可按部电信总局制定的《长途电话自动交换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即按“忙时业务量”和“忙月业务量”两种表式,根据不同的提前比重,查出应配电路数。在实际进行规划中,为简便起见也可按各交换局间忙月交换量达1000张,即可设置一条直达电路来计数,不够开直达电路标准的两交换中心之间,其间的话务量可经上一级的交换中心转接。
第二十八条 长话自动交换电路计算,应按邮电部制定的《“自动长途局间电路群设置标准和路由选择规则”暂行规定》执行。各方向的来话电路总数。
(三)长话交换设备容量的确定
第三十条 长话交换设备容量的确定,应以各规划期长话业务电路的计算为依据。在各规划期各交换点的交换设备的实占容量即为各规划期计算出的各交换点的各方向来去话电路总数。但其设备安装容量,则应考虑一次装机应满足的年限来取定。(见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C1、C2交换中心新建长途自动程控交换设备,原则上一次扩容不少于3000路端。大于3000路端扩容时满足三年的需要来确定容量。对C3交换中心新建程控自动交换设备原则上一次扩容不少于500路端,一次扩容大于500路端时,应考虑满足三年的需要来确定容量。
第三十二条 长话交换设备的制式,在同一城市应尽可能采用一种制式,已出现两种制式的,应确定一种为今后扩容的制式。
第三十三条 为了加快长途自动网的发展,对各级交换中心现有人工交换设备原则上不再扩容,维持不变或逐步缩小规模。
四、长途传输网规划
(一)传输网路组织
第三十四条 在规划省(区)长途传输网路组织时,首先必须满足各种通信业务需求,网路组织应经济、合理、灵活、可靠,要考虑中远期网路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对省际干线传输网结构应尽量采用复合网结构以提高网路可靠性,在同一路由上当有必要另建一条传输线路时,应尽量采用不同传输手段互为备用。省际一级干线由部统一规划,省内电路需通过一级干线应与部协调解决,省际二级干线由相邻省之间相互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 对现有长途传输网应通过挖潜改造加以利用,增加其通信力,对新建的大容量传输系统应采用数字设备。提高全网的数字化水平。
(二)传输电路容量计算及优化
1.传输电路容量计算
第三十七条 长途传输电路的计算是根据传输网路组织汇总各交换点的业务电路和非话业务电路,然后进行组群计算,从而得出传输网各线段上需求最大传输容量,选定传输设备。
第三十八条 长途传输电路中要考虑的主要非话业务电路包括以下几部分:
公众电报,用户电报等传统非话业务以及用户传真,数据通信,可视图文等新业务所需的电路;
用户租用所需的电路;
业务联络及公务所需的电路;
支撑系统所需的电路。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一定的可靠性,还应予留一定数量的备用电路。
第四十条 在计算长途传输电路容量时一般采用两种计算法:一种是简单组群计算;另一种实需组群计算。
1.简单组群计算
计算公式:
Cij=〔C1ij+C2ij(1+Mn1〕(1+Mn2)(1+Mf)
式中:Cij为ij两点间传输电路容量
C1ij:人工电路数
C2ij:自动电路数
Mn1:为利用长途自动交换机的非话系数
Mn2:为利用传输信道的非话系数
Mf为电路组群系数
2.实需组群计算长途传输电路按模拟及数字两种类型分别进行组群计算。
1)模拟系统的组群计算
(1)基群计算
在两局间电路不够开超群的情况下,每12路开设一个基群,
剩余电路大于或等于6路时,测量开一个基群,如果电路数不足
6路时归并到上级局的电路群中转接,其群路数按下式计算:
Chij
Nij=INT----+0.5)
12
式中:INT为取整函数
Nij为基群路数
Chij为ij两间的业务电路数
Chij〔〔C1ij-C2ij(1-Mn1)〕(1-Mn2)〕
(2)超群计算
两局之间每60路开一个超群,但不足60路超过36路时亦应
开一个超群,超群数按下列计算:
Chij
Nhij=INT(----+0.4)
60
式中:Nnij为超群路数
2)数字系统的组群计算
对数字传输电路应按PCM一次群计算群路数,即每30路为
一群,不足30路亦开一次群,当两局间业务电路超过30路时,则
可增开一个一次群,其群路数按下式计算:
Chij 29
Nsij=(----+--)
30 30
式中:Nsij为一次群的群路数

2.网路优化
第四十一条 在进行长途电话网网路优化时,必须将交换网与传输网结合在一起进行,即在传输网确定后,计算交换网;再将交换网确定后计算传输网,相互迭代,逐步优化。
第四十二条 长途电话网优化目标一般有:费用、容量、满足长途通信业务需求的条件下,适当考虑网路的可靠性,以全网建设总费用最省为主要优化目标。
第四十三条 在传输网组织确定后,通过最小传输费用的方法确定两交换点间的传输路由。然后计算交换电路,(这时才能确定费用比)。计算出交换电路后,根据前面叙述的方法,再归并出传输电路的容量。
第四十四条 考虑到网路的可靠性,在一些重要的交换点之间,或两个交换点间电路数超过一定规模时,采用双路由传输。即除了最小传输费用路由外,再找出次小传输费用路由,按一定的比例关系在两个路由上分配电路。
第四十五条 在利用计算机辅助规划程序进行网路优化计算中,要进行必要的人工干预和调整,以保证网路组织方案更切合实际。
(三)传输手段选择及系统配置
第四十六条 省(区)大通路传输手段选择应根据技术经济、远期所需容量、地形、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素考虑。省际及省至地市大通路传输系统应采用光缆或数字微波,地至县可采用光缆,数字微波或模拟微波,应尽量减少模接口的转换。对于远距离(800公里以上)点对点容量较小二级省际电路可采用数字卫星通信系统,对于边远地区小容量通信可采用稀路由卫星通信系统或采用VSAT卫星通信系统。
第四十七条 数字微波的波道容量应按满足8-10年发展需要考虑;光缆的芯数应按满足10-15年发展需要考虑。近期传输系统的配置一般按满足3-5年的需要安排。
五、建设项目安排及投资估算
第四十八条 为实现长途通信网规划目标,在规划中应提出近、中期长话交换网及传输网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交换与传输设备投资一般采用综合造价指标,列出规划期内各项工程建设的总投资额和分项投资额。并为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提供依据。
第四十九条 长话交换网建设项目的安排应包括近、中期各交换点(局)交换设备制式,容量及全国交换设备总数,建设期限及交换网投资总估算。
第五十条 长话传输网建设项目的安排应包括近、中期、有、无线传输建设项目、制式、容量、距离和分项投资源,建设期限,并按新建和扩容改造分类,应提出传输投资总估算。
第五十一条 长途通信枢纽建设的安排应包括房屋建筑、长途交换、传输设备、非话设备、移动通信设备及其它相应配套设备等,其建设期限应在长途电话网规划中明确提出。其他非话设备,移动通信设备等由相关部门提出要求,本规划工程仅做长途通信枢纽楼房屋建筑部分投资估算。
第五十二条 规划应提出近、中期长途通信全网建设总投资估算。总投资估算应包括交换、传输网设备及长途通信枢纽楼房屋建筑部分投资源。由于规划中投资估算较粗,因此规划总投资额应考虑物价上涨指数及不可预见费用。
第五十三条 在规划中,应对长途电话网建设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例如对折旧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的利用,国内外贷款及地方自筹资金、集资等来源进行分析,如有缺口,应提出解决资金缺口的建议和办法。
六、财务评价
第五十四条 根据国家计委公布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济分析的方法与参数》及邮电部颁布的《邮电通信工程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长话通信建设的特点,进行规划的财务评价。
第五十五条 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的财务评价以近期为主,中、远期可不作财务评价,将近期一个五年计算中的建设项目群,视为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即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第五十六条 因国民经济评价尚不具备条件,目前省(区)长途电话网的经济评价,只需考虑进行财务评价。
第五十七条 长途电话网的财务评价目的是测算规划期内长话固定资产投入后在长话全行业财务上的盈利能力和投资偿还能力,并据以评价规划期长话通信建设项目财务上的可行性。
七、实现规划的措施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为使长途电话网规划得以顺利实现,并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在通信政策,支撑系统建设,网路协调发展,筹措资金以及人员培训计划等方面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黄土高原流域治理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黄土高原流域治理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提及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的A部分和B(1)部分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甘肃省(甘肃)、陕西省(陕西)、山西省(山西)和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每省称为“项目省”,总称“项目各省”)进行实施,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把本协定提供信贷的一部分用于各项目省;及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协会与项目各省在同一天签定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的最后一句话,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水利部”是指借款人的水利部,和任何继任它的机构。
  (b)“黄河水利委员会”是指水利部所属的黄河水利委员会,和任何继任它的机构。它负责黄河的水资源管理和防洪。
  (c)“上中游局”是指黄河水利委员会的上中游局,和任何继任它的机构。
  (d)“专用账户”是指本协定第2.02节(b)所提及的账户。
  (e)“项目协定”是指与本协定同一天签定的协会与项目各省之间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进行修改,其条款包括附属在项目协定中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f)“环境监测和管理计划”是指项目的环境监测和管理计划,包括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所作的环境影响评价,该计划在世行的同意下可随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g)“项目办”是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D.1(b)的规定在项目各省建立的项目管理办公室。
  (h)“中央项目办”是指本协定3.03节中所提及的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
  (i)“项目的各个部分”是指在各项目省实施的项目的A部分和B(1)部分各项目省的活动。
  (j)“机构发展的各个部分”是指在各项目省实施的项目的B(1)部分各项目省的活动。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零六百三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06,3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维持一个美元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应为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起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止;及(ii)按计承诺费之日的前一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根据上述(a)段规定随时确定的其他年率。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下一次偿付日所在那一年。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交付。
  2.07节 (a)对于下述(b)及(c)段,借款人从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始至二0二九年五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在二0一四年五月一日以前包括当期的每次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无论何时:(i)当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及(ii)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对为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
  (i)将本着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及与之相一致的恰当的行政、农业、工程、环境和财务惯例执行本项目的B(2)部分,并及时提供项目该部分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所需的其他资源;及
  (ii)不局限于开发信贷协定其他任何职责,借款人将促使各项目省履行其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各自的职责,并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的资源,采取必要或适当的措施使各项目省履行其职责,而不应采取或不许可采取任何行动阻止或干扰履行其职责。
  (b)借款人将根据如下条件将项目各部分的信贷按各项目省应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的额度转贷给项目省:
  (i)还款期二十年,包括八年宽限期;
  (ii)年利率3%;
  (iii)外汇风险由各项目省承担。
  3.02节 借款人和协会在此同意项目《通则》中9.03、9.04、9.05、9.06、9.07和9.08节规定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规划和时间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征地)将由各项目省根据项目协定2.03节执行。
  3.03节 借款人应维持:(a)其功能和职责使协会接受的并配备充足称职人员的上中游局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协调各项目省的项目活动,包括采购和培训活动;(b)其成员、功能和职责使协会接受的技术专家小组,对项目B部分的总体实施进行管理和协调。
  3.04节 借款人应:
  (a)通过中央项目办准备,并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向协会提交下一日历年度的工作计划和预算供协会审查,该工作计划和预算部分基于项目协定附件2D.3(a)部分由各项目省提交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对项目A部分的实施,并提供由各项目省提供的上述工作计划和预算的附本;
  (b)在本协定3.03(b)所述的技术专家小组的协助下,通过中央项目办准备,并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向协会提交下一日历年度的建议计划供协会审查,该计划部分基于项目协定附件2D.2部分由各项目省提交的计划,对项目B部分的实施,并提供由各项目省提供的上述计划;
  (c)保证下一日历年度按协会批准的上述工作计划和计划进行实施。
  3.05节 为了协助借款人实施项目的B(2)部分,借款人应聘用其资格、经验和聘用条件为世行满意的咨询专家。
  3.06节 对通则9.01节没有限制,借款人应与协会和项目省在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进行项目实施进度和前景的中期检查。

  第四条 财务和其他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负责实施本项目或项目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保持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足以充分反映其业务、资源及费用的记录及账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年度的记录及账目,包括专用账户,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的证明件;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的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反映这类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账户提取的或从专用账户支出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及
  (iv)确信本节(b)段所指的年度审计包括此类记录和账目,且确信该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对于此报告财年期间提交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报表时涉及到的程序及内部控制是否能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的独立意见书。
  4.02节 不限于本协定3.01节的通则,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安排促使所有的大坝:(a)或坝高超过10米或总库容超过250万立方米或(b)设计独特,包括恶劣的地质条件,或溃坝后造成很大破坏的情况,及项目中建设的有关建筑物应根据健全的工程惯例定期检查,以便确定这些建筑物在条件上或维持的质量与充分程度上或运行的方法等方面是否有任何缺陷,危及坝体和建筑物的安全。为此,借款人应在项目完成此类坝和建筑物以前不晚于一年把适当安排提交给协会审查。
  4.03节 借款人将促使本协定4.02节中提及的所有坝和有关建筑物按协会可接受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并促使协会可接受的独立机构对所有坝和有关建筑物的概念及设计和技术规范的充足程度进行审查,促使该独立机构在每一座此类坝和有关建筑物的最后工程和建设期间定期进行检查,次数不少于协会要求,以便检查坝体设计和技术规范是否出现明显的需要修改的地方。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项目省未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b)开发信贷协定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造成一种特殊的情况,使各项目省不能按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达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信贷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得到项目省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项目省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 (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 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 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G.S.卡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