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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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2〕7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六月十日




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江苏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有关部门;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淮安市地震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人员死亡2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在我市发生6.0级以上(含6.0级)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措施:

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关抄送市有关部门。

(二)市政府的应急措施: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援助。

3、淮安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以下职责抗震救灾:

(1)人员抢险与工程抢险

淮安军分区:指挥协调部队、民兵支援地方抗震救灾、抢救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市武警支队:指挥所属部队投入抗震抢险工作。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救治点,抢救并组织运送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状况。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等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港口和有关设施,统一调配各类交通工具,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

其他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

(4)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尽快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确保救灾和灾区用电供应。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计划、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经贸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区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动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9)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支队:增加兵力,加强对灾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迅速灭火,防止火灾的发生、扩大和蔓延。

(12)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经贸、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系统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与省地震部门及邻区地震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获得地震数据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震情动态和震情会商意见。

(14)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5)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拔款的准备。

民政府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6)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审慎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件须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核。

(17)接受外援

民政部门:接受、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8)涉外事务

外办、外经贸、海关、旅游、外宣等部门: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我市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我市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我市的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三、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的职责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的全面工作。市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军分区负责同志

市计委负责同志

市经贸委负责同志

市民政局负责同志

市建设局负责同志

市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外贸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外办、市人防办、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武警支队、市科协、市电力公司、市电信局、淮安海关、新淮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市区域内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汇报本市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5、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

(三)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在淮安市地震局并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

(四)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临震应急反应

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如我市在预报区范围内,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市政府采取以下临震应急措施: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五、其他事项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或修订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对没有发生破坏而强烈有感的地震事件,除不需要布置抢险救灾外,应等同于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本预案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实施。1996年制定的《淮阴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淮政发[1996]112号)同时废止。

附:淮安市地震应急工作运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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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厅质监字〔2012〕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掌握施工安全事故情况,科学判断施工安全形势,部对《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为《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12〕131号文件批准生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负责单位,应保证事故统计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完善本辖区事故报送网络,确定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扩建、拆除加固等不同类型工程事故的统计报送单位及具体负责人,并将《制度》落实到相关工程项目上,保障统计报送工作有效开展。
  二、为确保事故统计报送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地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报送人员备案表》(见附件)的要求,将事故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直属机构负责人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相关信息报备部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2年12月7日








文档附件:

1.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doc

2.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报送人员备案表.doc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2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1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目 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交质监31表)………………………………………4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交质监32表)…………………………………7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加固等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及有关单位应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内容、报表样式、填报要求和报送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长江干流航道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四)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核实清楚后,事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报告。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应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级不超过2小时。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必须将统计期内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人员死亡、重伤以及经济损失等事故)汇总后,按《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已上报《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事故应将最新情况继续填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省份的月报表要报送零事故。
  (六)快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迟报。月报表报送超过28日零时,应说明情况,无故超过24小时后,视为迟报。快报表和月报表因过失未填写报送有关重要项目的,视为漏报;故意不属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为谎报;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视为瞒报;存在以上行为的,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上报过程出现错报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视为谎报。
  (八)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或网上填报)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随后寄送,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十)本报表制度中的月报统计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交质监31表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 不定期 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交集团 发生后按时限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4
交质监32表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月报 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交集团 每月28日前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7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表 号:交质监31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31号
填报单位(签章): 有效期至:2014年11月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日期与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天气气候 □□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
□□
□□ 工程名称
及所在地
事故发生部位及作业环节 □□
□□ 事故类别 □□
工程概况
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计量
单位 合计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企业聘用工人 非本企业劳务人员 其他
人员
甲 乙 1 2 3 4 5 6
死亡人数 人
  其中:现场死亡人数 人
失踪人数 人
受伤人数 人
  其中:重伤人数 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1 年 月 日 时 分
交质监3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填报说明:
  1.事故发生时间:具体填写为年、月、日、时、分,采用24小时制。
  2.工程名称及所在地:工程名称填写发生事故的具体项目名称(包括路线或港区名称,标段号及桩号,为结构物或场所时需填写具体名称);所在地为发生事故地点所在行政区域,填写至县级(区、市、旗)。
  3.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1)工程分类:公路工程:01路基及边坡、02基层或路面、03桥梁、04隧道、05交通安全设施、06三大系统工程、07绿化工程、08服务区及收费亭工程、09附属临时工程(办公生活区、拌合场、预制场、材料加工场、便道(包含便桥和临时码头)、10其它公路工程;水运工程:11港口工程、12独立船闸工程、13航道疏浚整治工程(不含船闸工程)、14修造船水工工程、15防波堤和导流堤等水工工程、16航电枢纽工程、17吹填造陆及软基处理工程、18附属临时工程(办公生活区、拌合场、预制场、材料加工场、便道(包含便桥和临时码头))、19其它水运工程。
  (2)工程等级:公路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划分为01高速公路、02一级、03二级、04三级、05四级;水运工程按照《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和《海港总平面设计标准》(JTJ 211-99)等标准划分为01深水码头、02非深水码头、03高等级航道、04非高等级航道、05其它。
  (3)建设类型:01新建、02改建、03扩建、04拆除、05加固。
  4.天气气候:填写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01晴、02阴、03雨、04雪、05雾、06风。
  5.事故发生部位:公路工程:01路基、02边坡、03基层或路面、04桥梁基坑、05桥梁桩基、06桥墩(柱、塔)、07桥梁台帽、08梁板边沿、09隧道洞口、10隧道成洞(完成二衬施工)、11隧道半成洞(未完成二衬施工)、12掌子面、13其它(须注明);水运工程:14沉箱、15码头桩基、16水底、17水工基坑、18码头上部、19防波堤或导流堤、20护岸、21港口陆域(吹填造陆和软基处理形成)、22航道、23船坞、24通航建筑物;25其它(须注明)。通用部位:26临时办公生活区、27拌和场、28预制场(除起重机具等)、29材料加工场、30建筑物拆除现场、31建筑物加固现场、32桁架结构物、33房屋建筑物、34便道便桥、35临时码头、36其它(须注明)。
  6.事故发生作业环节:01模板、02脚手架、03支架、04施工机具、05施工车辆、06塔吊、07龙门吊、08架桥机、09自行式起重设备、10施工电梯、11临时用电箱(线)、12外电线路、13危险品、14施工材料、15张拉作业、16拌合作业、17船上作业、18水下作业(爆破、焊接、检查等)、19水上作业、20水上预制构件吊装、21水上抛石、22沉排铺排及充沙袋、23其它(须注明)。
  7.事故类别: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须注明)。
  8.工程概况: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开工完工时间、建设规模、投资方式、管理方式;如为公路工程需填写建设里程、桥隧比例等基础数据以及完成情况;如为水运工程需填写港口建设等级等基础数据以及完成情况);对于不能完整填写的,必须在月报表中续报。
  9.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要求能够叙述清楚事故发生过程、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情况。
  10.原因初步分析:初步分析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11.预估直接经济损失:根据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预估经济损失。
  12.死亡、失踪、重伤分类:死亡和失踪: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13.死亡、失踪、重伤人员类型:01管理人员、02技术人员、03企业聘用工人、04非本企业劳务人员、05其他人员(如与工程项目施工无关人员)。
  14.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表 号:交质监32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31号
填报单位: 201 年 月 有效期至:2014年11月
事故发
生时间 工程
名称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事故发生部位及作业环节 事故
类别 事故简要经过 初步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
(万元) 死亡
人数
(人) 死亡人员类型 失踪人数
(人) 失踪人员类型 受伤
人数
(人) 受伤人员类型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性质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交质监32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填报说明:
  1.事故简要经过: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救援情况、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2.初步事故原因:按国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分为: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08劳动组织不合理、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施救不当、12其它(须注明)。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人员伤亡、工程损失和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计算。
  4.事故单位名称: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
  5.事故性质:应填写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6.事故发生时间、工程名称、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事故发生部位及环节、事故类别、死亡、失踪、受伤(指重伤人员)人员类型参照交质监31表填写说明填写。



附件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报送人员备案表

报送单位(盖章):
工程类型 部 门 具体部门 责任人和填报人 个人姓名 电话(含手机) 传真 Email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负责领导
主管部门
责任处室 责任处室负责人
事故统计填报人
主管部门直属机构 责任处室负责人
事故统计填报人
注:工程类型为各等级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加固等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请按照不同工程类型的项目安全监管和事故统计职责填写此表传真部质监局,并将电子版发往邮箱。
              填写人: 填写时间:

联系人:桂志敬,电话:010-65292704,传真:010-65292971;Email:anquanchu@mot.gov.cn。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6〕178号 (2006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 )、《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房改〔2005〕609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和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市房产管理局、民政局、总工会、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全市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协调、督促、检查廉租住房的实施情况。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廉租住房政策实施、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房源落实,以及廉租住房对象的申请、审核、配租方式审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退出廉租住房等工作的落实。市民政局、总工会负责廉租住房对象认定的初审工作。各区房管和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市房产管理局对廉租住房对象进行调查、初审、公示和年度复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一)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照应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租金核减: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关费用的规定》(徐政发〔2002〕93号)的规定给予租金核减。
(三)实物配租:对烈属、孤老、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由政府提供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普通住房。
每个最低收入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东苑居住区200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廉租住房对象承租的现有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收购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政府所有和社会捐赠的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属国有资产,由政府委托市房产管理局管理。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全部减免,严格控制面积标准,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减免有关税费;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免交营业税、房产税。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资金;
(四)市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五)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以及廉租住房情况合理编制,经市财政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并连续6个月以上享受低保待遇;
(三)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及其所在单位均无能力解决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已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的,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以内。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积;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三)现居住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面积;
(四)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面积;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
(一)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为准;
(二)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多层70%、平房80%的比例折算成使用面积。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程序: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现住房租赁证、房产证或无房证明);
(5)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6)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
(7)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二)审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同住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并在所在辖区内公示15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和房管处在《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由区房管处(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房产管理局。
(三)登记。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审核。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15日,无异议的,应当予以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审批。市房产管理局对已登记的申请人,根据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等条件,实行轮候制度。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变更登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资格。
(五)签约。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确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租金核减,或者实物配租,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六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公有住房,由市房产管理局继续用于实物配租。
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租金核减。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房屋出租单位(人)签订《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备案后,由市房产管理局按规定标准向房屋出租单位(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租;特殊情况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也可以直接发给廉租住房家庭。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定期公布。
经批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的标准向保障对象计发住房租赁补贴。其中无房的按10平方米全额计发,未达标准的按原住房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计发。计算公式:住房租赁补贴额(元)=面积补贴标准(10元/平方米)(10平方米家庭人口-家庭实际住房使用面积)。
1人户按2人补,2、3人户按实补,4人户以上的按4人补(几人户是指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实际人数)。
第十八条 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年审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如实向市房产管理局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补贴及租金核减金额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承租人去世或者外迁的,其同户籍家庭共同居住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连续三个月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或者核减租金的,市房产管理局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取消其廉租住房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6个月内退回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管理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贾汪区廉租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