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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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徐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城市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主、次道路两侧沿街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区包括: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路牙石(无路牙石的,以道路中心线为界)的区域。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责任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人或者责任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第五条 责任区内应做到:
(一)地面、墙根、树穴和花池绿地洁净,无人畜粪便、垃圾污物、积水、渣土瓦砾、瓜果皮核、纸屑和杂物,冬季无积雪。
(二)绿地内无杂草、污物,不向绿地、树坑泼灌污水,不践踏花草、攀折树木。
(三)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户外广告、门牌字匾和夜景照明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户外广告和门牌字匾,用字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夜景照明设施按照规定开闭。
(四)建筑物、门面、墙体、栏杆,应当定期清洗、粉刷,保持容貌整洁美观;屋顶不堆放杂物。
(五)无店外经营、店外加工、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堆乱倒、乱搭乱挂、乱挖乱建、乱贴乱画等现象,无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
(六)垃圾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存放,不随意倾倒,不清扫到其他责任区。
(七)执行市、区政府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发生违反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制止不了的,及时通知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第七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责任区的市容环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由其直接管辖区域的责任区市容环卫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责任区市容环卫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以及市区主干道沿街单位责任区市容环卫的日常监管工作。但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管辖的区域除外。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定的责任范围和要求,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实行分区包段、定岗定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责任人的举报,查处违反市容环卫管理的行为,维护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设置并维护好各类环卫设施。
公安部门应当维护好责任区的治安秩序,及时查处拒绝、阻碍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工商、环保、卫生、交通等部门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已经办理了行政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市政部门应当管理维护好道路排水设施,及时处理责任区内的道路排水设施损坏及门前乱挖掘现象。
园林绿化部门做好绿化建设、养护和协调指导工作。
第十条 责任人应当与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自觉接受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责任人须确定一名市容环卫负责人,具体负责并配合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十二条 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拒绝、阻碍市容环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因监管不力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定期组织责任区市容环卫工作的检查评比,对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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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关于确认以前所签的有关条约、协定仍然有效的换文

中国政府 捷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关于确认以前所签的有关条约、协定仍然有效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10月8日)
             (一)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阁下:
  我谨提及两国专家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日在布拉格进行的谈判,并代表捷克共和国政府建议如下:
  根据捷克民族议会的声明,捷克共和国作为自主、主权和独立的国家宣告: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捷克共和国将受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为一方的双边条约和协定的约束,并根据国际法确认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捷克斯洛伐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的下述条约、协定在捷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间仍然有效:
  1.1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1.2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2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外交、公务和特别护照签证协议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一日于布拉格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九日于布拉格
  3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4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5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勾销两国一九四五年五月九日前所产生的债务的换文 一九五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于北京
  6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馆的换文 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于布拉格 一九八七年三月七日于布拉格(由于情况变化,双方将另行换文修订。)
  7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一日于布拉格
  8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于布拉格
  9.1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9.2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两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文本和建立两国间航线的谅解备忘录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10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运输邮电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于布拉格
  11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 一九八八年九月五日于北京
  12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于北京
  13 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四日于北京
  14 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卫生医学科学合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度执行计划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于北京
  15 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关事务合作协定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于布拉格
  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仍然有效的下述其他条约和协定将自换文生效之日起在捷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间失效:
  1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电信协定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2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邮政协定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3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于布拉格
  4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捷克斯洛伐克中国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于布拉格
  5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长期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6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对外贸易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互派专家(非随设备派出)协议书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上述建议,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捷克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亚历山大·翁德拉(签字)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于北京
             (二)中方去照

捷克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亚历山大·翁德拉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的来照,内容如下:(内容同对方来照,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戴秉国(签字)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于北京

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信


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市发(2000)42号



全国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从讲政治的高度迅速召开会议,认真传达电视电治会议精神,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地文化、经贸、公安、外经贸、信息产业、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重新审核标准,组织大规模的宣传舆论、调查摸底和集中执法工作,一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依法受到严惩;新闻舆论机构浩大的宣传声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使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社会监督和抵制违法电子游戏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但是,专项治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经营现象仍然比较普遍,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打着“电脑培训”、“网吧”等名义非法从事电脑游戏经营活动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治理。在加大对城市非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治理力度的同时,也出现了经营者将违法违规机具向地下转移、向郊区转移、向农村转移的不良势头,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更加隐蔽和分散。一些地方对于非法电子游戏的危害性依然认识不足,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默契,影响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从严执法,务求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国办发〔2000〕44号文件和6月3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危害,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快工作进程,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一)严格按照国办发〔2000〕44号文件规定,狠抓贯彻落实。今后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一律取缔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依法严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违反国办发〔2000〕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要坚决关停,决不能出现以罚代关代停的现象;从严制定重新审核标准并切实实施,不得在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中审批增添或变更新的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也不能搞以提高规模或档次等各种名义的集中归市经营;坚决停止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最大限度地压减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总量,直至彻底解决电子游戏的危害问题。
(二)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主题,继续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表明政府部门坚决治理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信心和决心。大张旗鼓地宣传非法电子游戏的危害,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引导中小学生自觉远离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抵制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通过组织公开销毁赌博机具、宣传治理成果和典型案例等形式震慑违法经营者,从而形成强大的宣传舆论攻势。
(三)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实行管理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又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文化部门是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发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和消防检查,依法严惩赌博、制贩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信息产业部门要坚决查处和取缔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场所(包括“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中的电脑游戏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化、公安部门做好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也要依照各自的职责把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落到实处。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抓住关键,抓住重点,对于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要重点对待、重点治理,抓严抓实、抓出成效。要在继续加大城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力度的同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深入基层,经常巡查,强化对社区、厂矿以及郊区、农村的检查治理;层层公布举报电话,做到有举报有回复;发动街道、居委会和乡镇、村委会等基层单位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把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基层,落到实处,使违法违规的电子游戏经营活动无处藏身。
(五)堵疏并重,整建结合,积极研究、论证、引导已被关停经营场所改变经营项目,积极倡导适合广大群众消费水平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为社会各界尤其是老年人和青少年提供丰富多采的文化娱乐项目,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二、保证治理质量,迎接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工作的方式方法。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国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各地自查、抽查以及了解的有关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综合评定。
1.10月份,全国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派出联合检查验收小组对全国电子游戏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的方法是听取汇报、明查暗访、召开社会各界人员参加的检查验收工作座谈会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总分为100分:其中听取汇报占30分,明查暗访占30分,座谈会评定占4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检查验收结果将向全国公布,对于合格的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将提出公开批评,并督其继续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直至检查验收合格。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9月底前向全国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上报本地自查、评定情况,其中包括书面总结报告、明查暗访情况(包括检查场所数量、场所名称、经营及违法违规情况等)和召开社会各界人员参加的检查验收工作座谈会的有关情况(包括社会各界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评价、会议记录、与会人员名单等)。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市参照以上方式方法办理。
(二)检查验收工作的标准及要求。
1.听取汇报的内容(总分30分,24分以上为合格,18-23分为基本合格)
(1)领导重视和部门分工合作情况(3分);
(2)制定和实施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情况(3分);
(3)制定和实施重新审核标准情况(6分);
(4)实际压减数量和比例(6分);
(5)集中检查治理行动的次数、规模和成效(3分);
(6)公布举报电话及其受理情况(3分);
(7)宣传工作方案及其实际执行效果(3分);
(8)编发简报和填写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工作(3分)。
2.明查暗访的内容(总分30分,21分以上为合格,16-20分为基本合格)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4分);
(2)在中小学周边200米以内的(3分);
(3)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4分);
(4)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4分);
(5)转包经营的(3分);
(6)以“电脑屋”、“网吧”等名义从事电脑游戏经营活动的(4分);
(7)设备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具的(4分);
(8)电子游戏项目内容违法的(4分);
3.参加检查验收工作座谈会议题(总分40分,30分以上为合格,20-29分为基本合格)
(1)对于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视程度的了解和评价(10分);
(2)对于当地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情况的了解和评价(5分);
(3)对于通过专项治理后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状况的了解和评价(20分);
(4)对于群众举报受理查处情况的了解和评价(5分);
4.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
(1)听取汇报最重要的是了解其按照国办发〔2000〕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进行关停及制定重新审核标准和实施后压减场所的数量情况是否符合大力压减的原则。实际取缔和通过重新审核工作后的场所数量应是指对原有证照齐全的场所总量进行压缩的比例,对本来应该取缔的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场所,不能列入实际压缩比例中计算。
(2)明查暗访的场所数量应为压缩后总体数量的2-5%。所列8项违法违规现象,发现一款要扣除一款的分数。
(3)参加座谈会人员应是熟悉专项治理工作,并关心青少年成长的教师、家长、学生、记者、共青团代表、居委会代表、村委会代表等。各地还应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莅临座谈会指导。
(4)在总体综合评定中,单项评定一项不合格的,总体评定即为不合格。单项评定2项为基本合格的,总体评定也只能为基本合格。
目前,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本着对人民负责、对下一代负责的原则,坚决贯彻中央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推向深入,真正解决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突出问题,实现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状况的根本好转,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200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