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1:13:08   浏览:8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22日 证监上字[1997]1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于

1997年4月30日前编制、报送并公布1996年度公司的年度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

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基准在以《公开发行

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

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为依据的前提下,个别内容与格式略作调整, 现通知如

下:

  一、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

[1996]7号)的要求, 上市公司应将以税后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予以

明确区分。在1996年年度报告中,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也要遵照这一精神。股份变

动情况的披露格式见附件。

  二、1996年内新上市的公司,若财务报表数据中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则

在披露年度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时,除按照证监发字[1995]200 号文的要求进

行披露外,还要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各项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问题:

  1.1996年内新上市公司,其当年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计算依据执行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和发行部发函字[1996]009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

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6)434号文件的规定,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地方财政部门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 公司在编制

财务报表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应当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在财务报

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 公司在报告期内因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而使被合并对象的所有者权益全部

转移到上市公司的,应当确立合并基准日。合并当事人应就合并前后被合并单位的

资产、负债、权益的变化,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方产权所

有者批准程序,有关的会计科目处理,应当以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为准。公司还应

当在年度报告第(八)节专门披露,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财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的附注, 应当注明在建工程的利息资本化金

额。

  四、1996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5年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6年度报告第(八)节中专门说明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

施,或者表明董事会的意见。1997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6年公司年度报告出具保

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7年内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并在必要时报请省级

财政部门就公司董事会对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的不同意见作出裁决。并应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公布有关说明和裁决情况。

  五、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其会计核算

应遵循财政部财会字[1996]11号文的规定。

  附件:1996年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附件

1996年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股 每股面值:1元

  期初数
本次变动增减(+、-)
期末数

    配股
送股
公积金转股
其他
小计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拥有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其他              
2.募集法人股              
3. 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二、已流通股份              
1.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已流通股份合计              
三、股份总数              

注:1. 原此表根据中国监会证监发字[1994]161号文件附件三“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填制

的,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6]7号文件的精神作了相应的修改,今后公司披露股份变动应以本表格为准。

2. 上市公司股份总额、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或未流通股份转为流通股份时均应填制本表。

3. “期初数”项新上市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公司股权结构填写,其他上市公司依据1995年末数填写。

4. 上市公司在编制本表时,对本公司没有的项目可以省略。

5. 自1996年末到公司年度报告公布之日,其间公司股份已经发生变动时,应另行公布股份变动报告,并在年度报

告公布时予以说明。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

中国 巴基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有着相似的历史遭遇,都渴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进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的中巴关系堪称国与国关系的典范。自1951年5月21日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在两国历代领导人的共同培育下,中巴睦邻友好关系不断加强,双边合作富有成果,已经建立起面向未来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双方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维护亚洲和平与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有助于增进世界各国的理解与和睦。两国开展的广泛互利合作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为两国人民开辟了更加美好的未来。

  双方强调,中巴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主权、独立、文化和传统以及相互信赖和相互支持基础之上的,有着深厚的民众基础、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应该不断发扬光大,世代传承下去。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睦邻友好关系不仅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双方坚信联合国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方面的中心作用,将继续就此开展合作。两国在国际交往实践中拥有共同的原则,支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双方在多边领域保持了密切合作,在国际场合为实现和平发展的共同目标而相互支持。两国也一直支持亚洲地区的和平倡议,支持发展和加强有利于亚洲人民的多种经济交往。

  巴基斯坦支持博鳌亚洲论坛,赞赏其为促进和加强经济交往、推动亚洲及其与其他国家的区域经济合作所做的努力。

  在新世纪开端,双方承诺将进一步密切双边关系,深化和拓展两国全天候友谊和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在此基础上,双方特声明如下:

  一、双方同意继续保持两国高层领导人的经常性接触和交往,加强政府各部门、议会、政党、军队、民间团体和地方组织的互访和交流,深化了解和友谊,促进双边关系全面、稳定、深入发展。

  二、双方肯定两国年度外交磋商机制对增进双方政治合作的重要作用,同意加强两国外交部之间多层次、多领域的磋商和交流,及时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利用各种场合保持经常性沟通和协调。

  三、双方认为,应在现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注重实效、优势互补、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两国政治和地缘优势,推进双方在经济、贸易、投资、农业、科技、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为此:

  (一)继续加强对经贸合作的指导与协调。发挥两国经贸科技联合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探讨发展两国互利经贸合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为进一步挖掘双边经济合作的潜力,双方同意加强中巴企业家理事会的作用。双方将不断完善有关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为双方公司、企业和机构的经贸投资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和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积极扩大双边贸易,并委托经贸联委会为此采取适当步骤。双方同意根据两国政府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以及本国法律和各自国际义务,鼓励和支持双方企业进行双向投资。双方同意根据新签署的优惠贸易安排扩大双边贸易,并将以建立自由贸易安排作为最终目标而努力。双方同意加强在劳务工程承包领域的合作,并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三)促进和规范边境贸易。双方将采取步骤促进边贸发展,并为此缔结新的边贸协定,促进两国,特别是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引导和鼓励两国有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大学和科技型企业在通讯、水利、电力、航空航天技术、计算机、自动化、有色冶金、信息技术、医药卫生、石化、生物技术、和平利用核能等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广泛的技术合作。双方将努力促进技术转让和信息交流,充分发挥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加强在防扩散和出口管制方面的合作,适时考虑商签有关相互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双边协议。

  

  (五)积极推动两国农、林、渔业的互利合作,充分利用两国自然资源丰富、互补性强的优势,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企业和部门在农业技术、农林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制造、海洋捕捞、水产养殖等方面加强交流和合作。

  (六)在工业领域,双方将促进在专业技术知识、利用双方原材料和技术进行共同生产、工业区开发、工业港口、出口免税区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密切合作,发挥大公司的主渠道作用,加强中小型企业合作。双方将鼓励两国私有部门间的合作并为其提供便利,推动各领域合资企业的建立,尤其是在纺织品制造领域。

  (七)加强双方在财政和金融领域以及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加强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利用中巴喀喇昆仑公路促进人员和商品交流。

  (九)为增进两国企业界的相互了解,双方同意增加在对方主要商业城市举办投资贸易洽谈会或商品展览会,两国有影响的商会(中方贸促会和巴方全巴工商联)建立定期交流机制。

  (十)扩大旅游合作。巴基斯坦已经成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双方将尽快落实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增加游客人数,拓展旅游市场,加强旅游促销。

  四、双方重视中巴防务与安全磋商机制对促进两国军事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作用。为发展两国防务合作关系,应继续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包括团组互访、人员培训、部队训练、文化和体育等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应支持中巴防务技术和工业联委会的工作,加强两国国防工业的合作。

  五、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媒体、宗教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交换留学生、教师、互派代表团和艺术团、专家互访、互办展览等活动,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特别是开展青少年友好交流与往来、对两国青年一代进行友好传统的宣传教育,使两国人民的友谊、互信和合作后继有人。

  双方注意到世界环境所面临的严重威胁,同意在环境领域开展合作,努力控制水质和空气污染、水土流失和不可持续性森林砍伐,同意在能源有效与经济利用方面进行合作,并在自然资源可持续管理和改善环境方面开展研究与开发合作。

  六、双方认为,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对地区安全与稳定造成严重威胁。双方决定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加强协作,积极支持推动双方有关部门在这一领域进行的实质性合作,以共同打击三股势力,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七、促进双方主管机关在刑事司法协助和执法领域的合作,在移交逃犯、调查取证和交换刑事信息和预防、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走私毒品、走私武器和弹药、贩卖人口以及其他犯罪活动方面建立更密切的联系。

  八、中方重申尊重巴基斯坦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赞赏并支持巴基斯坦与邻国和平解决所有问题,以及为捍卫国家主权和独立所做的努力。巴方重申一贯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完全支持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九、双方对长期以来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上进行的密切、有效合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必须得到所有国家的尊重。各国应切实执行安理会决议,维护和加强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中心作用。双方同意将继续加强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沟通与协作,共同致力于加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在全球化进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双方认为穆沙拉夫总统此次访华取得了圆满成功,访问是加强两国相互理解、信任和深化传统友好合作的新里程碑。

  穆沙拉夫总统代表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诚挚地邀请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在方便的时候访问巴基斯坦。中方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穆沙拉夫总统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和巴基斯坦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款待。

  本宣言于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佩尔韦兹·穆沙拉夫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建设内罗毕体育综合设施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肯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建设内罗毕体育综合设施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九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就在内罗毕建设体育综合设施进行了友好商谈,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在内罗毕建设一座体育综合设施,该项目包括六万座位体育场、五千座位体育馆、二千座位露天游泳池和二百床位运动员宿舍。

  第二条 本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组织实施。
  实施本项目的有关事宜,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同肯尼亚政府指定的机构商签合同规定。

  第三条 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包括水泥、钢材)和施工机械耗损费,在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九月十六日于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由肯尼亚政府自理。当地费用为当地设备材料购置费(包括木材)、当地运杂费、当地工人工资和中国技术人员费用等。
  中方为本项目提供的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肯尼亚政府免除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金。

  第四条 本项目按宿舍、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顺序,依次施工。

  第五条 为实施本项目前往肯尼亚工作的中国技术人员的专业、人数、工作和生活条件等,将在合同中规定。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肯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慕华           R·J·奥科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