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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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14号




关于同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创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辽环发〔2004〕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充分利用解决区域环境问题的实际经验,以实际项目为基础,依托核心企业,构建和完善生态工业链条,重点先行、分步实施。通过示范园区建设,最终实现园区污水“零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三、你局应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支持示范园区的发展。

  四、请按我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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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出国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出国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

市政府令第191号



《杭州市出国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已经2003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茅临生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出国定居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出国定居人员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定居人员,是指原具有本市户籍,经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批准出国,现已合法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杭州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国定居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定居人员权益保障工作。
  各区、县(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出国定居人员权益保障工作。
  建设、房产、国土资源、农业、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出国定居人员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坚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为维护出国定居人员在本市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六条 已获得出国定居签证的在职人员,出国前应书面报告原工作单位或隶属的管理机构,办理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等手续。
  第七条 已获得出国定居签证的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第八条 申请出国定居人员在被批准出国之前,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因其申请出国定居而致其停职、停薪、离职、免职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得令其退耕、退养。
  第九条 由工作单位出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出国定居离职人员,有关培训费和赔偿金等事宜应按双方依法签订的协议办理;双方未签订协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出国定居人员离境前其本人帐户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准予一次性提取,其应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本息经核算后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出国定居人员在被批准出国之前,要求参加原租住公房房改的,应与其所在单位员工同等对待。在出国前已按房改政策购房的,其合法房产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出国定居人员出国前已与所在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的,所在单位不得因其出国定居而终止其集资建房的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 出国定居人员原租住的公房,与其同户籍、连续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要求继续租住的,可继续租住原公房,按照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房租。续租人员要求购买该房屋,且符合购买房改房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同意其购买该房屋。
  第十四条 全家出国定居,要求保留原租住公房承租权的,可与该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协议,确定保留期限,保留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期间,该房屋不得转租。转租或超过保留期限继续空关的,该房屋产权单位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十五条 村民出国定居前要求退耕、退养原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园、鱼塘等,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在付清所约定的费用后,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为其办理退耕、退养手续。原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园、鱼塘等,在承包期内村民个人出国定居的,原承包合同不予变更。
  承包期内,村民全家出国定居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园、鱼塘等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期内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村民全家出国定居后需要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的,须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村民出国定居后,其已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可按本人意愿决定是否保留。对于保留股份的,股份分红享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出国定居人员的合法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
  农村出国定居人员原来居住的房屋因国家建设或村镇规划调整需要拆迁的,其补偿安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出国定居的,应自出国定居次年起,每半年向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单位提供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未与我建交国当局出具的生存证明,须先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然后由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驻第三国使馆认证,方为有效。
  支付单位凭出国定居人员的生存证明按时足额发放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基本养老金等。出国定居人员回本市的,凭其入境有效证件领取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基本养老金等。
  第十九条 出国定居人员在本市的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探望依法出国定居的人员,其假期、工资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市居(村)民与出国定居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村)民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应当为其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出国定居人员在本市的子女升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出国定居人员来本市工作,开展合作交流。对来本市工作、交流的出国定居人员,有关部门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出国定居人员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待遇;属留学人员的,享受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出国定居人员来我市暂住或定居的,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暂住或定居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出国定居人员需在我市办理身份认定、婚姻、子女抚养、财产继承、赠与和分割等方面的事务,应向我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文书,包括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及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文书。如当事人因故不便回定居国办理相关文书,该定居国驻华使领馆能对其发生在该国定居的法律行为、事实或文书出具公证书的,我市有关部门也可接受。
  未与我建交国当局出具的文书欲在我市使用,须先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然后由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驻第三国使馆认证,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出国定居人员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批评。涉及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定居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基层检察院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新途径之探析

王 向 林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经济文化深刻变迁、社会利益大规模调整、大量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涌入司法领域的今天,如何在行使检察职能中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从国家工作大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法律监督机关当前面对的重大课题。本人结合基层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实践,从三个方面进行粗浅探究。
  一、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转变执法观念是根本
  执法观念问题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固守单纯法律监督、就案办案、办案越多成绩越大的陈规老矩,还是创新思维方式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统一起来,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成效。执法办案的过程本身就是化解矛盾的过程,陈旧落后的执法观念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机关的新期待、新要求,必须从根本上予以转变。一要转变单纯的法律监督观念,树立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不用置疑的政治使命的思想。国家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目的就是要求检察机关担当起维护公平正义重任,在国家事务和全体公民中建立起良好的道德风尚和和谐的社会关系,以保证社会政局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新时期改革不断深入,各种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使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案件持续高发,大量人民内部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检察工作领域。单纯的法律监督观念已不适应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大政方针。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全新的视角审视执法工作,深刻认识自觉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应确立的工作定位和工作标准。二要克服简单的就案办案观念,树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检察机关工作的基本出发点的思想。执法实践证明,就案办案,不在办案(特别是办理因民事行为引发的伤害案件)过程中析事说理,以案释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使矛盾激化,造成往往是前面的案件办结了,由此派生出来的案件又出现了。只有在办案中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把维护群众的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点,把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检察工作的关键点,检察工作才能在执法中避免“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的被动局面。三要转变办案越多政绩越大的观念,树立“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追求执法效果的根本目标的思想。执法办案的效果是什么,怎样衡量一个单位、一个人的政绩,曾有疑惑。不少同志认为:审理、查办的案件越多,说明成绩越大,一度出现批捕、起诉评先进以审理案件多少为标准,自侦部门立功授奖,以查办案件数量为尺度,忽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是要充分体现化解冲突、消除矛盾、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诉罢访、维护秩序的社会主义法治基本要求。本人认为,衡量法律监督工作成效,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开展了多少次专项斗争,接待了多少群众诉访,更要看化解了多少矛盾,是否做到了“案结事了”。要坚决摒弃过去那种案件审结不少、矛盾消除不了,查办案件不少、群众诉求不断的片面追求办案指标的被动做法,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法律监督的效果真正落实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上来。
  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突出办案效果是关键
  社会处于深刻变革的今天,人民内部矛盾凸现的诱因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盘根错节,纷繁复杂。如何争取化解矛盾的主动权?本人认为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三个效果统一时必须把讲究办案社会效果放在突出位置,以人为本,尊重人们的平等地位、合法权益,遵循执法想到稳定,办案想到和谐。坚持亲民、务实、公平、正义,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着力点放在加强控申接访,讲究政策策略,坚持释法说理上。
  加强控申接访就是要求从接访工作入手,积极探索解决涉法涉检上访问题的有效途径,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有效地将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止息在检察环节。针对各种社会矛盾突出、涉法涉检上访增多的特点。一要注重窗口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从规范工作程序入手,在信访接待工作中推行“五心”(爱心、热心、诚心、耐心、细心)、“一化”(人性化)、“五不准”(不准大声询问、不准推诿拖拉、不准指手划脚、不准只听不记、不准敷衍搪塞)工作方法,要求干警树立文明接待意识,对来访者热情接待,做到递茶、让座,使其心态平和、情绪稳定,营造和谐文明接待氛围。二要严格值班制度,做到有访必接。无论什么情况,控申部门都有至少两名干警在接待室负责接待工作,不能出现因接访不到位使到检察机关上访求助的群众吃“闭门羹”。认真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坚持变坐堂接访为带案下访,变被动接访为主动巡访,着力解决信访积案和难案。三要落实首办责任,做到有案必办。现实生活中,群众普遍认为检察机关是控告申诉的最好去处,因而有关法律方面诉求往往找检察机关的多,对于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权益的举报控告、刑事申诉和赔偿等处理不好,便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在信访接待中必须认真落实首办责任,采取定专人、定期限、定责任的方法,对群众有关涉法涉检上访案件做到每件必查,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只有这样,社会矛盾化解从源头治理才能得到落实。
  讲究政策策略,就是要正确运用党的政策和执行政策的谋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宽严相济是社会主义新时期我党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在执法过程中,把这一重要政策贯穿办案全过程,无论是批捕、起诉审查案件还是自侦部门查处案件,都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特定背景和当时的社会综合因素,准确把握和充分用好这一政策,即不片面强调从严也不片面追求从宽,对那些严重暴力犯罪,坚决依法从严,对具备从宽情节的,从尽量减少社会对抗角度出发依法从轻,不单纯地从执法角度出发来处理案件。对每一件案件的审查和处理,都要看是不是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能不能促使双方当事人息事和解,会不会引起新的上访诉求,从政策策略上讲究办案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矛盾化解。
  坚持释法说理,就是在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调解疏导、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维权,有序维权,合理表达诉求,让当事人了解和理解繁杂的法律规定和深奥的执法原则,促使矛盾纠纷当事人接受检察机关执法决定进而罢访息诉,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
  三、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完善执法机制是保障
  一是整合接访衔接协调机制。执法实践证明,大多数申诉人的愿望在未能得到满足时,往往通过缠诉或继续上访形式反映诉求,导致检察机关常常要面对大量的息访息诉工作,基层院各业务科室分散式的工作方法已不能适应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对此,必须建立各业务科室衔接协调接访机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联系制度,实行检务接待一站式办公,把各业务科室和检务接待工作连接协调起来,整合接访资源及各类检务来访接待工作,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及时办理和答复,以此提高便民诉求程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二是建立司法诉求通报机制。社会深刻变革的今天,大量的非管辖类的司法诉求进入检察机关,对那些既不能推诿,又不能化解的群众诉求,基层检察院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在这些单位聘请信访联络员,依托信访网点,通报信访信息,共同做好息访息诉工作,解决群众司法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完善案件线索风险评估机制。自侦部门在对案件初查前,对其线索要进行风险综合评估,不仅要评估线索的成案率,更重要的是评估初查可能带来的矛盾。特别是对那些敏感案件的办理,要进行“三个效果”的评估,防止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对查办案件中引发出的新矛盾,要组织检察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诉求,把排查化解矛盾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四是推行刑事和解机制。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坚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对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推行刑事和解,是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基层院要依法用足用活。如本县石包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为浇水与同村村民赵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张某将赵某的左小腿踢成骨折,构成轻伤,赵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张某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2万元。公安机关建议赵某到法院自诉,赵某不同意,公安机关经多次调解,由于双方争吵激烈,一直不能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以公诉案件报捕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我院没有放弃做化解矛盾的工作,为避免矛盾激化,达到修复邻里关系的目的,经侦监、公诉部门多次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张某支付赵某各种费用15000元,赵某对张某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依  据《刑诉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张某不起诉,使一起已经激化的矛盾得到了化解。实践证明,刑事和解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方法。五是推行不捕不诉听证制度。凡属不批捕、不起诉案件一律实行听证制度,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不批捕、不起诉权力得到正确运用,在正确运用检察权中使社会矛盾得到化解。
  总之,基层检察机关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为目标,在检察工作中着力工作细节,遵循检察工作规律,不断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