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31:33   浏览:8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2年第24号 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24号
 
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我委对《企业技
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1998年印发
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
  (一)准确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强化引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四)评价技术中心与考察企业相结合。
  (五)相对值与绝对值相结合。
  二、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每年4月10日前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按照技术中心评
价要求,认真准备上一年度技术中心的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
附件)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地方经贸委。评价指标中的定量数据在《企业技术中心
评价表》中填报,定性数据在技术中心工作总结中详细说明。
  (二)数据初审。各地经贸委对本地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企业
技术中心评价表》和工作总结进行详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
年4月3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
  (三)数据核查。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评价
数据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评价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评估机构负责对经核查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
向国家经贸委提交评价结果。
  (五)结果确认。国家经贸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发布评价结果。

  三、评价结果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
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以下;
  3、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
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由国家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每年予以确定并公布;
  (四)逾期一个月以上或不上报评价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国家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资格。
  四、指标解释
  (一)技术创新体系:根据经营规模、创新活动的特点,大型企业的技术创
新体系应当包括多层次的技术创新组织系统、健全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系统和技
术创新资源配置系统。
  (二)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
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关于技术开发经费的核
算范围,下列技术开发活动的支出可以统计为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新产品设计
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
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验、技术研究
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三)职工收入:指职工的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项目提成等各项
收入的总和。
  (四)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从事技术开发活动的实际时
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以上的技术开发人员。
  (五)专家:指国务院、省、部和计划单列市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
享受国务院、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六)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技
术特性或用途具有显著差异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
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知识的应用。二是指其性能具有重大改进或
提高的现有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包装等)
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能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
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3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2年。
  (七)技术贸易收入:指企业向国内或国外市场提供技术及服务获取的收入,
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获得的收入,
接受外部委托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收入不计算在内。
  (八)主导产品:指企业销售收入中销售额最高的一类产品。
  (九)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指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全国同类产品销售
收入的市场份额。
  五、行业系数


行业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与产品销售收入之比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利润总额的比重

航空
0.8
0.6
0.6

电子
0.6
0.4
0.4

轻工Ⅰ
0.6
0.4
0.4

轻工Ⅱ
1.0
1.0
1.0

船舶
0.8
0.4
0.8

化工
1.2
1.0
0.8

机械
1.0
0.6
0.6

医药
0.8
0.8
0.6

冶金
1.2
1.4
1.4

纺织
1.0
1.0
1.0

建材
1.0
0.8
0.6

有色
1.0
1.4
1.4

铁道
1.2
0.6
0.4

石化
3.0
1.2
1.2

其他
3.0        
  注: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
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利润占企业利税总额的比重两项指
标按满分的60%计算;轻工Ⅰ为家电、轻工机械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六、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
(分)
三级指标
权重
(分)
基本
要求

 
 
 
 
 





技术创新体系
4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效果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运行效果
2
2
较好
较好

科技投入机制
14
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比上年增长
11
3
3%
>N0

人才激励机制
4
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技术中心人员最高年收入与中心人均年收入之比
技术中心科技人才引进人数与流出人数之比
2
 
1
 
1
>?.2
>n1.5
1

科技人才培养
3
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比例
中心人员年海外技术交流人次与中心人数之比
2
 
1
>?%
> 2%

外部资源利用
5
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情况
当年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人月)
  其中:海外专家数(人月)
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情况
  其中:合办开发机构当年完成并应用的开发项目数
产学研项目经费占全部项目经费的比例
1
  0.5
0.5
0.5
0.5
2

>G20
>T10

>A2
> 10%

 
 
 
 





创新队伍建设
10
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技术中心高中级职称人员占中心人数比例
技术中心专家(含博士)人数
4
3
3
>n2%
>C40%
>N8

创新条件建设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技术中心技术开发条件在行业中的地位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情况
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
开发项目是否有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
1
2
2
2
>
1500
先进
  有
  较好


创新能力建设
9
中长期项目经费支出占全部项目经费总支出的比例
是否拥有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
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
5
2
2
>
10%
  有
  较大

 
 
 





技术创新产出
12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其中:国内领先水平以上项目数
当年授权专利数
  其中: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
企业技术贸易收入(万元)
企业主持或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2
1
3
3
1
2
> 10
>"5
>/5
> =1
>%100
> =1

技术创新效益
25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的比重*
企业出口创汇额(万美元)
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11
11
1
2
>A20
><15
>R300
>/3%

企业经济效益
3
当年企业利润总额(万元)
3
>"1000





加分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情况
<"=3  

扣分

企业经营亏损

    注:加*的指标为考虑行业系数的指标
   
  附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附件: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行  业  
主营业务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

1 当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当年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当年企业产品销售的利润总额
万元  

5 当年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  

6 当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T-1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当年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
万元  
  其中:周期大于等于3年的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9 当年新产品利润额
万元  

10 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1 当年企业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2 当年技术贸易收入
万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元  

15 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
人  

16 技术中心职工数
人  

17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元  

18 技术中心职工最高收入者的年收入
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人  

20 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
人  

21 技术中心专家和博士人数
人  
  其中:技术中心博士人数(含在站博士后)
人  

22 当年中心科技人才引进数(从企业外引入)
人  

23 当年中心科技人才流出数(调出企业)
人  

24 当年来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
人月  
  其中:海外专家数
人月  

25 当年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用
万元  

26 当年中心科技人员海外技术交流人次
人次  

27 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8 技术中心与高校和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其中:合办开发机构当年完成并应用的开发项目数

个  

29 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
个  
  其中:国际组织认证数
个  
     

30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项  
  其中:国内领先水平以上项目数
项  

31 当年授权专利数
项  
  其中: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西安市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西安市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109号 2006年5月29日
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的《西安市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群众性治安巡逻防范队伍是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治安环境的客观需要。
全市群众性专职治安防范巡逻队伍总人数控制在3000人的规模。2006年先在城6区试行,由各区负责组建。各区的具体人数,请市综治委与各区协商确定。所需经费70%由区承担,市财政以奖励形式补助30%。请各有关部门给予配合,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西安市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6年5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全市群防群治队伍健康发展,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治方针,根据《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以下简称群防队)是在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综治部门统一招聘、管理、使用,公安机关业务指导的群防群治队伍。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群防队的组建和管理由区县党委、政府负责。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群防队的主要任务是:以城市社区安全防范为重点,以治安巡逻防范为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群众性治安防范力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第五条 群防队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辖区内开展治安防范巡逻;
(二)预防、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和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协助综治组织了解、发现辖区内治安隐患和防范工作漏洞,及时要求有关单位、居民作好安全防范工作,消除治安隐患;
(四)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协助基层综治组织掌握治安信息,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排查劝解矛盾纠纷等综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招 聘


第六条 群防队的招聘工作由各区县综治(委)办组织进行。
第七条 招聘群防队员的对象是志愿从事治安防范工作的本市常住人口。
第八条 组建群防队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我市下岗失业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下岗失业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群防队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30%。
第九条 应聘群防队的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
(二)热心治安防范工作,品行良好,具有正义感和责任心;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治安巡逻防范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治安防范工作经验和专项技能。
第十条 招聘群防队员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县综治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公布招聘条件和名额;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
(三)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必要的面试和体能测试;
(五)决定并公布聘用人员名单;
(六)将聘用的人员名单报市综治办备案。
第十一条 聘用群防队员,按年度签订志愿服务协议。首次聘用的群防队员,必须要经过二个月的试用期。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群防队的教育培训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培训的原则进行。区县综治办负责制定本辖区群防队年度培训统一计划,街道 (乡镇)综治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群防队的教育培训是对其各项素质进行培养训练,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政治思想教育;
(二)有关法律、法规教育;
(三)治安工作常识和业务知识;
(四)职责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
(五)组织纪律、行为规范教育;
(六)身体素质和防范技能训练。
第十四条 各级群防队管理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经常性地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市综治办对全市群防队培训作出总体规划;区县群防支队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群防队管理人员培训活动,街道(乡镇)群防大队和社区群防中队每月都要组织群防队员进行政治、法律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五章 管理和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成立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管理组织,加强对群防队的管理。
(一)市综治办负责对全市群防队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察、考评,制定、完善全市统一的招录、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全市群防队进行教育、培训,会同市财政局核拨各区县的奖励资金;
(二)区县成立群防支队,机构设在区县综治办,负责群防队的招聘和组织管理,对群防大队和群防中队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各群防大队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管理群防队工作经费;
(三)街道(乡镇)成立群防大队,由街道(乡镇)综治办主任任大队长,派出所主管副所长任指导员,安排部署辖区各群防中队治安防范工作,对各群防中队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日常考核;
(四)社区成立群防中队,在社区主任的管理和社区民警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选用条件好、素质高的群防队员担任中队长、副中队长,负责群防队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治安巡逻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区县综治办要建立辖区所有队员的登记簿,街道(乡镇)综治办要逐人建立群防队员个人档案,主要存放群防队员的个人情况登记表、招聘审批表、志愿服务协议、考核记录等。聘用和被解聘的群防队员的档案均应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区县群防支队要根据辖区治安实际,科学设计巡逻路线,合理配置巡逻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巡逻防控,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街道(乡镇)群防中队要细化职责任务,明确考核指标,严格奖惩措施,确保每一位群防队员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九条 形成齐抓共管的配合联动机制。
(一)街道(乡镇)、派出所要密切配合,分清职责,规范运作,建立群防队同社区警务工作的配合联动制度,使专门工作同群防群治有机结合,实现工作效益最大化;
(二)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内部的配合联动制度,使群防队与社区治安信息员、单位社区的安全保卫人员、物业管理小区的保安员等其他群众性治安防范人员互通信息、互助合作,努力构建巡防与守控结合、点线面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
第二十条 全市统一印发群防队的工作证件,配备必要的巡逻防范器械。群防队员应统一穿着有明显特征的服装,佩带印有“群防队”标示的袖标,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械。群防队的服装不能同各类制式服装相混淆。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群防队员必须履行的行为义务: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理解治安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热爱治安防范工作,正确树立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遵章守纪,依法办事。工作中,严格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学法懂法守法,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搞好治安防范工作;
(三)机智勇敢,服务群众。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机智勇敢地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第二十二条 群防队员应遵守的禁止性规定:
(一)不准参加非法组织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活动;
(二)不准徇私枉法、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三)不准泄露工作秘密;
(四)不准侵犯群众利益;
(五)不准从事执法活动;
(六)不准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群防队的考核按照下考一级的办法,逐级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综治办负责对各区县群防队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实效、群众评议等方面。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市财政奖励资金的依据。区县群防支队每半年要向市综治办书面报送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 区县群防支队负责对街道(乡镇)群防大队进行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市、区、县财政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街道(乡镇)群防大队负责对社区群防中队进行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落实群防队员待遇和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群防队员工作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区县、街道(乡镇)群防支(大)队给予表扬、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或成绩显著的;
(二)预防、制止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有突出贡献的;
(三)扭送现行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或者协助破案有功的;
(四)收集治安信息,提供案件线索,破获多起或重大以上刑事案件的;
(五)在抢险救灾、预防重大事故、保护辖区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 群防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招聘录用条件,或者在招聘录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履行群防队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群防队员应遵守的禁止性规定的;
(四)严重违反考勤制度的;
(五)其它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条 对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要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减发生活补助等相应的处分;违反行政法规的予以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街道(乡镇)综治办要对群防队伍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明细核算,确定专人负责审核报表等日常工作,确保市、区、县财政群防队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居民社区、混合型社区群防队的经费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保障。群防队的经费由区县财政投入,市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原则上按照区县财政年度实际投入经费的30%核拨奖励资金。
第三十三条 单位型社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要健全安全保卫组织,落实保安、小区群防队员等保卫人员,所需经费由主管单位和产权机构保障,区县、街道(乡镇)综治办负责组织、督促、落实。
第三十四条 群防队中招录的下岗失业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有关经费政策,由各区县综治办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落实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由区县政府应根据群防队员的工作情况,给予其适当的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并为群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

贵阳市职业教育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


贵阳市职业教育规定
贵阳市人大


(1999年11月24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培养具备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五条 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历教育范围内的职业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督导、评估,指导建设骨干示范职业学校;
(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和职业培训工作,对技工学校、企业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督导、评估;
(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企事业组织负责在职职工职业培训和考核,承担本单位在职职工的职业教育费用;
(四)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教育财政经费的保障并参与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联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市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教育应通过合并、联办、划转等形式,形成规模,保护现有教育资源,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第七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具备法定条件,并办理手续:
(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普通初中附设初等职业教育班、民办初等职业学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普通中学附设中等职业教育班、民办职业高级中学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高等职业学校(班)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按国家规定审批。
第八条 职业培训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审批。
第九条 职业教育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
普通中学的学生可转入职业学校就读;职业学校的学生可转入普通中学就读。
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学生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支持鼓励毕业生参加高一级职业教育升学考试。
第十条 农村职业教育,应与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推广和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采取多种办学形式,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和残疾人职业教育,在经费、师资、招生、基建、设备等方面应予扶持。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定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办民族职业班。
盲聋哑职业学校要完善办学条件,发展残疾人职教事业。
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学生学习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发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的学历证书;技术性专业的学生,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后,
按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从业和具备享受相应待遇的凭证。
第十三条 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必须具备规定的资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有计划地安排职业教育教师进修培训。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单位应予支持并提供方便。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评定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有关部门对有双职务资格的教师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应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职业教育科学、教学研究以及教材建设,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及时将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注入教育,严格技能培训,加强实践教育环节和动手能力的培养,增强学生适应能力。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与专业、工种相适应的学习基地,举办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有关部门应予扶持,所得收入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十六条 职业教育经费采取财政拨款,行业、企业组织和其他用人单位合理承担,办学者自筹、收取学杂费、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收入,社会资助和损赠以及金融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
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酌情减免学杂费。
第十七条 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应随教育的增长同步增长,应在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费中,单列职业教育经费项目:
(一)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职业教育专项补助款,经费额度不低于上年财政收入的1%,并根据当年财政情况适当增加;
(二)城乡教育费附加中每年应划出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用于农村人才培训、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应划出不低于5%的培训费,有于开展农业职业培训。
企业应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安排职业教育经费,用于职工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第十九条 对职业教育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