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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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厅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
乐府办[2005]168号

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

县监察局 县政府法制办
(2005年9月21日)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根据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将我县开展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防范和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逐步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情况
1、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是否依法进行了清理。
2、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存在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和程序。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资格情况
1、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无依据,是否依法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情况
侧重检查许可事项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制度。如办事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几类许可程序(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的特别规定执行情况,其中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执行到位,是否采取措施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程序运作。具体为:
1、实施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并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依法举行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等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4、是否确定内设的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
6、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是否全部立卷归档。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
1、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
2、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是否公布;依法收取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费用是否按照我省“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全部上缴国库,是否存在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的情况。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制度,并履行监督职责。
2、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是否依法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
3、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予以处理;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进行。
(六)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的情况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是否责令改正;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是否已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监督检查工作的方法和时间
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县监察局会同县法制办公室组成专门检查组,对全县进行重点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询问被许可人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暗访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分两个步聚进行:
(一)自查自纠(9月21日至10月10日)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列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法定资格、程序、收费情况和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对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等情况形成书面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10月10日前分别报县监察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重点抽查(10月11日至10月20日)
县监察局将会同县法制办公室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国土环境资源局、农业局、建设局、海洋渔业局、教育局、交通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水务局、林业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等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领导主抓,建立工作机构,狠抓落实。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制度规范。依法规范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行为,全面推行行政许可的公示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不予受理说明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要建立行政投诉制度。明确投诉机构,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设置举报信箱。
(三)各单位应把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努力做好行政许可的各项工作,依法行政,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乐东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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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稽综函[2009]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09年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9年工作要点

  2009年,稽查办公室将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部中心工作,全面履行住房城乡建设稽查职责,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注重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纠偏,提高综合执法监督能力,确保部各项政策制度的有效执行,促使建设活动主体行为回归法制轨道,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一、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稽查体制机制

  (一)健全稽查执法制度。出台《关于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确立建设稽查制度,明确职责范围,规范工作行为;推动省级建设稽查执法制度和队伍建设,从组织、经费等方面保障稽查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案件处置集体研判制度。研究制定《稽查案件处置集体研判工作准则》,针对稽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进行集体研究,综合分析案件背景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妥善解决问题。

  (三)推动完善警示震慑机制。加强部内联动,及时向相关司局通报案件稽查情况,利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手段,实现闭合管理;加强部际联动,继续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与检察机关、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部省联动,向省级人民政府定期通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加强与新闻媒体联动,通过全国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

  (四)建立违法违规预警预防制度。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规范处理、督办、结案、归档等工作行为;研究确定反映稽查案件和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指标体系,建立全国建设稽查执法信息系统;定期统计分析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苗头和规律,对问题多发地区、领域和环节,采取约谈、告诫、督导检查等方式进行预警。

  (五)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研究起草《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强指导全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暂行规程》,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廉政“五不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要求,继续推动各地建立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增强综合执法效能

  (六)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围绕部中心工作,会同有关司局,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一是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检查;二是对住房公积金使用中挤占挪用资金、违规发放贷款、违规购买国债、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内控机制建设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三是对房屋拆迁、开发建设、产权交易、物业管理等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四是按照《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要求,对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和调整容积率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五是对新建建筑在设计、施工与验收环节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和中央财政支持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进行检查;六是以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和灾后重建等项目为重点,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检查。参与做好其他专项检查。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继续做好中央领导和部领导批示的专案稽查;以中央扩内需、保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认真处理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着力查处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节能减排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转地方处理案件的督办,对未按要求及时处理的,通过责令当面汇报、派员实地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

  (八)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对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批示,扩大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范围,覆盖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所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九)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部署,加大查处商业贿赂大案要案力度,适时曝光典型案例;以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强理论研究和政策指导,严格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

  (十)召开全国建设稽查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分析问题、明确思路、部署工作,着力提高建设稽查综合执法水平。

  三、转变作风,加强稽查执法队伍建设

  (十一)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坚持集体学习制度,选派年轻干部到地方调研学习;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资源保护对策、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与工作方法、建设稽查案例分析等业务交流和培训。

  (十二)坚持调查研究。开展《住房保障稽查执法体制机制研究》、《住房公积金稽查执法体制机制研究》、《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研究》、《我国城乡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研究》、《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法律基础研究》、《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手册》和《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研究》等课题研究。

  (十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建设一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的稽查执法队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税务机关应当于6月30日前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均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要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四、回收单位必须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电子信息与纸制资料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五、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回收单位《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审核工作,要规范回收单位的普通发票领、用、存、销管理。
  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部门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