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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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4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省人才资金)是省政府根据《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为推进人才兴业战略的实施,加大人才开发的力度,构筑吉林省人才高地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保证省人才资金发挥最佳效益,根据省级机动(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才资金的来源为省政府财政专项拨款。从2003年开始,省政府每年将省人才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省人才资金的使用原则:保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原则;向关键岗位、短缺人才倾斜的原则;适当兼顾项目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资金。主要是为省直及市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提供科研经费补助和生活补贴。其中包括:引进高新技术学科及我省新兴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所需的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引进“两院”院士,博士导师以及出站博士后等人才。引进省内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紧缺项目研究中的特殊专业高级人才。引进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引进携带创意和项目为我省服务的国外留学人员和其他海外人才。(二)开发高层次人才所需资金。主要是为省直及市州培养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重点技术行业、重点学科及科技型、创新型企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匹配资金。(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所需资金。采取公开、公示的方式,重点奖励在科技领域、支柱产业、重点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奖励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四)采取公开、公示的方式,对专业技术人才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资、经论证能够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中急需的补助资金和项目津贴。(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有关人才开发方面的资金。

  第五条 省人才资金由省政府管理。省政府成立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公室)。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才资金的申请程序。(一)申请省人才资金资助的程序: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申请理由。(2)申请人才开发资金的立项说明。(3)资金资助者的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术技术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证书,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或技术成果鉴定材料,同类科技成果先进性、可行性的检索资料或专利查询证明,主要专业经历证明,现工作单位聘用合同书等。(4)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资及已取得论证项目的认定证书及其申请认定(含复审)时的全部资料,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等复印件,以及开发或项目转化的目前进展情况说明。2.申请单位填报由资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书》。3.申请单位将上述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4.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连同材料由主管部门一并报资金管理办公室(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将材料报资金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省财政厅。5.市州所属单位申请人才资金资助,需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送市州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查,报市州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报资金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省财政厅。(二)高层次人才开发和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1.高层次人才开发计划或实施奖励方案,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制定。2.各单位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拟培养或奖励人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3.省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市州单位经各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送市州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查,报市州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州政府人事部门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人才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一)对省人才资金的审批,将本着“统筹安排,兼顾重点”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合理使用现有人才、科技等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资金管理办公室在接到使用资金申请材料后,按有关规定完成初审工作。(三)根据初审结果,由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使用资金申请材料进行考核评估,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对是否资助、资助金额及资助方式等问题提出评审意见。(四)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估结果送省财政厅作财务支出审核。(五)拟定资助人选或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实行资助或项目资金总额分级审批制度。资助或项目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副省长审批;资助或项目资金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后,报省长核批。

  (六)资助或项目资金申请获准后,申请资助单位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应签订合同。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将资助或项目资金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根据省领导具体批示意见直接对单位办理拨款。

  第八条 受资助单位在资助资金使用后,应填写《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财务决算表》,并提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报送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九条 省人才资金的使用实行年终审计制度。资金管理办公室要接受省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根据本办法和所签合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整个资助、奖励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和考核。凡发现项目进展与申报材料有严重违背或违反合同规定的,资金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已资助或奖励的全部款项,并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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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利用外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利用外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10月8日,水利电力部

前言
为了加强对外资贷款的管理,提高外资的使用效果,理顺有关方面的关系,明确有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切实保证如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机构的要求,本着项目业主在项目贷款中借、用、还、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外资贷款的范围和使用原则
第1条 外资贷款是指经国家批准借用外国政府或金融机构(如意大利政府、世界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科威特阿拉伯发展基金会等)进行水利电力建设的贷款、赠款、技术合作信贷,特别信贷(以下称外资贷款)。使用国家批准外汇额度进口设备(包括国家统借统还的国外设备转帐拨款)及东欧国家的记帐贸易不属本规定范围。
第2条 外资贷款的使用,由项目业主(包括经水电部批准代行业主职能的建设单位)根据部批准的工程概算和评估并经批准的全部及分年采购清单及土建合同支付进度,提出中长期用款规划、年度用款计划和下年度财务支付预测报部。经部和贷款机构审定批准并纳入年度基建计划后,才能按贷款程序办理贷款使用。年度用款计划调整须报部批准。
第3条 外资贷款的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对象。项目业主对贷款使用的全过程负责。

二、外资贷款采购和支付
第4条 在确定外资用款和采购计划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暂停进口,限制进口和控制进口的产品的有关规定。项目采购计划和年度用款计划由项目业主提出报部审批(对非外资项目的用款,应单列说明),项目业主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部审批下达的贷款额度和采购清单执行,未经水电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更改采购内容。
第5条 采购业务由项目业主委托对外公司或其他代理公司(双方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各方的职责及权益),根据部批准下达的计划办理,在经济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代理公司须随时向水电部和项目业主报告合同签约、采购到货情况。货物订购通知单要随时报部财务司一份。
第6条 要加强对利用外资出国经费及用汇额度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使用外资贷款出国人员(包括考察、培训、合同工厂检验、联合设计等)的国外费用开支标准,应一律执行财政部的规定。土建、采购、咨询合同中如须安排人员出国,必须事先报部批准。由对方提供的国外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写入合同条款。对国外零用费和自由兑换外汇,原则上从本合同提供费用的余款中支付。出国人员归国后,应及时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并提交出国考察、培训、实习等报告。
第7条 对代理公司、银行、保险、商检和港口等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支付额外附加费用。
第8条 招标采购应在资金落实的基础上,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讲究经济效益为原则。采购支付的货币应尽可能采用贷款协议货币或软通货,以减少汇率风险。

三、外资贷款核算
第9条 外资贷款的会计核算,原则上按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并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我部有关外资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办法另订。
第10条 外资贷款实行贷款货币和人民币双重记帐的制度,把外资贷款折合为人民币和国内配套资金合并,建立一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的完整核算体系,全面准确地反映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外资外币帐的设置力求简明,帐务处理尽量简化。
第11条 日常会计核算,竣工决算和计算核报外资完成工作量,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并一律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第12条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计资(1984)2580号文件精神,项目建设期外资汇率差价,即批准概算(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汇率与实际汇率之间的支付差额,如同外资贷款利息一样,列待摊投资“汇率损益”中单独反映,不计入工程概算,不计入概算单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单价中,但应计入该工程建设成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发生的外资贷款利息和汇率浮动引起的支付差额,不再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纳入工程概算内,并经水电部审定批准的采购清单中施工机具,施工企业暂按批准概算(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汇率计算施工机具价值。建设期施工机具的外资贷款利息和汇率差价比照前款原则处理。
第13条 国外赠款视同其他拨款处理,赠款不论用途怎样,一律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属于项目赠款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财务部门核算。不属于项目赠款的,由赠款接受单位财务部门核算。无偿捐赠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其价格参照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计算并实施管理。

四、还本付息
第14条 外资贷款还本付息按贷款(转贷)协议规定办理,属于国家转贷给水电部的贷款,则按部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15条 由经贸部、财政部转来垫付的宽限期利息和承诺费,经部财务司复核后转项目业主作为待偿清债务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同时相应增列基建投资借款,列报投资完成工作量;转贷协议规定不由财政部垫付的宽限期利息和承诺费,则由工程投资中直接支付。项目业主应提前一个月将下次付息额函告我部财务司,并同时按指定的银行帐号预付足额购汇用人民币;转贷协议规定由财政部补贴的利息和承诺费,按补贴通知单分次或工程竣工时一次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同时相应增列基建拨款,计报投资完成工作量。
第16条 偿还本息时,由部财务司将应偿付金额及时通知项目业主,业主应按指定的银行、帐号及时足额偿还人民币。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汇率风险由业主承担。
第17条 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按水电部和建设银行总行联合颁发的投资贷款补充规定办理。即有内资贷款又有外资贷款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资项目的电价和发供电还贷比例按国务院(85)国发72号文规定办理。

五、外资贷款额度的调整
第18条 外资贷款需调整用于别的工程项目时,由国家计委和水电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以本项目的名义为其他单位进口设备、材料,或将已采购的设备、材料擅自转让别的单位或工程。
第19条 经国家批准用于别的工程项目的外资贷款,原则上由新项目业主还本付息,同时享受原贷款项目优惠条件。经水电部批准的小额度项目外调剂用款(包括经批准的已审定的外资概算中的施工设备,机具和材料使用外资),按国家调剂外汇比价〔世行贷款还应同时考虑内、外资贷款(承诺费)利率差和适当的汇率价差〕作价,其贷款应在设备、材料到货一个月内,一次付清经原外资项目业主单位。收回的内资原则上用于冲抵原工程基建内资,或经批准用于临时周转。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这部分外资债务仍由原项目业主还本付息。因采购进口这部分设备
、材料所发生的一切国内费用由调剂使用单位负担。
第20条 经国家或水电部批准用于外资项目之外的外资贷款,不论调剂(资金和物资)数额大小,都要以协议的形式,按国家和水电部有关规定,本着有偿调剂、谁用谁还、公平公理的原则,明确落实有关方的权益和责任。

六、报告编制与监督检查
第21条 项目业主应按外资贷款协议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贷款机构报送季度、年度工程及财务决算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并同时分别抄报财政部、国家审计署、经贸部和部有关司局。
第22条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应以现行国内统一会计制度及准则为依据,按部有关规定办法编制。
第23条 年度财务滚动计划的编制是一项世行特殊要求的经常性预测工作,原则上可参照项目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办理。项目业主单位的计划、财务、生产等业务部门应通力合作及时编报。
第24条 各单位要严肃认真接受银行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年度终了时,项目业主应对外资贷款协议(含转贷协议和项目协定)的执行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写出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水电部和有关审计机构。

七、其它
第25条 外资贷款是一项新的工作,贷款项目业主及有关单位的财政部门,应参与外资贷款的评估、招标采购、聘请咨询、合同谈判与执行,认真做好贷款使用安排,贷款的申请与支付,贷款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掌握和了解贷款使用的全过程情况。各贷款业主及项目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外资贷款财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和提高外资使用的经济效益。
第26条 技术合作信贷应按财政部(84)财外字第368号和我部(85)财综字第257号文的规定办理。项目业主要及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用款计划要报部审批。信贷实际支出要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并相应增列项目借款和计报投资完成。咨询合同谈判应邀请财政部外事财务司和部外事司、财务司等参加,合同副本要分送世行、财政部和部有关司局存查。
第27条 项目业主应对贷款的会计核算、结算资料、工程技术图纸、竣工决算及交付使用财产清册作永久档案保存。项目业主对建设单位所移交的不具行政、法律效力的债务,有权予以拒收。
第28条 项目业主及有关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因使用外资贷款而发生的各项外汇收入不得挪作他用。执行合同的出国外汇结余报部批准后可用于本项目建设所需;招待所外汇收入应按规定办理结汇和留成,其留成额度和结汇人民币由创汇单位留用;对外索赔的外汇收入,按我部(86)财综字147号转发财政部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9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以前部颁以及有关单位自订的办法与本暂行规定不符或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时,本暂行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30条 本暂行规定由水电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函〔2008〕227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能力,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现将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职责印发你们,请按此衔接联系工作。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

一、应急值守,信息管理
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职责,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方向的文、会、事;负责接收、核实、研判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并向省政府应急办报送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全市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披露和新闻发布。
二、综合协调,科学指导
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与区县政府、市级部门的联系沟通,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应服务,与驻遂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联系,参与国际国内应急管理的合作交流。
三、健全体系,完善预案
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编制、修订《遂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检查指导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四、应急处置,督促落实
负责处置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及可能演化发展的突发事件;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五、抗灾救灾,资金监管
负责贯彻执行抗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处理抗灾救灾事宜。负责灾情的统计、汇总、审核,及时报送灾害损失,积极向上争取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对中、省、市安排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提出分配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使用情况。
六、其他事项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