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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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驻政办〔2009〕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

《驻马店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驻马店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
试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推动建设创新型驻马店,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增强经济竞争力的意见》(驻政〔2003〕10号),特设驻马店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资助国内、外专利申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居所为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的具体组织工作,受理并审核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人的资助申请,组织有关资助项目的评审、立项和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利资金预算计划,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专利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及获得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申请资助。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前景。2.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3.申请资助的专利应经由省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为每件人民币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为每件人民币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为每件人民币300元。涉外专利申请资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向两个国家或地区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须交验下列材料原件并报送复印件一份:1.填报《驻马店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2.职务发明需提供法人单位有效证明,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申请人身份证。3.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和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4.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5.其它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县、区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的专利申请资助申请和统计,审核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市直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半年对专利申请资助情况进行一次汇总,进行专利申请资助审查,签发专利申请资助通知书,编报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核拨经费。

第十二条 对申请资助获得批准的,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在接到审批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到申请受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资助支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者,一经发现,有关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专利工作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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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3]17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
  根据全国银行分行行长保险分公司总经理会议的部署,今年在金融系统开展防诈骗、防盗窃,保障资金安全的工作。现将《关于防诈骗、防盗窃,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抓紧落实。
附件
         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
                一九九三年一月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坚持“两手抓”的方针,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结合金融系统的实际,当前要加强防范诈骗、盗窃银行资金案件的发生,切实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一
  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是银行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是充分发挥银行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几年来,金融系统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家各级银行普遍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信贷原则,严肃结算纪律,整顿金融秩序。一些银行推出了资产风险管理等改革措施,对建立和形成银行资金的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一年来金融系统开展的教育、清理、整顿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遏制了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的发生。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金融系统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形势仍不容乐观。当前各类经济案件,特别是挪用、贪污案件所占比例仍然较大,同时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动向。根据典型调查和一些省市初步统计,近两年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案件明显增加。犯罪分子之所以得逞,主要是内外勾结,通过腐蚀银行内部干部、职工为其提供方便。反映到银行内部,表现为挪用、贪污、受贿案件,并呈上升趋势。从诈骗、盗窃的主体看,主要是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号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能人”、“企业家”,社会上的皮包公司、从事非法经营的个体户、无业游民,境外不法分子,特别是一些在大陆曾有劣迹、前科,出境后又回来,摇身一变,成为所谓的“港商”、“台商”等假洋鬼子;有的银行内部人员也直接或间接参与了诈骗和盗窃活动。诈骗、盗窃银行资金案件涉及金额巨大,给国家资财造成重大损失,败坏银行的信誉,对银行资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从当前社会情况来看,在相当一个时期内,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案件可能是上升的势头。因此,金融系统要把查处和防范各类经济案件,特别是要把防诈骗、防盗窃、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巩固教育、清理、整顿活动的成果,把坚持“两手抓”的方针和加强廉政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二
  剖析现已发现的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案件,可以看出,当前的犯罪分子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主要手段有:
  (一)网罗关系,行贿受贿,靠人情多头骗取贷款。犯罪分子利用各种关系,采取请客送礼,黄金铺路等手法,网罗与银行有关的人,为其牵线搭桥,靠“人情”多方面、多渠道骗取银行贷款;有的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业务交叉与竞争的机会,到处招摇撞骗,多头开户,多头贷款;有的采取假名或化整为零的手段,诈骗银行信贷资金。
  (二)通过假抵押、假担保、假拆借骗取贷款。犯罪分子有的伪造、盗窃银行有价单证,以此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有的利用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信贷监督和规模控制,采取假拆借、虚设担保的手段,诈骗金融机构资金。
  (三)以办合资企业为名,骗取银行贷款。有的境外投资客商开办企业,外汇投资根本不到位,全靠银行贷款运转;有的外汇投资虽然到位,应付一下验资手续,随后就全部抽回,实际上也是靠银行贷款运转;有的“合资”企业本来已严重亏空,却仍靠多头贷款照样花天酒地。
  (四)伪造、变造银行票据和印章,骗取银企资金。犯罪分子伪造、变造银行印章、凭证和压数机到供货单位或银行骗货骗钱;有的伪造单位预留银行印鉴,骗支其他单位存款。
  (五)利用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骗取、套取银行资金。有的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办理空头汇款;有的自行签发和承兑没有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套取银行贴现资金和抵押贷款;有的将盖好承兑章的空白银行汇票,用于拆借资金,造成票据纠纷和案件。
  (六)作假账,盗用客户资金。有的银行临柜会计人员利用手工记账和电脑操作之便,采取虚增企业存款、透支、故意错账和串户、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盗用储户和客户资金,将款项提供给不法分子或亲戚朋友使用。
  (七)利用工作之便盗用银行资金。有的银行职工利用作同城票据交换工作之便,通过付出凭证不记账,将款项转入关系户账户;有的伪造凭证,自平账户,盗用联行资金和国库款;有的伪造来账,向外拆借资金,个人捞取利息;有的收入现金不记账,贪污储户存款。
  (八)内外勾结,盗窃库款。有的银行职工监守自盗;有的和社会上不法分子密谋策划,盗窃库款;有的利用管理上的疏漏和岗位人员的麻痹,乘机作案;有的乘运钞之机,盗窃和公开抢劫;有的非法购买假钞,利用工作之便,骗取资金。
  (九)制造假赔案,盗用保险陪款。
                   三
  犯罪分子诈骗、盗窃银行资金之所以得逞,决不是偶然的。目前在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一些地方急于引进资金,放松了对境内外不法分子诈骗和盗窃银行资金犯罪活动所应有的警惕和防范,这是诈骗、盗窃案件发生的客观原因。但是,金融系统有的干部职工在发展商品经济形势下,经不起金钱和物质的诱惑,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权钱交易,是诈骗和盗窃银行资金犯罪活动得逞的根本原因。同时,有的金融机构存在的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以及银行内部现行体制和制度不完善,也为犯罪活动提供了作案条件。根据上述情况,为了有效地防范诈骗、盗窃案件的发生,切实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行、司领导要切实加强对防诈骗、防盗窃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犯罪活动的危害性、严重性,以及防范诈骗、盗窃,保障资金安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两防一保”作为金融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党组的议事日程。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剖析本地区、本单位已经发生的诈骗、盗窃案件,找出有关业务环节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措施,认真安排部署,狠抓落实。
  (二)要利用已经揭露出来的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两防一保”的教育和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拒腐蚀的能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树立法律、制度、纪律和职业道德观念,对诈骗、盗窃资金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把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
  (三)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防止诈骗、盗窃案件的发生,从银行来说,主要是把好信贷、会计、发行、出纳等重要关口。信贷、会计、发行、出纳部门必须把防范诈骗、盗窃案件,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作为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在信贷方面,各行要落实贷款的审查制度,严格贷款审批程序;坚持贷款的“三查”制度;制定、完善和严格执行贷款抵押、担保和拆借的制度;加强对信贷人员队伍的管理。在会计结算方面,各行要根据统一的会计结算制度,制定和实施会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和制约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推行总会计或会计主管人员坐班制,加强柜台监督审查。在发行出纳方面,各行要严格执行发行和出纳制度。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岗位责任制,严格出入库和人员进出库手续,加强复点和销毁管理;要加强库底规范化管理,坚持查库制度;要密切与保卫部门的合作,确保运钞途中和库款的安全。各级行、司领导要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同时帮助业务部门解决实际问题。要实行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对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银行资金被诈骗、盗窃的,一定要追究领导责任,严肃处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工作中严格把关,堵住诈骗、盗窃行为,避免国家资金损失的,给予重奖。对工作失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给予严厉处罚。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业务不断拓展,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制定和完善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贷款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开户证、贷款证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检查辅导制度、会计事后检查监督制度等,加强业务部门重要岗位自身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稽核等监督部门的作用,进行综合治理,形成内外结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五)加强对信贷、会计、发行等岗位人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对信贷、会计、出纳等人员要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制度,符合条件的才能上岗;要进行定期的行为考核,对不适合做信贷、会计、出纳等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范经营行为,要按照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六)要加强库房和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一是思想上要提高警惕,二是根据条件和可能,逐步改善安全技术设施,三是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库房和网点要有计划地撤并。
                   四
  防诈骗、防盗窃工作的重点是抓防范,抓查处,抓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及落实。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两防一保”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两防一保”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对各行、司及下属机构不要求设立对口机构,但必须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在组织方法和工作步骤上,各行、司及下属机构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
                             “两防一保”工作领导小组

辽源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68号


《辽源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1日市政府六届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姜有为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辽源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价格宏观调控机制,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市政府成立辽源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征收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商企业,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单位,从事生产(劳务)经营活动个人,经批准提高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

第六条 计征标准: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资源性产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凡经批准提高价格、收费标准的,从调价之日起按其一整年所增加收入总额的8%计征。

行政事业性以及经营性收费单位按收费总额的1%计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额的2‰计征;各类建筑、安装、装潢、施工企业,按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计征。

(三)工商企业(含中省直企业、外地住辽企业、三资企业、外商企业和私营企业)按产品、商品销售收入额的0.5‰计征。

(四)宾馆、旅店、招待所按营业收入额的1%计征。月征收额不足100元的按每月100元计征。

(五)餐饮业(饭店、酒吧、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座、冷饮厅等)按营业收入额的5‰计征。无法计算营业额的按其纳税额的20%计征。

(六)营业性歌舞(餐)厅、夜总会、台球厅、电子游艺厅、录像厅、网吧、美容美发、音像出租、洗浴中心(含各类浴池)、健身房、游泳室(池)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额的2%计征。

(七)广告、中介、社会培训办班、租赁业等服务性行业,按其营业收入额的1%计征。

(八)金融(信用社)、证券、保险业按其营业(业务)收入总额的1‰计征。

(九)营运小客车、中客车、大客车每辆每月分别按10元、15元、20元计征;货运车辆按其额定载重吨数,每吨每月按1元计征。

(十)机动车维修行业,按其营业收入额的1%计征;机动车配件销售行业按销售收入额的5‰计征。

(十一)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月10元计征;流动摊贩按每人每月5元计征。

(十二)旧车交易按交易总额的1%计征。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按月缴纳,不宜按月份计算的,可按季或年度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可由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也可委托财政、税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代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或缓征价格调节基金:

(一)财政预算内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予以免征;

(二)停产企业予以免征;

(三)非盈利性社会福利企业予以免征;

(四)国家规定减免流转税的企业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征或免征;

(五)科教文卫等系统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予以减征或免征;

(六)市政府决定减征、免征和缓征的。

第十条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统一印制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报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提交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要根据市场价格形势的变化,围绕价格调控这一中心任务进行。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采取政策性补贴、补助和贷款贴息三种使用方式,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市区内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调控和稳定。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七个方面:

(一)用于政策性价格补偿;

(二)用于平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用于对低保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四)用于政府重要商品储备;

(五)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补助;

(六)用于市政府规定的价格调控和稳定价格项目;

(七)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费用。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须向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详细的申请报告及应附文件和相关资料,同时填写统一印制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使用单位的申请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其申请的项目进行可性行分析和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由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凡经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最终批准的项目,在使用前必须履行全部手续。使用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财政直接划拨到使用单位,所履行的全部手续交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测算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政府、省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进行监管和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当年价格调节基金节余部分结转至下一年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专用票据的管理,按照《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市政府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免征一切税费,并且不参与财政预算外资金分成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在账务处理时可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或征收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收缴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项目跟踪审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前期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用途专款专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截留或挪用,并按项目进度向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可按当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总额的18%核拨征收劳务费,用于解决征收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征收目标考核制。具体征收考核奖励办法由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统计报告制度。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结存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报告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和省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储备金制度。在未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严重通货膨胀等突发事件情况下,每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总额不低于30%作为储备金积累留存,做到有备无患。

第二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个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征(代)收部门除限期责令追缴外,要按日加收应缴价格调节基金2‰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缴纳单位逾期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缴其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和相应滞纳金。

第三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履行用款规定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妨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代)收、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的主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截留、挪用和滥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