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及《长春市援藏资金募集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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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及《长春市援藏资金募集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3〕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及《长春市援藏资金募集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及《长春市援藏资金募集及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



长春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中央第四次援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我省是中央新确定的与西藏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省,省里确定我市独立承担支援西藏日喀则地区定结县的工作,期限为十年。从2003年开始,我市每年将投入一定资金,支援日喀则地区定结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为使援藏项,目管理有章可循,高质量地施工建设,充分发挥援藏资金效率,根据《吉林省援藏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的提出与确定
援藏干部根据定结县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由市援藏干部工作
组组长负责汇总、筛选,并呈日喀则地委、行署及援藏干部总领队形成初步意见,提供给市援藏办,援藏办拿出具体方案,报市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援建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
定结县的援建项目由我市援藏干部工作组组长负总责,并组织实施。每个援建项目须制定出具
体的时间、资金、进度计划,要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口支援办公室签订目标责任制,确保援建项目严格按资金、建设工期和质量实施。
三、项目资金实行包干制
为使援建项目按计划投资,建设不超预算,所有援建项目都实行项目投资包干制,投资额一经确定,不得超支,并确保工程质量。我市援藏工作组对预算执行和工程质量负全责。
四、实行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制

凡是我市援建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实施过程的招标制。
五、实行项目资金统一管理制
长春市援藏项目资金,包括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业捐献的援藏项目资金,统一由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口支援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设专用帐号,专款专用。市援藏办对每个援建项目按工程计划进度,分批拨付项目资金。
六、援建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
凡是由长春市援建日喀则地区定结县的项目,都要由市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援藏办组织市直
有关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援建项目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竣工验收的,在援藏干部任期内不再援建开工新的项目。
七、援建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凡是由我市援建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每个月都要形成书面报告,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口支援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援藏办视项目:有关情况,向市援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市援藏办负责援藏项目的协调、调度、督察工作。


长春市援藏资金募集及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中央第四次援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我省是中央新确定的与西藏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省,省里确定我市独立承担支援西藏日喀则地区定结县。为确保全市援藏工作取得成效,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一、资金募集原则及金额
通过以市本级财政为主体,县(市)区、开发区为辅助,大企业为补充,与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捐献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募集援藏资金650万元。
二、资金募集范围及标准
1、九台、德惠、榆树、农安、双阳区和长江电脑科技开发区每年各10万元,合计60万元;
2、朝阳、二道、南关、宽城、绿园和汽贸城六个区每年各20万元,合计120万元;
3、高新、经济、净月开发区每年各30万元,合计90万元;
4、市直党政群机关、县(县级市)区党政群、各开发区机构、各级政法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每人每年10元,累计80万元;
5、市财政补贴300万元;
6、辖区内大企业根据援藏项目需要,以实物捐赠为主,原则上两年一次。
上述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的资金由市财政每年从各部门财政预算中直接划拨到市援藏办资
金专户;干部、职工个人捐献资金由市直机关党工委负责收缴,汇人市援藏办资金专户;辖区内大企业的捐赠由市援藏办负责协调。
三、资金使用范围
此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援助定结县的各项建设项目、定结县藏族干部来长培训的交通费用及每批
援藏干部的补贴基金。
四、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由市援藏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定结县提出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向领导小组提出拟建设项目所需资金计划,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2、拟援建项目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援藏办根据援藏干部提出的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备案,并具体负责资金拨付。
3、市援藏干部在援藏期间,每年在援藏资金中列支5万元,作为费用补贴基金。由援藏工作组制定《使用管理办法》,《使用管理办法》报市援藏办备案。
4、西藏定结县按援藏计划来长培训的各类人员在长期间的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往返交通费用在援藏经费中列支。
5、市援藏办负责对援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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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专项整治“老虎灶”的通告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专项整治“老虎灶”的通告

锡政通〔2003〕3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加大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决定对本市市区范围内“老虎灶”予以专项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或开办以燃烧煤或木材及杂物等高污染燃料的“老虎灶”。
  二、在上述城区范围内现有的“老虎灶”,必须在2003年9月30日前改用电、液化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清洁燃料(能源)。
  三、本通告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及无锡工商局等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协调。
  四、对违反规定新建或开办及逾期不改用清洁燃料(能源)的“老虎灶”,工商、环保等部门将依法责令拆除并没收“老虎灶”。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机构跨地区证券交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总行制定了《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民银行应根据《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本地区证券交易机构跨地区交易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转让市场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二、为了缩小地区间证券交易价差,总行将根据各地的证券交易价格,制定证券交易参考价格。该参考价格将于每月月初和中旬,在总行金融管理司印发的《国债交易价格表》上公布。各级分行可对照总行公布的证券交易参考价格,对本地区的证券交易价格进行检查和适当干预。
三、各地人民银行要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90)财国债字第29号文《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票贩子”的非法交易活动。

附: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跨地区证券交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所称跨地区证券交易,指证券交易机构(即证券公司、金融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营业部)之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 跨地区证券交易应以证券公司为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下,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进行跨地区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机构,应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确定其跨地区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证券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与证券交易营业部之间可以直接进行跨地区证券交易。证券交易营业部之间的跨地区交易,原则上应委托证券公司办理。
未经批准,任何证券交易机构不得在异地直接与非证券交易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第六条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进行跨地区交易,必须与委托人签订载有下列内容的书面(包括传真形式)委托交易合同:交易券种、买或卖意向、交易数额、价格、交割方式、委托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手续费的计算和支付等,如指定交易对象,必须注明。
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依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按合同的要求,及时为委托人办理跨地区证券交易。当委托交易不能实现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陈述未成交的理由。
第七条 进行跨地区证券交易的交易双方,必须签订载有下列内容的书面(包括传真形式)交易合同:交易券种、数额、价格、交割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委托跨地区交易合同和跨地区证券交易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单方面修改或取消合同。
第九条 办理跨地区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可设立证券代保管库,办理跨地区证券交易代保管业务。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证券交易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跨地区证券交易活动;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处以涉及金额5%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