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及《长春市援藏资金募集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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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及《长春市援藏资金募集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3〕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及《长春市援藏资金募集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及《长春市援藏资金募集及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



长春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中央第四次援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我省是中央新确定的与西藏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省,省里确定我市独立承担支援西藏日喀则地区定结县的工作,期限为十年。从2003年开始,我市每年将投入一定资金,支援日喀则地区定结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为使援藏项,目管理有章可循,高质量地施工建设,充分发挥援藏资金效率,根据《吉林省援藏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的提出与确定
援藏干部根据定结县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由市援藏干部工作
组组长负责汇总、筛选,并呈日喀则地委、行署及援藏干部总领队形成初步意见,提供给市援藏办,援藏办拿出具体方案,报市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援建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
定结县的援建项目由我市援藏干部工作组组长负总责,并组织实施。每个援建项目须制定出具
体的时间、资金、进度计划,要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口支援办公室签订目标责任制,确保援建项目严格按资金、建设工期和质量实施。
三、项目资金实行包干制
为使援建项目按计划投资,建设不超预算,所有援建项目都实行项目投资包干制,投资额一经确定,不得超支,并确保工程质量。我市援藏工作组对预算执行和工程质量负全责。
四、实行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制

凡是我市援建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实施过程的招标制。
五、实行项目资金统一管理制
长春市援藏项目资金,包括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业捐献的援藏项目资金,统一由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口支援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设专用帐号,专款专用。市援藏办对每个援建项目按工程计划进度,分批拨付项目资金。
六、援建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
凡是由长春市援建日喀则地区定结县的项目,都要由市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援藏办组织市直
有关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援建项目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竣工验收的,在援藏干部任期内不再援建开工新的项目。
七、援建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凡是由我市援建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每个月都要形成书面报告,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口支援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援藏办视项目:有关情况,向市援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市援藏办负责援藏项目的协调、调度、督察工作。


长春市援藏资金募集及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中央第四次援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我省是中央新确定的与西藏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省,省里确定我市独立承担支援西藏日喀则地区定结县。为确保全市援藏工作取得成效,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一、资金募集原则及金额
通过以市本级财政为主体,县(市)区、开发区为辅助,大企业为补充,与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捐献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募集援藏资金650万元。
二、资金募集范围及标准
1、九台、德惠、榆树、农安、双阳区和长江电脑科技开发区每年各10万元,合计60万元;
2、朝阳、二道、南关、宽城、绿园和汽贸城六个区每年各20万元,合计120万元;
3、高新、经济、净月开发区每年各30万元,合计90万元;
4、市直党政群机关、县(县级市)区党政群、各开发区机构、各级政法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每人每年10元,累计80万元;
5、市财政补贴300万元;
6、辖区内大企业根据援藏项目需要,以实物捐赠为主,原则上两年一次。
上述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的资金由市财政每年从各部门财政预算中直接划拨到市援藏办资
金专户;干部、职工个人捐献资金由市直机关党工委负责收缴,汇人市援藏办资金专户;辖区内大企业的捐赠由市援藏办负责协调。
三、资金使用范围
此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援助定结县的各项建设项目、定结县藏族干部来长培训的交通费用及每批
援藏干部的补贴基金。
四、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由市援藏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定结县提出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向领导小组提出拟建设项目所需资金计划,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2、拟援建项目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援藏办根据援藏干部提出的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备案,并具体负责资金拨付。
3、市援藏干部在援藏期间,每年在援藏资金中列支5万元,作为费用补贴基金。由援藏工作组制定《使用管理办法》,《使用管理办法》报市援藏办备案。
4、西藏定结县按援藏计划来长培训的各类人员在长期间的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往返交通费用在援藏经费中列支。
5、市援藏办负责对援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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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2〕8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考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科学合理,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考核。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考核每年初进行一次,或与政务公开考核同时进行。考核根据被考核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县区政府为一类单位,市直部门、直属机构为二类单位。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各考评项目(分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具体评分细则在当年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按照单位自评10%、日常通报15%、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数据测评50%、年终考核打分15%、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10%的比值,确定考核成绩。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参照省政府关于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制订考核方案和细则,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照考核方案和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网站测评、社会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社会评议依据《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打分,根据排名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形成考核情况报告;

(五)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报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及时书面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抄报市监察局、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协调发布、统计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是否依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保密审查后,将可以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全面、具体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办理程序规范;无超期办理情况发生;无投诉、举报及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情况。年度报告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向社会公开是否及时。

(六)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公开形式丰富多样。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单位栏目内容充实,分类准确,及时更新;单位门户网站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有效整合。

(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情况。

(八)社会评议情况。

(九)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实施奖惩。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一)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在上级检查考核工作中影响全市考核成绩的单位、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本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

(三)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折算分值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政务公开考核,同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效能建设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和政风行风评议等考核进行衔接。

(四)被考核单位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内容和要求的,提请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问责。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金融、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铜政办〔2008〕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一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

2.二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






附件1

一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9分)
落实组织领导
3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3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辖区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有文件)。有必要的人员、经费和设备。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3
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权力

透明运行

(10分)
部署行政权力

公开工作
10
将已备案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流程图、行政职权办理结果等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本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基础工作

(58分)
推进规范编制和更新目录、指南
2
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规范主动公开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30
有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生产安全事故、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重大事件等重点方面信息公开的举措,效果良好的。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基础工作

(58分)
推进财政信息公开
5
财政预决算栏目中内容丰富,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重要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等信息及时公开。

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
5
办理程序规范,无超期办理。无投诉、举报及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3
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和协调发布机制
3
有规范文件。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
5
在信息发布前特别是公文类信息制作中增加保密审查环节;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准确,每年1月31日前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指定栏目中公布并报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公开方式

(15分)
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本单位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5
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内容充实,分类准确,及时更新。单位门户网站与信息公开网与有效整合,在首页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并将信息公开加入导航条。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公开方式

(15分)


政府信息查阅点建设
5
在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处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规章制度上墙,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和打印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完善传统公开形式
3
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丰富多样。

构建新型公开形式
2
积极创新,打造政务微博等新型公开平台。

监督保障

(8分)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力度
2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的。

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2
政府信息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和省市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采用的。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制度
2
有规范性文件。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加强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2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学习、交流、培训活动。把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和考核、普法的重要内容。











附件2

二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9分)
落实组织领导
3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科室)(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3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有文件)。有必要的人员、经费和设备。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3
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权力

透明运行

(10分)
部署行政权力公开工作
10
将已备案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流程图,行政职权办理结果等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本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基础工作

(58分)
推进规范编制和更新目录、指南
2
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规范主动公开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0
做好财政预决算、政府决策、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人事信息等重点内容的公开。

推进财政信息公开
5
财政预决算栏目中内容丰富,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重要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等信息及时公开。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基础工作

(58分)
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
5
明确受理机构,在服务窗口设立受理点。办理程序规范,无超期办理。无投诉、举报及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3
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和协调发布机制
3
有规范文件。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
5
在信息发布前特别是公文类信息制作中增加保密审查环节;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准确,每年1月31日前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指定栏目中公布并报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公开方式

(15分)
对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本单位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5
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内容充实,分类准确,及时更新。单位门户网站与信息公开网与有效整合,在首页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并将信息公开加入导航条。

政府信息查阅点
5
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规章制度上墙,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和打印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公开方式

(15分)
完善传统公开形式
3
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丰富多样。

构建新型公开形式
2
积极创新,打造政务微博等新型公开平台。

监督保障

(8分)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力度
2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的。

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2
政府信息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和省市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采用的。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制度
2
有规范性文件。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加强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2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学习、交流、培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1997年4月8日,海关总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报关员管理,维护报关秩序,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关员,系指取得报关员资格,按本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员资格考试、注册的主管机关,对报关员报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报关员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资格审定
第五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方可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资格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不到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有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件,不满3年者;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章 注册和年审
第九条 海关根据报关企业的申请和业务需要,核定企业报关员数量。报关员注册,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三)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
(四)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报关员资格证书;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对符合规定者海关予以注册,制发报关员证件,报关有效期为一年。有关人员获得报关员证件后,始可办理报关业务。
第十条 报关员证件是报关员办理本企业报关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报关员证件在签发年度内有效。跨年度使用必须履行年审手续。
第十一条 报关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关工作,应持调出、调入双方企业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重新注册手续。海关核准的,予以换发报关员证件。
报关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的报关工作。
第十二条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件,应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海关于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后予以补发,期间不得办理报关业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应由所在企业收回其报关员证件,交回所在地海关,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关员证件注销手续:
(一)脱离报关员工作岗位的;
(二)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报关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关员的。
因未办理注销手续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海关对报关员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报关员必须随所在企业每年按期参加年审,填报《报关员年审报告书》,说明办理报关业务和遵守海关法规等情况。
海关结合日常报关记录考核报关员业务水平,重新确认报关资格。
第十五条 通过年审者,准予延长一年的报关有效期,报关员可在此期限内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将不予延长报关有效期:
(一)经常出现报关差错等不负责任行为,屡纠不改的;
(二)领取报关员证件之日起1年内或连续1年未报关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上不参加年审的;
(四)未经企业授权擅自招揽报关业务的;
(五)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报关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经年审未予延期的报关员,向海关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可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章 报关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报关员应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关区内办理本企业授权承办的报关业务。
报关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
第十八条 报关员应持有效的报关员证件办理报关业务,其签字应在海关备案。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应有报关员和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报关业务负责人)的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
专业、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应交验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第十九条 报关员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对本企业负责,接受海关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
(二)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交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三)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应按时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四)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各项税费的手续、海关罚款手续和销案手续;
(五)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六)协助本企业完整保存各种原始报关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七)参加海关召集的有关报关业务会议或培训;
(八)承担海关规定报关员办理的与报关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报关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吊销其报关员证件,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二十一条 报关员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
(二)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内不参加年审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
(四)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报关员义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处以罚款的。
第二十二条 报关员对海关处罚不服的,可以自在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有关海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9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发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向海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报关员的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海关: │ 照 ┃
┃ │ ┃
┃ 本企业为〖专业〗〖代理〗〖自理〗报关企业,已在海│ ┃
┃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 ┃
┃员管理规定》,向贵关申请报关员注册并申领报关员证件,│ 片 ┃
┃有关情况如下: │ ┃
┠───┬──────┬───┬──┬────┬───┴─────┨
┃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取得报关员资格时间 │ 年 月┃
┠────┼─────────┴────┬────┬┴──────┨
┃企业名称│ │注册编码│ ┃
┠────┼──────────────┼────┼───────┨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
┃报关业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
┠───────┴─┬────┼────┴───────┬────┨
┃企业上年度报关单数│ 票│ 已 有 报 关 员 人 数 │ 名┃
┠─────────┼────┴─────────┬──┴────┨
┃申请人签字备案: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的 │企业印章: ┃
┃ │报关业务负责人)签字备案: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 ┃
┃ 海 │ 经办关员: 年 月 日┃
┃ 关 ├─────────────────────────────┨
┃ 审 │ ┃
┃ 核 │ 经审核,同意(不同意)注册,予以制发报关员证件。 ┃
┃ 意 │ ┃
┃ 见 │报关员证号为:_________ ┃
┃ │ ┃
┃ │主管领导: 海关(印): 年 月 日┃
┠──┼─────────────────────────────┨
┃ 备 │ ┃
┃ 注 │ ┃
┗━━┷━━━━━━━━━━━━━━━━━━━━━━━━━━━━━┛

附表2:报关员年审报告书

报关员年审报告书
____年度
┏━━━━━━━━━━┯━━━━━━━━━━━━━━━━━━━━━┓
┃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 ┃
┠────┬─────┼───┬──┬────┬─────────┨
┃ 姓 名 │ │性 别│ │联系电话│ ┃
┠────┴───┬─┴───┴┬─┴────┴───┬─────┨
┃ 报 关 员 证 号 │ │ 取得报关员资格时间 │ 年 月┃
┠────────┼──────┼──────────┼─────┨
┃领取报关员证时间│ 年 月│从事报关业务年限(年)│ ┃
┠────────┴──┬───┴──────┬───┴─────┨
┃年报关票数 票 │年报关差错数 票│年违规 次 ┃
┠──┬────────┴──────────┴─────────┨
┃ │ ┃
┃ │ ┃
┃ │ ┃
┃ 差 │ ┃
┃ 错 │ ┃
┃ 原 │ ┃
┃ 因 │ ┃
┃ 及 │ ┃
┃ 后 │ ┃
┃ 果 │ ┃
┃ │ ┃
┃ │ ┃
┠──┼─────────────────────────────┨
┃ │ ┃
┃接处│ ┃
┃受罚│ ┃
┃海情│ ┃
┃关况│ ┃
┃ │ ┃
┠──┼─────────────────────────────┨
┃ │ ┃
┃ 企 │ ┃
┃ 业 │ ┃
┃ 鉴 │ ┃
┃ 定 │ ┃
┃ 意 │企业法定代表人 ┃
┃ 见 │ (或授权委托的 ┃
┃ │报关业务负责人)签字: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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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年度审查意见
(以下由海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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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 贸易方式 │ │起运国(地区)│ │成交方式│ ┃
┃ 关 ├─────┼───┤ 或 ├───┼────┼───┨
┃ 行 │合同协议号│ │抵运国(地区)│ │商品编号│ ┃
┃ 为 │ 或 ├───┼──────┼───┼────┼───┨
┃ 差 │ 加工手册 │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 错 │ 备案号 │ │ │ │ │ ┃
┃ 记 ├─────┼───┼──────┼───┼────┼───┨
┃ 录 │ 原 产 国 │ │ 数 量 │ │ 单 位 │ ┃
┃ │ (地区) ├───┼──────┼───┼────┼───┨
┃(次)│ │ │ 总 价 │ │ 币 制 │ ┃
┠──┼─────┴───┴──────┴───┴────┴───┨
┃经初│ ┃
┃办审│ ┃
┃关意│ ┃
┃员见│ 经办关员: 年 月 日 ┃
┠──┼─────────────────────────────┨
┃主意│ ┃
┃管 │ ┃
┃科 │ ┃
┃长见│ 主管科长: 年 月 日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对该报关员┃
┃ 海 │进行年度审查,结论如下: ┃
┃ │ ┃
┃ 关 │·年审通过。同意继续办理报关业务。报关员证有效期自 年 月┃
┃ │ 日延至 年 月 日。 ┃
┃ 年 │ ┃
┃ │·年审不通过。因下列原因,报关员证不予延期: ┃
┃ 审 │□ 违反海关法 □ 报关差错多屡纠不改 □ 连续1年未报关 ┃
┃ │□ 逾期年审 □ 擅自招揽报关业务 □ 不履行报关员义务┃
┃ 意 │□ 其他 ┃
┃ │ ┃
┃ 见 │ ┃
┃ │ 海关(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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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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