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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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甬政办发〔2006〕6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委局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实施办法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市属医院及各县(市)、区属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看病,免收挂号费(包括急诊、复诊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及治疗费),并可优先挂号、就诊、划价、配药、化验、检查、住院等;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
三、全市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段后个人自负比例降为10%;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的80周岁以上且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按规定申请设立家庭病床后,将每周不超过3次的家庭病床巡诊费和护士上门注射服务诊疗费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各地应创造条件办好惠民(慈善)医院,对贫困老年人按市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
四、对百岁以上老年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当地卫生部门定期组织巡诊,每年至少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享受生活补贴的建国前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农村“三老”人员)以及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去世,凭相关证件,免普通火化炉火化费30%。
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和筹资任务。
七、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寺庙和政府投资主办或政府控股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文保点、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和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实行门票全免;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其中,对市属的文保点、博物馆、纪念馆享受门票全免)。非政府投资主办或政府控股的上述公共场所,应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门票优惠,提倡对其他老年人给予适当的门票优惠。老年人在民光影城、宁波影都观看日场电影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全市公共图书馆办理借书证,免收工本费。老年人免费使用全市收费公共厕所。
八、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有条件的设立专窗。候车(船)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乘坐交通工具,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乘坐飞机,可以优先办理乘机手续、安检和登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办理高龄老人公交优待IC卡,凭IC卡免费乘坐市六区范围内所有公交线路(含民营)公共汽车,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各县(市)对老年人乘坐城乡公共汽车,可根据实际给予收费优惠或减免。
九、对无子女或子女皆不在本市居住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如居住在国家直管公房的,可凭《优待证》到房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登记,房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其住房进行检查,及时维修;在住房拆迁安置中,根据房源可能和申请人数,优先照顾低层住房。取得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纯老年人家庭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十、对年龄均在70周岁以上的纯老年人家庭,免费进行家用电表的“一户一表”改造;对70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免费提供家用电表后线故障维修;对无子女或子女皆不在本市居住的70周岁以上独居老人,免费上门办理用电变更手续和交费服务手续。
十一、对持有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纯老年人家庭的电信住宅固定电话,实行用户每月交20元月租费送10元通话费优惠(当月有效),对新装住宅固定电话实行一次性工料费减免50%。老年人凭《优待证》购买浙江移动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的公益敬老卡,SIM卡卡费优惠,并免去来电显示费。
十二、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家庭和领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纯老年人家庭给予一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月租费减半优待;需要安装主机的,安装费用免20%。
十三、商业、供水、供气、邮政等其他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积极创造条件增设为老服务项目,扩大为老服务范围;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当事人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享受,免收法律服务费。老年人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十五、老年人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又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孤寡老人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十六、在春节和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行动不便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十七、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优待办法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或责任部门予以公告,并在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各有关部门和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十八、各地可在上述优待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享受优惠的年龄。
十九、《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老年人应到户籍所在的行政村(社区)申请登记办理《优待证》;对行动不便且户籍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我市老年人,可在现居住地申请登记办理《优待证》。《优待证》由县(市)、区老龄办负责制作,接受省老龄办统一监制,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地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放对象应予公示。原已发放的《宁波市高龄老人优待证》使用至2007年6月底,过期废止。
二十、军队干休所休养老人以干休所为单位,到干休所所在地的县(市)、区老龄办集中申请登记办理《优待证》。
二十一、本省非甬籍老年人持《优待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持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来甬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二十二、对不按本优待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三、本优待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关于扩大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优待服务范围和项目报告的通知》(甬政办发〔1999〕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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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人发[2006]40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事局、工商局、公安局及有关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广告媒体:
现将《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招聘会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推动人才市场规范化建设,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招聘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进行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及相关服务或运用网络、媒体开展人才招聘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举行人才招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招聘会的主管部门,工商、公安、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是人才招聘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和检查人才招聘会的组织和活动。

第二章 人才招聘会

第五条 人才招聘会分为常设招聘会和非常设招聘会。
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在自有场地内组织的开放式、经常性的人才招聘活动。
非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独立或联合有资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临时租用场地组织开展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六条 鼓励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办常设招聘会,积极利用互联网、平面媒体等多种形式举办人才招聘会,促进人才招聘活动从有形市场向无形市场转变,提高人才资源的市场配置率。
第七条 举办常设招聘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三)具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拥有自主产权或租赁2年以上、实际使用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招聘场所。
第八条 举办非常设招聘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具有10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从事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无不良市场诚信记录。
第九条 举办网上人才招聘会或平面媒体招聘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三)具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开办网上人才招聘会或平面媒体招聘会的技术设备和相关条件;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六)拥有独立的网站域名或与平面媒体合作的有效协议。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拟举办常设招聘会须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非常设招聘会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在当年12月份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计划。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于次年的1月底前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批准的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
为特殊人才等群体服务需要临时举办非常设招聘会的,应当另行申请,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列入经批准公布的年度非常设人才招聘会计划的主办单位,应在招聘会举办日期45日前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的书面申请报告(包括非常设招聘会组织方案、预计招聘单位(摊位)及应聘人员数量等相关信息、会场平面图、安全保卫和卫生防疫应急预案);
(二)《人才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主办单位租赁会议场地的合同协议书;
(四)每一招聘摊位平均所占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证明材料;
(五)拟刊播、张贴的广告文稿,须注明会议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收费标准等。
(六)如合办举行的,应提供合办方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合作举办协议书。
第十三条 外省、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须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所在省或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招聘会的文件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立项申请材料。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非常设人才招聘会的审核机关,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一)受理。审核机关接到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核机关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主办单位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审核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核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三)决定。经过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主办单位。
(四)送达。审核机关应当在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将《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并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取得《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的主办单位,应当持本通知书到会址所在地的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协商办理招聘会当天的治安秩序维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事宜,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人员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单场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非常设人才招聘会的主办单位,还应当按照《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举办日期15日前持《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向举办地公安机关进行书面告知。
第十六条 拟举办网上人才招聘会或平面媒体招聘会的主办单位应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体报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举办招聘会,不得擅自更改招聘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及规模等事项。未经批准,招聘会名称不得冠以“大连”、“首届”、“最大”、“大型”等字样。
主办单位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具有30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参会用人单位在300家以上,提供招聘岗位在4000个以上,可批准举办“大型”非常设人才招聘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须按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招聘会批准文件和《广告法》有关规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人才招聘会广告。拟刊播或张贴的广告文稿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取得《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后,如需要变更内容,须在招聘会原定时间前30日内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说明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刊播启示声明,有关责任和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照原方案实施。擅自变更招聘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会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需人才或推荐人才自主举办的人才招聘活动,不列入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须按照《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办单位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招聘会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和活动组织;
(二)负责审查参会招聘单位的资格、招聘简介、场内广告;
(三)会前对场馆进行安全检查;
(四)维护招聘会现场的正常秩序;
(五)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投诉;
(六)提供咨询和后续服务,积极维护应聘者的合法权益。
招聘单位与应聘者在人才招、应聘活动中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主办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招聘和参会权。负责招聘会情况的反馈和对招聘单位的诚信监督、督促招聘单位及时向应聘者反馈信息。主办单位应在非常设人才招聘会结束后一周内,将招聘会书面总结报告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联系进场招聘单位等招募活动可以委托经纪人进行。经纪人须持有辽宁省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大连市人才中介服务上岗资格证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活动。

第四章 招聘单位与应聘者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单位。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等不具有用人自主权的机构进入招聘会现场,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授权其公开招聘的证明文件,并在人才招聘会现场设置的招聘简介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招聘单位在人才招聘活动中应如实公布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拟招聘的岗位、数量、条件和待遇等相关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招聘法律、法规中规定不允许流动的人员;
(二)侵犯其他单位以及应聘者的合法权益或以商业贿赂、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要求应聘者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应聘者同意,擅自发布、泄露其资料、信息和使用其技术、智力成果;
(五)以民族、宗教信仰和性别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应在招聘会后一个月内向提供求职资料的应聘者反馈应聘结果,并将应聘情况汇总后告知主办单位。
第二十六条 应聘者有权向主办单位索取参展单位、招聘岗位、摊位情况等信息资料,可以向主办单位或招聘单位提出意见以及要求招聘单位反馈应聘结果;同时应履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遵守招聘会场秩序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人才招聘会的组织及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主办单位的办会资格:
1、组织方案和计划未落实的;
2、擅自改动招聘会广告,内容严重失实的;
3、对参会招聘单位资格审查不严,严重侵害应聘者合法权益的;
4、安全保卫、卫生防疫等措施不健全的;
5、由其它单位或个人承包、变相承包招聘大会的。
第二十八条 工商、公安、卫生防疫、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人才招聘会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招聘会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或更改招聘会批准事项、未能落实组织计划、出现重大事故的,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为继续发展两国之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两国文化合作,同意签订一九九四、一九九五、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一条 双方鼓励在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进行合作交流。

  第二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派四名职业教育专家互访,考察下列方面经验:
  1.将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基础教育阶段;
  2.培训职业教师;
  3.职业技术学校情况;
  访问期限为一周,具体细节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三条 双方在本计划执行期内,派遣三名基础教育专家互访,具体细节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互换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各个阶段的教育大纲和教科书;互换两国出版的教学印刷品和论文。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进行合作。

  第六条 中方每年向叙方提供十名汉语及其他专业的研究生、进修生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 叙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十名奖学金名额,他们的专业及应获学位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八条 互换奖学金名额的工作由两国的有关部门进行。未经两国教育部门同意,被选派的学生不得改变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专业。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直接建立校际关系,并签订专业合作协定。

  第十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中方派遣由四名官员组成的代表团,叙方则按高等教育和普通教育两个方面各派遣由两名官员组成的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互访,以考察对方教育体制和发展情况。具体细节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教授、专家、科学家互访、作学术报告和科学研究。具体人数和时间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将就互相承认两国学术、教育机构颁发的证书和授予的学位问题努力达成一致意见。

             二、文化、艺术

  第十三条 双方互换由两名专家组成的文物代表团考察文物及维修新技术,为期十五天。

  第十四条 双方互换有关文物的印刷品、杂志及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或有关机构交换古籍书稿、杂志、小册子、书目及手稿或手稿影印件。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各派一名古籍专家互访,为期十天,考察对方手稿保存、保管、编目、发行情况。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的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进行互访,为期十天。

  第十七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览,为期十五天,随展人员两名。中国方面将在叙举办中国工艺美术展。
  双方互办儿童画展,中国儿童画展于一九九五年举办。

  第十八条 两国的阿拉伯文出版机构交换印刷品。

  第十九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包括京剧、舞蹈、民间艺术等)访演或参加艺术节,但必须通过官方途径邀请并确定时间。

  第二十条 双方分别在对方国内举办电影周和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换有关电影活动及电影文化的资料、宣传品等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交流电影艺术经验。

  第二十三条 双方在对方国家发行电影,进行文化和商业放映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双方努力开拓合作生产电影的可能性。

  第二十五条 中国方面向叙利亚大马士革高等音乐学院赠送部分乐器。

               三、新闻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之间的合作,并在对方国庆节日交换广播节目和发表有关介绍材料。

              四、民间组织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叙教师工会和中国教育工会通过直接联系发展合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中国派遣若干名高水平的体操、羽毛球教练赴叙工作一年或一年以上,并由叙利亚体育协会与中国有关单位商定教练的费用条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加强青年、学生组织之间的合作。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民间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合作。

               五、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三个月内的短期公务:派遣方负担代表团和艺术团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国内食宿、交通和在国家医院的急诊费用。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费用:双方向对方留学生提供的费用,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展览费用:送展方负担展品抵离对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用及展品的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组织展览、宣传、展厅安全及在其国内运输的费用。

               六、总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通过官方途径商定的计划之外的有关教育、文化与科学交流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计划期满后,只要缔约双方任何一方未提出不同意见,则本计划条款将继续有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格桑·哈勒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