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5:30:44   浏览:8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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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王海宏


  (一)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民事主体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人身安全的事由。先合同义务的发生以双方进入订立合同过程为标志。
  (二)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当事人缔约上的过失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的一方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的,显然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在房价见涨之际,甲明知自己的房屋已售给丙,仍与乙就房屋买卖进行磋商并许诺与乙订立合同,致乙不得不以高价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从而遭受损害。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还违反下列义务:及时通知的义务、协助和照顾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
  (三)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
  损害事实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即一方的的缔约过失必须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如果仅有一方的过失行为,而无对方受有损害事实,就无所谓赔偿。而且,损害和一方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对方遭受的损害非因一方的过失,即使发生在缔约过程中,也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咱,也不例外。如果缔约过各中发生的损害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依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受的损失。依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的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了的费用等。
  信赖利益作为缔约上的利益,与合同上的履行利益不同,后者是当呈人就合同得到适当履行享有的利益。依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使近观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未曾参与合同订立或者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这是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不同。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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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2)101号
1992年8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照此办法,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工程质量监督,努力提高建设效益,以促进城乡建设事业的优质高效、健康、发展。

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效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和混凝土构件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城市建设开发,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管理手册》、《取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到市建设局办理《承包工程许可证》后,才可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市城乡建设局。市及县(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分级管理权限:市监督站负责市直工程以及未授权给县(区)的工程项目和三级及以上混凝土构件厂的质量监督管理。县(区)监督站业务上受市监督站指导,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除市监督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混凝土构件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必须到监督站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市或县(区)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手续。建设工程完工,由施工企业向监督站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未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由监督站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施工。

二、在施工和生产中不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由监督站责令停工或返工,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单位负责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由单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报竣工工程,经监督站核定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擅自使用的,或未经监督站核定而使用的,对责任单位按该工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并限期返修达到合格标准,未经核定的,必须经监督站补办核定。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次出现不合格工程(产品)的施工企业,由市或县(区)建设局给予降低等级的处分,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属勘察设计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制工作的通知

为了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制工作程序和进度要求,保证编制质量,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辅导教材组织与参编单位和参编人员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编写《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版式、统一编号和统一要求编印。
  二、考试大纲和考试辅导教材是应考人员复习的主要依据,考试辅导教材主要针对考试大纲知识点进行解释,每册考试辅导教材字数控制在10-15万字左右。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委会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辅导教材须经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审定后对外统一公布。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委会要严肃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编制中的考试大纲和考试辅导教材的内容。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委会一律不得编写培训教材,对所有参加考试大纲编写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考试大纲或考试辅导教材“参编单位”和“参编人员”的名义编制发行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的教材、复习资料和参考资料等。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和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人事培训司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