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08:21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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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信息化进程,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重点围绕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工作,以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市信息化全面发展。

第四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电子政务建设;

(三)电子商务建设;

(四)行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

(五)推进全市信息化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信息化专项资金主要以补助方式安排。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年初确定当年信息化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同时公布项目申报具体的要求。

第七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按隶属关系分级受理。各区市县的项目报送区市县信息产业局审定后上报市信息产业局;市本级项目直接报送市信息产业局。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方式,需提交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五)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共同下达,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完成进度达到50%且资金已完全落实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的,预留10万元尾款,待项目验收后拨付。

第十一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共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于2002年6月14日联合下发的《大连市企业信息化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大财企字〔2002〕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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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强制用户购买收费卡能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的请示》(黑工商函〔1997〕1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播电视事业是国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特殊行业,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线电视台是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特许设立、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机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
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12月30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与荷兰王国教育科学部关于学术交流的备忘录

中国社会科学院 荷兰王国教育科学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与荷兰王国教育科学部关于学术交流的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8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1日)
  荷兰王国教育科学大臣派斯博士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宦乡副院长于一九八0年七月三十日举行了会谈,双方讨论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学术机构进行科学交流的可能性。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就进行科学交流及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本备忘录连同荷兰王国教育科学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及荷兰王国教育科学部与中国科学院的备忘录将指导中荷两国教育与科学交流。
  这些交流将在不久以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荷兰王国文化协定的指导下进行。以荷兰教育科学部及荷兰皇家科学院为一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将组成联合委员会,每两年会晤一次,讨论学术交流具体事项。
  双方同意根据互惠和互利原则,在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间将根据下列数量进行人员交流,如有特殊需要将另行商议。

  第一条 交换学者
  双方交换以下各类学者(含义将由备忘录附件予以规定):
  (1)交换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荷方惯例,称“第三类”)
  双方同意,每年交换不超过五人。派遣方将负责除学费以外的一切费用。每年四月一日以前,双方将交换申请人名单,接受国将从中选定攻读下一学年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人数不超过五人。
  (2)交换讲学客座学者(按荷方惯例,称“第四类”)
  双方同意每学年交换学者不超过五人,由一九八0至八一学年开始实行。派出方将承担到邀请国之间的往返旅费,接受国将承担食宿、临时医疗和国内交通费。每年四月一日以前,双方应交换各方在下一学年想邀请和被邀请的学者名单,并应通过共同协商确定邀请的学者名单。特殊情况可通过随时协商解决。
  (3)交换研究学者(根据荷方惯例,称第五类)
  双方同意在征得接受方同意后,可派学者到接受方的机构或其它机构进行研究,每年不超过6.5人月,由一九八0至八一学年开始实行。派出方将承担到接受国的往返旅费,接受国将承担食宿、医疗和国内交通费。每年四月一日以前,双方应交换申请人名单,接受国将设法从中选择准备下一学年邀请的研究学者。

  第二条 联合研究项目
  双方表示有兴趣在某些科学领域进行联合研究。目的是由各方所属科学研究单位,在广泛的学术领域内,对共同感兴趣的题目进行合作研究。为鼓励上述科学合作,双方决定自一九八0年起的五年期间,拨出总额为120万荷兰盾或相应数额的研究经费。双方认为,为了适合双方研究单位的相应工作程序,在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一年间需要一个探索阶段,这一时期的经费可用于交换在上述广泛学术领域进行探索的访问学者。上述交换的财务安排将与双方在第一项,第三条对研究学者达成的协议一样,但应明确区分其不同目的和种类。在目前探索阶段,上述进行合作的广泛领域是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包括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文学、历史、哲学)。一九八一年双方将评价探索阶段的进展,并讨论进一步的发展。

  第三条 交换科学情报
  双方研究机构将进一步合作,直接交换上述科研领域内的科学情报。在此项下将特别注意:
  --交换定期刊物;
  --交换图书资料;
  --进行资料储存系统领域的交换。

  第四条 研究机构之间的接触
  双方同意,鼓励在各自所属研究机构之间建立直接接触。此种接触一部分可在上述项目内进行,一部分可在研究机构间的协议下进行。
  贯彻此协议,如有必要将通过各自使馆或其它途径进行协商。
  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于北京签字。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荷兰王国教育科学大臣
     宦  乡              派  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