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42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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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427项)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焦政办 [2000]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全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27项,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要求,凡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所涉及的部门要坚决减掉这部分职能,立即停止审批, 并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市政府决定的贯彻落实。 随着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深入开展,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 市政府将继续公布取消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焦政办[2000]130号 二OOO年十二月十九日


  焦作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427项)

  一、 市档案局(5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档案资料利用
  2、档案资料鉴定、销毁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企业档案管理升(定)级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档案馆库房建筑设计规范
  2、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资料情况
  二、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4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
  (二)原审核事项(3项)
  1、省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2、省小城镇建设改革试点
  3、省重点扶持百户城镇集体企业
  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1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结建防空地下室方案
  2、结建防空地下室扩初设计
  3、防空警报试鸣、抢险救灾鸣放
  4、没有加固价值的简易人防工程的报废(并入要求改造和拆除、报废小型人防工程)
  5、要求改造人防工程(并入要求改造和拆除报废小型人防工程)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计划
  (三)原核准事项(2项)
  1、人防专用设备、器材生产企业资质
  2、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
  (四)原备案事项(3项)
  1、市区各街道、乡镇防空疏散及实施计划
  2、群众防空专业组织组建人员名册
  3、人防建设义务工费
  四、市统计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各行业统计工作的评先、表彰
  2、乡镇统计工作站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下放到县市区统计局)
  (二)原审核事项(4项)
  1、工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2、商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3、建筑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4、交通、运输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五、市外事侨务办公室(5项)
  (一)原审核事项(5项)
  1、涉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具体人和事的公开报道
  2、冠名“华侨”字标的企业
  3、会签在我市举办国际会议的申请
  4、报请市委、市政府、省外办的外事文件
  5、全市重要涉外报道稿件和其他有关文稿
  六、市民政局(20项)
  (一)原审批事项(9项)
  1、福利彩票销售规模
  2、福利企业等级认定
  3、焦作市地名密集出版物
  4、公民尸体火化证明(下放市殡管所)
  5、公民死亡证明(下放市殡管所)
  6、市本级核发门牌证
  7、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并入社团批准登记)
  8、社团登记备案事项变更(并入社团批准登记)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准登记)
  (二)原审核事项(6项)
  1、福利企业特定产品许可证
  2、福利企业自营出口权
  3、福利企业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
  4、优抚医院的创优达标
  5、延期建设殡仪馆
  6、市本级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中的地名( 下放地名办)
  (三)原备案事项(5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专门备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专门备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专门备案
  4、社会团体成立专门备案
  5、社会团体注销专门备案
  七、市地震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2、县(市)区地震测报网点(下放县市区)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的国家重点工程
  (三)原核准事项(1项)
  1、震害预测
  (四)原备案事项(2项)
  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2、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
  八、市劳动局(21项)
  (一)原审批事项(18项)
  1、市直单位就业培训班资格许可
  2、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计划审批
  4、企业举办职工技能培训班
  5、企业工资制度
  6、企业保健食品和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发放
  7、企业招用职工
  8、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备案
  9、全市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管理使用
  10、企业离休和建国前退休工人待遇调整
  11、再就业培训基地资格认定及经费补贴审批
  12、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
  13、市级技工教育先进个人
  14、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许可
  15、企业工资基金计划
  16、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17、市内企业工人调动
  18、家居农村50年代参加工作老职工退养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技工学校《年度毕业生花名册》及《毕业成绩统计表》
  2、技师、高级技师家属“农转非”审核
  (三)原备案事项(1项)
  1、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花名册
  九、市粮食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企事业单位粮油供应计划
  2、固定资产购置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粮油仓库仓房维修
  2、陈化粮审核
  十、市商业贸易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照相行业资格认定
  2、特许连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
  (二)原审核事项(4项)
  1、批发市场建设
  2、餐饮、修理业定价
  3、劳动保护用品定点经营
  4、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十一、市林业局(16项)
  (一)原审批事项(12项)
  1、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2、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
  3、建立木材交易场所
  4、采药证
  5、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下放县市)
  6、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下放县市)
  7、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下放县市)
  8、林木采伐许可证(下放县市)
  9、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下放县市)
  10、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下放县市)
  11、《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下放县市)
  1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下放县市)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木片生产厂点
  (三)原备案事项(3项)
  1、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2、行政赔偿案件
  3、书面委托手续
  十二、市水利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河道采沙许可证
  2、渔业捕捞许可证
  3、水产品自养自销许可证
  4、水产品养殖使用证(下放县市)
  5、水产品贩运销售许可证(下放县市)
  (二)原备案事项(1项)
  1、“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等
  十三、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项)
  (一)原审核事项(2项)
  1、农业专项资金、物资分配
  2、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股份合作制
  十四、市物价局(17 项)
  (一)原审批事项(11项)
  1、室内装饰办公室收费
  2、房改综合收费
  3、地产交易服务收费
  4、建设工程交易收费
  5、瓶装液化气价格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住宿费
  7、音像收费标准
  8、录像放映票价
  9、社会力量办班收费
  10、各县(市)综合电价
  11、卫生费
  (二)原核准事项(4项)
  1、娱乐业价格
  2、修理业价格
  3、石油产成品价格
  4、房屋重置价格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调价备案
  2、县(市)城市公交(含出租车)价格(下放县市)
  十五、市计划生育委员会(4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宣传品制作发行
  2、非农业人口二胎生育证(下放县市)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计生荣誉证书
  2、国家(省)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审核
  十六、市地方煤炭工业管理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煤矿通风作业规程二次串联
  2、煤矿开工、复工验收
  3、关闭乡镇煤矿矿井
  4、煤矿“夏季三防”措施
  5、乡镇煤矿基建、技改项目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煤炭经营资格证
  十七、市国有资产管理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4项)
  1、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市属国有企业保值增值指标
  3、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4、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
  (二)原核准事项(2项)
  1、国家资产年度报表制度
  2、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制度
  十八、市对外经济贸易局(15项)
  (一)原审批事项(4项)
  1、出口运输车皮计划
  2、职工正常晋级工资(下放)
  3、劳动人事(下放)
  4、奖励工资(下放)
  (二)原审核事项(10项)
  1、外贸子公司自营进出口权
  2、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3、乡镇企业出口先进单位核定
  4、申领出口许可证
  5、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
  6、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的长期普通技术劳务出国政审
  7、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基金使用
  8、简易建筑修缮费
  9、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
  10、风险基金的使用
  (三)原核准事项 (1项)
  1、公派长期经贸出国人员注销、恢复户粮关系手续
  十九、市体育运动委员会(5 项)
  (一)原审批事项(4项)
  1、市级职工体育先进单位
  2、市级体育先进乡镇
  3、市级国民体质监测先进单位和个人
  4、市级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体育先进县
  二十、市财政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3项)
  1、建帐监管审批
  2、新购小汽车征收水利建设附加资金
  3、机动车征收消费附加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
  二十一、市国家税务局(10项)
  (一)原审批事项(6项)
  1、企业税额核定
  2、个体工商户建帐
  3、个体业户不设置帐簿
  4、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
  5、购领发票申请
  6、工效挂钩工资
  (二)原核准事项(2项)
  1、领取发票购领簿
  2、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安装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代理机构开展受托审核把关备案
  2、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二十二、市计划委员会(5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以工代赈项目
  2、民师“农转非”计划
  3、民师“转正”计划
  4、“农转非”许可证
  5、投资项目许可证
  二十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8项)
  (一)原审核事项(1项)
  1、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和异地变更(下放县市区)
  (二)原核准事项(5项)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确认变更(下放县市区)
  2、在宗教活动场内设商业服务网点或举办陈列展览活动(下放县市区)
  3、宗教活动场所年检(下放县市区)
  4、清真食品年检(下放县市区)
  5、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下放县市区)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地主持宗教活动(下放县市区)
  2、各宗教教职人员和身份、简历
  二十四、市广播电视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3项)
  1、县以下单位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
  2、市属和驻焦单位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
  3、广播电视系统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中央卫星加密电视节目
  二十五、市医药管理局(10项)
  (一)原审核事项(10项)
  1、核发《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2、换发《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3、全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的组织、评审
  4、药品出口GMP证明
  5、进口医疗技术设备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药品生产企业划类管理
  8、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达标
  9、设计资格认证
  10、“四好仓库”评比
  二十六、市司法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法律援助分支机构设立
  2、律师事务所设立分部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重大疑难公证事项
  (三)原备案事项(3项)
  1、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变更
  2、律师调动
  3、规范性文件制定
  二十七、市纺织工业局(12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集体企业执行工时制
  (二)原审核事项(5项)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2、基建项目验收
  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上报
  4、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5、特殊工种年检
  (三)原核准事项(5项)
  1、企业举办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班
  2、计量有关工作
  3、企业工资效益挂钩
  4、固定资产情况分析
  5、企业流资损失报告
  (四)原备案事项(1项)
  1、企业银行开户
  二十八、市农业局(9 项)
  (一)原审批事项(6项)
  1、省内地市间种子准调证
  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代销证
  3、种子质量合格证
  4、种畜禽健康证
  5、职业兽医师资格证
  6、种禽合格证
  (二)原审核事项(3项)
  1、省间种子准调证
  2、农牧渔业丰收奖
  3、肥料厂农药使用证
  二十九、市乡镇企业管理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下放县市区)
  (二)审核事项(1项)
  1、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基地
  (三)原核准事项(1项)
  1、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下放县市区)
  (四)备案事项(1项)
  1、挂焦作市牌子的乡镇企业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法人代表
  三十、市规划管理局(4项)
  (一)原核准事项(1项)
  1、县(市)城市控制性详规
  (二)原备案事项(3项)
  1、测绘任务登记
  2、县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县(市)市级大中型项目资料
  三十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18项)
  (一)原审批事项(11项)
  1、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单位(下放)
  2、设立音像制品出租单位(下放)
  3、设立画店(下放)
  4、设立画廊(下放)
  5、设立美术品公司(下放)
  6、举办美术品比赛(下放)
  7、举办美术品展览(下放)
  8、举办美术品展销(下放)
  9、文物经营活动(下放)
  10、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下放)
  11、文物收购、拣取或接收(下放)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设立娱乐场所(下放县市区)
  2、娱乐场所变更娱乐项目,增加或变更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下放县市区)
  (三)原核准事项(3项)
  1、出版物销售前登记
  2、作品自愿登记
  3、省外集体经济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并入组台演出)
  (四)原备案事项(2项)
  1、募捐义演收支结算
  2、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
  三十二、市城市管理局(9项)
  (一)原审批事项(9项)
  1、市区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的阳台封闭
  2、因特殊需要履带车、铁轮车超长、超高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城区养狗、猪等家禽家畜
  4、生产建筑垃圾清运
  5、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线杆
  6、城市经营性摊点占道
  7、城市废旧物品收购从业人员许可证
  8、市区废旧物品收购点设置
  9、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
  三十三、市交通局(28项)
  (一)原审批事项(19项)
  1、汽车配件销售许可证
  2、摩托车维修点开业
  3、营运汽车更新或新增
  4、征收民工、车辆建勤费
  5、因故停驶的车辆报停手续费
  6、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
  7、地方道路建筑控制区(下放)
  8、地方道路设立广告牌(下放)
  9、地方道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下放)
  10、地方道路、公路试刹车(下放)
  11、挖掘占用地方道路(下放)
  12、地方道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波 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下放)
  13、铁轮车、 履带车和其他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通行地方道路(下放)
  14、地方道路树木更新(下放)
  15、超限而不可解体车辆通行地方道路(下放)
  16、拖拉机养路费年度审验(下放)
  17、拖拉机养路费征收(下放)
  18、补征拖拉机养路费(下放)
  19、拖拉机养路费补审(下放)
  (二)原核准事项(8项)
  1、搬运、装运停、歇业
  2、道路运输服务业停业、歇业
  3、零担货运线路、货运站停业、歇业
  4、省内客运班车营运加班
  5、营运汽车歇业
  6、道路旅客运输运单证牌
  7、道路货运业歇业
  8、司乘人员上岗证证牌(下放道路运输协会)
  (三)原备案事项(1项)
  1、县内零担货运线路
  三十四、市残疾人联合会(2项)
  (一)原审核事项(1项)
  1、康复扶贫贷款(下放)
  (二)原核准事项(1项)
  1、在职残疾职工残疾人证
  三十五、市科委(2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技术创新试点企业
  2、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三十六、市建委(31项)
  (一)原审批事项(9项)
  1、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的批准
  2、拆除、移动燃气设施项目审批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4、新建、扩建区域锅炉房工程审批
  5、招标项目审批
  6、专业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审批
  7、市政工程建设许可审批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万元以下)(下放四城区建委)
  9、投标证
  (二)原审核事项(6项)
  1、设备报废
  2、客车保修开业审核
  3、建筑业项目经理资质(建筑业类)
  4、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5、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审核
  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一、二级)
  (三)原核准事项(10项)
  1、出租汽车企业开业
  2、投标人报名资格
  3、施工现场勘察
  4、工程招标领导小组
  5、工程标底审核
  6、图纸交底审核(下放)
  7、凿井施工资质
  8、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调动
  9、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业绩注册
  10、合同的签订审核
  (四)原备案事项(6项)
  1、合同后评估
  2、自备井报废
  3、外地进焦施工企业
  4、外地勘察设计单位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6、外地进焦监理企业
  三十七、经贸委(3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省机电产品技改扩大出口专项贷款项目
  2、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
  三十八、农机局(8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农机维修、供应点考核发证(下放县市)
  2、农机维修工人考核发证(下放县市)
  (二)原核准事项(6项)
  1、脱粒机、机引式联合收割机入户办证(下放县市)
  2、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核发(下放县市)
  3、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年度审验(下放县市)
  4、链式拖拉机年度检验(下放县市)
  5、拖拉机异动手续办理(下放县市)
  6、拖拉机临时号牌核发(下放县市)
  三十九、市轻工局(12项)
  (一)原审核事项(12项)
  1、轻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
  2、轻工企业产品及管理标准化
  3、计量器具申报校核
  4、煤、水、电等能源节约达标
  5、企业资产评估立项
  6、核销流动资金损失
  7、企业贷款抵押
  8、企业银行开户
  9、办理产权登记
  10、产品评优
  11、企业生产许可证、执照登记
  12、企业工资效益挂钩
  四十、市技术监督局(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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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矿山安全卫生处罚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矿山安全卫生处罚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矿山职工生命安全,促进采掘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和《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国营、集体、个体和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矿山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五百元至一万元:
(一)存在严重危害或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或作业场所尘毒危害严重,接到《矿山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的;
(二)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设施而长期不使用或擅自拆除的;
(三)不按比例提取或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一万元至五万元,并限期补建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
(一)主体工程未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而投产使用的;
(二)在已审批确定的设计或施工中,削减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由劳动、卫生、环境保护、工会等部门审查设计或竣工验收的。
第五条 发生一次伤亡事故(指重伤、急性中毒和死亡事故,下同),对责任单位按下列标准罚款(煤炭系统矿山企业、事业单位伤亡事故按下列标准的40%罚款):
(一)重伤或急性中毒一至二人者,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三至九人者,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十人以上者,罚款一万五千元至三万元;
(二)发生死亡事故,一次死亡一至二人者,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三至九人者,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十人以上者,罚款三万元至四万五千元;
(三)发生一次伤亡事故,既有重伤、急性中毒又有死亡的,按上述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五万元。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者,处以本人月标准工资10-20%的罚款,并停发一至三个月的职务津贴和奖金:
(一)按本试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被罚款的责任单位:
(二)对职工不进行技术训练,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设备超期运行或带病运行,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违章指挥或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接到无力解决的重大安全问题报告后,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或肇事者,处以本人月标准工资10-20%的罚款,并停发一至三个月的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一)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
(二)刁难、妨碍安全监察人员执行任务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责任者,按本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加重罚款,最多不超过五万元。
(一)对批评、制止或抵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避重就轻或谎报情况和原因的;
(三)发生伤亡事故不按规定调查处理或干扰调查处理,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四)有重大事故隐患,在接到《矿山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五)发生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九条 对违反本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责任者,除按上述范围和标准给予经济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免于处罚:
(一)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事故;
(二)积极采取了防范措施,因尚无成熟的治理技术或设备制造上的原因,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暂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对确实无受罚能力的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可酌情减、缓或免予经济处罚。

第三章 执行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营、县以上集体、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矿山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由市(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执行;乡(镇)、村及个体矿山企业单位的处罚,由县劳动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对所罚款的70%(煤炭系统矿山企业、事业单位按85%),按隶属关系返回主管部门。用于改善矿山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应提出使用计划,向矿山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使用。30%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县劳动部门用于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教育
和安全监察活动经费(其中:市(地)、县提留20%,上缴省10%)。
第十四条 各市(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县劳动部门,对责任单位、责任者的处罚情况,每年向省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10日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质量监督局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质标[2004]77号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为了规范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产品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产品出口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查、批准和发布。
第三条 开展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制定农业标准规范,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积极推广农业科技成果,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生产生活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实现优质高产高效,发展地方名、特、优产品生产;有利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五条 应当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农业标准规范的制定: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农产品检测方法标准、生态环境标准、农业技术标准;
(二)根据杭州市实际,需要制订的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的产品标准;
(三)具有推广意义的生产技术规程;
(四)与农产品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
鼓励企业在制定上述标准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申报、计划
第六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和个人均可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并参加杭州农业地方标准规范的制(修)订。
第七条 申报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能推广实施的项目;
(二)符合我市都市农业发展的规划,属于我市六大优势产业和五大特色产业以及大宗的传统农产品;
(三)主要标准起草人具备中级技术职称并获得市级以上标准化人员资格证书或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基础知识;
(四)起草单位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以及试验验证的基础条件。
第八条 申报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应提供《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第九条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组织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确定起草单位,编制下达年度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计划。
第十条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计划应在杭州质量网(网址:http://www.hzqts.gov.cn)上征集和公布。
第三章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定
第十一条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计划的编制及下发,检查农业标准规范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按《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起草标准,并按计划要求按时完成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制(修)订的农业标准规范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该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农业标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其有关附件。“编制说明”内容应该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农业标准规范编制原则和确定农业标准规范主要内容(如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修订农业标准规范时应增列新、旧农业标准规范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以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六)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八) 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农业标准规范,一般应在审查地方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四条 农业标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应当广泛征求农业等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生产、经销、服务、使用等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研究处理,形成农业标准规范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征集意见处理情况汇总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对农业标准规范送审稿未采纳的征集意见,应当在编制说明和征集意见处理情况汇总表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农业标准规范审查、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 农业标准规范送审稿,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会议审查。参加审查的应当有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主要生产、经销、服务等单位的代表。
第十七条 农业标准规范审查会议专家一般不得少于5人。参加审查农业标准规范的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备标准化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审查结论原则上应当经出席审查会议的专家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审查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过(农业标准规范起草单位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审查结论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会议基本情况、基本评价、修改意见等,并经与会代表通过,审查组长签字,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将标准送审稿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填写《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附件3)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一条 标准报批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标准报批稿;
(二)标准文本编制说明;
(三)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四)标准审定会纪要;
(五)标准审定会专家名单。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杭州地区各县(市)、区适用的农业标准规范,可以由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审批、编号、发布,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五章 农业标准规范备案、复审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批准、发布后,应在30天内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复审后应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的复审,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对继续有效或者应当废止的复审意见,由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局文件形式批准确认,并在杭州质量网上公布(网址:http://www.hzqts.gov.cn)。

附件1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起止时间: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项目年度:
申请日期: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一、立项背景





















二、项目的主要内容











三、实施项目的计划









四、保证措施(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加单位等)








五、采用国际标准情况




六、项目的预期效果







七、负责起草单位意见








八、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












附件2
杭州市农业规范制修订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农业标准规范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 不采纳的理由 备 注
采 纳 不采纳





附件3 杭州市农业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主要起草人:
报批附件:
主要起草单位意见:

领导或技术负责人: 单位(盖章)


技术委员会或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审批人: 承办人:

年 月 日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批人: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批准标准编号:

DB3301 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发布单位(盖章) 批准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批准发布后各存一份